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国民收入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对社会成员特别是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群体的基本生活权利给予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其本质是维护社会进而促进社会稳定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历史阶段不同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和实现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因此,如何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加强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必要性。
(一)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总体情况。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但是,我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尚未建立,结构性问题还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
1.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构架已基本形成经过多年改革和发展,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多层次社会保障制度体系框架,社会保障覆盖面不断扩大,社会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首先,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覆盖范围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长。
养老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3550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59万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26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231万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为2156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16万人;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人数为8691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096万人。医疗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4014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8325万人;参加医疗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433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9万人。失业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315万人;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1643万人,比上年末增加94万人。工伤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109万人;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人数为5587万人,比上年末增加645万人。生育保险方面:2009年末,全国参加生育保险人数为10876万人,比上年末增加1622万人①。
其次,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各项社会保险保障水平不断提高,基金收入持续增加。
其中,2009年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11491亿元,比上年增长18.0%,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提高,且全部按时足额发放;2009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3672亿元,支出279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0.8%和34.2%。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240亿元,支出156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0.8%和22.7%。2009全年生育保险基金收入132亿元,支出88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16.4%和23.5%①。
2.劳动社会保障权益严重缺失我国虽然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到了合理有效的保护。
首先,社会保险覆盖面偏窄,相当数量的劳动者尚未纳入社会保障范围。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表明:2009年末,我国参加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总和为23550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75.7%(2009年末城镇就业人员31120万人)和全国就业人口(2009年末全国就业人员为77995万人)的30.1%;2009年末,全国参加失业保险人数为12715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40.8%和全国就业人口的16.3%;2009年末,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为14896万人,分别占全国城镇就业人口的47.9%和全国就业人口的19.1%。据统计,目前全国享有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只有26.5%,其中国有企业的比例最高,为32.3%;私营企业为27.8%;外资企业为6.3%②。医疗保险覆盖面最广,参保率较高,但距离全民医保还有差距。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的不统一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不平等。统一的社会保障模式是指社会不同群体的人群参加同一个社保制度,待遇发放具有相同标准,不存在群体差异性,而且在全国范围流动没有任何障碍。
由于我国长期存在二元经济结构,使社会保障制度结构也呈现出明显的二元性。现阶段养老保险制度采取城镇和乡村不同的制度模式和管理方式,社会保障制度不统一的问题十分突出。目前正在试点的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向企业看齐却不涉及机关公务员等,造成了事业单位职工与公务员社会保险权益的不平等,不利于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各层次之间还缺乏有机联系,出现劳动者社会保障缺失的真空。从本质上讲,社会保障制度是管理和应对社会风险的一种制度安排。每个劳动者既面临老龄化的风险,也会面临各种各样不同的社会风险。因此,社会保障制度的构建需要不同层次,以便应对不同风险。目前,我国虽然建立了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在内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但各项制度之间缺乏有机联系,没能实现有机衔接,部分劳动者长期被排斥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导致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另外,为提高劳动者社会保障水平,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许多国家都建立了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虽然也提出了发展企业年金,但缺乏统筹协调,抑制了企业年金的发展。据统计,目前我国引入企业年金制度的绝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特别是具有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非国有企业比例很小,而中小企业几乎没有。
(二)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影响。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问题的提出,主要是为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以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劳动者是推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生力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就业权离不开社会保障系统的支撑。但现实情况是:部分劳动者得不到应有的社会保障,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这对劳动者和经济社会发展都将产生不良影响。
1.不利于劳动者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提高。
根据发展经济学家舒尔茨的人力资本理论,人的知识、能力、健康等素质的提高对经济增长有重要贡献。
这种贡献可能比物质资本、金融资本的贡献要大得多③。
而人力资本的形成离不开教育和培训。在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的条件下,劳动者除了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能够得到维护外,受教育的权利也能够有所保障,从而使其劳动技能能够通过培训等方式不断提高,个人素质也因此得以提高,进而促进人力资本的形成。
2.加深劳资矛盾,加剧劳资冲突。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使用人单位得以逃避法定义务,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特别是部分民营企业,长期以来,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加深了劳资矛盾,加剧了劳资冲突。
3.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社会保障被称为国民经济的稳定器,它作为现代社会的公民保证制度和福利提供制度,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提供了一个“安全网络”,为全体社会成员的基本物质生活提供了有效保障,使社会成员在其因各种原因而遇到生活困难时能够获得“生存权利”保障。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目的是通过利益再分配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缓解劳资矛盾,维持社会稳定,为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定的社会环境。如果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社会保障制度缺位,将会使社会成员在失去工作机会或劳动能力后得不到任何帮助,也有可能引发社会动荡,不利于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二、现阶段中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原因分析。
当前我国部分劳动者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体系之外,造成了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缺失,这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具体而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宏观层面错位。
宏观制度和政府执行层面缺失和错位是我国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深层次原因。
1.长期的制度性障碍。
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背景下建立起来的。计划经济模式建立的二元社会结构模式把社会成员人为地划分为城镇居民和农民。而在社会保障制度设计方面,制度安排表现出对城镇居民的倾斜,城镇居民以就业的单位作为保障,农民的保障来自土地。社会保障资源集中在政府手中,形成了权力和责任的高度统一。在这种制度背景和制度环境下,农民与城镇居民在经济、政治、文化、心理等方面表现出了明显的区隔,形成了不同的身份制度、就业制度、教育制度、医疗制度、保障制度、公共服务制度的城乡差别,城乡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差别明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此项改革的受益者并不包含大量农民劳动者。由于户籍制度能够提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关联资源,户籍制度对农民的排斥成为农民工在流
2.制度的可操作性手段不完善。
3.政府职责履行力度不够。
(二)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
部分用人单位有法不依和社会责任缺失导致的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不到保护是造成当前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缺失的另一个重要原因。虽然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由于我国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缺陷(主要适用于城镇公有制的机关、团体和企业,而不适用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有些条文模糊不清,这就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不履行法定责任的漏洞,突出表现在: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在缺乏安全卫生保护条件的场所工作;以非法拘禁方式强迫劳动者劳动。更有甚者,部分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障权益更是无从谈起。
(三)劳动者自身权益意识不强。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拥有和实现除了需要政府制度和企业层面的积极作为外,还需要劳动者自身具有强烈的权益意识,而许多劳动者由于受自身条件限制,权益保护意识相对淡薄。
首先,部分劳动者长期对自身社会保障权益认知不足,主张和维护自身社会保障权益意识不够。部分劳动者过分关心工资收入和工作机会而忽视社会保障权益;部分劳动者尤其是许多农民工作为传统小生产者比较注重眼前利益而忽视长远利益,并不认同和理解社会保障制度,更谈不上维护自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如社会保险需自身缴纳部分社会保险费用,一些农民工往往由于现实考虑而不愿意付出自认为并不必需的支出。一项针对农民工的调查发现,有近半数的农民工对于用人单位和自身参保持无所谓的态度,其理由主要有:缴纳保险费减少了现金收入;担心将来社会保险没有“保险”;怕失去工作机会而不敢向用人单位争取社会保障权利。即使购买了保险,退保现象也时有发生。
其次,劳动者维护社会保障权益的法律意识不足。
部分劳动者受知识少、文化程度低等因素限制,法律意识淡薄,这使其不能事先预见可能的社会风险而进行自我保护,同时在权益受损害后不知道怎样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最后,部分劳动者的组织化程度低,这里主要是指非公企业的劳动者。由于许多非公企业没有组建工会,因而在其中就业的劳动者,他们得不到工会的保护,使这部分劳动者缺乏利益表达和权益维护的渠道与载体,在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集体的力量,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构建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长效机制。
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因此,必须加快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构建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长效机制。
(一)政府应重点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
社会保障是一项社会政策,政府作为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主导部门,在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维护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应发挥主要作用。
1.构建统筹城乡的统一社会保障制度。
首先,要统筹城乡发展,制定适合中国国情的户籍制度改革方案,转变人口管理方式,尽快实行由户口管理向身份证管理的转变,将依附于户籍背后的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衍生物从户口薄上去掉,把全体社会劳动
者纳入到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中,实现社会保障的全面覆盖,从根本上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
其次,要建立相互衔接、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通过立法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救助制度和社会福利制度的有效衔接,同时发挥国家基本社会保障制度与社会和商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使劳动者无论在失业还是在职期间或者在遭遇各种社会风险时都能获得合理的社会帮助,确保所有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得以实现和维护。
要进一步加大立法的力度,尽快建立和健全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行之有效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系统地规范我国的社会保障工作,以使我国社会保障工作纳入法制化的正常轨道,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在征缴、管理、运用、保值和增值等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应在中央一级建立社会保障基本法,在此基础上颁布全国性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等单行法规,形成比较稳定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从立法层面维护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其次,要加强执法检查,强化对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保护的监察力度。必须尽快加强劳动监察机构建设,建立起完善的劳动监察体系,对那些侵害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的行为进行有效和及时的制止,对那些拒不向员工提供社会保险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后,完善司法救济程序,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使劳动者社会保障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寻求司法保护,得到应有的法律帮助。
3.加强宣传教育力度。
(二)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三)充分发挥工会职能作用。
《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既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工会作为集体劳动权的代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中应该发挥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率比较低,劳动者加入工会的积极性不高。同时,工会组织也没有充分发挥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作用。
企业工会维权职能的退化,削弱了工人的内部组织性,增强了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因此,要加快企业工会组织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把工会履行职责的重点转移到维护劳动者权益上来。同时深化工会改革,进一步提高工会地位,明确工会权利,以在企业内部形成劳资抗衡机制,使工会真正成为劳动者的权益维护组织。
(四)提高劳动者自身素质,增强其维权意识。
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劳动者的法制观念薄弱和缺少维权意识,而提高劳动者自身知识水平及维权意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
因此,要加强对劳动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他们在自身权益受损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同时,要重视提高劳动者的自身素质,大力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职业竞争力,以使劳动者能适应市场需要,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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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民工就业歧视劳动报酬权身份壁垒
农民工群体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我国《宪法》对于劳动者的权利有专门的规定,《劳动法》进一步将其进行了细化。“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由于现实中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民工的这些劳动权利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实现,农民工劳动权益遭受侵害的现状也的确堪忧。
就业歧视现象严峻。就业歧视是目前我国各行各业均存在的客观现象,农民工遭受的就业歧视更多是由于制度原因所导致的。由于我国实行城乡分治的管理体系,在户籍上对不同地区的人进行定义,即使农民进城务工也不能取得城市居民的身份,一直被盖上农业户口的烙印。有些城市甚至对农民工所能从事的行业、职业、工种等进行限制,对企业招收农民工的比例进行限制,甚至有为了降低城市失业率而清退和排斥农民工的事件发生。由于社会出身及户籍限制,甚至波及至可选择的职业,这显然是对就业平等权的侵犯,甚至涉及社会公平正义的问题。
劳动报酬权难以保障。众所周知,农民工阶层最常面临的问题就是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得不到保障表现在很多方面,第一,农民工所得的劳动报酬与其付出的劳动比例严重失衡;第二,报酬的发放形式通常是工作结束时一次清算,而此间农民工的生活质量完全无法保障;第三,劳动报酬经常被无故克扣、拖欠甚至拒发。近几年每当临近过年,各地都会出台相应政策从行政到司法部门全力支持农民工讨薪。
劳动福利权完全缺失。劳动者除了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另外还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城市中的正式员工除了工资收入外,还享有住房补贴、购房公基金、子女教育费用减免、最低生活保障、市内交通补助等福利津贴。用人单位之所以将眼光锁定在农民工身上,也源于不用投入太大的成本对农民工进行工资给付,不必对农民工承担过重的责任。这也就导致了农民工不但工资水平低,而且没有社会保险,一旦遭受工伤事故就如跌入万丈深渊。
安全保障权不受重视。一般人对于农民工的基本印象就是其从事的工作都是脏活、苦活、累活,高强度、高风险性的体力劳动,可供农民工挑选的工种实在太少,他们只能在体力劳动的范畴进行选择。而用人单位往往出于缩减投入成本的考虑,对农民工的安全保障权很少。
农民工群体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探析
缺乏强有力保障农民工群体劳动权利的法律法规。尽管《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工伤保险条例》中不乏对劳动者权益的强调,但是就整个劳动法体系的执行力而言,在农民工劳动权利的保障方面做得不尽如人意,农民工受到的就业歧视没有在法律法规中得到明确的体现便是明证。立法当时不能预测到大量农民工涌入城镇工作的趋势,而且社会中存在的对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更多的原因来自于社会阶层歧视,来自于人们对农民工群体文化素质及生活方式的不认可及不理解。
行政执法监管不力。我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九类事项,法律本身的规定尽善尽美,但是具体操作起来,却难免有不到位的嫌疑。个别地区的劳动执法检查工作偏于抓大放小,对农民工权益维护不重视。行政不作为的现象也十分严重,在农民工投诉到劳动监察部门后,由于各种原因,问题得不到解决。另外,地区交叉、重复执法的现象严重,执法环境太严苛。总之,现行体制下,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能力有限,有本部门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因素限制其职能发挥的原因。
【关键词】内河运输;船员;船舶;公司化经营;劳动权益
内河运输以其成本低、运量大、能耗少等优势在保障粮食、矿建材料等大宗物资的运输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船员作为内河航运的主体,其劳动权益的保障应受到重视。本文主要从内河运输企业的角度出发,针对内河船舶船员的劳动权益保障问题作几点思考。
1内河运输行业发展概述
改革开放初期,为了改变国有航运企业运力紧张、资金不足、管理落后的局面,国家施行了宽松的发展政策,实现运输市场的大开放,促使个体经营船舶数量激增,但疏于管理。
但在实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船舶挂靠经营的历史背景,部分船舶在实现公司化经营的具体操作时只是将船舶经营人登记为运输企业,经营模式却几乎没有改变,实际展开经营的仍然是船舶所有人或受其委托的其他个人,且仅向运输公司缴纳一定的管理费。内河运输企业负责为内河船舶船员提供服务,船员办理申请培训、考试、申领证书等有关手续,船舶所有人管理船员事务、提供船舶配员等船员服务业务,并安全信息保障船舶安全,对船舶的实际经营、债权债务等情况却不予介入。
2内河船员劳动保障现状
2.1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船员条例》第27条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船员劳动与社会保障国际条约的规定,与船员订立劳动合同。”在办理船舶营运证及船员适任证书等证件时,均需提交劳动合同,因此,已纳入公司化管理的船舶及船员的档案中必定存有劳动合同,一般期限为1年。
2.2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
运输公司和船舶一般均不会为船员缴纳社会保险。一方面,船员由船舶所有人雇佣,为船舶所有人工作,因此,运输公司便认为其不属于公司员工,不具有为其缴纳社保费用的义务;另一方面,船舶所有人作为个体经营户,缺乏主动为船员缴纳社保费用的意识,加上船员流动性大,缴纳也较为困难。此外,运输公司或船舶所有人与船员虽然签订劳动合同,但合同条款一般也不涉及社保缴纳问题。不过船舶所有人大多会为船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减轻赔偿负担。
(2)工作环境方面《船员条例》第26条严格规定了船舶上船员工作及生活环境的有关要求,并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生活、防护、医疗用品等设施,建立健康档案,定期安排健康检查。在定期的船舶检验中,检验部门会对船舶环境及是否配备救生衣、救生圈等安全防护设施进行确认;在换发船员适任证书时,也会要求船员在指定资质的医院进行体检。
(3)职业培训方面为了保证航运安全,海事管理部门和船员培训机构会定期组织船员培训,包括基本安全培训、适任培训、特殊培训等内容。在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些老船员因不识字无法完成结业考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原先的纸质考试发展为机考,对于老船员来说,更是难上加难。
2.4船员人身伤亡赔偿情况
船员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难免会发生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船员群体文化程度普遍偏低,法律知识十分有限,虽然权利意识较强,举证能力却偏弱。一般而言,此类案件大多通过调解来解决,赔偿数额大致与工伤赔偿标准相当,保险公司赔偿一部分,其余部分由船舶所有人承担,运输公司配合船舶所有人做好善后工作。
3内河运输企业存在的劳动法律风险
(1)运输公司应当在招用船员1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若超过1个月仍未与船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应当向船员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若满1年不与船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运输公司应当将合同文本交付船员,否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1条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将责令公司改正;若给劳动者造成损害,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老船员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的,应得到当事人书面委托或事后追认,否则,合同不对该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4)根据《船员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船员用人单位应当向在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的待派船员,支付不低于船员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因此,应当重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船员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船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时,应当订立却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应向该船员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5)根据《船员条例》第25条及第62条规定,运输公司和船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其他社会保险,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否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责令公司限期补缴,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将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未按时缴纳期间,船员发生工伤,将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4当前形势下内河运输企业的应对策略
临人社字〔2011〕4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社会发展保障局,***临港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2010年,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各职业培训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的工作部署,周密计划,强化措施,扎实工作,全市职业培训鉴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取得了优异的成绩。为了鼓励先进,树立典型,进一步激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全市职业培训鉴定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更上新台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授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16个单位“2010年度全市职业培训鉴定工作先进单位”称号,授予***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个单位“2010年度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发挥好模范带头作用,不断取得新成绩。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要以先进为榜样,扎实工作,开拓创新,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努力推动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
附件:1、2010年度全市职业培训鉴定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2、2010年度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先进单位名单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关键词顶岗实习;高职生;劳动权益;救济径路
一、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的典型性表征
在顶岗实习期间,虽然高职实习生已经与用人单位形成“事实”用工关系,但劳动主体资格的不明确使实习生的实习劳动自由权及实习劳动自、实习劳动报酬权、生命健康权、实习劳动财产权等劳动权益难以保全,他们通常被视为“廉价的试用品”,权益的法律保障游离于“真空地带”[1]。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受侵的典型性表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同工不同酬
一位高职实习生曾抱怨:自己一周五天工作日,干的是与其他员工一样的活,报酬却少了一大截,几乎天天加班,却没有加班费,还得倒贴交通费、餐费。同工不同酬、加班不加薪。即使《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在校大学生实习的最低工资参照标准,但一些实习单位却将前来实习的高职生视为廉价劳动力,既可以补充劳动力的不足(特别是在劳动密集行业),又可以规避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为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实习单位支付给实习生的劳动报酬,远低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有时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个别用人单位甚至借“服装费”“培训费”“管理费”等理由克扣、拖欠实习生工资。
(二)劳动不自由
(三)实习期间因工伤害事故救济难
二、顶岗实习中高职生劳动权益保障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高职实习生劳动主体资格认定的立法缺失
目前,我国已经颁布施行的调整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两部法律规范构成了我国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制度基石。然而,遗憾的是,上述法律规范却没有将高职实习生的实习劳动活动纳入调整范围,均未明文界定高职实习生的劳动主体资格。关于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是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颇大。一说为非劳动关系。其理由在于高职实习生以在籍学生的身份参与顶岗实习是其应当完成的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具有培训的性质,用人单位与高职实习生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二说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理由在于由于顶岗实习周期长,一般为一年,甚至一年以上,在这样的长周期实习中,学生直接为受实习单位管理,向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3]。非劳动关系说否定高职实习生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反之,事实劳动关系附条件地认可了高职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者主体资格。然而,目前司法实践更倾向于前者:高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主体资格,顶岗实习活动只能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如《侵权法》。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12条规定,高职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未建立劳动关系,使高职实习生劳动主体资格认定更为扑朔迷离。第12条被个别社会责任感薄弱的用人单位扭曲理解,成为其盘剥高职实习生的“法律依据”,使实习生维权之路更为艰辛。
(二)校方责任的弃守
(三)用人单位社会责任薄弱
一些用人单位将高职实习生视为缓解短期“用工压力”的“廉价试用品”,没有正确认识顶岗实习的意义和高职实习生的价值。从高职院校招募在校学生作为实习工常常被视为“缓解用工不足的”最佳解决方案。甚至一些校企合作用人单位也有这样的看法。即使有用人单位与校方签订相应的校企合作协议,认为可以在高职实习生中挖掘高级技术人才与管理人员,实际上从对实习生的工作分配来看,没有充分利用高职实习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一些用人单位滥用《若干意见》第12条的规定规避法律责任。某些长期“缺工”的企业并非他们用工困难,而是他们的用工成本定价过低。他们在职业院校发现了一个廉价无偿劳动的富矿,高职实习生不具备法劳动主体资格,可以随意支付报酬甚至不支付,加班可以是常态,加班津贴可发可不发,不用缴纳五险一金,劳动可以无保障,直接就上岗,出了事故不算工伤。一些用人单位甚至以顶岗实习鉴定为要挟,侵害高职实习生的休息权、劳动保障权等权益。
三、顶岗实习中高职生受损劳动权益的救济路径选择
当前是“权利话语”时代,各种权益交织在一起构建了一个“权利”社会。纠集的权益时常冲突矛盾,这时就涉及到权利的救济。权利有救济是对受损权益的恢复,有救济的权利才是有保障的权益。以下将从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两个维度探寻高职生顶岗实习中受损劳动权益的救济路径。
(一)源于公力的救济
立法救济。立法救济关键在于在立法方面要解决有关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主体资格界定方面法律规范的内容冲突问题,确认高职实习生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以期权益救济时有法可循,法律鞭长可及。《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与《若干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内容相互冲突,直接导致了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法律保护的“悬空”。摆脱这种“悬空”状况,必须解决冲突,完善实习生劳动权益方面的立法。可以借鉴德国劳动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体例,将在用人单位实习的高职生认定为特殊的劳动者,虽然没有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基于高职实习生对实习单位的从属关系,其实习劳动权益同样可以获得《劳动法》等法律规范的保障[5]。立法障碍的清除,可以化解高职实习生因劳动主体资格的不确定而不能享受工伤保险的难题,使其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安全得到充分保障。
司法救济。一方面,需要加快完善我国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步伐,确定高职实习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法》主体资格。另一方面,在法律“真空地带”被填补之前,对已经发生的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受侵案件,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在“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有必要将高职实习生纳入弱势群体的保护范围,强化司法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救济高职实习生受损的劳动权益。德国联邦劳动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认为如果实习学生在用人单位管理之下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则认定二者之间构成劳动关系。我国河南劳动者权益保护审判庭法官也主张,在审理实习生因工伤害案件时,可参照《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46条规定给予补偿。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到的伤害按照工伤处理有利于更好地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二)依靠私力的救济
商业保险的追加将是高职生受损劳动权益的有效私力救济。涉及高职生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保障的保险主要包括:人身意外保险,雇主责任险和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其中,雇主责任险这一类险种理赔范围广,可以覆盖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伤害事故。高职院校在学生离校实习之前,除了对学生做好系统的入职教育外,还必须为每一个实习学生投保。企业在接受顶岗实习学生时,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等险种降低风险也是必须的。为了更好地维护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权益,在《劳动法》没有确定高职实习生是否与实习企业形成劳动关系之前,高职生实习险有必要通过强制性法律规范的规定要求凡是参加顶岗实习的高职学生都必须依法参险,化解学生实习风险。
四、结语
近年来高职生在顶岗实习期间普遍遭遇了同工不同酬、强迫加班、劳动无保障、权益受侵难救济等困境,如不及时摆脱这些困境,参与顶岗实习的高职学生将被贴上权益难以保障的“廉价试用品”的标签,高职院校将背负“低廉劳动力蓄水池”的不良声誉,既不利于高职学生的全面发展,也有悖于高等职业院校的办学宗旨。所幸的是,目前,对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困境的公共意识已经有所提高,救济径路已经开始探寻。广州省已经出台的了专门规范高校实习生实习活动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大学生实习见习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教育校企促进办法(试行)》已经正式出台。2015年全国“两会”期间,政协委员吴海燕就实习生劳动保护提出了建议,主张应当尽快在《劳动法》和《教育法》中明确对职业学校和大学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随着法律规范的完善,高职实习生劳动权益将获得全面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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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吴雪萍.基础与应用――高等职业教育政策研究[M].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7:21.
[5]何小勇.实习劳动的法律规制探讨――以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为切入点[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10(6):109-118.
AbstractByreasonofvocationalcollegestudent’semployee-studentdualidentityduringpostpractice,itishardtodefineiftheseinternshaveestablishedlegalemploymentrelationshipwiththeemployingunits.CurrentChina’sLaborLawandotherlegalnormforadjustinglaborrelationshipdonotgiveaclearregulationforvocationalcollegestudenttoclearthelaborsubjectqualificationduringpostpractice.Hence,howtoguaranteevocationalcollegestudent’slaborrightsandinterests,suchaslaborrighttolaborrewards,righttorest,rightoflaborinsurance,andtoprovidelegaladvocacychannelsforthosebeinginfringedonlaborrightsisurgentsubjectforcomprehensiverealizationofparticulartalentcultivationofhighervocationaleducation.Basedonthecurrentstate,therearetworeliefchannels:Thefirstislegislativeandjudicialrelief,thesecondistosignthetripartiteinternagreement,addtocommercialinsurance,andestablishlaborrightsandinterestssecurityandearlywarningmechanis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