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和总结:最大诚信原则对车主的意义是,保险人不能有欺骗的行为,同时,所有承诺必须得到兑现,并且不能对之前做出的任何承诺进行反悔,就是对自己不利的承诺也不能反悔,即使反悔也是无效的。
一、什么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原则也称为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但是,在保险合同关系中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更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假、欺骗、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间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可表述为: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做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
弃权与禁止反言
(一)弃权
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要件:首先,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是默示的。其次,保险人必须知道有权利存在。(二)禁止反言
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表现形式
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情况有:告知不实即误告;不予告知即漏报;有意不报即隐瞒、虚假告知即欺骗等。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主要有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予以明确说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等。
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
(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任何不遵守保证条款或保证约定、不信守合同约定的承诺或担保的行为,均属于违反保证。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都是重要的,无须判定其重要性,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无误。如有所违背与破坏,其后果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是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与告知不同,保证是对某个特定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的保证,不是对整个保险合同的保证,因此,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解除保险责任,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例如,保险合同中订有要求被保险人外出时必须将门窗关闭和锁闭的保证条款,某被险人违反了该项保证条款致使保险事故发生。对此,保险人应仅就此次违反的保证事项而拒绝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但不能就此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