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如意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细则
凡订购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卡中心”)“如意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以下简称“如意宝”或“本产品”)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仅限主卡持卡人购买,以下简称“持卡人”),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享受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免除补制账单手续费服务、重大疾病二次诊疗服务(仅限购买如意宝C产品的持卡人享有),附赠意外入院医疗保险服务(仅限购买如意宝A产品的持卡人享有)、附赠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附赠疫苗接种意外保险服务。
☆特别提示:
3.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本产品将在到期后自动续期并扣费。产品到期前,卡中心将发送续期提示短信。若持卡人需退订本产品,请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4.持卡人在成功购买本产品后,根据监管的要求,持卡人个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订单号、订单日期及商品代码将给到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和服务合作机构,为持卡人进行投保和提供服务。
一、增值服务权益内容
(一)权益列表
(二)权益细则
1.零起点短信提醒服务内容
在服务有效期内,持卡人每笔消费、取现(无起点金额限制)都会收到短信提醒(ETC交易除外)。
2.免除补制账单手续费服务内容
在服务有效期内,对于购买“如意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可免除补制账单手续费。如意宝A/B产品可享受每年免除3次、如意宝C产品可享受每年免除5次,超出次数正常收取5元/期补制手续费。
3.重大疾病二次诊疗服务内容(仅限购买如意宝C产品的持卡人享有)
对于购买“如意宝C”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内,可享受由权威机构及医生提供的针对约定范围内的重大疾病中的二次诊疗意见。
(1)2024年8月9日0:00之前的订单享受的服务及流程如下:
①服务内容
②服务流程
4)资料集齐后1个工作日内向持卡人反馈预约情况,并向持卡人确认是否启动服务;
5)确认启动服务后,会与持卡人保持沟通,并在就诊前将持卡人的资料提前同步专家;
6)就诊后,给持卡人提供《二次诊疗意见书》,并与持卡人进行服务完成确认。
(2)2024年8月9日0:00之后的订单(含续费订单)享受的服务及流程如下:
1)持卡人拨打服务热线0755-82395518提交服务申请;
2)客服人员核实无误后转接至第三方服务公司;
3)第三方服务公司收集持卡人的病例资料(持卡人需提供全国二级及二级以上公立医院的诊断证明,并且证明材料的有效期需要在本产品服务生效日之后方可启动服务);
4)收到持卡人资料后的1个工作日内,第三方完成资料审核;
5)资料审核通过后的1-2个工作日为持卡人推荐合适的医院供客户选择;
6)持卡人选择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二次诊疗意见服务;
7)根据诊疗结果,为持卡人提供报告解读服务。
4.意外入院医疗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仅限购买如意宝A产品的持卡人享有)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如意宝”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024年8月9日0:00之前的产品订单)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2024年8月9日0:00之后的产品订单)。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89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附赠的保险权益由相应保险公司提供,卡中心不对保险服务及理赔事宜提供任何保证或承担任何责任。请购买产品的持卡人认真阅读相应保险条款。
(1)保障金额
每一信用卡持卡人账户在保险期间的赔偿限额如下:
(2)保障责任
凡购买“如意宝A”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如不幸发生意外时,入住二级及以上医院,可根据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最高获得1万元的意外入院医疗费用补偿(报销),无等待期,无论是否有社保均可承保,但若持卡人有社保医疗保险,发生住院医疗费用后,需先报销社保医疗费用后再申请赔付。
(3)保险条款
2024年8月9日0:00之前的订单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如下:
2024年8月9日0:00之后的订单(含续费订单)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如下:
(4)责任免除条款
①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给付责任:
1)被保险人身患疾病所支付的费用;
2)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健康护理(含体检、健康体检、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等非治疗性的行为及无客观病征证明其不健康及以捐献身体器官为目的的医疗行为;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6)被保险人药物过敏、中暑,或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恐怖袭击、战争军事行动、暴乱;
9)被保险人犯罪或拒捕;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2)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行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下列费用,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费用;
2)因椎间盘膨出或突出造成被保险人支持的医疗费用;
3)被保险人发生的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交通费、误工费、空调费、膳食费、特需服务费、营养性药品、营养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整容费、美容费、修复手术费、牙齿整形费、牙齿修复费、镶牙费、丧葬费;
4)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角膜屈光成形手术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假牙、配镜等)的费用;
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6)被保险人在非认可的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或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
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8)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0)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1)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12)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3)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不在此限;
1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5)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6)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感染;
17)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8)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9)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20)被保险人进行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心理治疗或预防性治疗;
21)被保险人在获得被保资格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2)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或在门诊观察室、急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病房、联合病房的治疗;
23)被保险人不符合入院标准住院、挂床住院或应当出院但拒不出院而造成的延长住院。
(5)理赔流程
③理赔材料通过邮寄方式提交;
④判断确属保险责任范围,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理赔;
⑤理赔资金将支付至被保险人账户。
(6)理赔资料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作为索赔依据的证明和材料。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1)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正本;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附有病理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疗仪器检查报告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结算明细表与处方正本;
5)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金申请人、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3)指定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发票/收据、费用明细清单/帐、病历、出院小结、诊断证明及其他医疗记录等;
5.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如意宝”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在2024年8月9日0:00之前的订单)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2024年8月9日0:00之后的订单含续费订单)。该保险为团体保险,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89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凡订购“如意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不幸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达到伤残等级标准,可享高达10/20万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①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公司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公司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公司已给付②约定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②意外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即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下同)。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高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残疾,保险人按合并后的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残疾评定行业标准》所对应的残疾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前述第①、②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2024年8月9日0:0及之后的订单(含续费订单)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如下: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或殴斗;
4)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但因遭受意外伤害所致不在此限)、堕胎、安胎、分娩、疾病、药物过敏、食物中毒;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容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各类疾病,以及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8)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9)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0)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公司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3)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5)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活动期间;
6)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热气球、滑翔器等航空装置(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不在此限)期间;
7)被保险人作为职业运动员或专业运动员参加训练或比赛期间;
8)被保险人作为军人(含特种兵)在训练或执行公务期间;
9)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服刑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11)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因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5)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
6)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7)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8)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但遵医嘱使用药物的情形不在此限;
9)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
10)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病毒或其他病原体导致的感染;
11)过敏及由过敏引发的变态反应性疾病;
12)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袭击;
14)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第十次修订版确定为准);
1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16)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但被保险人作为专业运动员从事其专业运动不在此限。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材料:
1)保险金申请人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5)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残疾保险金申请所需材料:
4)司法鉴定机构根据《残疾评定行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书;
2)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所需材料:
3)司法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书;
注:上述①②理赔申请中,被保险人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继承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6.疫苗接种意外保险服务内容(附赠保险权益)
该保险服务为卡中心赠送给主持卡人的保险权益。投保人为卡中心、被保险人为订购“如意宝”增值服务产品且保险权益已生效的持卡人。承保公司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2024年8月9日0:00之前的订单)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在2024年8月9日0:00之后的订单含续费订单)。该保险合同为团体保险合同,持卡人可致电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客服热线95589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客服热线0755-95518查询或申请保险凭证。
凡订购“如意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的持卡人,在保障权益生效后,如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正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反应,达到伤残等级标准或身故,可按照约定的10/20万元的保障金额给付保险金。
在2024年8月9日0:00之后的订单(含续费订单)所适用的保险条款如下: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3)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配合治疗、不执行医嘱、擅自使用药物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4)被保险人知情情况下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5)被保险人妊娠(包括宫外孕)、流产、堕胎、安胎、分娩、食物中毒;
7)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8)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9)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若被保险人在购买本产品前出现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况,被保险人免除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投保前1年因接种疫苗发生意外伤残、异常反应和偶合症的,且未治愈;
2)被保险人曾被诊断不符合本细则约定范围的疫苗的接种条件;
3)被保险人曾被医院确诊罹患本细则约定范围的疫苗所预防的疾病且未治愈;
4)被保险人曾被诊断为本细则约定范围的疫苗所预防疾病的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
5)被保险人因疑似与本细则约定范围的疫苗所预防疾病的患者密切接触而被建议隔离,且尚未取消隔离;
6)被保险人对本细则约定范围的疫苗有过敏反应。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遵医生开具的处方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3)被保险人或者其家属接种前,未按照要求如实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接种禁忌等情况,接种后被保险人原有疾病急性复发或者病情加重;
4)对于有接种禁忌而不能接种的受种者,在医护人员提出医学建议后,受种者或受种者监护人仍要求实施接种的;
5)被保险人或其家属未按规定程序按时接受疫苗的预防接种;
6)被保险人或其家属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拒绝或者未按要求配合检查、治疗的行为;
7)被保险人在不具有卫生主管部门要求具备预防接种条件的单位接种疫苗;
8)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
9)实施接种的医疗卫生人员未参加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预防接种专业培训或考核不合格;
10)接种单位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接种方案;
11)心因性反应;
12)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前已患有或遗传已免疫的疾病;
13)被保险人在预防接种后患有已免疫的疾病。
4)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5)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需提供市级或者省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出具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或偶合症的,需提供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4)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若被保险人发生预防接种一般反应、异常反应、偶合症或预防接种事故的,需提供《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机构或专家组出具的调查诊断或鉴定结论;
预防接种一般反应、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偶合症、预防接种事故医疗保险金申请所需材料:
4)医院或接种疫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3)公安机关或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
4)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
5)如申请预防接种事故理赔的,还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疫苗质量检验结果报告;
6)如申请疫苗质量事故理赔的,还需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根据《鉴定办法》进行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结论;如对伤残鉴定适用标准另有约定的,还应提供司法部门、二级及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保险人认可的其他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4)如申请预防接种事故理赔的,还需提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疫苗质量检验结果报告;
5)如申请疫苗质量事故理赔的,还需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服务有效期
(一)“如意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提供的重大疾病二次诊疗服务、附赠的保险权益自成功购买之日的次月10日凌晨生效,零起点消费短信提醒服务、免除补制账单手续费服务自成功购买之日起次日凌晨生效。从生效日开始有效期为一年,以持卡人购买产品的具体期限为准。
(二)“如意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到期后,若持卡人未主动退订该增值服务,为了保证服务权益的延续性,则服务权益将自动续期,产品到期前,卡中心将发送续期提示短信。卡中心将于服务到期后的3个自然日内从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扣除续期的服务费用。若持卡人需退订该增值服务,请致电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申请办理。
三、收费标准及规则
(一)“如意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费用,按户计收,每位主卡持卡人(无论持有几张主卡)仅限订购一份,若一位主卡持卡人订购多份同款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也仅能享受一份该款优选增值服务的功能。
(二)仅限主卡持卡人订购“如意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
(三)“如意宝”优选增值服务产品价格,以卡中心公告为准。
(四)若持卡人在服务有效期届满前退订本产品,则已收取的产品费用不予退还,服务将提供到原订购周期的截止日结束。
(五)本产品所扣取的费用记入持卡人指定的信用卡当期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
(六)本产品附赠的保险权益,仅限投保年龄为16-75周岁持卡人,若持卡人超过75周岁,卡中心不再扣取产品费用,本产品及附赠保险保障权益自动失效。
四、其他说明
(一)卡中心有权在不对持卡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不时调整承保本产品附赠保险权益的保险公司,并以网站公告或短信提示等方式通知持卡人,持卡人确认对通知方式无异议。
(二)持卡人保证产品及服务办理过程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如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发生改变,请及时拨打客服热线40088-95558进行更新。为了帮助持卡人顺利完成交易、保障持卡人的交易安全、查询订单信息、提供后续权益发放及售后服务,持卡人同意,购买本产品时,卡中心有权收集系统生成商品订单中所获取的持卡人姓名、收货地址、身份证号码及手机号码、订单号、持卡人应支付的货款以及支付方式。并有权根据监管的要求,将持卡人个人的姓名、证件号码、订单号、订单日期及商品代码给到卡中心合作的承保保险公司和服务合作机构,为持卡人进行投保和提供服务。
(六)本细则未尽事项,依据《中信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银行业监管规定、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等有关规定办理。
持卡人在下单页面勾选“我已知悉并同意”后,视为持卡人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理解并承诺遵守本细则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