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小讲堂——投保人向保险代理人告知患病情况的,是否属已履行告知义务?公司动态

案例要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代理人行为的效力应当及于被代理人保险公司。若投保人投保时已将患病情况告知保险代理人,应视为其已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再以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乃至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案情简述:

2009年10月6日,朱更某曾因慢性乙型肝炎入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于2009年12月3日好转出院,出院诊断为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胆结石。2012年12月20日朱更某被送至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入院主要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其他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肝炎后肝硬化、脾肿大,12月21日自动出院后,立即送至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经诊断为上消化道出血、食管下段静脉曲张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12月22日又自动出院。2012年12月22日朱更某死亡,死亡原因为上消化道出血。2013年1月沈朱某向国寿太仓支公司申请理赔,国寿太仓支公司于1月24日做出拒付保险金的通知,终止了上述保险合同效力,并告知投保人办理应返还的部分保险金相应手续。后沈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国寿太仓支公司支付保险金65000元。

原告沈朱某认为:本案所涉保险系国寿太仓支公司的代理人谭某代为办理,投保人沈妍某购买保险时,谭某知道被保险人朱更某患有肝炎病,最近与谭某的通话能证明该事实。故国寿太仓支公司应支付沈朱某保险金65000元。

被告国寿太仓支公司认为:1、沈妍某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患有相应疾病,属带病投保;2、通话录音模糊、不全面、存在诱导等因素;3、三位证人与沈朱某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证人出庭。综上,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理赔责任。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投保人为被保险人向国寿太仓支公司投保了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及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国寿太仓支公司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2009年10月6日朱更某的病历记录,被保险人朱更某患有慢性乙型肝炎、肝硬化、胆结石,而投保人在2012年1月30日向国寿太仓支公司投保时,作为其配偶和被保险人本人却均未向国寿太仓支公司告知,违反了《保险法》第十六条的如实告知义务。2009年12月朱更某所患疾病好转出院,未能治愈,应属带病投保,这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012年12月22日,朱更某因上消化道出血等疾病死亡后,2013年1月投保人向国寿太仓支公司理赔,国寿太仓支公司于2013年1月24日做出拒赔通知书并终止了合同效力,因此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理赔责任,故法院对沈朱某的诉请不予支持。沈朱某对一审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另查明:一审中,国寿太仓支公司提供了其保险代理人谭某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指出其应沈妍某要求上门为朱更某办理保险业务时,曾询问朱更某身体是否健康,朱更某回答健康,于是其再“否”框内打钩,并让朱更某签宇。

二审中,沈朱某提供了2013年8月28日其亲属及邻居沈某与谭某的手机通话录音,用以证明谭某作为国寿太仓支公司的业务员,在办理本案所涉保险时知道被保险人朱更某患有肝炎。二审中沈某及另两位证人出庭陈述,朱更某购买保险时三人均在场,谭某知道朱更某因肝脏问题住过院。二审中法院要求国寿太仓支公司通知谭某到庭,但谭某未能到庭。

按照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朱更某身故,国寿太仓支公司应向保险受益人沈朱某支付6万元保险金。朱更某在保险期间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为7515.06元,按照国寿长久呵护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合同的约定,国寿太仓支公司应赔偿沈朱某保险金额为5000元。由于二审中上诉人提供了新证据,导致原审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发生了变化,二审法院据此予以改判。判决:一、撤销太仓市人民法院(2013)太商初字第0777号民事判决。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沈朱某保险金65000元。

三、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投保人投保时是否已履行告知义务。关于该焦点,应从如下两点考虑:

二是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范围。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范围采用的是询问回答义务模式。这种模式下投保人应告知的事项,以保险人所询问的事项为限。

综上,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代理人行为的效力应当及于被代理人保险公司。若投保人投保时已将患病情况告知保险代理人,应视为其已向保险公司履行了告知义务,保险公司不能再以被保险人带病投保、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乃至主张解除保险合同。

THE END
1.关于保险法的司法解释:保险合同中的告知义务专职律师芶艺文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https://blog.sina.com.cn/s/blog_73989edc01030dc3.html
2.代签名人身保险保单法律效力问题研究在这两种情况下也往往同时涉及“保险代理人”代签保单的情况,但这并不是关键的问题,因为深层次和基本的问题是,在第一种情况下,根据具体的客观情况,这样的行为对保险人可能构成无权代理或与之形成表见代理关系,对投保人来说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第二种情况常常发生于保险代理人与当事人曾经存在保险业务接触的情形,如...https://china.findlaw.cn/info/baoxian/bxflw/174774_5.html
1.以案说险权利义务要分明公平交易记心间保险公司保险金投保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如实告知义务】中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https://zj.news.163.com/24/1118/15/JH9O1I7J04099C6A.html
2.以案说险:诚信投保,保障未来以案说险行业宣传张女士是一位忙碌的职场女性,她意识到需要为自己和家人提供更全面的保障,于是决定购买一份综合医疗保险。在投保过程中,她发现自己近期有轻微的高血压症状,但她担心这会影响保险费率,因此犹豫是否要如实告知。 案例分析 张女士在咨询了保险公司的客服后,了解到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有如实告知...http://www.hfbxxh.com/category/detail/3432.html
3.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保险合同中实际投保人的确定决定了保险公司的实际赔付主体本案涉及机动车转让已交付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所有人的认定以及实际缴纳保险费用人与被保险人不一致的认定第一,车辆所有人的认定本案中原告李某所有的某小型轿车转让给陈某,双方达成转让协议双方并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船...https://www.66law.cn/question/26975966.aspx
4.刍议保险法中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基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之特殊性,订立保险合同必须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如实告知义务则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为投保人设定的法定义务。保险法第十七条对投保人...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195204.shtml
5.行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职权和义务有哪些唐尧律师精选解答一、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义务:(一)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应保险人所提出的关于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情况的询问作出如实告知。(二)按约缴付保险费义务。保险费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缴纳的费用,作为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和给付责任的代价。保险合https://m.64365.com/tuwen/aaaylyt
6.2021年4月自考保险法00258真题与答案自考C.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天未交付当期保险费 D.投保人超过约定交付期限30天未履行交付保险费义务 12.王某以其汽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险,后该车在王某正常驾驶途中被李某驾驶的汽车撞毁。对此处理正确的是 A.保险公司和李某就汽车撞毁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https://www.educity.cn/zikao/250226.html
7.常用保险术语256条combinedofratio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和法规,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或单位必须投保的保险。 6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compulsory auto insurance liability insurance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保险。 https://blog.csdn.net/caolaosanahnu/article/details/7335701
8.医院告知制度内容8篇(全文)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保险公司在指定的医院对投保人身体进行的体检活动,是否能免除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不是就被保险公司的体检所替代? 我们回到法律本意来分析。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将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危险信息有关的事项向保险人作如实陈述。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6nf6k8n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