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发布!尽职免责!失职追责!

第一条为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包括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主体责任以及公民个人责任。

第四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行政府领导、各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失职追责;坚持谁主管谁牵头、谁为主谁牵头、谁靠近谁牵头;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道路交通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负责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气象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监管职责。

第二章责任落实

第六条市州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1月5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并将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年度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状况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及时整改或者处理。整改的情况应当记录,作为检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处理的依据。

第九条建立道路交通事故领导干部赶赴现场机制。

(一)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县级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2人以上死亡或者5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公安局分管负责人、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三)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公安局主要负责人、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四)发生5人以上死亡或者2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省公安厅交警总队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五)发生10人以上死亡或者3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省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

(六)高速公路发生道路交通伤亡事故的,属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管养段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发生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道路交通事故的,属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属地政府领导干部按照本条第(三)(四)(五)项要求赶赴现场。

第三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对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追究调查,实行省、市分级负责。

(一)发生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级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配合国务院调查组调查。

上级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道路交通事故。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安全领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依法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按照前款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十六条发生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企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企业(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三)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四)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五)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六)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七)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八)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十七条发生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经调查认定,企业(单位)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企业(单位)因发生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参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的人员在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十九条客危货运车辆、校车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且驾驶人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公安、交通运输、教育部门要对驾驶人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中的责任进行倒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约谈机制。县级行政区域内发生3人以上死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市州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或者1年内发生5人以上死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或者1年内发生2起3人以上死亡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作出检查,并接受约谈。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因未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或者因发生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等情况被追究责任,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情形的,取消评选各类先进资格,不得晋升职务、职级或者重用任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关于道路交通事故等级的划分参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道路以外的交通安全责任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清单

政府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2.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必要的工作经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化建设,组织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监督管理数据共享机制。

3.督促各部门和单位积极履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责任和义务,实现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社会化、制度化、常态化,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

4.统筹城乡公共交通发展,积极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拓展延伸农村地区客运的覆盖范围,保障农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

6.定期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建立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7.组织制定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预案立即组织实施紧急救援。

8.建立健全奖惩机制,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不力的部门、单位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将道路交通安全纳入社会安全稳定总体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

2.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的建设、养护工作,并组织协调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3.加强“两站两员”建设,组织交通安全管理员、劝导员等力量维护辖区道路交通秩序,发现、报告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劝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4.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辖区内严重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

部门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1.负责车辆登记和机动车驾驶证管理等工作,严把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发证关。

2.查处各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3.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参与事故救援;积极为人民调解工作室和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保障必需的工作条件;配合司法部门开展对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工作。

4.梳理排查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参与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交工验收通车运营前交通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5.依职责开展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落实路警联合执法制度,查处货运车辆逃避检测交通违法行为;追究车辆超载经处罚不改的运输单位责任人责任。

6.查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等违法违规行为,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撤销其检验资质。

7.负责受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9.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依法依规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10.提升公安交管设备科技化、智能化的建设和使用水平。

11.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组织实施道路交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

2.加强道路客运的监督管理,严格客运班线审批和监管;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落实旅游包车游客及行包安检管理制度,查处旅游运输车辆未配备手持安检仪等行为。

3.加强网约车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网约车市场退出机制,督促网约车企业落实源头监管责任。

4.依法依规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5.实施公路巡查、养护和管理,加强所辖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运营管理,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风险路段,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6.依职责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制度;查处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公路、占用公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

8.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实施分类备案,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开展监督检查。

9.实施道路客运站、货运站的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客货运场站、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的违法违规行为。

10.依职责开展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加强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落实路警联合执法和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一超四罚”制度,依法实施大件运输许可管理。

11.遇有雨雪、冰冻等不能保证运输安全的恶劣天气,及时发布路况信息并通知客运企业视情采取安装防滑链、暂停客运班车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应急管理部门

1.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检查和督促本级政府各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和工作措施。

2.依法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安全监管,依职责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充装管理制度规程。

4.组织指导协调道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城市管理部门)

1.负责管辖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建设、养护,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道路建设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制度。

2.及时排查、整改管辖的道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对事故多发点段采取工程防护措施。

3.指导辖区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及建设管理工作。

4.严格渣土运输市场准入条件,建立健全渣土运输市场退出机制,督促施工单位及工程运输企业加强建筑工地的源头监管,杜绝工程运输车超载运输、无证运输、遮挡污损号牌、不按规定装载等违法行为。

5.依法处理未经批准,擅自挖掘城市道路、占用城市道路施工或者从事其他影响道路交通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

6.加强对占用城市道路擅自摆摊经营、乱停放、乱堆放等行为的查处。

市场监管部门

3.组织查处未经3C认证生产、销售车辆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

1.负责拖拉机的登记、安全检验以及驾驶证核发等工作。

2.负责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农机驾驶培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3.向公安机关共享拖拉机及其驾驶人的基础信息,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4.牵头依法淘汰变型拖拉机。

5.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农机道路交通事故和涉及农机牌证的违法犯罪行为。

商务部门

1.负责实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认定,依法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同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等部门依法查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

2.牵头负责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改造工作。

3.指导市州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备案,协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二手车交易市场内存在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治。

教育部门

1.指导、督促学校对学生和教职员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2.督促学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门口及周边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

3.依法依规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管理有关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

建立抢救交通事故伤员“绿色通道”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医疗救治机构做好交通事故伤员的抢救工作。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1.依法对辖区内机动车保险的销售、承保、理赔服务等进行监管,指导保险机构配合做好道路交通安全防灾防损工作。

2.指导保险机构向社会公众普及机动车辆保险知识。

3.指导、督促保险机构提升科技化和线上化处理水平,配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健全完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

4.指导、推动“警保合作”,引导保险机构参与交通安全劝导等工作。

5.落实国家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在实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基础上,逐步推行交强险费率与道路交通违法挂钩,引导保险机构等社会主体积极应用道路交通安全信用信息。

6.协助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配合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统计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2.督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组织生产,改进车辆安全性能。

3.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非法生产(拼、组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车辆。

文化和旅游部门

1.指导、督促旅行社加强内部安全管理,把好旅游客车租用关口,依法查处旅行社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运人或者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客运车辆承担旅游运输的违法行为。

2.指导、推动旅游客运调度管理服务中心建设,监督旅行社租用旅游包车信息资源库中的车辆和驾驶人。

司法行政部门

2.负责道路交通安全地方性法规草案、省政府规章草案送审稿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和协调工作。

3.负责省政府道路交通管理规章的解释工作。

4.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有关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

5.指导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工作。

6.指导和监督道路交通安全领域法律援助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

2.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纳入道路交通项目建设内容,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费用纳入道路工程总投资估算和概算。

通信管理部门

组织、协调各电信企业开展重特大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及重要国省道严重拥堵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指导各电信企业积极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传。

财政部门

消防救援部门

做好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参与道路除雪除冰、抢险救灾等工作;依法组织或者参与车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气象主管部门

1.及时主动向媒体、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提供暴雨、大雾、雨雪冰冻等恶劣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2.参与交通气象监测设备、道路监控设备和预警信息发布装置的规划与建设。

企业(单位)责任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

保险机构

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浮动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配合公安机关对参保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做好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垫付、理赔工作。

车辆所有和管理单位

1.建立健全机动车的使用、保养、维修、检测制度和档案,及时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及时检验、报废车辆,确保车辆安全性能良好。

2.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经常性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道路旅客和货物运输企业等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提供校车服务的企业和单位

1.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化体系,制定本单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专职人员,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2.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目标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考核评比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整改本单位安全隐患。

3.及时全面掌握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不得使用有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驾驶人。

4.建立安全管理台账,及时了解掌握驾驶人工作强度、违法、事故和安全行车等情况并定期在单位内部进行通报。

5.为所有从业人员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做好驾驶人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落实驾驶人安全告诫制度。

6.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制度,落实车辆技术管理主体责任;禁止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禁止客运车辆、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

7.建立驾驶人身体条件监管机制,及时掌握企业内部驾驶人身体状况,对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驾驶人,应当及时调整工作岗位,不得安排其驾驶运输车辆。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和拥有50辆及以上重型载货汽车或者牵引车的道路货物运输

企业

依法建设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平台,或者使用符合条件的社会化卫星定位系统监控平台,对所属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运行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管理,及时提醒、纠正和处理驾驶人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沿途揽客等违法行为。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安排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验、验收、养护、运营单位

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技术要求。

道路养护单位

保证道路完好和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时,应当在现场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并在收费公路出入口进行限速、警示提示,或者利用收费公路沿线可变信息板等设施予以公告;造成交通堵塞时,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疏导交通。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

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备,发现超限超载车辆的,应当拒绝其驶入,并及时向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超限超载货运车辆强行冲卡、故意堵塞收费站、扰乱交通秩序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机动车生产企业

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缺陷机动车应当及时召回,并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缺陷。

非机动车生产企业

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非机动车。

机动车销售经营者

不得销售低速电动车、变型拖拉机、不完整车辆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严禁销售报废、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机动车。

非机动车销售经营者

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非机动车。

机动车改装经营者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进行改装,不得对车辆进行非法改装。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

1.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样品管理、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数据传输与保存等要求进行检验检测;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

1.应当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未取得资质认定的企业不得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

2.不得拒收报废机动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交售的报废机动车。

驾驶人培训机构

客运站经营者

1.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活动,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

2.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对长途客运乘客身份进行查验,对身份不明或者拒绝身份查验的,不得提供服务。

3.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员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煤炭、钢材、水泥、混凝土、砂石、土方等货物装载地以及物流园区、货运站(场)、港口码头的规模化经营者和大件运输重点货运源头企业

1.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规定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称重设备并确保计量准确、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运行,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2.不得为无车辆营运证(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除外)、无号牌、无车辆行驶证以及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装载、配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违法超限超载运输,为运输车辆装卸国家禁运、限运的物品,违规存放危险货物。

道路运输车辆、校车动态监控单位

2.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个人责任

机动车驾驶人、乘车人、行人

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有关职责,做好个人安全防护工作。

道路运输、货运源头企业等涉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

2.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驾驶员

在岗从业期间,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装卸管理人员

按照安全作业规程对道路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进行现场监督,确保装卸安全。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

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进行全程监管。

机动车维修技术技能人员

按照维修规范和程序作业,不得擅自扩大维修项目,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利用配件拼装机动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

校车随车照管人员

1.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在车下引导、指挥学生上下车,维护上下车秩序。

2.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

3.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

5.本人离车前核实学生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

公路养护人员

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穿着统一的反光服,佩戴安全帽,按规定布置作业控制区,布设安全设施,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交通引导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可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内。

车辆救援服务人员

作业时应当按规定设置现场安全防护区域,主动出示和告知车辆救援所需费用,服从现场公安交警、交通综合执法人员指挥,不得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THE END
1.保监会就《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从业资格 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组织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以下简称“资格考试”),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https://www.gov.cn/gzdt/2011-04/20/content_1848241.htm
2.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的准则和规范是非常重要的。这些准则和规范不仅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还能够提高保险行业的整体形象和信誉。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他们应当真实地向消费者介绍保险产品的特点、风险和收益,并且不得隐瞒或歪曲真相。他们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尊重消费者的需...https://www.dugusoft.com/zixun/zixun46638.html
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 A.法律、法规和经济管理部门规章B.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特殊规定C.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D.法律、地方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一般规定 参考答案: 点击查看解析进入题库练习 查答案就用赞题库小程序 还有拍照搜题 语音搜题 快来试试吧 无需下载 立即...https://m.ppkao.com/tiku/shiti/ecdc8a51776041a3aba663b945574294.html
4.岗前培训: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课件,第四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中国保监会颁发的资格证书,执业前取得所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发放的执业证书。,第五条 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第六条 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http://m.zhuangpeitu.com/article/252646069.html
5.保险从业人员考试题及答案.doc保险从业人员考试题及答案.doc,保险从业人员考试题及答案 ( )是保险公估人的主要职能。 A理赔核算 B理赔协商 C理赔核查 D理赔公估(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保险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第八章第三节,关于保险公估人员行为规范论述 ( )是保险监管的根本宗旨。 A为民监管(正确https://m.book118.com/html/2022/0714/8056015120004117.shtm
6.印发《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联合惩戒对象为在科研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 https://www.jnrmyy.com/keyan/kxyj/zcfg/2021/1202/6516.html
7.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合规手册(2021年版)测试题D任何情形(包括客户要求或经客户同意)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均不得在签名栏中签署或模仿填写客户姓名/名称。 1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合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多选题】 A《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十大禁令”(2017版)》 B《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制度》 ...https://www.wjx.cn/jq/111042292.aspx
8.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保险代理从业综合测试题(每日一练)7、单项选择题 某人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份,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在保险期限内发生意外伤害致残。之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为10%。则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数额是()。 A.10万元 B.20万元 C.90万元 D.100万元 点击查看答案 8、单项选择题 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资格证书和展业证的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http://www.91exam.org/exam/87-3985/3985746.html
9.保险基础知识第五章57、保险公司委托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需要具备的条件是 分值:5 您的回答为:D.持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该保险公司放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得分:5) 58、根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规定,降低学历要求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者,其从业地域范围为 分值:5 您的回答为:C.该派出机构辖区 (得分:5) 59、...http://www.360doc.com/content/17/1015/13/30984042_695103034.shtml
1.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合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刷刷题APP(shuashuati.com)是专业的大学生刷题搜题拍题答疑工具,刷刷题提供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的合规制度包括但不限于:()A.《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员工行为“十大禁令”(2017版)》B.《工银安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销售误导责任追究制度》C.《工银安盛人寿https://www.shuashuati.com/ti/9582b6f3df254bbfabdf295b2009be2b.html?fm=bdb27dae8bc6ad71072089c410fcc427d4
2.保险专业代理公司5类股东禁入,可从事代售保险等四类业务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则应当在所属机构的授权范围内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公司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其个人保险代理人可以根据授权,代为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代理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63361
3.从本质上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是()A思想道德在保险...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在履行其职业责任、从事保险代理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普遍 遵守的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 A职业道德 B行为道德 C职业行为 D行为规范 点击查看答案 第7题 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当遵循的职业原则中,()是基础。A. 守 ...https://www.educity.cn/souti/68A7C1A3.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21最新)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 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 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https://m.hbs18.cn/h-nd-689-689.html
5.烟花爆竹零售点安全的管理制度(精选10篇)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https://www.ruiwen.com/zhidu/6786151.html
6.保宝网考试模拟试题及答案64、根椐《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保险代理机构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应当告知客户()。 A、所在保险代理机构的发展规划 B、所在保险代理机构的优惠政策 C、所代理的保险公司名称 D、所代理的保险公司经营理念 65、根椐保险法规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的险种...https://www.oh100.com/kaoshi/peixun/203031.html
7.《个人理财》——第二章个人理财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商业银行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 1 家商业银行进行执业登记 考点20: 保险经营规则相关规定 双向选择: 商业银行: 选择合作保险公司时, 应当充分考虑其偿付能力状况、 风险管控能力、 业务和财务管理信息系统、 近两年违法违规情况等 保险公司: 选择合作商业银行时, 应当充分考虑其资本充足率、 风险管控能力、 营业...https://blog.51cto.com/u_15564034/6820400
8.保险从业人员执业登记,如何进行注册及注意事项基础知识申请材料审核通过后,保险从业人员需要前往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审核。 4. 执业登记备案 审核通过后,保险从业人员需将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提交至保险监管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备案。 三、保险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的注意事项 1. 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行业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https://www.shenlanbao.com/zhishi/5-5818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