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失信行为认定指引》
征求意见稿
销售误导、代理退保等六类行为
将被纳入执业失信黑名单
长期保存,至少5年可查
严重影响职业发展
01
越权类行为
3.与客户串通或者放任客户代体检,或安排他人顶替客户体检
02
1.以个人名义或冒用保司和中介名义,签订保险产品代理协议、经济或民事合同
3.以险企和中介人员身份,或冒用第三方名义违规销售非保险类金融产,或组织实施或参与非法集资、传销等活动(包括利用公司经营场所、利用自身职务等)
4.擅自以险企和中介信誉或以其他方式做担保,致使第三人追究法律责任
6.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业务往来或者销售非法境外保单
9.超出执业登记中列明的业务范围、执行区域等开展保险销售
不当销售类
采取欺骗、诱导、隐瞒等方式
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
造成客户或公司利益受损
销售误导
1.夸大保险责任或者对不确定利益承诺保证收益
2.将保险产品的收益与其他金融产品收益进行片面类比或套用“本金”、“利息”、“存款”等概念
3.以赠送名义宣传销售保险,实际并未赠送
4.炒停售、限售利用已停用的条款、费率宣传和销售误导
5.将本公司产品(人员)宣传为其他公司产品(人员)
8.诱导、唆使退保以买新产品
9.阻碍、诱导投保人不接受或不如实回访
10.阻碍或诱导投保人如实告知
隐瞒重要信息行为
1.隐瞒免责条款,万能险、投连险的费用扣除情况
2.隐瞒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交费期限,及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
4.隐瞒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5.与客户串通隐瞒实际风险状况,或明知客户隐瞒而不制止且不告知公司
6.唆使或协助或纵容客户隐瞒年龄、国籍、职业、住所地或工作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重要信息
03
获取或输出不当利益行为
1.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当利益
2.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4.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04
伪造资料行为
1.在可回溯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故意不按规定进行录音录像及整改、剪裁视听资料
2.擅自印制、伪造、变造、隐匿保险单证,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4.伪造客户信息
5.伪造或修改客户体检报告
6.伪造、变造、转让执业证书
05
同业销售不当竞争行为通过贬低或诋毁其他机构、人员、产品利用监管处罚决定等形式攻击同业进行不当竞争
06
其他不当销售行为
1.在客户明确拒绝投保后干扰客户
2.严重干扰、报复投诉客户
3.利用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不当人员招募类
不当招募行为
1.发布虚假招募信息,对工作内容与报酬等进行不实包装与夸大宣传
2.在招募中,冒用公司名义向应聘人员收取押金或者保证金
3.通过攻击或诋毁其他家,怂恿、诱导人员脱离其所属公司
不当签约、离职行为
2.未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办理离职手续,擅自脱离,且未按要求归还所领取的保险单证、公物及所欠款项
不当经营活动类
在日常经营活动中
存在恶意作假、套取利益等行为
经营活动欺诈行为
2.唆使投保人当年或次年退保或停止续交,进行保费套利的行为
3.利用职务便利,其他机构或个人牟取不当利益
泄露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1.泄露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行为
2.倒卖客户信息的行为
其他不当经营行为
主要包括
1.盗取或恶意毁坏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的重要数据、设备
2.唆使、伙同客户成群结队冲击、围堵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职场或其他公共场所,严重影响公共秩序
组织、参与“代理退保”活动类
“代理退保”活动是指个人或团体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以维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由,采取恶意投诉举报或者组织、指使、教唆、诱导客户非正常退保、侵害客户合法权益的活动。
1.将客户信息提供给职业化第三方从事“代理退保”
2.以“全额退保”、“代理退保维权”等为幌子误导客户,怂恿客户退保并从中获取利益等
3.参与、教唆、指使、诱导客户编造理由、伪造证据、提供虚假信息进行恶意投诉、诬告等
其它类
2.在执业过程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保险监管机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为
3.违反地方保险行业协会自律公约、管理办法或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受到处罚,所属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认为有必要作为执业失信行为进行报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