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查核销售货物需要安装和检验的,是否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是否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6.查核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是否按照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0.查核以旧换新的方式销售货物的,是否按照销售新货物收入确认收入。
14.查核企业发生的销售折让或退回,已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的,是否有购货方提供折让或退货的适当证明,否则不得冲销当期的销售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8.查核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向客户赠送各种礼品、宣传品、与销售商品无关的其他商品等(不包括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属于捐赠作为视同销售收入,征收所得税,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劳务收入
21.查核安装工作是商品销售附带条件的,安装费收入是否在确认商品销售实现时确认收入。
22.查核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可区分的服务费收入,是否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分期确认收入。
25.查核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特许权费收入,是否在提供服务时确认收入。
26.查核会员费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只允许取得会籍,所有其他服务或商品都要另行收费的,该会员费是否在取得该会员费时确认收入。
27.查核会员费收入。申请入会或加入会员后,会员在会员期内不再付费就可得到各种服务或商品,或者以低于非会员的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该会员费是否在整个受益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28.查核企业提供其他劳务收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按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确认收入。属于当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当期的收入;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到,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
29.查核提供劳务收入,是否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劳务收入额。
30.查核以非货币形式取得提供劳务收入,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32.查核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转让财产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33.查核企业转让股权收入,是否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0.查核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五、投资收益
43.查核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六、利息收入(不包括国债利息收入)
47.查核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利息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七、租金收入
50.查核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租金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八、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52.查核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否按照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九、接受捐赠收入
54.查核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收入,是否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56.查核包装物押金收入,是否有逾期未返还买方,未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
57.查核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除另有规定外,是否按税法规定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9.查核企业已经税前扣除的各种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收入。
60.查核企业取得的各种违约金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当期收入。
61.查核企业的资产溢余收入(现金长款收入、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确认收入。如非现金资产溢余,应按公允价值(即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确定收入额。
62.查核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是否按税法规定应作为收入处理,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64.查核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取得手续费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一、补贴收入
十二、政策性搬迁收入
十三、不征税收入
68.查核企业已作为不征税的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条件,有无将非不征税收入混入不征税收入,如暂不征税的收入规定到期未继续作为不征税收入,是否及时调整作为征税收入。
69.查核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是否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
十四、国债利息收入
70.查核企业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利息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并准确计算免税利息收入,有无将非免税债券利息收入混入。
十五、免税收入
71.查核企业已作为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非营利组织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有无将营利收入混入。
十六、软件企业
73.查核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已作为免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该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否则不得作不征税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74.查核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已作为免税收入,是否符合税法规定该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否则不得作不征税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七、成本费用支出
75.查核企业税前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支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
85.查核企业发生的贿赂等非法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0.查核企业发生的费用是否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税前扣除。即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是否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如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2010年度前含);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不得预提各类费用税前扣除;其他不符合配比原则的费用支出。
二十、资本性支出
94.查核企业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是否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如已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所得税税款或者增值税
95.查核企业发生的企业所得税税款支出或者增值税,是否税前扣除。按税法规定均不得税前扣除,如已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五)赞助支出
97.查核企业发生的赞助支出,除另有规定外,是否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有无不得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混入可税前扣除的赞助支出,如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六)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
98.查核企业追补税前扣除应扣未扣或少扣除的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并在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内的,否则不得扣除,应进行应纳税所得调整。
(七)离退休、遗属、内退和下岗人员费用(简称三类人员费用)
99.查核企业向离退休、遗属、内退和下岗人员(简称三类人员费用)支付各种费用,除税法规定可税前扣外,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九)职工激励计划
(十)职工工资
105.查核企业支付工资薪金总额税法规定的范围,与会计上的工资薪金总额范围税会差异,是否进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总额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各项劳动保护支出;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独生子女补贴;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十一)职工福利费
111.查核企业2008年以前节余的计提职工福利费,已在税前扣除的,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是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职工工会经费
113.查核企业拨缴税前扣除的职工工会经费,除2008年1月1日以前的外资企业外,是否超过工资薪金总额(该工资薪金总额为税法规定的范围)2%限额,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三)职工教育经费
116.查核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是否符合税法规定条件。
(十四)保险费(含社会保险费)
117.查核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是否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19.查核企业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工资总额为税法规定的工资总额。
120.查核企业除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包括境外保险费),是否按税法规定不得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五)利息费用
122.查核企业已税前扣除的向与企业非关联关系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是否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或不同时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5.查核企业是否有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如果有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详见:国税函〔2009〕312号文规定的计算公式。
126.查核企业因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而被加收的利息支出,是否按税法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六)业务招待费
127.查核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准确归集,有无将业务招待费计入差旅费、办公费、会议费等其他费用里。
128.查核企业会计上是否计提业务招待费,有计提的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136.查核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是否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37.查核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否则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39.查核企业以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超出部分是否已进行纳税调整。
(十九)劳动保护费用
140.查核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是否合理,不合理或有非因工作需要和带有普遍福利性质的支出,不得作为劳动保护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劳动保护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员工工作服是指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税法规定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劳动保护支出必需是发放实物,如果以现金形式发放的不得作为劳动保护支出。
(二十)企业间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间支出
(二十一)捐赠支出
144.查核企业对外公益性损赠支出,是否有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如果有,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二)准备金支出
147.查核企业计提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否则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48.查核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后,改变用途的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三)手续费及佣金费用
152.查核企业是否有与其取得收入无关或取得不合法真实发票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按税法规定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3.查核企业是否有将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不如实入账,如有应进行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54.查核企业是否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否则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156.查核企业是否有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给中介服务企业(除委托个人代理外)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如有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四)开(筹)办费
158.查核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是否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否则应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60.查核企业开(筹)办费选定长期摊销方法已进行税前扣除的,其摊销年限是否低于3年,税法规定不得低于3年,低于3年的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五)资产损失
166.查核企业已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在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资产,但符合税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否则不得扣除,应进行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167.查核企业已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168.查核企业已确认税前扣除的损失是否已经扣除了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的净损失,是否存在将收到的赔偿未计入相应的科目,而在应付款挂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