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相当重要,那么投保时具体应该告知哪些内容呢?
付雪颖:
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法定义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全面、真实地告知保险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健康状况、财务状况、职业类别、保险经历等,保险公司将据此进行风险评估并且最终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承保。
我们都知道保险合同是一种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是其核心内容,既然说如实告知是法定义务,那么可以展开谈谈如实告知义务的法律依据吗?
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由此可见,虽然不同投被保人的具体权利义务由保险合同的条款决定,不能一概而论,但如实告知是所有客户投保时都应当承担的义务。
此外,第十六条还明确了因故意、重大过失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后果:(1)“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2)“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3)“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这些法律规定既有利于使得投保人明晰告知义务来减轻其负担,也有利于使保险人知悉真实情况来正常评估风险,很好地界定和平衡了双方的权利义务。
常听说保险法中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未如实告知是否会影响不可抗辩条款的履行?
是的,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也就是常说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但对于不如实告知的情况并不适用该款规定,相反按照该条的第四款、第五款,投保人故意或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是无需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
由此可见,如果订立合同时投保人由于种种原因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不但可能丧失保险保障,还可能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后无法获得赔偿。
那在您从业的过程中,遇到的常见的如实告知的误区有哪些呢?
第一种是客户可能想着“图省事”,所以健康询问一率填否,以为只要保单承保了就能得到保障,不如实去告知自己情况;
那如果告知时确实忘记了一些事项,那后续如果想起来发现是需要告知的,怎么办呢?
这种情况是可以通过我们保全端进行补充告知,会根据补充告知的内容重新对保单进行评估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