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长期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义务的界定
三、长期人身险产品的一般信息披露要求
四、长期人身险产品的特别信息披露要求
目前,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主要适用以下监管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条文解释的通知》。
2022年2月,银保监会新下发《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信息披露规则(征求意见稿)》。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是除2019年5月外,银保监第二次就人身险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则对外征求意见。按以往监管管理,此次《征求意见稿》所确立的监管口径将后续大概率不会有太大变化。为便于各位更好理解此次人身险披露新规的监管政策的具体内容及口径变化,本文将结合现有生效监管规则以及《征求意见稿》确立的未来可能的监管口径进行对比讲解。
(一)信息披露义务的内涵
(二)长期人身险产品信息披露义务体系
一般性要求:所有长期人身险产品均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别性要求:不同长期人身险险种分别需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主体: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
对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
(四)信息披露的原则
1.真实性:所披露的信息材料必须是真实的,不得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社会公众进行隐瞒和欺骗
3.完整性:所披露内容无重大遗漏,应当按照设计类型,对产品宣传材料、保障水平、利益演示等内容进行详细披露,充分揭示产品的长期属性和各类风险特征,并明示交费方式、退保损失等产品关键内容,切实做到信息对称。原则上应做到“应披尽披”,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披露材料可不予披露的,但保司须有充分的认定依据和完善的保密措施。
4.及时性: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监管规定要求的时点,在售前、售中、售后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一)基本材料信息披露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基本材料信息: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产品审批或备案材料报送内容,披露下列基本材料信息:
(一)保险产品目录;
(二)保险产品条款;
(三)保险产品费率表;
(四)长期人身保险产品现金价值表示例;
(五)长期人身保险产品说明书;
(六)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材料信息。
(二)基本服务信息披露
1.保单查询服务信息披露
2.保单理赔服务信息披露
(二)理赔报案、申请办理渠道,明确理赔业务办理所需材料清单,以及服务时效承诺;
(三)理赔进度、处理依据、处理结果以及保险金额计算方法等信息。
3.转保服务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对购买长期人身保险产品且有转保需求的客户,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公布转保要求,充分提示客户了解转保的潜在风险,禁止诱导转保等不利于客户利益行为的发生。转保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确认客户知悉对转保后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单利益等产品信息充分知情;
(四)确认客户知悉可能会因年龄、健康状况等的变化导致转保后新的产品保障范围的调整;
(三)公开信息披露专栏
《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的公开信息披露专栏,披露本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的产品信息。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保险公司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上述变更主要包括产品上市销售、产品变更或修订、产品停止销售,及其他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产品信息变更。
事实上,这一规定是在《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进一步强化,要求进一步披露上一年度原保险保费收入前五位的长期人身保险产品。
(四)保单投保人确认栏
第四条保险公司向个人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保险的,所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或用线上方式确认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一)普通型长期人身险产品
1.产品说明书
2.公开信息披露
(二)分红型产品的信息披露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产生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身保险产品。它是保险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将上一会计年度该类分红保险的可分配盈余,按一定的比例,以现金红利或增值红利等方式,分配给客户的一种人寿保险。简单来说,它就是带有分红功能的寿险。
2.红利通知
3.产品红利实现率披露
《征求意见稿》第十一条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分红方案宣告后15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上披露该分红期间下各产品红利实现率。采用现金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现金红利实现率。采用增额红利分配方式的,披露增额红利实现率和终了红利实现率。各产品红利实现率计算方法:
若同一产品对应不同账户,应分别披露该产品不同账户下的红利实现率。
除向投保人提供红利通知书和在公司网站披露红利实现率外,保险公司不得向公众披露或者宣传分红保险的经营成果或者分红水平。
4.回访
(三)万能型保险产品的信息披露
2.风险告知
《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在向个人客户销售万能型产品时,应通过问卷等形式对投保人进行风险告知,风险告知中包括但不限于费用扣除项目及扣除比例或金额、账户价值计算方法、投资收益不确定和退保损失等问题。
保险公司不得在风险告知过程中误导投保人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告知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公开信息披露
《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以不低于万能产品的结息频率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当次的日结算利率和年化结算利率。
4.账户余额不足提示
5.保单状态报告
6.回访制度
(四)投资连结保险产品信息披露
投资连结保险是指包含保险保障功能并至少在一个投资账户拥有一定资产价值的人身保险产品。
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账户是指保险公司为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设立的、资产单独管理的资金账户。投资账户应划分为等额单位,单位价格由单位数量及投资账户中资产或资产组合的市场价值决定。
1.投资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保险公司不得在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过程中误导投保人或者代为操作,确保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险公司不得通过产品组合、产品计划的方式向不符合风险承受能力要求的投保人销售投资连结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