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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0河北
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明确: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可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在本案中,涉案车辆安全统筹合同虽然具有类似商业三者险的作用和功能,但该合同是某平运输公司制定的安全统筹合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一审判决某平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未经许可,禁止其他公众号转载】
案件索引
裁判要旨
合同具有相对性,合同仅对缔约方产生效力,除合同当事人外,任何其他人不享有合同上的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上的义务。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可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在本案中,涉案车辆安全统筹合同虽然具有类似商业三者险的作用和功能,但该合同是某平运输公司制定的安全统筹合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保险合同,一审判决某平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