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损失、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财务安排。
2.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
3.从风险管理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或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
二、保险的要素
(一)可保风险的存在
可保风险是指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特定风险,也称可保危险或保险危险。理想的可保风险应具备以下六个条件:
1.风险应当是纯粹风险。
2.风险应当具有不确定性。
3.风险应该使大量标的均有遭受损失的可能。
4.风险应该有导致重大损失的可能。
5.风险不能使大多数的保险对象同时遭受损失。
6.风险应当具有现实的可测性。
(二)大量同质风险的集合与分散
保险风险的集合与分散应具备两个前提条件:
1.大量风险的集合体。
大量风险的集合,一方面是基于风险分散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是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原理在保险经营中得以运用的前提。
2.同质风险的集合体。
所谓同质风险,是指风险单位在种类、品质、性能、价值等方面大体相近。
(三)保险费率的厘定
保险费率厘定主要是根据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某一保险标的的费率,确定保险人应收取的风险保费。而保险产品定价,除要考虑风险状况外,还要考虑其他的因素,影响保险人定价的其他因素包括:市场竞争对手的行为、市场供求的变化、保险监管的要求和再保险人承保条件的变化等。
当然,保险费率的厘定是保险产品定价的基础。
(四)保险基金的建立
保险的分摊损失与补偿功能是建立在具有一定规模的保险基金基础之上的。保险基金是用以补偿或给付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体自然规律所致的经济损失、人身损害及收入损失,并由保险公司筹集、建立起来的专项货币基金。
就财产保险与责任保险而言,表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总准备金和其他准备金几种形式;就人身保险准备金而言,主要以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形式存在。此外,从为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原则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也属于保险基金的范畴。
(五)保险合同的订立
三、保险的特征
(一)经济性
保险的经济性主要体现在保险活动的性质、保障对象、保障手段、保障目的等方面。保险经济保障活动是整个国民经济活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其保障对象即财产和人身直接或间接属于社会生产中的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两大经济要素;其实现保障手段,最终都必须采取支付货币的形式进行补偿或给付;其保障的根本目的,无论从宏观角度还是从企业微观的角度,都是为了有利于经济发展。商业保险公司追求利润化,必须是建立在保脸经济效益与提高社会效益相一致的基础上。
(二)互助性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特性。
(三)法律性
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保险行为是双方的法律行为;保险行为必须是合法的;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有行为能力;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
(四)科学性
现代保险经营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等科学的数理理论为基础,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准备金的提存等都是以科学的数理计算为依据的。四、保险与相似制度比较
(一)保险与互助保险
互助保险,即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这种互助形式曾存在于古今各种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之中。如古埃及建造金字塔石匠中的互助基金组织、古罗马的丧葬互助会;中世纪的工匠行会、商人行会、宗教行会、村落行会等各种行会。
保险与互助保险的共同性主要表现为:
(1)保险与互助保险均以一定范围的群体为条件;
(2)保险与互助保险均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性质。
差异主要表现为:
(1)保险的互助范围以全社会公众为对象,而互助保险的互助范围则是以其互助团体内部成员为限;
(2)保险的互助是其间接后果而不是直接目的,而互助保险的互助则是直接目的;
(3)保险是按照商品经济原则,以盈利为目的而经营的商业保险行为,而互助保险则是以共济为目的的非商业活动。
(二)保险与社会保险
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1.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共同点表现为:
(1)同以风险的存在为前提。
(2)同以社会再生产人的要素为对象。
(3)同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制定保险费率的数理基础。
(4)同以建立保险基金作为提供经济保障的物质基础。
2.人身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表现为:
(2)行为依据不同。人身保险是依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而社会保险则是依法实施的政府行为,享受社会保险的保障是宪法赋予公民或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
(3)实施方式不同。人身保险合同的订立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除少数险种外,大多数险种在法律上没有强制实施的规定。而社会保险则具有强制实施的特点,凡是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社会成员,必须一律参加,没有选择的余地,而且对无故拒交或迟交保险费的要征收滞纳金,甚至追究法律责任。
(4)适用的原则不同。人身保险强调的是“个人公平”原则。社会保险强调的是“社会公平”原则。
(5)保障功能不同。人身保险的保障目标是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对保险事故所致损害进行保险金的给付。而社会保险的保障目标是通过社会保险金的支付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即生存需要,因而保障水平相对较低。[考试大整理]
(6)保费负担不同。人身保险的收费标准一般较高。而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通常是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的。
(三)保险与救济
保险与救济同为借助他人安定自身经济生活的一种方法。
两者的根本性质是不同的。
1.提供保障的主体不同。保险是一种商业行为;救济包括民间救济和政府救济。
3.提供保障的可靠性不同。被保险方能得到及时可靠的保障;而民间救济则是一种单纯的临时性施舍,任何一方都不受法律约束。
4.提供的保障水平不同。保险的补偿或给付水平要根据损失情况而定;同时,与投保人的交费水平直接相联系。至于政府救济,要依法实施,但一般救济标准很低,通常依当地的最低生活水平而定。
(四)保险与储蓄
1.消费者不同。
2.技术要求不同。
3.受益期限不同。
4.行为性质不同。是一种互助行为;而储蓄是个人留出一部分财产做准备,以应对将来的需要,无须求助他人,完全是一种自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