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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保险,又称银保融通,狭义上是指银行作为保险公司的兼业人实现保险分销;广义上是指保险公司或银行采用的一种相互渗透和融合的战略,是将银行和保险等多种金融服务联系在一起,并通过客户资源的整合与销售渠道的共享,提供与保险有关的金融产品服务,以一体化的经营形式来满足客户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需求。银行保险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1)协议合作,即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或非正式的合作意向建立合作关系,建立销售联盟。(2)由银行和保险公司合资成立新的金融机构,结合双方优势,由新的机构经营银行保险业务。(3)通过兼并收购,将两个独立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合并。(4)银行成立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
二、银行保险发展的动因分析
银行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动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经济宏观方面的动因,也有银行业、保险业自身微观利益的驱动。
(一)银行保险发展的宏观动因
1.社会环境的变化
随着医疗卫生条件的不断进步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人口的平均寿命显著提高,而人口增长率却不断降低,导致DR指数(thedependencyratio,指退休人口与工作人口的比例)急剧上升。人口老龄化趋势对发达国家的社会养老金计划造成了极大的压力,为了缓解压力,西方国家政府采取了各种方式以刺激私人养老金计划。从而为寿险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良机。
2.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
由于人口结构的变化、收入的增长以及对更高生活水平的期望,人们的储蓄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对高收益的长期储蓄保障型金融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同时,随着技术进步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资本市场日益发达。伴随人们金融意识的逐渐增强,资本市场上日益增长的复杂的投资工具也比低收益的银行存款更具有吸引力。低通货膨胀率也使得人们愿意购买长期的金融产品。
3.税收优惠政策的影响
税收因素对银行保险的影响在某些国家可能是最大的。银行出售的储蓄及投资产品均须交纳所得税,而保险产品的保费和给付则在很多国家得到减税甚至免税的优惠待遇,所以深受顾客欢迎。银行也就很自然的青睐于保险产品,尤其是投资性质的寿险和养老金产品。
4.金融监管的放松
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形势发生了剧烈变化,金融创新和金融自由化浪潮风起云涌。鉴于此,西方国家纷纷放松金融管制,默许银行、保险、证券合业经营,之后又从法律上加以确定。如英国、日本先后于1986年、1997年实行“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松监管,允许合业经营。美国也于1999年11月废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通过了《金融现代化服务法案》,正式从法律上允许合业经营。金融监管的不断放松使得银行能够进入保险领域,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制度安排。
(二)银行保险发展的微观动因
应该说来自社会、经济宏观方面的因素只是为银行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前提条件,银行保险迅速发展的推动力主要来自于银行业、保险业微观利益的驱动。银行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展银行保险业务,这种结盟可以产生规模经济效应以及无形资产的有形化效应。具体从银行业、保险业两方面加以分析:
1.银行业方面的因素
作为经营货币、信用的特殊企业,银行也必然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实现利润最大化的途径无非就是增加收入的同时,不断降低成本。
实际上,银行经营保险既可获得直接利益,也可获得间接利益。这主要表现在:
(1)银行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的边际成本极低。这是因为银行具有其他机构无可比拟的分布广泛的分支机构和高科技设备,开展银行保险可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资源,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员工工作效率,获得营销的经济性。
此外,银行可借助其卓越的晶牌价值,优良的信誉,拓展保险市场的广度和深度。
目前,在银行保险最为发达的法国,来自保险业务的利润占银行全部纯利润的比重达10%-15%。
2.保险业方面的因素
保险业经过多年发展,传统的营销手段已经不能给保险公司带来业务上的突飞猛进,而银行保险为保险公司开拓了新的营销渠道,提供了发展机遇。
(1)借助银行资源,提供新的服务,扩大营业规模。银行、保险合业经营使保险公司能够使用银行数据系统深入了解客户,可以针对客户要求提供新的服务产品,如提供具有投资功能的保险产品等,为保险市场注入活力。利用银行分支机构作为保险销售渠道,可以解决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足的问题,使保险公司有机会接触数量巨大的潜在客户,因而有可能大幅度地扩大营业规模。
(2)可以降低分销成本。通常通过银行保险这一方式的分销费用约为保费的3%,而传统意义上的人销售费用可高达8.5%(上述比例为平均水平,且不含管理费用)。使用银行的人员和柜台销售产品,有可能使保险公司营销成本降低,而且不必管理销售人员(酬劳、培训或人员流动等)。
(3)保险公司借助银行与客户业已形成的信任关系,可以有效地缩短寿险产品和客户之间的距离,并借助银行品牌和形象优势,扩大保险公司对市场的开发深度。
三、国外银行保险发展动因对我国的启示
我国银行业与保险业的合作始于20世纪90年代,现在还仅限于银行作为兼业人销售保单及代收代付保险费这一浅层次上,但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际从业人员,似乎都对银保进行深层次合作持乐观态度。根据对国外银行保险发展动因的分析看,当前我国银保进行深层次合作动因不足,银行保险进一步发展尚需时日。
就宏观层面看,我国步入了小康社会,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医疗卫生等各方面生活条件有了极大改善,人口老龄化趋势已初步显现,而我国社会保障制度还很不完善,无疑我国保险业发展潜力巨大,银行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条件优厚。但应该看到,国外银行保险是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银行业、保险业发展已十分成熟,金融竞争异常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发展起来的。我国金融市场仍处于成长阶段,发育不成熟,金融商品少,投资灵活性差,银行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缺乏市场环境条件。同时,我国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模式,由于金融市场发育不成熟,潜在风险巨大,金融监管不能轻易放松,银行保险深层次发展缺乏制度安排。
总之,我国的国情决定了目前银行保险还只能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银行保险的深度发展还有待时日。不过,既然银行保险已成为一种国际潮流,作为日益融人国际金融市场体系的中国,当然也不能置之不理。当然,我们最需要做的还是加快改革步伐,为银行保险的深层次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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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存量业务纠纷频现
在银保发展的第二阶段,由于驻点模式的兴起加之宏观经济的高速增长,以及09年4万亿大规模投资的推波助澜下,当时的银保市场一片欣欣向荣之象。为了不失掉这个快速增长的战略机遇期,各家险企大肆招兵买马、跑马圈地,真的是一心一意谋“发展”。但由于业务扩张过快,人员增速过猛,也留下了一定的隐患。如因管理的粗放和销售队伍层次不齐带来的销售误导就为今天此起彼伏的退保纠纷乃至风潮埋下了伏笔。纠纷的频发直接后果有三点:第一,纠纷的出现势必要牵制险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使之不能有效的配置到新保业务的拓展方面;第二,纠纷的频发将使得还在职的从业人员对自身从事的工作产生怀疑,从而动摇其在面对困难时的信念;第三,存量业务与新保业务之间不是孤立的,存量业务所引发媒体负面报道、消费者负面口碑传播都直接影响着新保的进一步拓展。
(二)从业人员异动频繁
因新保业务的下滑,考核压力不断增大,任务达成率不胜理想,从而员工收入——尤其是营销部门干部员工收入大幅下滑。加上存量业务的纠纷处理异常劳神费力,这往往就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随之而来的就是从营销一线的干部员工开始,异动明显增多。有的是通过换公司而摆脱逐渐暴露出来的问题,有的甚至选择直接跨行转型谋求新的发展空间。人才队伍是任何一个公司的根本,当一个公司的人才队伍出现较大面积的脱落或换血之后,一个公司乃至一个行业的根基也就动摇了。
二、陷入困局的原因分析
(一)产品服务缺乏创新
当今的市场早已是买方市场了,消费者的需求不断在提升,对产品的认识不断深刻,对服务的要求不断提高。但只要你拿2012年各家公司银保条线占据绝对份额的产品和2008年的产品做个简单的比较就会发现,真的是没有什么实质性创新,还是局限在简单的保障加储蓄理财功能上。但而今消费者要求保险回归保险本质的意识不断清晰,银行理财、互联网理财产品的大规模供给,以及险企投资范围和投资能力有限等因素的叠加,势必导致曾经风光无限的产品不再具有明显的竞争力。
(二)销售难守合规底线
当初粗放发展模式下,险企自身对合规销售的执行力度相对不高,同时监管也有未到位的地方,导致了在业务考核和利益驱动下,难免出现销售存在或多或少误导的情况,如:长险短卖、渲染收益和夸大保障等。
(三)队伍建设亟待完善
人力资源的适当流动是有益于公司发展和个人成长的,但当从业人员尤其是业务一线的干部员工出现了大量的流失或者换血,那么至少在当下该企业是肯定元气大伤的。从人性角度来看问题,一个人干工作或者谋事业,少不了一定的薪酬待遇、一定的发展空间、一定的情感依赖。如果这三项不能得到较好的兼顾的话,人员流失也就是在所难免的。
三、破局思路与化解措施
(一)顺势
虽宏观经济下行,各类人民币理财产品超发,对原有偏重于理财类的银保产品形成较大冲击。但是,随着消费者家庭综合理财观念的成熟,在我国保险深度和密度较发达国家品平均水平还有颇大差距的情况下,只要险企将公司战略切实转变到以消费者需求为导向上来,把从产品研发到配套服务创新两个大类工作切实抓好,通过突出保险产品回归保障功能来获得市场的认可才是可行的。
(二)明道
唯有通过不断的产品与服务创新,辅以坚持不懈客户关系与渠道全系的维护,力争在产品同质化的今天,形成一组拳头产品和配套服务。唯有如此,才能不断地开拓、巩固,再开拓、再巩固客户与渠道两大资源。
(三)优术
创新不是说出来的,必须靠一套运行有效的机制来保障。比如,从客户需求信息的采集、处理、统计、分析需要有一套自下而上的传导机制传递给研发中心。研发中心根据市场信息快速研制出适销对路的产品和配套服务后,又能自上而下整合各种资源将新的产品和服务推广到市场之上。如此种种,涉及(移动)互联网、企业流程再造、险资投资运作等方方面面的协同配合,具体方案必须采用系统性策略来设计。
(四)固本
以人为本,是任何一个企业基业长青的根本。所谓以人为本,就是在“洞察人心,洞悉人性”的基础上,设计出能吸引人、留住人、激发人的一套人力资源体系来。切忌肆无忌惮地使用各种负面激励来“激励”员工。
(五)归真
关键词:银行保险银保合作银保产品
一、引言
银行保险,英文名为Bancassurance,是由银行、邮政、基金组织以及其他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采取一种相互融合的战略,通过共同的销售渠道为共同的客户提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元化金融服务的需求,实现价值最大化。银行保险的产生与发展实现了银行业和保险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及利益共享,积极作用显而易见。
出相应的对策。
二、我国银行保险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松散
目前我国的银行保险主要以银行兼业经营保险模式为主,是浅层次的合作,实质性的“战略联盟”不多。这种银保之间的合作比较松散,缺乏长期利益纽带,使合作过于短期化,随意性强。松散的银保合作模式制约了银行保险业的纵深发展。
2.银保产品同质、开发和创新滞后
银保产品主要有投资分红保险、意外伤害险、家庭财产保险和抵押贷款保险等险种,其中储蓄和投资类保险占主要地位,据统计寿险业务中98%以上为分红产品,产品同质化程度较高,真正意义上的保障类险种还未形成。产品的同质性,使得现有银保产品与银行自有产品之间存在竞争。银保产品,尤其是储蓄分红型的产品具有很强的银行储蓄替代性,向消费者销售此类产品,无疑将直接影响储蓄的增加,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银行自身业务的发展。
3.缺乏专业化的银保销售队伍
作为联系银行和客户纽带的保险公司的银保业务员,有时为了提高业绩从而提高个人收入,不惜采取缺乏道德的不良手段,使得公司声誉受损,进而影响整个银行的声誉。银保产品的销售由银行网点的柜台业务人员完成。银行柜台人员缺乏系统的保险知识。
4.技术落后
银行保险的一个优势在于让客户享有“一站式”便利快捷的金融服务,但目前我国银行和保险公司的合作由于安全与技术等方面的因素,银行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系统尚未实现联网操作,电子化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不能互通。网络不能连通,银保业务的信息就不能及时处理和反馈,降低了银行保险业务的处理速度。
监管制度跟不上银行保险业的发展。一方面,银监会和保监会的合作监管相对落后,各监管机构一般依照自己的监管职能进行监管,尚未对银保业务开展合作监管进行更明确的规范。另一方面,银行、保险机构相对于其他民事主体而言,业务、行为需要更多、更明确的规则和程序性规定。目前监管机构对银保合作的方式、组织形式没有明确规定,银保合作责任承担机制也不完善;在资格申报时要求的材料并不十分严格。银行保险业务可能会出现一些新的风险因素,而这些风险因素在目前的法律制度下,银监会和保监会并没有特别的监管措施和风险分担机制。
三、对我国银行保险未来发展的对策分析
1.建立银行和保险公司双赢的战略合作机制
银行保险业的合作,必须创新银保合作机制,通过资本的相互渗透,业务相互交叉,文化相互交融,产品相互融合等,最终过度到银保综合经营。在欧洲国家,银行保险呈现一体化趋势,银行、保险公司除了在业务上合作外,还有资本上的联合,甚至两者本身就是一体的,这种深层次的合作有利于形成长期的、互利的合作关系,避免了许多利益冲突问题,也极大地促进了银行保险的发展。因此,从长远来看,“一对一”的长期战略伙伴关系应是最佳的合作模式。
2.加大银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力度
在新产品的开发上,银行和保险公司必须联手,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独自承担,应有银行的积极参与和配合。保险公司需要运用自己的人员和技术,在借鉴外国保险公司经验,充分考虑我国需求特点的基础上,研究开发出满足客户和市场需求的产品。只要开发的产品能将金融服务功能与保险保障功能有机的结合起来,必将受到市场的认可,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银保产品营销队伍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银保销售队伍,一方面,加强银保销售人员的培训。另一方面,要立足长远,积极搞好客户经理队伍建设。第三,银行应考虑为银行职员制定一个良好的激励制度,将保险销售指标纳入业绩考核体系中,切实激励员工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4.建立和完善信息网络技术支持系统
建立和完善银行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系统,使银行保险业务信息得到及时输送和反馈,提高银保业务处理质量和效率,是促进银保业务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5.加强对银行保险的监管和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监管当局应根据银保合作的既成事实制定一些有利的方案措施,争取出台更多的关于银行保险合作方面的成文政策。即将的,《银行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数据交换规范》涉及保险业和银行业两大领域,将是我国首个跨行业联合的行业标准。对现有市场进行规范,坚决纠正误导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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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银行保险的发展及其现状
银行保险于20世纪80年源于欧洲,目前已成为国际保险业的主要发展趋势之一。银行保险主要有四种组织形态:1.销售联盟。银行和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协议的方式,销售保险产品;2.合资公司。银行和保险公司建立合资公司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3.兼并收购。将两个独立的保险公司和银行合并而成,开发和销售保险产品;4.直接进入。银行组建自己的保险公司,或保险公司设立自己的银行进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和销售。我国的银行保险起步于1995年,主要形式是保险公司与银行联盟销售保险产品。
近两年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极为迅猛,几乎所有的保险公司都与商业银行签订了合作协议,合作的范围包括代收保险费、代付保险金、代销保险产品等;同时还开展了融资业务、资金汇划、网络结算、电子商务、联合发卡、保单质押贷款、客户信息共享等业务的合作。2002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为1287.19亿元,其中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166亿元;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保费收入中有20%来自银行保险业务,金额超过100亿元;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为54.11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22%;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则实现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30亿元,超过上一年保费的总收入;2001年底复业的太平人寿保险公司,开业5个月就实收保费1.5亿元,其中银行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占60%以上。据统计,2002年全国银行寿险业务保费收入为388.4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17.1%,可见银行保险业务已成为寿险主要销售的产品之一。
二、银行保险的风险分析
在银行保险业务中,直接的行为人是消费者、银行、保险公司。对于消费者来说,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主要在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对银行保险产品的误解,从而导致的错误购买,以及购买了搭配销售的商品。对于银行来说,作为保险公司的销售,自己并不生产保险产品,同时也不承担经营产品的风险。因此,银行承担的风险主要是银行信誉与品牌的风险。对于保险公司来说,作为银行保险产品的设计者和银行保险经营风险的主要承担者及最终承担者,所承担的风险较高,而且由于消费者的某些行为,更有可能加大保险公司的风险。因此,这里主要分析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
(一)产品开发风险
新险种的开发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括信息反馈、资料收集、方案筛选、定价、营业分析到最后推向市场的全过程,这当中任何一个环节发生失误,都将导致风险发生。以目前占银行保险市场份额最大的产品——趸缴的分红保险为例,2002年占银行保险的保费收入43.6%。由于分红型产品比例过高,而我国资本市场又不是很稳定,资金运用渠道相对狭窄,势必造成过高的资本运用和分红压力。当然,银行保险主推分红保险与我国民众保险意识不强有关,因为相对于保险而言,人们更容易接受传统的储蓄方式。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保险公司在产品开发过程中由于受技术力量、精算水平的制约,导致出现产品缺乏吸引力和价格缺乏竞争力的问题。
(二)营销渠道风险
2.经营成本加大。为了扩张业务,各家保险公司都把精力放在与银行网点建立合作关系上,却忽视了开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这一关键问题。银行利用手中的网络、信息、客户、良好的信誉和形象占有银行保险业务,通过索要高额手续费方式,直接导致了保险公司经营成本的提高。2002年,保险公司的营业费用、手续费、佣金分别同比增长了67.45%、212.99%和28.92%。2003年开始实施的新《保险法》规定,一家银行网点可以多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如果各家保险公司的佣金差别过大,银行可能弃旧取新,选择与高回扣、高佣金的公司合作,这将导致价格竞争加剧,使得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进一步加大。
(三)经营技术风险
1.发展银行保险需要大量的技术投入。银行保险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专门的技术来支持其发展。在目前的运作机制下,银行的网点和柜台是现成的,大量新技术的投资(如银行保险产品的研发、计算机系统的开发、银行柜台人员的培训)主要是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技术投资不能在短期内产生预期的由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节约,导致规模不经济,就会出现技术风险。这种技术风险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竞争效率的重大损失,并有可能致使保险公司长期不景气。
2.银行保险的技术含量远高于传统的保险营销方式。在传统的保险人营销方式中,保险公司只需引进一些管理模式在内部消化,而银行保险需要银行与保险两个行业的密切协作。例如,我国银行的电子结算网络不但要求保险公司建立起功能强大的数据管理系统及自动化水平较高的业务处理系统,还要求保险网络能够与银行结算网络融通。而现在我国保险公司无法提供银行网点的保单自动查询、保单更改和保单自动贷款等服务项目,也无法实现银保联网和实时管理的现代化。因此,这些新技术的运用,也有可能会增加银行保险的经营风险。
(四)承保操作风险
由于保险产品不同于银行储蓄产品,保险产品的销售实际上就是保险合同的签定,其中销售人员的诚信,客户的如实告知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前提条件。因此,在银行保险业务的承保环节中会出现以下风险:
1.由于操作失误或银行柜台人员违规操作而造成保险公司的损失。具体表现为两种情况:一是保险公司发出的指令执行不当,或是由于有关信息未能及时传递给银行柜台人员,或是在传递过程中出现偏差,或是银行柜台人员未能正确领悟指令意图等原因造成的损失。二是因银行柜台人员业务技能不高或在操作中偶然失误而造成的损失。
2.由于信息不对称引起的道德风险。在银行保险业务经营中存在着三个层次的委托——关系:银行业务人员希望客户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希望银行业务人员加强承保管理;保险公司希望自身的业务人员加强核保、核赔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然而,由于三方信息不对称和目标函数的不一致性,各自从利益最大化出发或由于道德上的某些行为,造成了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的道德风险。其具体表现为:(1)客户的道德风险。如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制造保险事故或捏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夸大保险事故损失,使保险人支付额外赔款等等。(2)银行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由于银行业务人员在受理投保时可能明知保险标的不符合承保要求,但为了实现自身利益而盲目接受投保,加大了承保风险。(3)保险公司业务人员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有可能是由于利润和费用原因,在核保和理赔时,为了上保费规模,放松承保条件;或扩大保险责任,对除外责任造成的损失也随意进行保险赔偿。(4)客户、银行业务人员、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三方中的两方或三方共同勾结形成的道德风险。
(五)法律政策风险
法律政策风险是指金融机构或其他经济主体签署的金融交易合同,因不符合法律或金融管理部门的规定或由于国家政策的调整,而得不到实际履行,从而给合同的当事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它不仅包括合同文件是否在法律上具有可执行性的风险,还包括是否将自身的法律责任以恰当方式转移给对方的风险。目前,银行保险的法律政策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银行保险关系复杂,容易滋生法律风险。银行保险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关系,在法律关系上必然表现为多重法律关系的组合,不同权利、义务的衔接,其中还需相当的灵活性,以满足不同客户的不同需求。同时,保监会对银行兼职人员是否应经过相应的培训或通过人资格考试并没有做出严格审查与监管的规定。因此,法律风险较大。
2.银行保险产品的创新与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的矛盾突出,导致其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目前银行与保险合作的法律、法规还未见到一个成文的法令和政策出台,使得银行保险的创新还缺乏一个有利的法律环境。加之我国确立了银行、保险、证券分业经营模式,使得银行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必须小心翼翼,保险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突出。
3.银行保险受国家政策,如税收、资金运用、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影响较大,政策性风险突出。以汽车消费信贷保险为例,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已将大部分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但由于国家鼓励汽车消费,车价不断下跌,旧车型全面加速淘汰,现已发放的汽车消费贷款面临抵押车辆处置存在大幅度贬值的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经营中不得不面临着政策风险的挑战。
除上述五种风险因素外,信誉风险、心理风险、信息风险等都会对银行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不良的影响。各种风险还可以相互依存、相互转化。
三、银行保险的风险规避与控制
(一)提高保险公司研发产品的能力
保险公司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转移给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更好地提升保险产品的销售效率;另一方面尽管保险公司是银行保险产品的实际设计者和经营者,但由于其产品均由银行进行销售,使它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形象往往弱化,对消费者需求的了解也越来越少。因此保险公司要维持生存,就必须开发出适合消费者需要和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产品。解决这个问题的首要办法是银保联手创新产品,不能完全由保险公司闭门造车、独家开发。保险公司应了解客户的需求,并使产品能集保障性、储蓄性、投资性为一体,以满足客户对金融服务的需求。
(二)提升保险公司客户服务水平
客户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础,通过加强客户服务,除可以维护已有的客户外,还可以了解客户需求的变动,并通过带动效应,拓展新客户,促进产品开发和保证客户利益。应该消除顾客对银行保险产品存有的搭配销售的心理障碍,要让消费者感到银行保险产品提供的附加服务是能够为他们带来利益的。对银行销售保险产品人员的资格应作出限定,例如要求他们参加上岗前的培训并必须取得保险人资格等。
(三)建立银保长期合作机制
国际保险业和金融业这些年来发生了巨大变化,保险与银行一体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为此,银保双方要有紧迫感,充分发挥各方优势,尽快调整产业结构,建立起长期合作的机制。保险公司与银行应有战略眼光,树立稳健、持续发展的观念。银保双方都应重视对现有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如长期储蓄寿险、退休金规划、养老保险和保险基金管理等都是银保双方在未来很有潜力的合作点。
保险公司和银行在定位清晰,各司其职的基础上,从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风险防范出发,应立足长远,避免短期行为。保险公司要加强银行网点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银行柜台人员保险的积极性。应考虑银行柜台人员个人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偏差,既要照顾企业的利益,更要照顾银行柜台人员的利益,做到按照经营状况和绩效,对银行柜台人员作出适时、客观、公正的奖惩,使其行为目标接近资本所有者的目标,有效化解银行保险的操作风险。
(四)建立银行保险的客户管理系统
近几年,我国银行保险的发展速度非常快。泰康、太平等保险公司依靠银行保险渠道的保费收入已经可以占到总保费的50%以上,而中英、招商信诺等成立不久的保险公司更是将银行保险作为迅速占领市场份额的主要渠道。但是,在如此快速的发展中也不可避免的存在着种种问题。
一、我国银行保险发展几点问题
(一)产品单一。由于银行保险不易体检、不易过于复杂、要方便及时出单等特点,银保产品都不适合有很高的保障,2004年以前我国基本上是清一色的3~5年趸缴分红型产品,而2004年以后则以固定收益类为主,保险功能弱化,片面强调收益率,与储蓄、债券、基金等投资理财类产品在同一领域竞争,很难给保险公司带来利润。此外,由于保险产品不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各家保险公司对保险产品的创新也没有热情,导致市场上各家保险公司的银保产品也是大同小异,缺乏特色。
(二)手续费过高。随着进入银行保险市场的保险公司越来越多,银行网点和客户资源开始成为保险公司争夺的稀缺资源。各家保险公司产品高度同质化,导致了费用竞争成为了保险公司主要的竞争武器。银保合作中,银行仍然占据着优势地位,要求的手续费也就随着各家保险公司的竞争而越来越高。现在很多保险公司在银保这条销售渠道上几乎已无利润而言,有的甚至已经亏损,银保合作只是为了获得现金流和占领市场份额。
(四)销售行为不规范,银行风险外溢。由于银保产品在银行销售,很容易被客户误认为是银行的产品。银保销售人员的位置也比较特殊,往往会出现一定的误导现象,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将保险与储蓄相比,有时甚至干脆说成是“高利率的储蓄产品”,套用储蓄产品的本金、利息等概念说明保险产品。如果客户在中途退保时发现损失较大或是满期给付时发现收益比银行存款低时,就会产生上当受骗的感觉。即便是客户认识到是保险公司的产品也会因为在银行购买而增强对产品的信赖感。目前各家银行几乎都存在着风险外溢的情况,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影响银行、保险公司的信誉和正常经营。
二、对我国银行保险未来发展几点思考
(一)合作模式应与现实条件相符合。我国的银保合作在最近几年确实是突飞猛进,工行绕道海外入股太平人寿、保险公司纷纷与银行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等等也正在一步步促进着银保合作向更高层次发展。但银保合作绝非是越深化越好,关键在于符合市场,制度的环境,符合公司的长远策略,而不是盲目跟风投入,跨越发展。平安2002年与中行的全面战略合作协议的失败,花旗集团2005年彻底放弃旅行者集团都是教训。银保合作的模式可按融合程度从低到高分为分销协议模式、战略联盟模式、合资企业模式、金融集团模式。那些实力雄厚希望在银保方面有长期发展的保险公司,在经验、能力、市场、法律环境都具备的情况下可逐步深化与银行的合作水平,成立合资企业,搭建金融集团,监管部门也应该鼓励。但一些规模较小、仅仅将银保视为迅速切入保险市场渠道的公司则不必盲目投入,而是应该先将低级别的合作做好,等时机成熟时再慢慢发展。所以,我国银保市场正常的状态应该是各种层次的合作模式并存,在一个较长的时期里阶段性地向前发展。
(二)低层次合作模式下的保险公司应更加注重投资、规模与利润的关系。在如此竞争的银保市场,处在低层次合作中的保险公司必将面对无利润可言的状况,投资收益是回补这部分损失的途径,现实中的大部分公司也确实是这样做的。所以,低层次合作中的保险公司要更加注重投资回报与规模的关系,投资所得利润如果难以维持盲目扩张占有的市场份额是非常危险的。此外,在现金流的质量上,也应该注意增加期缴和各种保险期限的险种,提高现金流的稳定性,避免出现保费收入短期内迅速增加然后又在未来几年内集中给付的情况。
2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现状分析
2.1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现状
目前,国际保理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就《国际保理业务惯例规则》2010的修订版本中定义:“根据保理协议,供应商为了获得融资、账户管理、资信调查、托收、买家信用担保等服务,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而目前普遍接受的解释是:指出口商采用赊销、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把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提供应收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进口商资信调查、销售分户账管理等服务,而出口商转让时可以获得70%-80%的预付账款与100%的贴现融资。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迅速发展,图1显示我国保理量逐年增加,2013年达到378,18百万欧元,上升10%,并且我国国际保理量占世界的比例也在逐年上升,如图1所示,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前景很好,但是也要看到,我国的保理业务结构存在问题国际保理与国内保理的对比,国内保理量明显比国际保理要高,并且每年差额逐年增加,而且有持续增长之势。
2.2我国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现状
3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正在不断完善,各商业银行也在不断加强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技术和水平,但由于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处于初期,风险管理水平和经验还不足,与国际先进的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体系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3.1国际保理业务风险识别存在的问题
3.2国际保理业务风险度量存在的问题
对于风险度量,我国风险度量的观念比较落后,缺乏定量测量风险,风险度量的精确性和准确性也比较差,从而计算结果的可信度比较差。比如信用风险度量,传统的银行信用风险度量方法主要有“5C”原则、OCC贷款评级法、《新巴塞尔资本协议》信用风险度量方法等,我国商业银行对于风险度量的方法主要包括:“一逾二呆”、“五级分类”信用风险度量法、贷款风险度和信用等级评定,度量方法相对于国际方法是比较落后的,并且信用风险度量的方法更多是依靠信贷业务员分析企业财务数据、经营状况等,然后进行综合评定,主观性较强,影响度量的结果。
3.3国际保理业务风险评估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制约,商业银行缺乏再担保,必须独立承担风险,成本相对较大。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在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中,普遍需要采取抵押品的方式。对于信用风险,商业银行对进出口商、对手保理商的信用评估能力和资金流动的监控能力比较差,对于进出口商和对手保理商的信用评估只能采取事前的审查,而不是事前评估与事中的动态监控结合,并且传统的信用等级评定都是以企业的偿债能力及盈利能力作为标准,而国际保理业务同一般流动资金贷款性质上存在本质的差别,这就会导致评估缺乏准确性、科学性。对于国家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商业银行大部分采取事前调查评估风险,而在业务过程中,忽视风险变化过程,增加了损失的可能性。
3.4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国际保理业务风险控制存在几个问题:首先,对于风险控制方法,国际保理业务采取审批授信等直接控制方式,而不是直接控制与以定量分析等间接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缺乏定量分析风险,并且强调事后被动的监督管理,而不是事前主动引导管理和事后被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其次,对于风险管理途径,商业银行采取末端治理型管理的方式,而不是源头控制型管理与末端治理型管理相结合,风险控制途径狭窄;最后,对于风险管理机制,商业银行缺乏完善的控制体系,尽管每一银行都有风险管理机构,但是比较单一,且都是对全部业务进行风险管理,缺乏独立的业务风险管理部门,并且需要拥有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
4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风险管理的对策建议
4.1完善社会信用体系
4.2改善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基础条件
4.2.1培养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人才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要注重风险管理人才的培养,这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条件。国际保理风险管理工作需要熟悉国际保理、国际外汇市场、世界经济动态和国际金融市场的管理人员,需要对风险管理、识别、度量、评价、决策、控制方法与操作都有一定的了解,国际保理风险管理人员最好能做到在种种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国际保理风险发生之前,能够准确预测,主动采取避险措施,使银行遭受的损失降到最低。一方面,对国际保理业务人员要进行定期培训。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员工激励机制。
4.2.2进一步加强信息化、电子化建设
4.3积极加入FCI,加强交流与合作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协会的数量相对较少,缺乏与其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在风险管理上也缺乏其他保理商的协助。因此,我国商业银行应该积极加入FCI,加强与国外保理商的交流合作,学习他们风险管理的技术与经验。其次,应该加强风险研究,国际保理业务收益较高,伴随着风险性也较大,加之其业务复杂、风险种类较多,因此,风险控制难度较大。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加强风险研究能力,可以召开国内外保理商的风险交流会,共同探讨风险管理办法。
4.4构建全面的风险管理模式
4.5尝试与保险公司合作
论文关键词:农村金融,农村信贷,三农问题
一、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限制因素
(一)来自供给方面的因素
1.金融服务供给方
中国的农村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既有官方组织又有非官方组织。非官方组织一般是指一些地下钱庄,主要从事个人借贷。官方组织包括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及提供农业保险的保险公司。
表1金融供给机构
2.金融服务供给因素对农村金融的限制性分析
①金融机构从农村地区撤出,农村金融网络覆盖不足
在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大量减少了在村镇一级的营业网点,以中国农业银行为例,其县支行网点减少377家,撤并比例为15.4%。为了在获取更大收益同时降低风险,银行更愿意将从农村吸取的资金贷放到城市,在2005年这一数字达到了400多亿元。在保险方面,最大的财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也大幅减少农业保险项目,直接或间接投放到农村的资金大幅降低。
表2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所撤并的县支行
撤并数(家)
撤并比例(%)
工商银行
541
27.8
中国银行
204
18.6
建设银行
464
24.1
农业银行
[摘要]本文认为:我国保险公司应适应变化,在汽车保险产品开发上、汽车金融保险服务上、汽车保险行业信息共享上加强建设,从而推动汽车产业链的做大做强。
[关键词]汽车保险汽车产业链
当今中国的汽车行业正处于一个令世界瞩目的发展速度:汽车产销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是世界平均速度的10倍。
另一方面,包括保险在内的下游服务行业的发展也将有力地推动汽车产业上批量、上水平。因此,我国汽车产业的高速发展,需要保险业的有力支持,同时也为保险业创造了巨大的商机。
一、从国外的经验上看,保险贯穿于汽车生产、销售和售后服务各环节
1.就制造商而言,产品责任险和产品召回险可为其转嫁巨大的经营风险。在产品责任上,据JVR(JuryVerdictResearch)资料表明2,在1995年4月至2005年4月的10年间,汽车与汽车配件(如:座椅、安全带、轮胎等)产品责任险的案均赔款高达400万美元,交通工具类的案均赔款为270万美元;汽车配件在不同事故中的赔款差异最大,从1.3万美元到2.85亿美元不等;
可见,汽车整车或配件的潜在缺陷、汽车召回制度是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其产生的损失和费用也是昂贵的,因此,发展汽车产业,建立与之相配套的风险规避机制是必要的。
2.就销售商而言,汽车金融将有力推动汽车的销售。国际汽车企业发展的经验表明,汽车金融公司既是汽车公司推动销售的利器,也是公司的盈利点。在美国,80%的新车是通过贷款购买的,即便是印度也有60%~70%的贷款购车比率;同时,通过汽车金融公司,汽车企业可以培养用户的消费忠诚度——当用户二次购车时,可以通过汽车金融公司直接置换该汽车品牌的新车,从而实现用户持续购买的功能。
二、群策群力,发展我国汽车系列保险,共同推动汽车产业发展
1.共同开发和推动汽车系列保险产品发展,推动汽车产业协调发展。积极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开保险,为汽车制造商解除后顾之忧。我国于200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汽集团则于2004年开创我国首次汽车召回的先河,对马自达6CA7230AT型轿车进行召回维修;同年11月,上海通用则由于真空软管问题可能影响制动,首次召回2.7万辆2.0升型君威轿车;而最大的一次召回当属重庆长安铃木,于2004年9月对15.7万辆电喷奥拓轿车实施召回并免费维修。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不断发展,探讨开发和推动汽车召回保险产品,为汽车厂商提供风险转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同时,应积极开发商业车险新产品,提高其保障程度。2006年7月1日,我国已正式实施了交强险,但在商业车险上,目前仍处于较低水平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产品较单一,保险责任限额较低,在间接损失的保障上不足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应使商业车险的保障范围和保障程度与之相对应。
2.风险共担,恢复和经营好汽车信贷保证保险,促进汽车销售。我国自1998年10月银行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业务至今,信贷购车比例不足汽车总销售量的10%,保险公司也积极开办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予以配合。然而,由于我国个人诚信体系的缺失,加上汽车销售商在售车商的信用行为不一,银行和保险公司在风险管理、风险管控上的认识和做法不一,以致在爆发井喷的2001年~2003年里,出现汽车个人消费信贷的大量坏账。从2003年底起,保险公司退出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银行退出汽车信贷市场。目前,随着个人诚信体系的逐渐健全等制约汽车消费信贷的障碍逐渐消除,车贷市场出现复苏的迹象。但是,汽车销售商、银行和保险公司能否形成风险共担的机制,共同在风险的识别、管理以至最后的风险承担上,建立起有效的分担机制,则是汽车消费信贷保证保险重新开办并取得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
3.信息共享,共筑诚信,做大汽车产业价值链,服务好共同的消费者。保险业和汽车产业应建立信息共享的机制。一是在公共信息上。二是在私有信息上,各行业间应进行互利的共享,以推动产业做大。
关键词:汽车金融;消费信贷;风险管理
1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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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汽车工业发展已有百年历史,论文在消费信贷方面已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适应当前汽车工业发展的步伐。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起步较晚,国内汽车消费信贷在贷款主体、风险管理水平、市场秩序等各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我国在汽车消费信贷领域的落后现状,严重制约了汽车产业的发展,汽车市场的迅速发展对我国工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又是不可缺少的。因此,改善汽车消费信贷市场,从而带动汽车工业的发展,并推动经济的发展。
2国外汽车消费信贷的特点
国外汽车工业经过百年的历史发展,在汽车消费信贷方面,由最初的全款支付方式,转化为一个完整的“融资—信贷—信用管理”的运行过程,这为汽车工业的迅猛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目前,国外汽车消费信贷已经比较成熟。本文以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汽车消费信贷为研究背景,得出了其消费信贷的特点。
2.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多样化
2.2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全面
随着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扩张和竞争的加剧,毕业论文金融服务公司的业务范围也逐步扩大,应消费者的要求,设立了产品咨询、融资、租赁、保险、零部件供应、维修保养、新车抵押和旧车处理等领域,从而形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对汽车生产销售的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辅助作用。在德国,大众汽车公司为客户提供信用卡,使其在保险、维修、燃油的同时也享受了低利率透支的待遇。在美国,客户不仅可以获得汽车贷款服务,也可销售各种形式的汽车租赁服务。
2.3风险管理比较完善
2.4具有健全的法律保证
3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存在的问题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人们对高级消费用品的需求也日益增强,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消费信贷的兴起,国家比较成熟的金融市场来看,汽车消费金额的60%~70%都依赖于贷款。然而,我国汽车工业发展比较晚,汽车市场还不能与发达国家的相比,特别是中国汽车金融市场起步不过10年,还存在着包括市场主体、服务产品单一以及风险防范机制不够完善和不规范等问题。
3.1汽车金融服务主体比较单一
3.2汽车消费信贷服务质量低
消费信贷其实是一种金融服务,所以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该市场的发展。所以,汽车消费信贷并不是单指将车卖出,还必须将售后服务纳入这一过程中。目前,多数提供消费信贷的机构已清楚认识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均以自营或联合等不同的形式提供汽车销售一条龙服务和售后服务。然而售后服务的深度与细致度方面,国内与国外之间还是有一定差距的。
.3风险防范机制不规范
金融机构从事消费信贷业务都把防范风险、保证安全放在首位。金融机构贷款与否,首先要考虑的是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个人征信制度,因此金融机构对借款者的偿债能力及资信状况都难以及时准确地把握。这就极大的缩减了信贷的规模及范围,从而影响了汽车消费信贷市场的发展,也不利于汽车工业的发展与壮大。在信用制度不完善而消费者可提供的抵押物有限的情况下,银行为了降低汽车消费信贷违约所带来的风险,往往会要求保险公司开办履约保证保险[2]。然而,保险公司这时既要承担车贷保险的风险,又要承担道德风险,巨大的风险则是保险公司难以承受的。这种情况下,银行极有可能失去有效保障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要手段,从而延缓了汽车销售速度。
3.4法律制度不健全
4我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发展的对策分析
(2)汽车消费信贷必须建立在以个人信用管理为业务核心的基础之上,要具备一套完整的、有效的个人信用管理技术和办法,从而保障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信用管理体系应分为贷前、贷中、贷后三部分。贷前的工作主要是针对个人资信水平、财产状况、收支状况调查与评价;贷中的工作主要是个人信用状况监控,观察是否及时的偿还贷款,财产状况有无重大变故等;贷后工作则是对个人信用风险处置,并对其结果利用网络实现资源共享。
(3)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车贷险的风险广泛复杂,单凭保险公司的能力是远远不足的,而由于贷款银行的业务比较多,在这方面的专业人才也较少,其力量也是不足的,所以更科学的方法是加强多方合作。贷款银行、保险公司、汽车经销商三者形成一个联盟,共同拟订合作协议,共同承担风险,共享利益。这样就可以借助银行资金的优势、保险公司人员的专业、经销商的担保,减少风险,化解危机,维护汽车金融市场的繁荣与稳定[4]。
5结语
[1]李玉泉,卞江生.论保证保险[J].保险研究,2004(5):1-6.
[2]吴勇.浅谈国汽车消费信贷市场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出路[J].重型汽车,2004(3):1-4.
论文关键词:产业分类,金融保险业,国际标准产业分类,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金融部门的发展与金融保险业数据紧密相连,而金融保险业数据是否合理根本上取决于金融保险业分类的合理性。合理的金融保险业分类为金融部门的正确决策奠定基础。显然,依据最新国际标准改进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融保险业的分类,对完善金融保险业具有重大意义。
本文对当今世界上应用最广泛、最有借鉴意义的分类之一——国际标准产业分类(InternationalStandardIndustrialClassificationofAllEconomicActivities,简称ISIC)中金融保险业分类情况进行了介绍与分析,随后对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金融保险业分类现状进行分析,最后结合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的分类特点对我国分类提出建议。
一、联合国ISIC中的金融保险业分类
ISIC由联合国统计委员会设计,是国际范围内广泛认可的关于经济活动的分类。它为各国产业分类设计提供了可参考的标准框架,使世界各国的产业分类更具一致性和可比性。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介绍联合国ISIC中的金融保险业分类,包括对ISIC从产生至今各版本中金融保险业的分类情况的分析。
(一)联合国ISICRev.4之前各版本中的金融保险业分类
1.ISIC1948版和ISICRev.1中的金融保险业
在ISIC1948版中金融保险业包括在部门6(商业)中,部门6(商业)共包括四个主组,分别是:61(批发和零售贸易)、6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63(保险)和64(房地产)。其中主组62(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和主组63(保险)是对金融保险业的分类,具体情况如下:
63(保险)包括各类保险;人寿险,火险,海运险,意外险,健康险,产权险期刊网,金融责任险,伤亡险,忠诚险和担保;保险商和经纪商;保险服务机构;对保单持有者的咨询活动;保险处理商。
在ISICRev.1中,对部门6(商业)的设置与具体分类与ISIC1948版中完全一致。在这两个版本中并没有对金融保险业的整体描述与定义,也没有介绍专门针对于金融保险业的分类规则。而且在主组之下也没有更详细的分组。这种过于简单的分类一方面是由于ISIC建立之初分类不够系统完善,另一方面也与当时金融保险业发展状况有关。
2.ISICRev.2中的金融保险业
ISICRev.2较之前版本有较大改动,它把之前版本的三级分类体系修改为四级,具体到金融保险业,原部门6(商业)被进行拆分已不存在,金融保险业被重新划分在主要部门8(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服务)中。主要部门8(金融,保险,房地产和商业服务)共包括三个部门,分别是:81(金融机构)、82(保险)和83(房地产和商业服务)。其中部门81(金融机构)和82(保险)是对金融保险业的分类,具体情况如下:
部门81(金融机构)下设三个组,分别为8101(货币机构)、8102(其他金融机构)和8103(金融服务)。其中8101(货币机构)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其他拥有可由支票转换或可用于付款或需要时可用的存款的银行。8102(其他金融机构)包括储蓄银行;除银行外的信用机构,例如储蓄和贷款联合会,农业信用机构,工业发展银行,再贴现和金融机构,个人信用机构,贷款中介和经纪商;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和投资信托;证券和商品经纪商,交易商和包销商。8103(金融服务)包括外汇交易商;主要从事支票兑换现金、支票交易和无风险存款出借的单位;证券交易所,商品交易所和金银交易所;投资调查和顾问;股票配额服务;租赁和专利经纪和许可。
部门82(保险)包括所有类型的保险,例如人寿险,火险,海运险,意外伤害险,健康险,产权险,金融责任险,伤亡险,忠诚险和担保;保险商和经纪商;保险服务机构;对保单持有者的咨询活动;保险处理商;独立组织的养老基金(超额年金)。
ISICRev.2中的金融保险业分类相比于之前版本略有改进,但改动不大。分类情况仍显粗糙,对于保险业而言这种情况更为明显。
3.ISICRev.3和ISICRev.3.1中的金融保险业
ISICRev.3在ISICRev.2四级分类体系基础上,选用了大写字母和4位十进制阿拉伯数字作为分类符号体系,首次将金融保险业单独划归为一个门类——J(金融中介),可见金融保险业的发展使其在国民经济中占有越发重要的地位。而ISICRev.3.1是对ISICRev.3的细微调整,具体到门类J(金融中介),其分类情况完全没有变化,只是对一些分类概念进行了更详尽的说明或改进为更明确的说法。下面以ISICRev.3.1为代表说明ISICRev.3和ISICRev.3.1中金融保险业的分类情况。
首先,ISICRev.3.1对门类J(媒介活动)中所包含的活动进行了总体介绍,本门类由主要从事金融交易的单位组成,即包括金融资产建立、清偿或所有权变更在内的金融交易。也包括保险和养恤基金(大类66)和为金融交易提供便利的活动(大类67)。负责货币控制的单位,货币当局,也包括在内。此门类不包括强制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