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留下了一个问题:健康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患有糖尿病?客户在体检报告出具当天投保,空腹血糖7.5mmol/l,其勾选否。那客户是否存在不如实告知呢?
答案是,客户不存在不如实告知,空腹血糖7.5mmol/l并不能确诊患有糖尿病。
有些小伙伴,可能会认为≥7.0mmol/l就可以诊断糖尿病呀,客户就是患有糖尿病。你是不是忘记诊断标准还有其他要求了,再有我们有资格诊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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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小核保员阅读《中国法院2019年度案例-保险纠纷》一书时,就遇到了几乎一模一样的案例。
周某2014年2月25日体检,体检结论:血压偏高;空腹血糖偏高7.85mmol/l。
2015年3月2日,周某投保两全险、附加重疾险。
2015年周某以“发现血糖高1年余,下肢麻木1年”住院;2016年2月因脑膜瘤住院手术切除。
周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投保时患有糖尿病、高血压,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保险公司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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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至法院。
法院一认为: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的内容,是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明知的有关情况。
因此很难认定投保人故意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难以成立。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那如果认定为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接下来怎么判断该不该赔,小伙伴们想必都知道了。还不知道的,要么面壁思过,要么赶快翻看《保险法》第十六条。
《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保险纠纷》一书在保险纠纷案例汇编书中算是佳品,每年一本,选编案例具有代表性,贴近日常工作实际,而且重要的事情说三遍,很多常见案例情形会多次选入,学一遍不够,可以多学几遍。有的相似案例,判决会有不同,也可让读者兼采众长,不至于一叶障目。
每年此书一出版,小核保员便会买上一本。然后举办活动也会送出几本给小伙伴。要说不足,那就是保险公司胜诉的案例占比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