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经常投喂的流浪动物“闯了祸”,投喂人需要担责吗?
11月19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公布一则典型案例。2023年9月4日晚,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朋友潘某,与从某设备公司中跑出的流浪狗相撞,导致车辆翻倒双双受伤。流浪狗长期接受设备公司员工王某投喂。最终,交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4年6月12日,徐某与潘某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2万元。
王某认为这些是流浪狗,自己出于爱心投喂,不应担责。
经过法官耐心释法,双方达成和解,由王某赔偿徐某损失3.3万元,赔偿潘某损失2.7万元。目前,王某已全部履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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