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自律规约(2023版),政策法规,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

第一条为全面强化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督促规范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以下简称销售人员)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服务承德市保险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章规定,经承德市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是行业协会)征求全体会员公司意见,协商一致,共同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所称保险公司是指承德市辖区内产险、寿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保险公司应全面履行并承担销售人员的主体管理责任,建立健全销售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切实加强销售人员的执业登记、执业行为管理和有序流动管理。

第五条保险公司要互相监督,共同遵守,自觉履行自律规约,积极配合行业协会的自律检查,严格执行违约处理决定,自觉维护承德市保险市场竞争秩序。

第二章执业登记管理规范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各公司的《保险销售人员基本管理办法》(以各公司实际名称为准,以下简称《基本法》)规范统一的招募条件、标准和流程,确保招募的销售人员品行良好,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制度和自律约定的禁止性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控制招募权限,加强招募宣传材料管理,规范招募信息发布,严禁模糊单位主体、误导职位性质、混淆合同类型、夸大收入水平等做法,严禁怂恿销售人员频繁无序流动。

销售人员的招募条件、标准和流程,应当向其销售人员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查拟招募销售人员的身份信息、学历信息、从业经历、失信和违法被执行信息等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各保险公司不得录用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入职的人员,若录用后发现有虚假材料入职的,应当及时终止委托或聘用关系。

销售人员和保险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签订《保险代理合同》,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签单的合同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承德银保监分局《在承德市开展人身保险行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承德保险协会印发《承德市人身保险行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管理实施细则》、《承德市人身保险行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管理考核办法》和《承德市人身保险行业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分级管理考试办法》,实行分级管理,严格规范销售行为。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为其销售人员进行执业登记,发放执业证书。执业证书记载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超出所属保险机构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销售人员销售保险产品的权限应当与其资质相匹配,及时核对本公司销售人员管理系统和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之间的数据一致性,确保同口径下系统数据保持一致。

第九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各公司制定规范统一的注销执业登记条件、流程、期限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主动向其销售人员公开,切实维护销售人员合理、有序流动。

各保险公司严格执行注销执业登记制度,及时妥善协调解决与销售人员的注销执业登记纠纷。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当及时收回执业证书,并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中注销执业登记:

(一)销售人员离职手续办结的;

(二)销售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在一定期限内应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

(三)销售人员因其他原因终止执业的;

(四)保险机构停业、解散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经营的。

第十一条销售人员离司具体流程适用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规章制度或代理合同约定办理销售人员离职手续,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三条销售人员与原所属保险机构解约后,发现其在从业期间有违法违规行为需要追究责任的,新所属保险机构应予配合提供销售人员联系方式。

第三章执业行为管理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要求其销售人员主动向投保人出示执业证书和客户告知书,明确向客户告知其所属保险机构的名称、营业场所、业务范围、联系方式、投诉渠道及合同纠纷解决方式。

保险公司应当要求销售人员使用统一规范的客户告知书,客户告知书的格式和内容由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

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应当制定统一规范的销售人员和销售团队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负责销售团队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团队主管)和保险公司负责团队主管管理的负责人(以下简称机构主管)的职责,将销售人员、销售团队的执业行为合规性与团队主管、机构主管的考核奖惩挂钩。

保险公司应加强销售人员执业行为的日常监测分析,全面督促团队主管和机构主管切实承担管理责任。销售人员执业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章规定或行业自律约定的,保险公司要即时惩戒和内部追责,并按照管理制度对团队主管严肃问责,同时向所属各保险销售团队书面通报。

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或销售团队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各保险公司要上报省级保险公司,并督促分支机构严格内部追责通报,并按照管理制度对该保险机构的上级管理机构严肃问责,同时向所属各分支机构书面通报。

第十九条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河北省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销售人员失信行为信息登记管理制度,规范销售人员失信行为的信息登记、查询和使用,提高行业信息共享水平和联合惩戒力度。

第四章保险销售人员流动管理规范

第二十条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销售人员的正常流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其正常流动,不得故意拖延办理解约手续。

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销售人员的正常流动,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阻碍其正常流动,不得故意拖延办理解约手续。

第二十三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转司销售人员,流入的保险机构不得录用:

(一)曾参与制售假保单或非法集资,违规销售未经监管部门允许的非保险类金融产品;

(二)为牟取私利,故意泄露流出保险机构商业机密和客户隐私等资料的;

(三)本人或唆使客户到流出保险机构等单位无理取闹,寻衅滋事,严重影响办公秩序的;

(四)在原所属保险机构未注销其执业证时,以任何保险机构名义开展保险销售活动;

(五)本人或唆使客户利用各类新闻媒介捏造事实、散布谣言、故意炒作,诋毁原所属保险机构,严重损害行业形象的;

(六)唆使或假借客户名义虚构事实进行投诉举报,或配合客户提供虚假证明证据材料的;

(七)诱导客户退保、转保或从事其他损害原所属保险机构及客户利益的行为;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九)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和清廉金融文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二十四条保险公司招聘具有保险销售从业经历的销售人员,应在行业信息系统中进行检索,查询其从业履历和诚信状况,符合招录标准的予以录用。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审慎招录存在下列情况的频繁流动销售人员。流动次数依据销售人员执业登记注销次数计算,3个月内在同一保险机构重复进行执业登记的,不计入流动次数。

(一)12个月内流动超过2家保险机构及以上的;

(二)2年内流动超过3家保险机构及以上的;

(三)3年内流动超过5家保险机构及以上的;

(四)从业满4年,但未在任何一家保险机构持续服务2年及以上的。

(五)因违反销售人员失信行为信息登记管理制度,被纳入行业联合失信惩戒机制的。

第二十六条保险公司不得采取“整建制”挖人等恶意“挖墙脚”方式,怂恿销售人员频繁无序流动。存在下列行为的,认定为恶意“挖角”:

(一)30日内从同一家保险机构引进或接收的销售人员数量,超过原保险机构在册人力的三分之一或15人以上的;

(二)连续60日内从同一家保险机构引进或接收具有直接从属关系的销售人员数量,超过原保险机构在册人力的二分之一或20人以上的;

(三)将原保险机构分支机构或销售部门整建制转为新转入保险机构的所属机构。因保险机构裁员或退出市场等原因造成的流动不在本条规定范围之内。

第二十八条销售人员申请离职流程

第二十九条流出手续。

对符合离职条件的销售人员,转出保险公司应在接受解约申请书后30日内,按公司规定办理解约手续,收回《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出具公司统一格式的离职证明;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中注销其执业登记。不同意离职的,应在销售人员提交离职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该人书面说明理由,并退回离职申请。

第三十条流入手续。

(一)各公司接受业内流动保险销售人员时,要在“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里查询该销售人员的身份信息及从业记录,确认《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注销状况,审核离司证明,离司证明复印件作为附件存入《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档案》中。

(二)公司接收符合条件的销售人员入司,及时在中国银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业管理子系统中进行执业登记,发放执业证书。

第五章违约处理

第三十一条市行业协会负责对会员公司的履行公约情况实施自律检查和违约处理。具体职能包括:

(一)受理会员公司及其销售人员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的举报,并及时核实处理;

(二)接受会员公司的委托,对会员公司之间因从业人员流动所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进行协调或会商;

(三)汇总违法违规或违反自律公约的销售人员信息,为会员公司提供服务;

(四)对会员公司履行自律公约情况进行统计监测、调查核实和检查惩戒,并在行业内通报;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本规约或拒绝、妨碍自律检查的会员公司,经市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决定后,可以根据违约行为的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

(二)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谴责;

(四)取消其会员单位资格;

(五)向承德银保监分局报告建议列为重点监管对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约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具体内容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规约的修订或解除,需经会员公司讨论通过,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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