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介绍了专利在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核心作用的原因,并介绍了可专利性这一互联网金融专利保护的难点问题;本文根据专利检索数据,对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专利申请的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专利
1、互联网金融的含义及其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互联网金融,望文生义,是指互联网技术与金融服务相结合产生的金融服务形式。但是其具体内涵和外延边界,并不容易厘清。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分析小组所作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的专题二中,对互联网金融的内涵有如下说明:当前,业界和学术界对互联网金融尚无明确的、获得广泛认可的定义,但对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典型业态分类有比较统一的认识。一般来说,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广义的互联网金融既包括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也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仅指互联网企业开展的、基于互联网技术的金融业务。
分析上述说明,可以看出,广义的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包含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两个概念内涵的结合,例如互联网支付,实际上是以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信息流通的方便性,便捷的实现现实世界中必须面对面完成的支付,是原有支付模式与互联网技术直接结合的产物。由于互联网和金融这两个概念在现实生活中所指向的实体都在不断的发生演变和进化,因此,互联网金融的外延或者说具体表现形式,也会随着这两个名词所代表的实体的而发生演变和进化。例如,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出现,就对互联网支付展现了全新的样貌;可以预料的是,当物联网成为互联网的一部分时,互联网支付的具体实现方式也会产生新的样式。
从上面两种情况可以看出,在互联网金融这一崭新领域,金融服务需求提供了方向和目的,互联网技术则提供驱动;由于互联网技术属于作为活跃发展的技术领域,其发展必然会对互联网金融提供源源不断的发展动力,使其面貌日新月异。在这一发展过程中,涉足互联网金融的市场主体,必然会在互联网金融的具体实现方式、新的服务类型等多个方面展开你追我赶的激烈角逐。
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公开性,以及便于模仿,在互联网金融的高速竞争过程中,大多数市场主体必然考虑求助于知识产权保护,以尽可能巩固技术领先地位,乃至垄断某种服务方式、服务类型。
2、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的类型选择
在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下,以何种知识产权类型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保护,是一个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要分析清楚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实现互联网金融的服务过程中,需要依赖哪些知识、信息。
首先,互联网金融涉及的大多数技术方案属于软件技术。
软件技术最主要的特点,是易于实现,或者说,创意和实现之间的距离非常短。在这种技术模式下,好的创意往往是技术方案至关重要的部分,而具体的技术实现则相对简单。
其次,许多互联网金融服务是基于对互联网搜集的海量信息实现的。
基于互联网进行原始数据搜集,并在大量原始数据的基础上进行数据挖掘,获得有价值的二次数据,已经是这个时代的重要技术标志,社会已经进入所谓大数据时代。
2.1商业秘密在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可以看出,商业秘密实际上可以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此外,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实现金融服务的方法、系统以及装置等,也有可能成为商业秘密的保护客体,更具体的说,可以作为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但是,采用技术秘密的保护方式,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明显的缺陷。
首先,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技术方案许多具有可见性,使其无法作为技术秘密保护。
其次,互联网技术属于热点技术领域,一项技术方案即使不具有可见性,但英雄所见略同的概率极高。当其他企业某种技术方案申请了专利,则作为技术秘密保护的企业就处于被动的状态。
因此,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商业秘密适于保护来自互联网的各类数据信息,但是不太适于保护技术方案本身。
2.2软件著作权在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
但是,软件著作权保护亦有明显的缺陷。
首先,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是软件的表达形式,即一行行的代码及其组织结构,但每一个程序都蕴含的技术方案才是技术方案的本质,而这恰恰是软件著作权无法保护的。
仍然以“一键购物”技术为例,有了一键购物的技术构思后,实现该技术软件可以有无穷多个,每一个都可以有差异很大甚至完全不同(例如换一种编程语言)的代码形式,如果使用软件著作权保护一键购物技术,则竞争对手只要不用反向工程照抄源代码,就可以轻易的绕开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可以看出,软件著作权对保护技术方案实际上力有不逮,其能够预防的一般仅仅是最拙劣的技术“跟进”方式,即完全的或者部分的抄袭。
其次,软件技术本身的易于实现性,使软件著作权保护的目的落空。
如前所述,软件技术使新的技术改进从构思到实现的过程极为简单易行,这种状况下,各种技术尝试以极快的速度展开,在借鉴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获得新的、优于原先方案的软件编程方式可能性很大;而软件著作权仅仅保护表达形式,无法阻止他人借鉴自己的技术方案。
2.3专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优势
首先,专利可以保护到是技术方案的构思本身,使其具有更大的保护力度。
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利,属于软件专利的范畴,在这个领域,专利一般是围绕流程图来撰写的,而流程图反映的是技术方案的整体构思,可以覆盖不同的软件表达形式。此外,通过有经验的代理人对技术本质的挖掘,还可以将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进行进一步的提升,获得远超原技术方案本身的保护范围。
其次,通过专利撰写的技巧,往往可以获得保护基本构思的效果。
当然,其他公司当然仍然有机会对一键购物技术进行改进,但是,这些改进必须在亚马逊公司专利的基础上进行,根据专利保护的规则,顶多形成和亚马逊公司的交叉许可;而对亚马逊公司而言,由于该技术带来的便利性如此重要,可以预料,其不愿签订这样的交叉许可协议或者提出苛刻的条件,这样,亚马逊就在竞争中拥有了明显的优势地位。事实上,苹果公司在其AppStore上使用一键购物技术是缴纳了许可费用的。
由于专利保护的上述优势,选择专利进行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该领域主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如前所述,专利是互联网金融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重点考虑的保护形式。在专利法律领域,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利大多数应当归入电子商务专利,对互联网金融领域专利保护难点的讨论,事实上就是对电子商务专利保护的探讨,因为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利,其主体是电子商务专利的一部分,从专利法角度而言,并无超出电子商务专利保护的特殊性。
电子商务专利保护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逐步产生,在2000年左右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突然爆发,并迅速在专利法律领域形成热点问题的议题。这一议题中的若干问题仍然没有完美的解决,但总体上已经形成了基本的共识。
电子商务领域的技术方案,从技术的表现形式上,一般属于软件形式;从其内容而言,一般又属于商业方法。而软件与商业方法是否可以、以及是否合适作为专利保护的客体,曾经存在广泛争议。对软件与商业方法(仅仅限于电子商务)的专利保护,是经过了美国、欧洲等先发国家长期探索后实现的,再由专利保护的国际化趋势,逐渐为各国——包括中国——所接收。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各国的具体作法并不完全相同,在一些关键问题上取得共识的同时,也仍然存在一些尚处于模糊地带的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的法律实践予以厘清。在此仅仅对该问题的基本性质予以介绍。
1、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即:可专利性)的探讨
所谓“是否属于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是在探讨某个专利申请的实体内容具有专利法所要求的实体条件,即三性之前,讨论其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如果不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对象,则无需对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判。有时,又将该问题称为“可专利性”问题。
对专利申请是否能够使用专利保护,专利法规定了若干条件。从实体条件而言,就是一般所说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然而,在对一项申请进行上述“三性”评价之前,首先需要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对一项专利申请的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可以保护的客体进行判断。按照《专利审查指南》的说法,即对其是否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申请”进行判断。其中专利法第二条规定了可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若干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上述第二条、第二十五条,均与判断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申请是否属于专利法保护的客体有关。
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若干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其中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
1.1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利申请,就其技术承载形式而言,一般属于软件专利,或者说涉及计算机程序的专利;而软件技术是否属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本身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软件和计算机程序并不是完全等同的概念,但是一般意义上,将软件视为运行在计算机中的程序对讨论大多数问题并无影响,因此,本文将两者视为等同概念。
在过去,对软件是否可以申请专利存在广泛的误解。例如,笔者在2005年参加专利代理人业务培训期间,仍然有很多专利代理人认为软件技术不能申请专利。
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注意,不是“计算机程序本身”)的审查作出了若干规定,其中对“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有如下说明:“本章所说的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通过计算机执行按上述流程编制的计算机程序,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解决方案”。可见,所谓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在概念上要对计算机外部对象或者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者处理。其中的外部对象自然是计算机系统之外的对象,无疑是脱离了程序或者计算机内存储的信息的对象;而内部对象包含什么,是否可以仅仅是计算机内部包含的信息,却并不明确,而这一点无疑对软件专利的可专利性范围存在明显的影响。
其中,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有4个,分别是“一种控制橡胶模压成型工艺的方法”,“一种扩充移动计算设备存储容量的方法”,“一种去除图像噪声的方法”,“一种利用计算机程序测量液体粘度的方法”。
在举例作为不予授予专利权的5个例子中,包括“一种以自定学习内容的方式学习外语的系统”,根据该例子,一个能够对用户输入的重组后的句子进行评价并输出评分的计算机系统,并不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
可见,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利申请作为涉及计算机程序(即软件)的专利申请,对是否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申请的把握,并不能机械的依据《专利审查指南》在上述第二部分第九章给出说明和实例进行判断。
1.2互联网金融领域专利申请,就其内容而言,一般属于商业方法。商业方法在何种情况下具有可专利性是一个相当棘手的问题。
对于商业方法,同样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说的“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一章4.2节“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例子中,就包含“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济等方面的管理方法及制度”。例如,如果将一种对商品进行打折返点促销的实施方案整理为专利申请提交,不涉及任何互联网方面的内容,则明显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在各国均不能授予专利权。有疑问的是,使用计算机设备以及利用互联网等通讯手段实现的商业方法(即电子商务,包括互联网金融中的各种技术方案),其中包含了若干技术特征,是否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如何判断一个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由于具有上述技术特征而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申请,而另外一些尽管也具有某些上述特征却不属于可以授予专利权的申请?
2、对电子商务领域的专利申请授予专利权是否能够达成专利法促进技术发展的目的?
与前述对可专利性的探讨不同的另外一个分析角度,是从商业方法专利对技术发展所起的作用上,对其进行的探讨。
3、电子商务专利存在的其他问题
电子商务专利的特殊性,使其在侵权形式、侵权判断、管辖等方面均存在与传统专利的显著不同。
例如,在侵权形式上,一般电子商务专利中,涉及多个相互之间通过网络连接的行为主体,他们各自的行为相互配合,才能构成被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侵权行为,这就需要思考是否需要以间接侵权、共同侵权等特殊侵权形式分析侵权行为。
在侵权判断上,电子商务专利一般均采用功能限定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使确定权利保护范围常常不明确,如何处理功能限定特征的范围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在管辖上,由于电子商务的技术方案借助互联网实现,具有跨地域性和无国界性,使管辖问题非常复杂,当地域范围处于不同的法域之下,以及侵权行为需要多个主体共同完成,而各个主体又处于不同的法域时,在管辖上问题就更加复杂。
4、专利律师针对电子商务专利的特殊问题采用的对策
4.1尽量以“技术”的形式呈现商业方法
尽管各主要专利法域均对商业方法专利予以认可,但是,都需要以不同方式确认其中包含有“技术性质”,因此,突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性质是构成专利法保护的“技术方案”以及避免被视为“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从而排除可专利性的最有效的手段。
4.2避免被划入商业方法专利的类别
例如,一个事实上是进行股票交易撮合的专利申请,在专利分类依据的摘要以及权利要求,技术领域等部分(负责专利分类的审查员通常以这几部分的文字作为分类依据),均不采用股票交易等字眼,代之以“数据对象匹配”等,但在实施例以及处于较后位置的从属权利要求中,则落实到股票交易,看上去股票交易撮合仅仅是这个系统的一个应用实例。
上述作法是否能够起到实际作用?笔者曾经在会议上与资深审查员进行讨论,他们表示会有作用。处于不同分类号的专利申请对实际专利审查中可专利性判断有相当的影响,并且对对比文件的检索范围也会有一定影响。
4.3根据各国专利法的不同要求,采取较为周全的撰写方案
许多先进企业申请专利的重要目的,是要在欧美日等国家获得专利保护,因此,在中国专利申请过程中,就需要考虑这些国家的一些审查上的标准。一般而言,中国专利申请人比较重视美国专利审查的要求。例如,中国专利申请人长期要求采用“方法+虚拟装置”两套权利对应权利要求的写法,这种写法根据中国的《专利审查指南》都被视为方法专利,并不会因为采用“装置”的写法而视为存在与方法权利要求有区别的实体装置。但是,在美国专利审查制度下,这种写法存在明确的意义,因此,中国专利申请人大多数坚持要求采取这种写法;这种撰写方式从一些确实需要进入美国的企业传播到其它企业,形成了一种固定的撰写模式,尽管对于并不打算进入美国的专利申请并无意义。
另外,在美国专利制度下,为了实现侵权取证,往往还要撰写一套包含计算机硬件系统的专利,这种权项也成为许多企业的撰写要求。
三、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专利申请的状况
需要说明,国际专利分类号是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对专利申请所处的技术领域进行分类后给出的。国际专利分类表是目前国际上最常使用的专利分类依据,该分类表会根据产业发展情况,每隔十年进行调整。
根据国际专利分类表,将专利申请按照部、分部、大类、小类、大组、小组逐级给出分类号。属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利申请归入G06Q40/00;该分类为大组,在该分类下还有若干小组,小组继承大组的含义并继续细分。对一份专利申请的分类可以只分到大组级别,也可以细分到小组。
G06Q小类的含义为: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
G06Q分类下的40/00大组在符合以上G06Q的含义的基础上包含如下专利申请:金融;保险;税务策略;公司或所得税的处理;
G06Q40/00大组下又有若干小组,这些小组继承大组的含义并继续细分,包括:
G06Q40/02银行业,例如,利息计算、信贷审批、抵押、家庭银行或网上银行;
G06Q40/04交易,例如,股票、商品、金融衍生工具或货币兑换;
G06Q40/06投资,例如,金融工具、资产组合管理或者基金管理;
G06Q40/08保险,例如,风险分析或养老金
本次检索中,采用如下检索式:
FLH:(G06Q40/00ORG06Q40/02ORG06Q40/04ORG06Q40/06);
其含义为:检索分类号为G06Q40/00或者G06Q40/02或者G06Q40/04或者G06Q40/06的专利申请;检索的专利文献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公开文本。
采用上述检索式作为互联网金融专利申请的检索分析依据的理由如下:
由于以上原因,采用上述检索式能够反映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利申请的基本情况。
本次检索日期为2015-3-9,采用国内常用的专利检索网站www.soopat.com检索;共获得符合上述检索式下总共2401项专利申请文件,涉及申请人1236名。以下分析即依据所获得的这些专利申请文件进行。
1、申请人情况分析
表1:申请量6件以上(含6件)申请人统计表
以下是本次检索中,申请量在6件以上(含6件)的专利申请人的列表如下:
序号
申请人
专利数
企业类型
所在地区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7
传统金融企业
北京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16
3
苏州德融嘉信信用管理技术有限公司
79
金融服务企业
江苏
4
北京派瑞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69
NPE
5
三竹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42
科技企业
台湾
6
冲电气工业株式会社
36
日本
7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31
上海
8
美国银行公司
21
美国
9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
深圳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11
乔美国际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商务企业
12
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浙江
13
北京飞天诚信科技有限公司
14
浪潮齐鲁软件产业有限公司
济南
王美金
个人
广东
16
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黄金富
香港
18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
上海合康软件有限公司
20
上海合康科技发展实业有限公司
维萨美国股份有限公司
22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3
太原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
山西
24
李东声
25
微软公司
26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谭希韬
28
发现控股有限公司
南非
29
乔美国际网路股份有限公司
30
西安交通大学
西安
北京易路联动技术有限公司
32
远光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33
第一数据公司
3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5
电子湾有限公司
金蝶软件(中国)有限公司
37
瑞士再保险公司
瑞士
38
欧睦技术公司
39
东莞市科达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40
美国银行和许可股份有限公司
41
万事达卡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商业机器公司
43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
四川
44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45
深圳市雁联计算系统有限公司
46
上海众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47
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
48
北京思创银联科技有限公司
49
北京握奇数据系统有限公司
50
王忠杰
黑龙江
51
广东源恒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52
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53
索尼公司
54
周绍君
55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56
徐晓彬
57
维萨国际服务协会
58
谭希妤
59
西部联合公司
*企业性质按照企业网站的介绍确定,个人尽量按照其实际所在的企业情况归类,对于人无法找出企业信息的个人,直接归入“个人”;
*所在地区按照专利申请著录项目页提供的地址申请人地址确定。
1.1申请人的地域分布
图3示出上述统计的申请量6件以上的中国内地企业的省区分布比例。
1.2申请人的行业分布情况
申请人的行业情况是对互联网金融专利申请分析的重要方面。根据不同企业在互联网金融中扮演的角色,参考企业申请专利的目的,将这些企业划分为如下几种类型:
传统金融企业:这些企业是目前金融行业的主体企业,需要借助互联网改造自己的业务;
科技企业:这类企业主要从事互联网领域的技术研发,更偏重于技术本身,这些技术也包括为金融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的业务,但不是主要业务;由于在互联网金融中扮演的角色没有明显区别,将科研院校也归入科技企业;
电子商务企业:这类企业直接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业务运营,需要借助对互联网的理解,以互联网金融的形式踏进金融行业,它们与互联网金融具有最为密切的关系;
图4示出申请量6件以上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布图;图5示出申请量6件以上企业中不同类型企业的申请量占比。
*NPE企业存在大量发明、实用新型同时申请情况;
*无法归纳所属企业类型的个人申请共32件没有计入;个人申请多数为两个申请人,其申请量存在重复计数的情况;淘汰这些数据对分析结论没有明显影响。
可以看出,在统计的申请人中,科技企业的数量占据半数以上,说明具有专利意识的科技企业数量很多;与数量占半数以上相对照,科技企业的申请量占整个申请量的34%,这是由于科技企业的规模仍然较小,限制了其研发和专利申请的投入。
传统金融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在第二位,占25%,但其规模大,建立了稳定的专利申请机制,其申请量最大,在申请数量上占比为43%。尤其是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大型金融企业,是本类别专利申请的绝对大户。
金融服务企业在统计的申请人中占7%,申请量占11%;这些企业大多数为具有某个领域的技术背景的企业,考虑到此类企业的绝对数量本身就很少,说明它们对本领域的专利申请的重视程度非常高。
NPE企业尽管只有1家,但申请数量上却占7%,甚至高于电子商务企业的申请数量。实际上,NPE企业存在大量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申请的情况,其实际申请的技术方案有很大的折扣,另外,NPE对专利申请的审查要求更为熟悉,善于规模性的制造专利。该NPE企业的许多专利申请都是相近方案的同日申请,服务于其追求申请数量和对关键技术点的绝对掌控的目的。
当然,企业申请电子商务专利申请的申请成功率的方法,还包括前面提及的尽量使专利申请避开典型的属于电子商务专利的分类号,如G06Q;一般认为,审查员对于属于G06Q类别的专利申请的尺度更为严格。
根据该文提供的数据,在被驳回而要求复审681件案件中,以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为依据的占74.6%,以专利法第二十五条为依据的占1.17%,驳回法条为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占19.53%。专利法第二条第二款以及专利法第二十五条所涉及的均为“可专利性”的问题。
也就是说,在因为驳回而进入复审阶段的案件中,75.77%的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驳回,是由于“可专利性”的问题,可见,国家专利局审查员对此问题的把握非常严格。
为了与国家专利局的“可专利性”尺度相对比,该文还对上述进入复审阶段案件中存在美国、欧洲同族专利的申请在美国、欧洲的申请情况进行了研究,根据该研究,有美国同族专利的360件专利申请中,美国专商局(USPTO)评述创造性的案例占88%;欧专局(EPO)评述创造性的占85%。说明在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把握上,国家专利局目前比美国专商局(USPTO)和欧专局(EPO)远为严格。
图7:本检索范围内的申请量年度变化
3、申请趋势变化情况及据此对不同企业申请策略的简单分析
上图为根据申请日获得的检索范围内的申请数量变化趋势图,可以看出,本领域专利申请的数量在2003年前均为个位数,自2003年开始出现迅速增长,直到2006年达到历史次高点,2007年略有下降后再次出现迅速增长,直到2009年达到历史最高点,此后逐年下降,一直到2012年降至较低点,2013年又比2012年略有增长,2014年又有增长。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日起18个月予以公开(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前公开)的一般做法,2013年和2014年还会有一些目前还无法检索到的专利,2013年申请的该检索范围下的专利申请有可能有部分尚未公开,2014年的则可能存在很多尚未公开的申请,因此可以肯定,2012年是近期的历史低点,2013年和2014年则有增长趋势。
从2006年以后,在专利申请量上均是中国公司名列前茅;说明中国企业已经意识到商业方法专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要性。
对各个企业的申请数量的年度变化,还可以简单分析各个企业在该领域的申请策略。
传统金融企业中,工商银行和建设银行始终具于领先地位,并且长年持续申请。说明这些企业建立了可靠的内部专利挖掘机制;也说明这些大型传统金融企业的研发能力持续稳定。
与之相比,一些其他类型的中国公司存在申请量忽高忽低甚至在某些年度昙花一现的情况。
4、典型企业的专利申请的具体分析
在该检索范围内,仍然可以通过阅读专利文件,对各个企业申请专利的侧重点进行分析。以下对两个典型企业的专利申请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4.1传统金融企业—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属于典型的传统金融企业,工商银行目前在该领域申请量最大,且持续申请,说明其具有完整的专利申请挖掘机制。
表2:中国工商银行在本检索范围内的专利申请概况
以下表2是工商银行在本检索范围内内的专利申请概况:
以下图8是中国工商银行年度申请量变化图。
表3:中国工商银行发明专利申请的技术功效矩阵表
技术主题根据专利名称反映的技术主题划分,技术主题所属业务类型的划分受到对银行业务了解的影响,仅仅作为参考。
发明目的根据说明书摘要提供的说明确定。
4.2NPE企业-北京派瑞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考虑到目前国内的专利执法和侵权赔偿数额,此类企业是否能够运作成功,尚难定论;但其专利申请策略值得分析研究。
表3是北京派瑞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符合本次检索范围的专利信息列表。
“G06Q40/00ORG06Q40/02ORG06Q40/04ORG06Q40/06”北京派瑞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专利统计
申请号
申请日
名称
专利类型
200910235833.5
2009.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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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358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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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35828.4
电子票据
无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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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35830.1
混合电子票据
200910235831.6
包含电子部件的电子票据
200910235816.1
在混合电子票据上签名的方法
200910235817.6
在混合电子票据上背书签名的方法
200910235822.7
对电子纸背书签名的方法
200910235823.1
在包含电子纸的信息介质上签名的方法
200910235824.6
对信息介质上背书签名进行认证的方法
200910235825.0
对信息介质上背书签名进行认证的系统
200910235827.X
对信息介质上签名进行认证的方法
200910235818.0
对包含电子部件的信息介质背书签名的方法
200910235819.5
在包含电子部件的信息介质上签名的方法
200910235820.8
在信息介质上背书签名的方法
200910235821.2
在信息介质上签名的方法
200910235853.2
外置安全部件的电子签章
200910235842.4
对包含电子部件的信息介质签名的电子签章
200920246595.3
2009.11.04
对包含电子部件的信息介质背书签名的签名装置
实用新型
无权-未缴年费
CN200920246588.3
包含电子部件的金融票据
无权-主动放弃
200920246590.0
对包含电子部件的信息介质签名的签名装置
200920246593.4
对电子纸背书签名的签名装置
200920246810.X
对含电子部件的介质签名的外置安全部件的签名装置
200920246813.3
外置安全部件对电子部件背书签名的签名装置
无权-避重放弃
200920246816.7
外置安全部件支持对电子部件连续背书签名的签名装置
200920246817.1
外置安全部件支持对电子纸连续背书签名的签名装置
200920246824.1
支持含电子部件的介质连续背书签名的签名装置
200920246586.4
签名装置
200920246592.X
外置安全部件的签名装置
200920246594.9
支持背书签名的签名装置
200920246812.9
外置安全部件支持背书签名的签名装置
200920246822.2
支持连续背书签名的签名装置
200920246823.7
外置安全部件支持连续背书签名的签名装置
200920246589.8
多功能签名装置
200920246596.8
多功能外置安全部件的签名装置
200920246811.4
支持背书签名的多功能签名装置
200920246815.2
外置安全部件支持背书签名的多功能签名装置
200920246819.0
外置安全部件支持连续背书签名的多功能签名装置
60
200920246825.6
支持连续背书签名的多功能签名装置
61
200920246584.5
2009.11.0400:00:00
金融票据
62
200920246585.X
混合金融票据
63
200920246587.9
对电子纸签名的签名装置
64
200920246591.5
对电子纸签名的外置安全部件的签名装置
65
200920246821.8
支持对电子纸连续背书签名的签名装置
66
200920246583.0
包含电子纸的金融票据
67
200920246814.8
外置安全部件对电子纸背书签名的签名装置
68
200920246820.3
对信息介质上背书签名进行认证的设备
200920246818.6
对信息介质上签名进行认证的设备
从上表可以看出,该公司在本次检索范围内的专利申请共有69件,这些专利申请有如下特点:
1、申请日高度集中。前39项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10月23日,均为发明专利申请;后33项专利申请的申请日为2009年11月4日,均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2、申请主题高度集中。所有名称均涉及“电子签名”或者“电子签章”。
从上述特征可以看出,作为NPE角色的公司,该公司对专利申请的“诀窍”非常熟稔。
该公司在相似技术主题下申请大量专利的方式,可以称为“集群申请”。集群申请有如下优点。
1、充分控制某个关键技术节点:通过集群申请,可以控制某个技术关键点的全部可能的技术方案;当这个技术关键点成为技术发展的必然节点时,其它需要使用该技术的企业将难以进行专利规避设计;
前面已经说明,本技术领域专利申请的难点在于需要进行“可专利性”判断。显然,该公司对这一问题有比较充分的了解,其申请的技术方案均有“外置安全部件”、“含电子部件的介质”等实体部件,这样就使其在“可专利性”判断步骤中不会被判定为不具有专利性。
四、结语
以上分析了专利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重要作用,以及当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专利保护的主要问题以及对策,并分析了国内互联网金融领域专利申请的现状。根据这些介绍,可以对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利保护问题作出如下简要归纳:
1、在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中,专利承担着最为关键的角色;
2、在专利的申请过程中,与其它领域相比,“可专利性”是本领域专利申请需要特别考虑的问题;
3、专利律师可以通过专利文件撰写中的若干技巧突出本领域专利申请的“技术性质”,以应对“可专利性”的审查;
4、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审查部门,对本领域的专利申请存在“可专利性”标准过严的问题,在这方面的把握尺度,需要向美国专商局和欧专局看齐;
6、本领域尚缺乏有价值的专利侵权案例,但侵权判断的基本方面可以参考软件技术领域的专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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