职工医保问答

⑴参保人员可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面向社会服务的综合、中医定点医疗机构和本单位内部门诊定点中选择4所医疗机构(不限中医或西医)作为本人门诊定点

需要调整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上在下个医疗年度申请调整。

⑵属于专科疾病的,可到定点专科医院门诊自行选择就医。

⑶急症就医原则上不受定点范围限制。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要持《社会保障卡》和定点医疗机构病历到省直医疗保险专用挂号窗口或者其他挂号窗口挂号。参保人员到省直医疗保险审核、结算窗口进行费用结算。需要个人负担的,可从个人账户支付或者个人现金自付,需要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院记帐。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每次处方药量,普通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部分慢性病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到两周。

超出规定值的处方须由医院医保办负责人签字同意,未经同意的,医院窗口工作人员不予结算。

⑴患者或者亲属应在急诊发生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填写《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备案表》,报医疗保险统筹处备案。

⑵参保单位在参保人急诊费用结算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直医疗保险参保人员零星结算申请表》和急诊病历、门诊收费明细(或单独划价处方)、有效费用单据等到省社保局医疗处报销。

门诊(含急诊、急诊留院观察)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

⑴参保人员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省直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医疗年度内起付标准为1500元(含1500元),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职工负担25%,退休人员负担2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1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分别比三级医疗机构降低5个百分点。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门诊费用最高限额为4500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⑵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50%的补助,最高补助2000元。

⑶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门诊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80%补助。对于享受普通保健待遇的人员给予85%的补助。

⑴起付线是指参保人员每个医疗年度内,先由个人账户或自费支付的费用(住院和门诊起付线都不包含自费项目和首先自负部分),超出起付线的医疗费用再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担。

⑵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封顶线)是指在一个医疗年度内统筹基金累计支付的最高限额。

住院不受定点限制。参保人员可在定点范围内所有综合医院、专科医院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就医。

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单位开具的《省直管单位医疗保险住院证明》、定点医疗机构病历等有关凭证办理入院手续。

首先到医院医保办进行审核,审核后由医院医保办加盖审核专用章。然后到出院结算窗口,办理出院结算手续,参保人员按规定支付个人应负担的费用。

⑴患者在住院期间,不能在门诊就医取药,否则费用自理;

⑵出院有关规定:患者治愈出院一般不予带药,确需带药的一般不得超过7天量,不得带注射针剂及检查、化验和治疗等项目;

⑶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为公历自然年度。住院患者需要跨医疗年度治疗、结算的,以入院日期为准计算医疗待遇。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社会医疗保险范围外的诊疗项目、药品和服务设施的,应征得参保人或其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提供使用。

⑴参保人员因急诊在非定点医院住院时(包括因公出差、休假外出等在外地发生的住院费用),要在入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单位。用人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由单位填写《结算申请表》,报省社保局医保处备案。

⑵参保单位在参保人员出院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医疗保险服务厅报送住院病历首页和医嘱单复印件、出院病情诊断书、费用清单、主要检查检验报告单(手术者须提供手术记录等)有效费用单据等材料,进行手工结算。

参保人员住院报销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和补充医疗保险共同负担,按不同费用段,分别给予补助:

⑴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设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按医疗机构级别分别确定: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首次住院,三级医疗机构为1000元,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400元,第二次住院起付标准减半,自第三次住院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由个人账户支付或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至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住院医疗费用,三级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5%,退休人员负担10%,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5%;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职工负担10%,退休人员负担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负担2%。一个医疗年度内,基本统筹基金支付住院费用的最高限额为2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费用通过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和补充医疗保险资金解决。

⑵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给予95%的补助,上不封顶。

⑶住院医疗费用补助。一个医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住院起付标准上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补充医疗保险资金再给予90%补助,享受普通保健人员给予95%的补助。享受特字保健和普通保健待遇人员住保健病房按规定标准给予床位费补助。

目前省直医保确定了以下4类疾病为门诊大病:

⑴尿毒症透析;

⑶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

⑷精神病。

2、如何到定点医疗机构看门诊大病?

门诊大病人员就医流程与普通门诊基本一致,不同之处在于:

⑴使用《省直医疗保险专用双处方》本开药、结算;

⑵门诊大病处方原则上控制在两周用药量;

⑶只有属于治疗门诊大病的药品,方可使用双处方;其他与门诊大病无关的药品只能开具普通门诊处方,享受普通门诊待遇。与门诊大病有关的检查、治疗等项目,经医院审核后,方可享受门诊大病待遇;与门诊大病无关的检查、治疗项目,按普通门诊待遇处理。

与在非定点医院发生普通门(急)诊处理程序一致。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报销不设起付线,一个医疗年度按一次住院管理和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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