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否需要投保人本人签字盖章后生效?保险合同订立时,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签名有效。未经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签字的,在法定情况下仍然有效。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未经本人签字或者盖章订立保险合同的,但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名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无效。但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的,视为其认可代为签名或者盖章的行为。
保险人或保险代理人代表投保人填写保险单证,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的,代表保险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是,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代理人有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当事人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订立合同的,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同意并确认保险金额”可以采取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可以在订立合同时作出,也可以在订立合同后予以认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确认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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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王政豪律师,中华律师协会重要会员,河南定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2003年西北政法大学法律本科毕业,2004年9月经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于2005年2月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编号:A20044013290371);经河南省司法厅许可,颁发律师执业证书(执业证号:14103201810059276)。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