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未被机构聘用或者已经持有其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展业(执业)证书的;(二)最近五年受过刑事处罚的;(三)最近三年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四)被金融监管机构认定为保险行业禁入者,禁入期仍未届满的;(五)岗前培训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第二十三条保险公司应当向通过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执业登记的业务人员发放展业证书,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向通过保险行业自律组织执业登记的业务人员发放执业证书。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发放展业(执业)证书,不得委托没有展业(执业)证书的人员开展业务活动第二十四条展业(执业)证书是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代表其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开展相应业务活动的
10、八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及时收回展业(执业)证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报告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及时做好执业管理记录:(一)辞职或者被解聘的;(二)展业(执业)证书未通过年度审核的;(三)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依法不予换发、撤销、吊销的;(四)被判处刑罚的;(五)被中国保监会认定为保险行业禁入者的。第二十九条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管理制度,完善执业登记、变更、注销的审查制度与管理流程。保险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建立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管理档案。第四章执业管理第三十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专门培训,上岗后应
12、范围内开展业务。第三十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第三十六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五)利用行政权利、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
13、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十)泄漏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和管理档案,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基本资料、培训情况、业务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第三十八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或者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自律组织处分的,所属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应当自知悉之日起5日内向保监局报告。第三十九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对本机构从业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在5日内向当地保险行业协会报告。
14、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条申请参加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提供虚假报名材料的,不予受理报名申请或者宣布考试成绩无效,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8条)第四十一条参加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违反考试规则和考试纪律,有舞弊、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的,取消继续参加考试的资格,宣布考试成绩无效,已领取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撤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该中请人在3年内不得参加从业资格考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第四十二条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或个人在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协助、参与、组织作弊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15、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三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8条)第四十四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依法撤销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格证书。(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9条)第四十五条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依据保险法第173、174、179条)第四十六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保险销售从业资格考试中受贿,或者协助、参与、组织作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据行政许可法第74条)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聘用或者委托的在农村地区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从业资格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