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融资人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若建设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则该施工企业应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建设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后的余额缴纳建筑安装营业税。
(2)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所称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纳税人采用“建设—移交”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3)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中的建筑业营业税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以项目的建设方(投资方)为纳税人。
(2)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分别以建设方(或投资方)和施工企业为纳税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九条纳税人实行BT模式的,营业额按以下方式处理:
(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为计税营业额。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该施工企业为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总额或取得的分包款。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总额或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第三条规定:“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在项目移交时从项目业主取得的营业额(包括工程建设费、融资费、管理费、合理回报等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按照建筑业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第四条规定:“BT模式中的投融资人应当作为BT模式融资建设项目的总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并在项目移交结算价款时按规定开具“建筑业专用发票”。
(1)投资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程完工交付项目发起人的,对投资者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款。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项目发起人所有,投资者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论投资者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若投资者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扣除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购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纳税人从事建设—移交(BT)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鉴于BT业务特点,其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可在实现收入时分期按比例扣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和工程项目管理营业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12]129号)规定:
一、建设工程项目投融资建设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
计税营业额为投融资方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二、工程项目管理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
工程项目管理,是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单位受项目业主(或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人)的委托,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表项目业主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工程项目管理和竣工验收等进行的管理工作。
(1)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投标、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的,应按照“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计税营业额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单位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工程施工费用、管理费用、勘察、设计、监理费用、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违约金等收入。
(2)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受托从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具体管理工作的,按照“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交付业主,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下同)。
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获得政府特许项目建设权的投融资人,按以下方式征收营业税:
五、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政府或其委托的项目发起人(以下简称“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投资者负责建设资金的筹集和项目建设,并在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后移交给项目发起人,由项目发起人按合同约定分次支付回购价款。对此类建设项目分别以下两种方式征收营业税:
(1)投资者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工程完工交付项目发起人的,对投资者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2)建设用地使用权为项目发起人所有,投资者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无论投资者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投资者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项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一、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投融资人参与项目施工的,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工程总承包资质,均应作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营业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项目的建设方(或投资方)与施工企业为同一单位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以实际取得的回款项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额征收营业税,施工环节不再征收营业税。(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建设方(或投资方)将建筑安装工程承包或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建设方(或投资方)在取得业主支付回购款项时按扣除支付给施工企业工程承包额或分包价款后的余额作为计税营业额,施工企业计税营业额为工程承包额或取得的分包价款。
三、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所取得收入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一、“建设-移交”项目定义
(一)属于政府工程项目,包括企业搬迁、危房拆除、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投资人负责项目建设全部资金的筹集和项目的建设或管理
二、营业税政策规定
(一)征税税目
(二)计税营业额
计税营业额为投资人提供应税劳务向政府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下列情况除外:
1.投资人将建筑安装项目承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其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款可以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施工企业提供建筑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对采取BT模式进行项目建设,其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后交付项目发起人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
二、以项目发起人的名义立项建设,无论投融资人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对其应认定为建筑业总承包方,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投融资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回购款项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BT模式税务处理的总结三点
通过对以上各地对BT模式的税务处理,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
1、从工程建设角度按建筑业征收
二是按投资方收取的回购款差额征收。比如《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税收政策的公告》就是这样规定的:1)对“建设—移交”投融资建设模式中获取建设特许权的投资建设方(以下简称投资方),应认定为建筑工程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2)对投资方将工程承包给其它施工企业的,按取得的回购价款减除支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后的余额征收建筑业营业税。所称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
2、从项目立项人角度按销售不动产、建筑业、服务业-代理业征收
根据立项人不同分别采取按“销售不动产、建筑业、服务业-代理业”的征收方法,这是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理解。《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BT方式建设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中,是这样规定的:1)以投融资人的名义立项建设,工程完工交付业主的,对投融资人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2)以项目业主的名义立项建设,对投融资人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总承包资质,均应认定为建筑工程的总承包人,按“建筑业”税目的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同时项目业主委托投融资人建设的行为属于委托代建行为,对投融资人应按照“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计税营业额为取得的全部回购价款(包括工程建设费用、融资费用、管理费用和合理回报等收入)扣除代建工程成本后的余额。3)按BT方式建设的项目,其工程建设中的建筑业营业税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3、从投资、融资角度按建筑业、金融保险业征收
在未见诸于文件的实际操作中,有些税务机关还根据投资人工程项目的融资特性,分别采取按建筑业和金融保险业征收。对于建筑施工部分,按建筑业征收。由于BT工程是通过融资进行项目建设的一种投融资方式,根据约定,投资人取得的回购款中肯定有一部分是政府为补偿投资人资金使用成本或风险成本而支付的利息,按营业税政策规定,对于这部分收入,投资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