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0.专利权ZanderZhao

完成本单元的学习之后,你应当能够:

1.讨论专利制度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2.如想使你的发明发挥杠杆作用,说明获取专利的主要原因;以及

3.根据两个案例研究,讨论专利制度的作用与功能。

1234专利制度和专利的影响(宏观经济观点)

由于专利权的上述排他性,专利经常被比喻为“垄断”。不过,只要保持适度平衡,多数企业家、发明家以及决策者和立法者都会同意:“专利无须向专利权持有人授予垄断权力,多数有关专利的商业规范,都不会不合理地限制或推动对市场的垄断。专利权不是反垄断法字

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正在或已经采用市场经济制度,这种制度允许工、商企业可在法律规定的某种限度内进行自由竞争。企业之间的自由竞争,被看作是满足经济供求关系和服务消费者与经济整体利益的最佳手段。不过,只要有竞争,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的行为。无论占主导地位的政治制度或社会制度如何,在所有国家以及在任何时候,我们都会看到这种情况。

有时,人们会把经济竞争与体育竞争相提并论,因为两者都是以胜者论英雄。在经济竞争中,应由企业以最为经济和最令人(消费者)满意的条件,提供最具实用价值和有效的产品与服务。然而,只有所有参与交易活动的人,都按照一套既定的基本规则行事,才可能取得上述结果。违背经济竞争基本规则的行为,可以有不同的形式:从违法但无害的行为(此举可能出自最具诚信和认真的企业),到蓄意伤害竞争对手或误导消费者的恶意过错,凡此种种。

专利统计资料不是说明专利制度与经济增长因果作用的充分证据。不过,根据经济与合作发展组织(简称OECD)国家的商业研发投资模型,我们可以看到研发(简称R&D)支出水平与授予专利活动两者之间的密切相互关系(参见图1.1)。

自测题1:讨论专利制度与一个国家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人们对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重要性的了解还十分有限。有些人认为,没有专利保护,或者对专利采取较弱的保护,可鼓励技术转让以及通过复制与仿制进行技术学习。其他人则认为:

―专利制度提供了一种机制,鼓励通过直接投资和使用许可来从国外转让技术,这种间接作用是技术学习的有效手段;

―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因产业差异和国情不同,可能需要针对个案进行具体分析;以及

―知识产权保护形势的好坏,对外国直接投资(FDI)有密切影响。低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将妨碍某些类型的投资进入不同行业。

创新与创意是最成功企业的灵魂。就意念本身而言,价值甚微。它们需要得到开发,转化为创新产品或服务,并成功地进行商业化,使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企业(简称SMEs)得以从创新与创造中获利。在把创意和发明转化为可以大幅度提升利润率的具有竞争性产品中,专利的作用举足轻重。

企业还可以运用专利,通过向具备使专利发明商业化能力的其他公司发放使用许可的方式,从使用费中获利。这种方式无须企业对发明的商业化投资,就可以为企业提供源源不断的来自企业雇员的发明收益。

使发明获得专利权的理由可以归纳如下:

自测题2:如你想要使自己的发明发挥杠杆作用,讨论一下获取专利的主要理由。

专利可以使企业和企业家享有以下优势:专有权利;强有力的市场地位;投资的高额回报;发放使用许可的机会;提高谈判实力;树立积极的公司形象。与此同时,你应可以防止他人利用你的创意和发明

案例研究1

自测题3:讨论从本案例所学到的专利制度的作用。

―一个小企业取得成功的故事,至少可以说明专利制度对小型企业的下述功能与好处:

―没有任何自己的领先技术的小企业,可以利用专利制度从另一公司(包括外国公司)获取具有潜在成功机会的技术;

―检索专利信息十分重要,因为它不仅能够为研发提供技术信息,而且还可以为建立商业伙伴和进行技术转让提供商业信息;以及

―专利使用许可,能够为获取额外信息提供机会,这些信息对工程技术人员和初创企业的研发能力建设是极其有用的。

案例研究2

自测题4:从本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专利制度的哪些功能?

这一事例说明,有力的专利保护在吸引资金使新产品商业化方面,是如何发挥重要作用的。在有市场销路和潜在投资者的外国,寻求专利保护也是可取的。研究人员通常不具备商业技能,专利制度可以使之找到适宜的手段,制造利用其发明的新产品,并实现产品的商业化。

1.叙述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和专利保护的条件;

2.用一段文字描述提出专利申请的主要程序步骤;

3.列举专利申请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4.解释专利申请文件各个部分的作用;

5.概括描述专利申请的特征是什么;

6.解释国际专利分类(简称IPC)号对专利检索的作用,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在专利分类和信息检索的国际协调方面所发挥的作用;

7.了解不同国家的专利申请程序,并知悉其所采用的审查制度类型;

8.用100字描述专利申请的不同用途;以及

9.使用专利号检索专利申请。

在第一单元中讲到,专利是国家赋予发明人排除他人在一定的期间内以商业方式利用其发明的权利,以此作为其公开发明的回报,从而使其他人可以从发明中受益。这意味着,专利将发明人对于人类技术知识所做出的全新贡献,作为一个确定的领域奖励给了发明人。换句话说,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或者属于他人所有的知识,不应当授予专利权。专利权应当仅仅给予那些真正新颖的,而且如果没有发明人的显著贡献就不可能产生的发明。

几个世纪以来,在许多国家,专利权是基于国家授予专利的决定而产生的。为了做出这样的决定,各国实行了不同形式的审查制度,以审核这些想要获得专利保护的要求是否有效和合法。

首先,为了获得专利保护,发明必须属于“可专利的”主题。其次,并非每一个新产品或研究成果都自动成为一项“发明”。应当指出,在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应当满足若干法律规范的要求。第一个阐明这种要求的国际条约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以下简称TRIPS)。专利法律制度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绝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中所采用的基本原则和可专利性标准逐渐趋同,将专利申请限制在有可能为人类社会带来切实益处的发明范畴之内。因此,并非所有“发明”都是可以获得专利的。

值得指出的是,在大多数国家法律中,具有可专利性的“主题”,都是通过限定哪些主题不具有可专利性的方式来体现的。任何时候,从“做以前没有做过的事”的意义上鉴别发明的性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形象地说,技术的最新发展,为在人类社会创设专利权之初从未想到过的许多新型发明打开了获得专利权的大门。因此,“可专利主题”的范围应当是十分广阔的。不具有可专利性的主题包括:

―自然界中已存在物质的发现;

―科学理论或数学方法;

―除微生物之外的植物和动物品种,以及基本上属于生物学的植物和动物的繁殖方法,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方法除外;

―方案、规则或方法,例如纯粹的商业方法、表演技艺、玩游戏的智力规则;

―对于人或动物的治疗方法,或实施于人体或动物体的诊断方法(但使用这些方法的产品除外)。

TRIPS协定(第27条第2款)还规定,成员方可以排除对于某些类型发明的专利保护,例如其商业实施违反公序良俗的那些发明。

“如果为了保护公序良俗,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及健康,或者为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在有必要在成员的地域内禁止某些发明的商业性使用的条件下,各成员可以排除这类发明的可专利性,只要这种排除不应当仅仅由于该成员的域内法律禁止该发明的使用。”

例如,一个国家可以规定,即使一种从环境中排除氧气的方法具有某种用途,并且是新颖的、具有创造性和实用性,也不授予该发明专利权。某些发明,例如,(对于人类而言)高度危险的产品,或者可能延误或妨害医疗的外科手术方法,有可能违反“公序良俗”,也可出于政策考虑而排除其可专利性。在这些情况下,立法者可能认为,在商业上禁止这类专利的使用,可能不如在这些领域中专利保护的利益更为重要。

关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的可专利性(TRIPS协定第27条第1款),大多数国家的专利法都包含用于判断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可以授予专利的三个基本标准。这些标准将在第四单元中详述。简单地说,TRIPS协定规定,一项发明必须属于“可专利的主题”,并且应当是:

―新的(或“新颖的”)

―具有创造性的(新的,或者是“非显而易见的”);及

―能够在工业中应用的(或者具有“实用性”,或者是“有用的”)。另外,大多数国家要求专利申请中对于发明的公开应满足特定标准。以下是对技术公开要求的简要介绍。

自测题1:你能例举出通常不具有可专利性的两类事物吗?近些年来,在有关确定专利主题的问题上,哪个国际条约发挥了指导作用?

可专利主题是由国家法律规定的,通常以列举不予专利保护的主题这种形式来界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确定了近年来关于可专利主题的讨论的最低要求。可能被排除可专利性的主题包括:

―除微生物之外的植物和动物品种,以及植物和动物的基本上属于生物学的繁殖方法,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方法除外;

―方案、规则或方法,例如纯粹的商业方法、表演技艺、游戏的智力规则;

―对于人或动物的治疗方法,或直接实施于人体或动物体上的诊断方法(但使用这些方法的产品除外);

―可能违反公序良俗的某些发明(TRIPS协定第27条第2款)。

自测题2:你能列出发明人为了使其发明获得专利保护,而必须确保其发明具备的三个特征吗?

TRIPS协定规定,一项发明必须属于“可专利的主题”,并且应当是:

―新的(或“新颖的”);

―能够在工业中应用的(或者具有“实用性”,或者是“有用的”)。

专利申请通常包括一份请求书、一份说明书、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及一份摘要,为了帮助理解发明,必要时还包含一幅或多幅附图。专利申请还应当写明发明人和提供关于申请人资格的法律文件。

l请求书包含要求专利保护的意思表示和一些详细信息,例如发明名称、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如果有代表人的话,还应包括代表人的信息,等等;

l说明书包括对发明的具体描述,所规定的内容应按照规定的顺序撰写。

l权利要求限定寻求保护的内容,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在说明书中公开,但是没有包含在权利要求中的内容,将成为公有领域的一部分。作为一般规则,每项权利要求应该清楚、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时依据规定的方式撰写。

l摘要仅仅用于提供技术信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它不能被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自测题3:专利申请主要包括哪些部分?

提出专利申请的主要步骤是提交一套文件,包括请求书、说明书、一项或多项权利要求,摘要以及附图(必要时)。专利申请还应当写明发明人和提供关于申请人资格的法律文件。

极其重要的一点是,不要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向公众公开发明内容,因为在许多国家,这类公开会破坏发明的新颖性。

在受理一件专利申请之后,专利局通常会经过一系列的审查过程之后才授予专利权。主要包括三个环节,即

―形式审查;

―实质审查;及

在每一个审查环节中,常规的审查程序表现为对话形式,一般是专利局的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的书面沟通。从某种意义上说,专利代理人担当的是中间人角色,负责接收专利局发出的通知书,为申请人采取合适的应对提供建议,执行申请人的指令,及按照专利局通知书的要求进行答复。

国际专利分类(IPC)

整合并将所有技术划分为八个部

A部-人类生活必需

B部-作业、运输

C部-化学、冶金

D部-纺织、造纸

E部-固定建筑物

F部-机械工程、照明、加热、武器、爆破

G部-物理

H部-电学

A部-人类生活需要分部:农业

A01农业;林业;畜牧业;狩猎;诱捕;捕鱼

分部:食品;烟草

A21焙烤;焙烤用面团

A22屠宰;肉品处理;家禽或鱼的加工

A23其他类不包含的食品或食料;及其处理

A24烟草;雪茄烟;纸烟;吸烟者用品

分部:个人或家用物品

A41服装

A42帽类制品

A43鞋类

A44服饰缝纫用品;珠宝

A45手携物品或旅行品

A46刷类制品

A47家具(车辆座位的装配或使座位适用于车辆的入B60N);家庭用的物品或设备;咖啡磨;香料磨;一般吸尘器(梯子入E06C)

分部:保健;娱乐

A61医学或兽医学;卫生学

A62救生;消防(梯子入E06C)

A63运动;游戏;娱乐活动

B部-作业、运输(其后为技术分类的所有八个部)

第二单元实例1:

专利的申请日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在进行形式审查之前,首先要对申请是否满足确定申请日的所有要求进行审查。这是一项基础性的审查,因为如果不确定申请日,申请就会被视为未提出,也不会进入后续审查程序。

在上述5个实例中,专利申请还包含所引用的专利文献和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家列表。此外还提供了WO2005/042570A1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作为示例。另外三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作为你下一次作业的题目。

作业2:请利用每页页首所列网址后面的专利号,查看实例图1至图5所示专利的权利要求部分。也可以通过在Google搜索引擎中写入专利文档号,来搜索美国的专利申请。这将有助于你熟悉如何查找专利文献。

请打印上述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放置在你的讲义夹或笔记本中。在第四和第五单元中,你将学习更多的有关专利申请权利要求及其法律效力的内容。

自测题4:审查员检索专利文献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专利审查员在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中进行检索,是为了确定发明所属技术领域内的现有技术。

自测题5:专利申请主要包括哪些部分?它们的主要作用是什么?

专利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

l请求书,其中包含要求专利保护的意思表示和一些详细信息,例如发明名称、申请人姓名和地址,如果有代表人的话,还应包括代表人的信息,等等;

l说明书,其中包括对发明的具体描述,其内容应按照规定的顺序撰写。

l权利要求书,它限定寻求保护的内容,确定专利的范围。在说明书中公开,但是没有包含在权利要求中的内容将成为公有领域的一部分。作为一般规则,每项权利要求应该清楚、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同时依据规定的方式撰写。

l摘要,它仅仅用于提供技术信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它不能被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获得一项专利的第一步是向专利局提交一份专利申请。

应当知道,并非任何发明都符合专利保护的条件。一项发明必须属于可专利主题。不具有可专利性的主题包括:

―发现自然界中已经存在的物质;

关于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的可专利性,判断一项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有三个基本标准。发明应当是:

有些专利局进行检索。检索的目的是确定发明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专利局借助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IPC)在内的一些方式,在其文献收藏中进行检索。

专利申请一般包括:

专利申请还必须写明发明人和申请人享有申请专利资格的法律依据。

目标

在寻求国际专利保护时,申请人或其代表人有多种选择。他们面对的是国家、地区和国际层面的复杂程序和所适用的不同专利法律。下面详细探讨在一个或多个国家就一项发明获得专利保护的各种选择。

正如你在第二单元的作业中认识到的,发明人通常首先在自己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其出于如下几个原因:

在此输入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1:

某些情况下,申请人在本国提出专利申请,是国家专利局的要求。

在向本国提出专利申请的若干现实原因中,申请人或者专利代理人与专利局之间在审查程序中能够方便和快速地(使用母语)进行沟通,缴纳注册费用时不需支付银行手续费或没有国际银行转账的管理程序,是最为重要的好处。

现在已有一些地区性专利协议。尽管地区性协议的目的都在于协调和简化程序,以

方便用户,但它们之间也显示出一些根本性区别。下列为一些地区性协议:

·《哈拉雷议定书》(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简称ARIPO))(截至2008年9月有16个

成员国)

·《班吉协定》(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简称OAPI))(截至2008年9月有16个成员国)

2008年9月有6个成员国)

·欧洲共同体的有关立法

2.1某些地区性协议的特点

2.1.2班吉协定规定OAPI专利在所有OAPI成员国内有效。OAPI局就相当于所有成员国的国家局,专利维持费须向OAPI局缴纳。

2.1.3另一种地区协议是确立一个知识产权共同体系,如安第斯共同体,一个具有国际法律地位的附属区域组织,现由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秘鲁和委内瑞拉5国组成,其机构和制度构成了安第斯一体化体系(简称AIS)。其成员国通过第486号决议,批准建立了一个新的知识产权共同制度,该制度于2000年1月开始实施。五个成员国适用同样的法律,但是申请人可以仅向各自的国家局提出专利申请。它没有设立地区专利局,国家数据库相互连接,一个国家的官方知识产权公报及公告必须传送给其他成员国的国家局。

2.1.4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理事会(海湾合作理事会(简称GCC))的专利法规规定,可以授予在全体成员国(巴林、科威特、阿曼、卡塔尔、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有效的专利。GCC的专利局行使地区专利局的职责,负责收取它所授予专利的年费。

申请人也可向任何一个国家局提出国家申请。

2.1.5欧洲共同体在知识产权的不同领域通过了一系列指令、规则和决议。成员国有义务使其法律、细则和行政规程的规定遵守这些规则和指令。

欧共体通过的此类指令有:

自测题2标准答案:

大多数地区专利局的目标,不仅在于协调成员国的专利申请程序,而且在于为整个地区利益协调实体法规范。例如,欧洲专利局经常颁布各种指令,要求成员国的国家法与指令的实质规定相一致。这就使得欧洲各国能够根据诸如98/44/EC指令的规定,解决“可专利的主题”等各种问题。

你熟悉各个地区专利局的特征而提供给你的网站。

自测题3标准答案:

《班吉协定》(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简称OAPI))

《欧洲专利公约》

《哈拉雷议定书》(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简称ARIPO))

提示:请熟悉各地区专利局的特征、它们所协调的专利形式及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它们的灵活性和局限性。如果你有什么问题,请向你的指导教师请教。

3.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1883年签订,(截至到

2008年9月,共有173个缔约国)

在工业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产生之前,由于各国法律的差异性,在世界不同国家获得工业产权保护是很困难的。此外,为了避免在一个国家对发明的公开导致在另一个国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的丧失,申请人不得不几乎同时在所有的国家提出专利申请。这些现实问题引起了克服此类困难的强烈愿望。

1883年在巴黎召开的一次外交会议上,与会国最终通过并签署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该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并自1883年签署以来,不断被修订。《巴黎公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管辖。它确立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直至今天仍然有效,并且成为后来的国际条约的基础。

《巴黎公约》的条款大体上被分为四类:

终条款。

3.2《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1970年签订(截至2008年9月,共有139个缔约国)

PCT条约于1970年在华盛顿签订,1978年6月生效。该条约设立了一个对专利申请进行评审的程序,通过递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以使一项发明同时在众多国家中的每一个国家获得专利保护成为可能。

PCT成员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均可以提出专利申请。申请人可以向属于缔约国的国籍国或居住国的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也可以选择向设在日内瓦的国际局提交。如果申请人是欧洲专利公约、关于专利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哈拉雷议定书(简称哈拉雷议定书)、修订后的关于设立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的班吉协定或欧亚专利公约等地区性协议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其国际申请也可以分别向欧洲专利局(EPO)、非洲地区知识产权组织(ARIPO)、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或欧亚专利组织(EAPO)递交。

随后,国际申请要经过所谓的“国际检索”。国际检索由被PCT联盟指定为国际检索单位(ISA)的某一专利局承担。检索结果以“国际检索报告”的形式公布,即列明所引用的公开文献,这些对比文献有可能影响该国际申请中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可专利性。与

此同时,国际检索单位还就申请人要求保护的发明的可专利性问题撰写一份书面意见。

国际检索单位将国际检索报告和关于可专利性的书面意见传送给申请人,申请人可

如果国际申请没有被撤回,那么它将随国际检索报告一起被国际局公布。关于可专利性的书面意见不公布。

在国家阶段,国家或地区专利局将把国际申请当作一件国家申请来审查。

PCT程序对申请人、专利局和公众而言有许多好处。一些好处罗列如下:

*对于不适用修改后的第22条第(1)款的所有指定国,申请人必须在19个月期限内决定是否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的要求,或者在20个月期限内决定是否进入国家阶段。

**如果申请人希望获得一份关于可专利性的国际初步报告(第二章),他必须提出国际初步审查的要求。

***国际检索单位只对在2004年1月1日当天及以后递交的国际申请做出书面意见。

3.3《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1971年签订(截至2008年9月,共有58

个缔约国)

该协定于1975年10月7日生效。该协定的成员国组成专门联盟,对专利、实用新型及类似的保护权利采用相同的分类法,被称为“国际专利分类法”(简称“IPC”)。它是一个发明分类方法的多级体系。不同领域的技术被划分为不同的部、大类、小类及组,以帮助划分和标识各种发明。

该分类表将技术细分为8个部、20个分部、118个大类、624个小类及超过68,000个组(其中大约10%为“大组”,其余为“小组”)。每一个部、大类、小类、大组和小组都有一个标题和分类号,每一个分部有一个标题。受理专利申请的国家专利局通常会在专利文献上标注其中所记载的发明的分类号,至少是小类的一个或多个分类号。因此,利用IPC分类号,可以依据某一主题对专利文献进行检索。

专家委员会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IPC分类法是使各国专利文献获得统一分类的

一种工具,并认可“IPC的基本目的是,作为各工业产权局以及其他使用者在确定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评估其创造性(包括对技术先进性和实用价值或实用性做出评价)而进行

专利)的国家或地区专利局配予。

查看上图发明名称为“MethodofUsingEmuOilasInsectRepellent(将鸸鹋油用作驱虫剂的方法)”的专利文献(美国专利号5,626,882)的IPC分类号。注意,同样的发明在PCT专利文献中的发明名称有了细微的变化,即“MethodsofUsingEmuOilandActiveFractionsThereofasanInsectRepellent(采用鸸鹋油和它的活性馏份作为驱虫剂的方法)”。如果你查看申请日,可以发现该专利最早于1996年3月15日在美国提出了申请,该日期也作为PCT申请的“(30)优先权日”。(有关这一日期的重要性,将在第五单元进一步讨论)

查看美国专利文献中的(52)和(51),美国专利分类号为“424/522:424/DIG.10”,而国际分类号(IPC)为:“A61K035/12”。一些国家,尤其是那些专利体系过分依赖于本国发明的检索结果的国家,有其特有的分类号,供本国专利审查员在国家阶段检索现有技术时使用。大多数国际申请都包含IPC分类号和国家分类号。

通过访问上述有关发明分类主题的网站,你可以了解到,IPC分类法是逐级导向特定发明主题的。例如,我们可以检验一下,为什么鸸鹋油(theEmuOil)专利的IPC分类号为“A61K035/12”:

为了与发明的最新领域保持一致,一个由来自该协定各成员国的专家组成的政府间专家委员会负责对IPC进行修订。作为一种普遍使用的分类方法,在确定特定技术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判断发明的新颖性方面,IPC也已成为最实用且不可或缺的专利文献检索工具之一。IPC分类号还具有如下功能:

自测题4标准答案:

从战略角度出发,专利申请在国际公报上被公布的事实,对投资者、公众及专利权人的竞争者而言均是一个提示。

自测题5标准答案:

申请人可以通过国家途径、地区途径或国际途径(PCT途径)寻求专利保护。

简单地说,国家途径是向各国家专利局单独提出专利申请;地区途径只要适用,则允许申请人通过向地区专利局提出一件申请,而向不同国家请求专利保护。

3.4《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1977年签订,(截

至2008年9月,共有70个缔约国)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简称《布达佩斯条约》),是一个根据《巴黎公约》第19条所缔结的专门协议,于1980年8月9日生效。

布达佩斯条约的应用实例:

根据PCT公布的国际申请

WO2005/020682具有瘦表型的转基因老鼠

申请人:三星电子有限公司,韩国

发明主题

国际保藏单位:

KCTC(韩国典型培养物保藏中心),韩国保藏日期:2003年3月28日保藏编号:KCTC10456BP

3.5《专利法条约》(简称PLT),2000年签订(截至2008年9月,共有18个缔约国)

《专利法条约》于2000年6月被通过,自2005年4月28日起生效。

发展中国家专利局的管理成本,进而通过降低费用使申请人从中受益。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PCT)、《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IPC)、《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和《专利法条约》

(PLT)均由WIPO管理。

3.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简称TRIPS协定),1994年签订(截至2008

年9月,共有151个成员)

对每一个知识产权所涵盖的主要领域,该协议规定了各成员应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规定了每个保护的主要要素,即,保护主题,授予的权利,权利行使的例外,和最短保护期限。

该协议确立这些标准,首先确定各成员方必须履行由WIPO管辖的主要条约,即最新版本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实质义务。

权使用WIPO法律汇编和计算机数据库、法律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以及信息交流。

自测题6:你能列举四个由WIPO管理的国际专利条约,并描述其主要特

自测题6标准答案: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确立了工业产权资产国际保护的基本原则,即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标志、商号、货源标志或原产地名称,和制止不正当竞争。它是保护工业产权的第一个国际性协议,通过创设优先权而实现对知识产权资产的国际保护。

《专利合作条约》,设立了递交国际专利申请的程序。尽管这个条约促进了专利审查程序,但它并不授予申请人“世界专利”或在某一国家获得专利的权利。该条约目的,在于加快审查程序和协调形式要求。然而,做出是否授予专利权的最终决定的权利,仍保留给请求专利保护的各个国家。《专利法条约》,旨在协调国家和地区专利申请的标准程序,以便使用者更加容易掌握使用。该条约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国家专利法中形式要求的标准化。(对于PLT的缔约方来说,专利申请的优先权日,必须是专利申请递交的日期。其条件是,如果所递交的申请包含了:申请人表示专利局所受理的文件,是用于提出一项发明专利的申请;写明了能使该专利局确定申请人身份和/或与申请人取得联系的信息;以及看起来像是该发明说明书的内容)。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其成员国同意承认被任何国际保藏单位保藏的微生物材料。这种保藏,使得在不同国家授予专利,包括微生物的公开更为便利。

本单元介绍了国际专利体系的不同层面,即:

递交国家专利申请的现实原因包括,例如,可以使用母语提交申请和与专利局沟通,没有时差地在最后一刻提交申请,迅速获得第一份检索报告,以及使用本国货币支付费用。

(欧洲专利)。

其他地区协议还包括《班吉协议》、《安第斯共同体的知识产权共同体系》和《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理事会专利规则》(海湾合作理事会)。

第一个具有广泛性的专利多边条约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巴黎公约》),该条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它包括:

《专利合作条约》(PCT)于1978年6月生效。该条约使得通过递交一件“国际”专利申请,而同时在众多国家中的每一个国家寻求发明专利保护成为可能。PCT缔约国的任何国民或居民均可以提出这种专利申请。一般来说,申请人可以向其国籍国或居住国的缔约国国家专利局提交申请,或者,如果其国家法律允许,申请人也可以选择向设在日内瓦的WIPO国际局递交。

PCT所规定的程序,对申请人、专利局和公众而言具有如下众多好处:

《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IPC),1975年10月7日生效。IPC基本上是: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1980年8月9日生效。该条约的主要特征为:

《专利法条约》(PLT),2005年4月28日生效。PLT旨在: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1995年1月1日生效,从这天起WTO开始运行。该协议要求:

TRIPS协定的其它特征如下:

第四单元

保护类型

学习提示:学习本单元的内容,大约需要四个小时

1.说明专利持有人的基本权利;

2.指出除专利以外保护发明的三种方法;

3.解释实用新型与专利的主要区别;

4.指出针对不同发明采用不同保护方法的目的;

5.列出商业秘密的主要特征;以及

6.举例说明技术诀窍的有形与无形形式。正如你从前面单元的内容里所了解的,专利基本上属于政府授予发明者的一项权利,准予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阻止他人制造、使用或销售其发明”,条件是发明与应用须符合某种标准。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后,发明者不再对其发明拥有专有权。就专利保护而言,一项发明如具有专利保护的资格,须符合若干标准。我们在前面也已涉及到这些标准的具体内容。其中重要的,就是发明须包含可授予专利的主题;发明必须是新的(新颖性);它应显示出充分的“创造性”(是非显而易见的);发明必须具有工业实用性(有用的),并且专利申请中发明的公开应符合某些标准。第五单元对上述每项概念都作了详细解释。在本

单元里,你将简要学习对发明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类型。

专利保护是你保护自己发明的唯一方法吗?

要从其发明中获利,往往需要制定利用此项权利的策略。

市场竞争是发明和对目前现有技术(专利)快速更新改进的一种动力。改进现有产品(而又不侵犯现有的专利权)以获取新产品,已成为众多企业、特别是缺少在特定发明领域获得优势所需财力的中小型企业(简称SMEs)所进行的一种具有普遍性的活动。为应对专利市场的需求,许多国家的法律实践,还通过保护“实用新型”、“商业秘密”和在供方与受方

之间签订“技术诀窍”保密协议的方式,采取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其他方法。

下面将对实用新型、商业秘密和技术诀窍进行介绍。你在日常生活里已经使用过类似可口可乐和其他一些产品,但可能并不了解这些方法是如何保护诸如可口可乐之类的产品组合的。了解公司为什么选择专利之外的方法来保护和利用其产品,也同样是很重要的。为了更好地进行比较,让我们先从专利开始。

1.专利

专利是一种地域性的权利。按其本身的这种属性,俄罗斯专利局授予的专利,仅给予

了权利持有人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权利。

言的译文和支付年费的要求,以使专利生效并得到维持。

由WIPO管理的《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规定,提交一份国际专利申请,具有在PCT申请中指定的多国提交多项国家申请的效力。在对申请进行检索、公布,并应申请人的请求进行实质性审查的所谓国际阶段之后,申请人为获得专利,应决定他希望在哪个国

家局或地区局继续进行相应的国家阶段的程序。

专利所有人在专利保护期限内(通常为自申请日起20年),有权保护其智力创造成果。专利制度阻止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对其发明进行制造、使用或销售;或要求他人根据与发

明者约定的条件使用发明。

的程序。你将在第五单元第二部分详细了解有关执法和异议程序的内容。

自测题1:什么是专利持有人的基本权利

专利基本上属于政府授予发明者的一项权利,准予发明者在一定期限内“排他地制造、使用或销售该发明”,条件是发明及其应用须符合某种标准。在专利保护期届满之

后,发明者不再对其发明拥有专有权。

标准答案2:

为应对专利市场的需要,许多国家的法律实践,还通过保护“实用新型”、“商业秘密”和在供方与受方之间签订“技术诀窍”保密协议的方式,采取了保护知识产权的其他方法。

特殊产品的市场竞争和对现有技术(专利)进行更新改进的速度,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

其他方法脱颖而出的部分原因。

在许多国家里,发明可采用“实用新型”的名义注册进行保护,实用新型亦称为“短期专利”、“小专利”、“创新专利”、“增值性创新”、“实用证书”(法国)或“次级保护”(英国)。

对某个“创新性”成果保护的发明标准,被降低了。比如,为解决一个具体问题,创新

专利或实用新型可使用已经以新的和创新方法开发出的产品或发明。

在提供实用新型保护的国家,可以撰写实用新型申请,并向当地专利局递交。作为一种可供选择的办法,还可以在属于《专利合作条约》的国家里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加入该条约并有实用新型法律的多数国家,都准许将实用新型申请作为国际专利申请的国家阶段

申请予以处理。

特别是就创造性而言,对实用新型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不像专利那样严格。与专利相比,其费用较低,保护期较短;但除此之外,实用新型或短期专利的权利与专利大体相同。

有些国家将某些主题明确排除在实用新型保护的范畴之外,这种情况并不少见。例

如,方法、动植物往往不被纳入这一保护领域。

容会有助于加深你对这方面的理解:

“实用新型意指一些器械、器具、工具、电力及电子电路、仪器、手工艺技艺或其他物体或任何同类物品组成部分的元素的任何形式、结构或配置,可使主题具有更好或不同的功能、用途或制造方法,或使之具有某些实用性、优点、环保功效,或提供了以往在肯尼亚无法提供的具有节约或技术效

果的标的,包括微生物或其他自我复制材料、遗传资源产品、药草以及具有新功效的营养配方。”

阿根廷:

合各种元素以提高其性能的方法。

实用新型的实例:

姓名:GlenKrummel,LeonKrummel与JimKroezen企业名称:Stubbyglove公司产业:产品开发

使用IPSmart起始日期:2001年澳洲人喜爱物上的新织物

这项发明的起因乍听上去确实有那么点滑稽,但当你了解产品的销售居然突破100,000时,你就会马上觉得其实并没有什么好笑。Stubbyglove公司创始的故事,会得到任何嗜饮啤酒者(或冷天在户外小酌却希望躲避风寒的人)的钟爱—

—GlenKrummel发誓,故事所讲的句句是真实的。

2000年,在雪山中的一个寒冷的夜晚,Glen、他的兄弟Leon和朋友JimKroezen一起玩滑雪,之后三人静静地享受着啤酒。为使手在冷空气中暖和些,Glen与Leon交替用两手拿着啤酒,这样在一手拿着短粗啤酒(饮料)容器时,可以让另一只手保持温暖。

Jim却没有这种奢侈的享受,因为他是独臂,所以他的手一直裸露在瑟瑟的寒风中。于是他们开起玩笑来,说假如短粗的啤酒容器上有一只手套附着在上边该有多棒,那样手是暖的而啤酒却还是凉的。

大约过了18个月后,他们三人又在假日一起到新西兰滑雪,Jim拿出来他的“发明”——一个粘有氯丁橡胶手套的短粗容器。他在上边加了装饰,并作为礼物赠送给Glen和Leon一人一个。

“我们想方设法终于找到了那天能够见我们的人。”Glen如是说。

“他们起先告诉我们那个东西拿不到专利。按照标准专利的要求,你得证明这是一个新的理念——但手套满大街都是,短粗的容器也到处都有。”

Glen说,聘用一个专业人员是个聪明的决定,因为我们三个人没有撰写专利申请的经验。

“代理人撰写的详细信息和附图,远比我们原本想要自己制作的更为具体、到位。”他这样描述。

三个伙伴决定把自己的创新专利提交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审查,并申请获得证书,因为如果创新专利拿不到证书,他们就无法阻止他人复制他们的(短粗手套)产品。在一次偶然的机会,公司成功地谈妥了该专利使用费的条件。

目前,公司通过由大约230家经销店组成的零售网络进行销售。Glen说:为了确保公司在未来取得增长,时刻注意保护创新专利至关重要。

对于这三个敢于使自己的创意变成现实,并明智地用创新专利加以保护的伙伴来说,他们的前景一片光明。有件事是确定无疑的,你可以向任何人打赌:当他们举杯欢庆发明成功的时刻,啤酒保准是凉的!

2.1实用新型与专利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目前,数量小但地位重要的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局提供实用新型保护。其中包括:澳大利亚、阿根廷、亚美尼亚、奥地利、非洲地区知识产权局、白俄罗斯、比利时、巴西、保加利亚、中国、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埃塞俄比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危地马拉、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日本、哈萨克斯坦、肯尼亚、吉尔吉斯斯坦、马来西亚、墨西哥、荷兰、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大韩民国、摩尔多瓦共和国、俄罗斯联邦、斯洛伐克、西班牙、塔吉克斯坦、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土耳其、乌克兰、乌拉圭和乌兹别克斯坦。

10年不等,没有延长或续展的可能);

审查。这就是说,注册程序往往极为简单、快捷,平均需时6个月;

般会要求你从这两项保护你发明的权利中仅选择一项。

自测题3:实用新型与专利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在此输入你的答案

标准答案3:

实用新型与专利的主要区别如下:

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保守秘密的方式来保护一项发明。

“商业秘密”系指信息,包括配方、模式、汇编、程序装置、方法、技能或程序,这类

信息:

(i)如不被可从其披露或使用中获取经济价值的其他人群广泛了解和以正当手段轻

易查明,则可获取独立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价值,以及

(ii)在保守此类信息秘密的情况下属合理努力的主题。

受专利保护的发明在一定期限内享有一种专有权利,并要求对发明进行充分公开。

对商业秘密则必须保密,可能会持续性地永久或无限期保密。

在技术与电信发展日新月异的全球市场,商业秘密的保护越来越重要,因为依据商业

秘密法,可以对无法授予专利的产品和程序提供保护。

的当事人,须承诺在传递信息时要保守秘密。

有关商业秘密的一个众所周知的例子,就是可口可乐的化学配方,数十年过后它仍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其时限已大大超过了专利的20年保护期。

如欲了解更多信息,请访问以下网站:

如某一专利发明或其他工业产权的所有人,也同时是特定知识的开发者和持有者,那

么他(或她)就被视为拥有该特定知识产权的技术诀窍。

我们可以在一项使用许可合同中包括有关技术诀窍的规定。或在使用许可合同之外的

一项单独文件中,记载有关技术诀窍的规定。

在技术诀窍涉及到专利发明或已注册的商标或工业品外观设计时,有关技术诀窍的规

定,通常会被包括在涉及专利发明或其他工业产权客体的许可合同中。

不过,出于各种原因,即使在这种情况下,有关技术诀窍的规定也会放到一项单独或全然不同的文书或文件里。无论这些有关技术诀窍的规定是出现在一份单独的或不同的文

书或文件中,我们一般都把这类文书或文件称之为“技术诀窍”合同。

通过这种规定,一方当事人——技术诀窍的供方,保证或承诺把技术诀窍传递给另一方当事人——技术诀窍的受方,供受方使用。

可用有形形式传播技术诀窍。除其他形式外,文件、照片、蓝图、计算机存储卡和微

缩胶片等都属于图示类的有形方式。

况可能是在受方工厂或供方企业,对受方人员进行培训。

就制造和其他操作进行演示或咨询的这种无形形式的技术诀窍,有时被称为“技术服务”。有关培训的无形形式的技术诀窍,有时被称为“技术援助”。如无形形式的技术诀窍集中在对制造过程或其它诸如规划、财务和劳务管理、营销等其他运作的实际指导,则这种技术诀窍有时被称之为“管理服务。”

自测题4:你能否说明专利与商业秘密之间的主要区别

标准答案4:

商业秘密,顾名思义是不得向公众披露的,始终要以所有人希望保护的方式掌握在他或她的手中。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可保持其特定的发明知识不被公众所掌握。

标准答案5:

本单元介绍了发明的不同保护类型,即:

专利

件使用发明。

措施,取决于侵权发生地国家的国内法。

一个或多个国家中得到保护。

实用新型

年不等,没有延长或续展的可能)

商业秘密

分公开。对商业秘密则必须保密,可能会持续性地永久或无限期保密。

技术诀窍协议

卡和微缩胶片等都属于图示类的有形方式。

5

第五单元

法律问题

学习提示:学习本单元的内容,大约需要5个小时。你可以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做个适

当的停顿。

完成本单元的学习之后,你应该能够:

1.解释巴黎公约和TRIPS协定规定的“国民待遇”、“惠国待遇(MFN)”和“专

利的独立性”原则;

2.描述“优先权”的理由及益处;

3.了解下列可专利性的标准和其他要件:

–可专利主题

–新颖性

–创造性或者非显而易见性

–充分公开/使之能够实施的公开

–现有技术

–发明的单一性

–权利要求结构和解释

4.区别“专利”、“发明”,和“发现”这些词语;以及

5.说明结构的重要性并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的准则和原则。

1.1国民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如何适用?

1884年生效。

如果非巴黎公约成员国的国民定居于一个成员国内,或者如果他们在此类国家之内拥有“真实和有效”的实业或者商业营业场所,那么也应当给予他们相同的国民待遇。然而,对成员国国民而言,不能强行要求在主张保护的国家中定居或者有营业场所,作为从

工业产权受益的条件。

这意味着国民待遇规则不仅仅保证外国人被保护,还保证他们不会受到任何方式的歧视。没有该原则,在外国获得对发明、商标和其他工业产权主题充分的保护是非常困难

的,有时候甚至是不可能的。

国民待遇原则首先适用于成员国的“国民”。“国民”这个词包括了自然人和法律实体。对于法律实体而言,其享有一个特定国家的国民地位,可能难以确定。通常,各个国家的法律都没有赋予法律实体如此的国籍。当然,一个成员国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根据这个国家的公法建立的实体,应该被视为是该成员国的国民,这一点是没有疑问的。根据一个成员国的私法建立的法律实体,通常将会被视为该国的国民。如果他们实际的总部设在另一个成员国,他们也可能被视为总部所在国家的国民。根据巴黎公约第2条第(1)款,国

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各个国家的法律赋予其国民的所有利益。此外,这意味着,不得附加任何互惠保护的条件。假设某一特定成员国(X)比另一成员国(Y)规定了更长的专利保护期:前一国家(X)无权规定后一国家(Y)的国民在X国仅能享有其本国(Y)法律所规定的一样长的保护期。这个原则不仅适用于成文法,而且适用于

法院的实践(司法)和专利局或其他政府行政机构的实践,与其适用于本国国民那样。

不过,一个国家的法律适用于另一成员国的国民,并不会阻碍他寻求巴黎公约特别规定的更有利的权利。这些权利明确地予以保留。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不得减损这些权利。

巴黎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了国民待遇规则的例外情况。国家法律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和代理的条件是明确“保留”的。这意味着,对于某些单纯程序性的特定要求,对外国人施加这些条件是为了司法和行政程序的目的,也可有效地被援引来针对作为成员国国民的外国人。一个例子是,要求外国人预存一定数额的款项以作为诉讼费用的担保金或保证金。另一个明确规定的例子是,要求外国人在请求保护的国家中要么指定一个送达地址,要么委托代理人。这后一项要求或许是为常见的针对外国人实施的特殊要求。

巴黎公约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规则适用于非成员国的国民的情形,条件是他们在一

个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实业或商业营业场所。

“住所”这个术语的一般解释,不仅仅是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单纯的居住,不管是不是永久居住地,就足够了,这与法律上的住所有所区别。法律实体的居住地,是其实际总部所在的地方。如果没有住所,还可以通过拥有实业或商业营业场所使一个人有权享有国民待遇。非成员国的国民,在一个成员国的实业或商业营业场所的概念,还进一步受制于公约本身的文本。它要求必须有实际的实业或商业活动。仅仅只是一个信箱或租用一个小

办公室而没有真正的活动是不够的。

在TRIPS协定中,其第3条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与巴黎公约的规定是相似的。

自测题1标准答案:

国民待遇指的是,在涉及工业产权保护时,巴黎公约的每个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成员

国的国民与它给予自己国民相同的保护。

这是因为,当在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中申请工业产权保护时,该规则不仅保证外国人会被保护,而且他们不会以任何方式受到歧视。如果没有该规则,在外国获得对发明、商标或者其他工业产权主题的充分保护是非常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随着包含着知识资产的产品国际贸易的增长,例如信息和生物技术发明,对于国家而言该规则越来越重要。

1.2惠国待遇

定了某些有限的例外,但是条件非常严格。

1.3优先权

(参见第二单元和第三单元,了解更多关于优先权如何适用于具体的专利申请人的信息。)

其在各个国家中的利益。

优先权的受益人是那些有权享受国民待遇规则的好处的人,他已经在一个成员国内,

正确地提交了专利或其他工业产权如商标或者实用新型的申请。

优先权只能基于同一工业产权的第一个申请,该申请必须在一个成员国内提起。因此,适用优先权的基础,不可能是接着第一个申请提交的第二个可能已经改进了的申请,然后给予第二个申请以优先权地位。此规定的原因是显而易见的:对于同一发明,不能无休止地准许一连串后续的优先权主张,如果允许这样的话,事实上就大大地延长了对该发

明的保护期限。

作业1:

国专利文件。

你是否有资格获得专利或者推翻美国6,139,898号专利?

请与此单元后的文件比较你的答案。

巴黎公约第4条A款第(1)项明确规定,优先权也可以被第一申请人的权利继承人享有。优先权可以转移给一个权利继承人而无需同时移转第一个申请本身。特别是,也允许

将优先权转移给不同国家的不同的人,这种实践相当普遍。

在后申请必须与主张优先权的首次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换言之,两个申请的主题必须是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商标或者是工业外观设计。然而,可以将首次发明专利申请,作为注册实用新型的优先权基础,反之亦然。(参见第四单元:实用新型)按照某些国

内法律,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保护形式的双向转化也可能被允许。

首次申请必须是“正式提交”,才能产成优先权。任何与正规的国家申请相当的申请构成优先权的有效基础。正规的国家申请是指,任何足以确定在有关国家申请日期的申请。“国家”申请的概念还包括根据成员国之间签订的双边或多边条约所提交的申请。撤回、放弃或驳回初申请,不会破坏它作为优先权基础的资格。即使产生优先权的

首次申请不再存在,优先权还可以存续。

优先权的效力在第4条B款中规定。可以这么概括优先权的效力,作为主张优先权的结果,在后申请必须被视为犹如它在作为主张优先权的首次申请在另外一个成员国提交之时已经提交了。由于优先权的存在,所有在所谓的优先权期间、即首次申请日与在后申请

日期间完成的行为,即不会破坏在后申请的主题的权利。

具体举例来说,这意味着由第三方在优先权期间内就相同发明提起的专利申请不会给予第三方优先权,尽管它是先于在后申请提交的。(见前述作业1)。同样的,在优先权期间内,在后申请主题的发明的公开或公开使用,不会破坏该发明的新颖性或创造性特征。

不管该公开是由申请人或发明人本人或由第三方所为,其目的无关紧要。

优先权期限的长短,依据各种不同类型的工业产权而有所不同。对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而言,优先权期限为12个月,对于工业设计和商标而言,是6个月。在确定优先权期限的长短时,巴黎公约必须考虑到申请人和第三方的利益冲突。巴黎公约现在规定的优先权期限,似乎在他们之间取得了适当的平衡。在一些国家例如美国,还有将优先权期限延长至30个月的讨论。一些国家的立法,除了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期限之外,还规定了

“宽限期”和“初步申请”(这将在本单元后面解释)。

公约所确认的优先权,允许主张“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因此,在后申请不仅可以主张一个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还可以结合几个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每个优先权与在后申请主题的不同特征相对应。而且,在在后申请中,主张优先权的要素可以与那些没主张优先权的要素相结合。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在后申请当然必须得符合“发明单一性”

的要求,这在前面的单元已经阐述了。这些可能性符合实际需求。经常,在首次申请后,对发明的进一步改进和增加所形成的技术方案,会成为在原属国提起进一步申请的主题。在这种情况下,上述规定是非常实用的,能够将不同的在先申请合并为一个在后申请,在优先权期限结束之前,在另一成员国提出申请。即使多个优先权来自不同的成员国,也可以形成这样的结合。例如,一个申请中的素材可以被使用在其后的发明中。作为一个单独的新申请的一部分或者其使用的继续,该素材的优先权日期的转移,被称为“分案”或者“部分继续”。在这个过程中,以此方式被转移的素材,可以连同它初的优先权日期一并转移。专利文件记录着可能影响

该专利有效的优先权日的在先申请的详细信息,这种情况经常发生。

获得各个感兴趣的国家的保护。

其次,能够将各种在先申请结合到一个在后申请中,在其优先权期限结束前,在另一

成员国提交,这是非常实际的好处。

的策略。

1.4专利的独立性

巴黎公约一个重要的原则是,“在各国申请的专利,应独立于就同一发明在其他国家所获得的专利……”(见巴黎公约第四条之二)。这一原则,称为“专利的独立性”,这一原则约束巴黎公约联盟成员国,将它们的专利视为独立于同一发明的其他专利,即使这些专利是在非成员国被授予的。这一规定的意图,是为了防止一个国家以另一个国家驳回了某个申请的事实为基础而驳回该专利申请。专利独立性的目的,是基于认识到,各国规定专利的法律均有所不同。符合德国法律所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可能不同于符合美国或日本法律所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因此,为了避免有效的申请仅仅因为他们没有满足不同

专利制度的要求而被驳回的不公正的结果,巴黎公约引入了“专利独立性”的概念。

专利独立性的目的,是基于认识到,各国规定专利的法律均有所不同。符合德国法律所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可能不同于符合美国或日本法律所规定的专利条件的发明。因此,为了避免有效的申请仅仅因为他们没有满足不同专利制度的要求而被驳回的不公正的结果,巴黎公约引入了“专利独立性”的概念。

在第二单元,下列法律问题都已经简要地强调过了,在此,我们将试图予以更深入地讨论:

2.1可专利性条件:

2.1.1可专利的主题;

2.1.2新颖性;

2.1.3创造性或者非显而易见性;

2.1.4工业适用性或者实用性;

2.1.5充分的公开/使之能够实施的公开;

2.2辅助要件:

2.2.1现有技术;

2.2.2发明的单一性;

2.2.3权利要求结构和解释;

2.3异议程序;

2.4宽限期;

2.5临时专利;以及

2.6权利用尽/平行进口。

正如在第二单元简要介绍过的,发明如果要获得专利保护,必须符合若干标准。其中为重要的是,该发明必须由可专利的主题组成,发明必须是新的(新颖的),它必须显示出足够的“创造性”(是非显而易见的),它必须可适用于工业(有用的),以及在专利申请中

发明的披露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以下就对这些概念分别进行解释。

“可专利性”的标准进行检验。

2.1.1可专利的主题

通常,也能够看到将“发明”这个词等同于“发现”来使用。

为了获得专利保护的资格,发明必须落入可专利的主题的范围。

发明是专利的主题。

2.1.2新颖性

的优先权的话)之前可为公众所知的所有知识。

在许多国家,任何通过出版物(印刷的或以电子方式提供)描述、或在世界任何地方被知晓的发明,都会构成现有技术,其结果是可以破坏发明的新颖性。在第二单元中,曾提醒要考虑为什么在申请专利之前对发明进行保密十分重要。(在申请专利之前),一旦通过出版或教学公开了该发明,专利权所有人就面临无法满足可专利性条件之一的风险。(参

见本单元后面的现有技术部分的内容)。有些国家,例如美国,规定了从发明人披露该发明之时起长12个月的“宽限

期”,如果该发明人在此期间提交了专利申请则不会丧失新颖性。

2.1.3创造性(或者非显而易见性)

一项发明在下列情况下被认为具有创造明性(或是非显而易见的):考虑到现有技术,对在该发明特定的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该发明不是显而易见的。非显而易见性的要求,是为了确保专利只授予真正具有创造性的成果,而不应授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可以很容

易地从已有技术中推导出来的技术方案。

关于发明是否是“对该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这一问题,可能

是实质审查中难判断的标准。

“普通技术”的表述是为了排除可被找到的“好”的专家。其目的是将此种人员限

“创造性”的表述体现的思想是,请求保护的发明仅仅是新的是并不足够的,亦即,该发明仅仅是不同于现有技术中已有的技术方案,这是不够的,它与现有技术的差异还必须具备两个特点。首先,它必须具有“创造性”,即,它应当是一个创造性思维的结果,同时,它必须是一个步骤,即,它必须是可被观察到的。在现存的技术和请求保护的发明之间,必须有清晰可辨的差别。在某些司法管辖区,存在着对现有技术的“提高”或“进步”的概念,就是出于这个原因。第二,要求这种提高或进步,对发明而言是重大的、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些没有满足创造性的例子,由一些国家过去的法院判决所确立,如:仅仅改变大小;使产品方便携带;零部件的互换;原材料的改变;聚合;或单纯由相同的部分或

功能进行替代。

2.1.4工业适用性(或实用性)

发明不具有工业适用性的典型的例子是:

2.1.5充分公开/使之能够实施的公开

可专利性的另外一个要求是,发明是否在申请中进行了充分地公开。申请书必须以非常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该发明,以使该发明能够被一个在特定技术领域“对该技术熟

练”的技术人员实施。

说明书至少应介绍一种实施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模式。这应当通过举例来实现,并且如果有图纸的话,在适当的情况下参照图纸。在一些国家,说明书要求披露申请人所知的实施发明的佳模式。对于涉及微生物的专利,如果不能以其他方式充分披露,许多国家

要求该微生物应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

“工业适用性”或“实用性”的要示,在宽泛的意义上表明,该发明必须能够被制造或在工业上使用。比较极端的一种做法是,只要请求保护的发明可以在工业上制造出来,工业适用性的要求就得到满足,而无需考虑对该发明的使用。另一种相反的极端做法是,

在确定工业适用性时,应当考虑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有用性”。

对权利要求进行准确地界定,并且使其完全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一点十分重要。这意味着,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不得宽于说明书所表述的范围。另可参见第六单元关于权利要

求解释的内容。

2.2.1现有技术

对“现有技术”的定义因国家不同而有所不同。在许多国家,任何发明以书面形式、口头交流、展示或通过使用在世界任何地方为公众所知,即构成现有技术。因此,原则上,发明在科学刊物上发表、在会议上介绍、在商业上使用,或在公司的产品目录上显

示,皆构成可以破坏该发明的新颖性的行为,使其不能获得专利权。

一种观点是,只应当在仅限于提供保护国家领域内被知晓的范围内,确定现有技术。如果在做出该发明前,其他国家的某些知识没有输入到该国,那么即使在做出该发明的日

期之前这些知识在国外已能获得,也将被排除在现有技术之外。

另一种观点是基于已印刷的出版物与其他公开形式的不同,如口头公开和在先使用,

以及这类出版物或公开发生的地点方面的不同来确定现有技术。

公开某个发明使之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即:

以发表书面文字或者其他形式的出版物对发明进行描述;公开地以口头形式对发明进行描述,这样的披露称为口头公开;公开地使用该发明,或者给予公众机会,使得公众中的任何成员都能使用该发明,这样的披露就是“使用公开”。

或者编码语言记录的光碟或磁带。今天,在因特网上公开,必须越来越予以重视。

口头公开,顾名思义,暗示着类似文字或者公开的形式本身并不必然被记录下来,而

包括讲座和无线电台广播。

以使用的方式公开,本质上是一个公开的、视觉的披露,例如通过展示、销售、示

范、未录制的电视节目和实际的公众使用。

只有在请求保护的发明的主题明确地包含在某份文献中,该文献才会破坏该发明的新颖性。因此,审查申请文件中的某个权利要求所规定的主题,应当将其与每个单独的公开资料的内容依要素逐个进行比较。只有在该公开资料本身包含了该权利要求的所有特征

时,才能认为缺乏新颖性,也就是说它提前应用了权利要求的主题。

不过,某个公开文件也可能通过默示导致专利申请缺乏新颖性,此时,该技术领域拥有普通技术水平的人在实施该公开文件的“示教”时,将必然地得出一个落入权利要求范围之内的结果。一般而言,只有在对该种在先的“示教”的实际效果不存在合理怀疑的情

况下,专利局才会提出这种缺乏新颖性的理由。

应当注意,在考虑新颖性时,不允许将不同的多个现有技术组合在一起来进行比对。

在此输入的答案:

自测题7标准答案:

原则上,在很多国家,现有技术由所有在发明之前可获得的知识构成,包括发明在科

学刊物上发表、在会议上的介绍、在商业上使用或在公司的产品目录上显示。

版物或公开发生的地点来确定现有技术。

2.2.2发明的单一性

大多数专利法对在一个专利申请中可能包括的不同发明的数量规定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具体包括所谓的“发明的单一性”的要求。在那些进行实质审查的专利局,专利审查

员会审查申请书是否满足这一要求。

一些专利法对发明单一性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例如,美国的专利法),而其他专利法(如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则允许互相联系的发明组合起来,以形成单一的“发明的概念”,而成为一个单独的申请。如果缺乏发明的单一性,申请人会被要求限制权利要求或者将申请分成两个或多个申请(分案申请)。由于存在适用法律上的差异,一个专利申请在一些国家可能是合适的,而在其他国家,要覆盖同样的主题范围则必须提交两个或多个申请。

2.2.3权利要求结构和解释

权利要求决定了可专利性以及专利的保护范围。类似于有形财产的范围划分,专利的权利要求,往往被比喻为是围绕着诸如人的汽车、农作物、日记或其他个人财产的“围墙”。

权利要求必须简明清晰,因为,他们对于一项授予专利的发明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如果他们撰写得很糟糕,即使是真正有价值的发明,也会变成毫无价值,别人很容易规避或(“设法绕过”)。

的第一步。为了撰写专利申请,尤其是权利要求书,强烈建议寻求专家的意见。

权利要求的例子:

美国专利号为US4641349的“虹膜识别系统”:

在该专利中的前两个权利要求是:

虹膜部分和存储的图像信息去识别该未被识别的人;

自测题(SAQ)

自测题8标准答案:

类似于有形财产的范围划分,专利的权利要求往往被比喻为围绕着诸如私人的汽车、

农作物、日记,或其他个人财产的“围墙”。

在专利诉讼中,解释权利要求通常是确定专利是否有效,以及确定专利是否被侵权的第一步。权利要求对于一项授予专利的发明而言极为重要,因为如果他们撰写得很糟糕,

即使是真正有价值的发明,也可能会变得毫无价值,别人很容易规避或设计绕过。

在撰写专利申请中的权利要求时,建议寻求专利代理人和/或律师的帮助。

要能够提出异议,公众必须被告知申请的内容,而这是由专利局通过在官方刊物或公

报上发布公告而实现的:

该申请可供公众检查;且/或

除非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否则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或

为了保全权利,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保持发明处于保密状态是很重要的。在许多情况下,在提交申请前向公众公开此发明,会破坏该发明的新颖性,使其无法获得专利,除非

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了一个所谓的“宽限期”。

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了“宽限期”,该期限通常是,从一项发明公开之时到提出申请为止6个月或12个月,在此期间发明不丧失新颖性。在这些国家中,公司可以披露其发明,例如在一个展会上展示或在公司的产品目录或技术期刊中予以公开,然后在宽限期内

提交专利申请,就不会使发明丧失新颖性,从而可以达到获得专利的目的。不过,因为并非在所有国家都是如此,依赖一个国家的宽限期的规定,可能会排除该

发明在其他存在利益但不能获得宽限期的市场被授予专利的可能性。

特点,包括:

临时申请必须包含对发明完整的说明。尽管它并不要求包括权利要求,很多申请人会

提交一个包含权利要求的完整的申请。

可以主张临时申请的优先权,但巴黎公约第4条C款第(4)项并不适用于此。既然临时申请的有效期被限制在一年,后续申请必须在这一年期限届满之前提交,而且如果期限到期的后一天是法定假日,后续申请应在这一天之前提交,而不是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自测题9:简要地描述专利申请前的“宽限期”的好处,以及在一些国家立法中的“预备专利申请”的好处。

自测题9标准答案:

不丧失新颖性。

一个预备专利申请,进一步帮助申请人以较低成本得到一个获得专利制度保护的落脚

“用尽”是指对知识产权的限制之一。一旦一个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由知识产权所有者或经他/她同意的其他人投入市场销售,对这个特定产品进行商业利用的知识产权就不再归知识产权所有者行使,因为它们被“用尽”了。有时这种限制也被称为“首次销售理论”,因为,特定产品的商业利用权利,随着产品的首次销售而终结。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由第三方所实施的转售、出租、出借或其他商业使用形式的后续行为,再也不受知识产权所有者控制或反对。这已达成相当广泛的共识,至少在国内市场的范围内适用。

国的进口权也用尽,因此,不能再援引用来对抗此类平行进口。

知识产权所有者或经其同意在世界上任何地方出售,知识产权就用尽了。随着近年来对于国际自由贸易理念的热情倡导,对平行进口不停地提出不同的观点,特别是,一方面平行进口显著地影响了对发明者的知识产权保护,另一方面也影响了消费产品的价格。在第七单元,我们将讨论专利权的平衡,具有地域性的专利权,通过政策影

响国家之间的区域和国际的协议。

各国知识产权局或知识产权代理人/律师,应该能够提供哪些法律规定或判例法,在有关国家适用于每种知识产权的信息。在第六单元:执法中,我们将讨论各种异议、上诉

程序,专利制度有助于促使专利权所有人实施其专利权。

推荐阅读:

此单元介绍了几个一般性法律问题,即:

–可专利的主题;

–新颖性;

–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

–充分的公开/使之能够实施的公开;

–现有技术;

–发明的单一性;

–权利要求结构和解释;

如果非巴黎公约/WTO成员国的国民定居于一个成员国内,或者如果他们在此类国家之内拥有“真实和有效”的实业或者商业营业场所,那么也应当给予他们相同的国民待遇。然而,对成员国国民而言,不能强行要求在主张保护的国家中定居或者有营业场所,作为从工业产权受益的条件。

巴黎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了国民待遇规则的例外情况。对于某些单纯程序性的特定要求,对外国人施加这些条件是为了司法和行政程序的目的,也可有效地被援引来针对作为成员国国民的外国人。一个例子是,要求外国人预存一定数额的款项以作为诉讼费用的担保金或保证金,或者是要求外国人在请求保护的国家中,要么指定一个送达地址,要

么委托代理人。

对于“住所”这个术语的一般解释,不仅仅是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不论是否为永久居住地,单纯的居住就足够了,这与法律上的住所有所区别。法律实体的居住地,是其实

际总部所在的地方。

该原则规定在TRIPS协定的第四条当中。国民待遇条款禁止将成员国自己的国民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区别对待,惠国待遇条款则禁止在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之间区别对待。这意味着,“某一成员国提供给任何一个国家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立即

和无条件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对于该原则也规定了某些有限的例外。

国民待遇条款禁止将成员国自己的国民与其他成员国的国民区别对待,惠国待遇条款则禁止在其他成员国的国民之间区别对待。

的步骤,以保证在特定情况下保护其在各个国家中的利益。

在后申请必须与主张优先权的首次申请涉及相同的主题。换言之,两个申请的主题必须是相同的发明、实用新型。然而,可以将首次发明专利申请,作为注册实用新型的优先

权基础,反之亦然。

撤回、放弃或驳回初申请,不会破坏它作为优先权基础的资格。即使产生优先权的

可以这么概括优先权的效力,作为主张优先权的结果,在后申请必须被视为,犹如它在作为主张优先权的首次申请在另外一个成员国提交之时,已经提交了。由于优先权的存在,所有在所谓的优先权期间、即首次申请日与在后申请日期间完成的行为,即不会破坏

在后申请的主题的权利。公约所确认的优先权,允许主张“多项优先权”和“部分优先权。”因此,在后申请不仅可以主张一个在先申请的优先权,还可以结合几个在先申请的优先权,每个优先权与在后申请主题的不同特征相对应。而且,在在后申请中,主张优先权的要素可以与那些没主张优先权的要素相结合。在所有这些情况下,在后申请当然必须得符合“发明单一性”的要求。

这一原则约束巴黎公约联盟成员国,将它们的专利视为独立于同一发明的其他专利,即使这些专利是在非成员国被授予的。这一规定的意图,是为了防止一个国家以另一个国家驳回了某个申请的事实为基础而驳回该专利申请。为了避免有效的申请仅仅因为他们没有满足不同专利制度的要求而被驳回的不公正的结果,巴黎公约引入了“专利独立性”的概念。

2.1可专利性条件

一项发明如果要获得专利保护,必须符合若干标准。其中为重要的是,该发明必须由可专利的主题组成,发明必须是新的(新颖的),它必须显示出足够的“创造性”(是非显而易见的),它必须可适用于工业(有用的),以及在专利申请中发明的披露必须符合一定的标准。

一般的规则是,所有技术领域的发明都应该能够获得专利保护。尽管国家之间存在差异,以下是通常被排除可专利性的事项(也可参见TRIPS协定第27条第2款和第27条第3

款):

如果一项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那么就被认为是新的(或新颖的)。但是必须强

调,新颖性不是可以证明或确定的;而只有不具有新颖性才是可以证明的。

2.1.3创造性(或非显而易见性)

言,该发明不是显而易见的。

在现存的技术和请求保护的发明之间,必须有清晰可辨的差别。由一些国家过去的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没有满足创造性的例子是:仅仅改变大小;使产品方便携带;零部件的

互换;原材料的改变;聚合;或单纯由相同的部分或功能进行替代。

一项发明可以获得专利权,必须能够被制造或在工业中使用。如果发明的目的是一个产品或产品的一部分,那么制造出这样的产品必须是可行的。而如果发明的目的是一个方法或方法的一部分,那么这种方法应当是可以实施的或者能够在实践中“使用”它(一般性用法)。关于工业适用性这一要求,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实践存在重大的差别。比较极端的一种做法是,只要请求保护的发明可以在工业上制造出来,工业适用性的要求就得到满足,而无需考虑对该发明的使用。另一种相反的极端做法是,在确定工业适用性时,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有用性”被予以考虑。另一方面,有些国家不以工业适用性为要

件,但规定了实用性作为要件。

申请书必须以非常清楚和完整的方式披露该发明,以使该发明能够被一个在特定技术

领域“对该技术熟练”的技术人员实施。

说明书至少应介绍一种实施请求保护的发明的模式。这应当通过举例来实现,并且如果有图纸的话,在适当的情况下参照图纸。在一些国家,说明书要求披露申请人所知的实施发明的佳模式。对于涉及微生物的专利,如果不能以其他方式充分披露,许多国家要

求该微生物应在认可的保藏单位保藏。

申请的优先权的话)之前,公众可获得的所有知识。

在许多国家,任何发明以书面形式、口头交流、展示或通过使用在世界任何地方为公众所知,即构成现有技术。因此,原则上,发明在科学刊物上发表、在会议上介绍、在商业上使用,或在公司的产品目录上显示,皆构成可以破坏该发明的新颖性的行为,使其不能获得专利权。

公开某个发明,使之成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即:

明,这样的披露就是“使用公开”。

大多数专利法对在一个专利申请中可能包括的不同发明的数量规定了某些限制。这些限制

具体包括所谓的“发明的单一性”的要求。

一些专利法对发明单一性规定了非常严格的要求(例如,美国的专利法),而其他专利法(如欧洲专利公约和专利合作条约)则允许互相联系的发明组合起来,以形成单一的“发

明的概念”,而成为一个单独的申请。

如果缺乏发明的单一性,申请人会被要求限制权利要求或者将申请分成两个或多个申请(分案申请)。

由于存在适用法律上的差异,一个专利申请在一些国家可能是合适的,而在其他国

家,要覆盖同样的主题范围则必须提交两个或多个申请。

权利要求决定了可专利性以及专利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对于一项授予专利的发明而言,是极为重要的,因为,如果他们撰写得很糟糕,即使是真正有价值的发明,也会变成

毫无价值,别人很容易规避或设法绕过。

在专利诉讼中,解释权利要求通常是确定专利是否有效以及确定专利是否被侵权的第

一步。强烈建议寻求专家的意见去撰写专利申请,尤其是权利要求书。

改,已经超出了所提交申请原始公开的范围的事实。

要能够提出异议,公众必须被告知申请的内容,而这要由专利局来实现。

在许多情况下,在提交申请前向公众公开此发明,会破坏该发明的新颖性,使其无法

获得专利,除非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了一个所谓的“宽限期”。

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了6个月或12个月的“宽限期”,从一项发明公开之时到提出申请为止,在此期间发明不丧失新颖性。在这些国家中,公司可以披露其发明,例如在一个展会上展示或在公司的产品目录或技术期刊中予以公开,然后在宽限期内提交专利申请,就

不会使发明丧失新颖性,从而达到获得专利的目的。

一旦一个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由知识产权所有者或经他同意的其他人投入市场销售,对这个特定产品进行商业利用的知识产权就不再归知识产权所有者行使,因为它们被“用尽”了。除非法律另有规定,由第三方所实施的转售、出租、出借或其他商业使用形式的

后续行为,再也不受知识产权所有者控制或反对。

权利用尽的原则至少在国内市场的范围内适用,这已达成相当广泛的共识,但是,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在国外的销售,会使国内法规定的该产品的知识产权,在多大程度上用

尽,对这一问题的共识却少得多。

合同谈判而形成的分销渠道之外的货物进口。

外投入销售的正品货物的进口。

在区域用尽的情况下,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由知识产权所有者或经其同意被进行首次销售,在这些特定产品之上的知识产权,不仅在国内耗尽,而且在整个地区内都耗

尽,而在该区域内的平行进口,不再会基于知识产权而受到反对。

如果一个国家适用国际用尽的概念,一旦产品被知识产权所有者或经其同意在世界上

任何地方出售,知识产权就用尽了。

根据美国第6,139,898号专利文件,该专利于1999年3月26日在美国递交申请。该专利是在第98200964号欧洲专利申请的基础上,于1998年5月27日递交的,是一个原始专利申请。因此,有效的优先权日是1998年5月27日,也就是1999年3月26日提起美国专利申请之前的10个月(这也列在专利文献中,作为参考文献)。如果我在1998年11月12日直接提起相同或者抵触专利申请,尽管我在美国递交申请的日期早于上述专利申请,也无法获得专利权,并且也无法撤销美国第6,139,898号专利,因为美国第6,139,898号专利,可以基于在先的欧洲专利申请主张“优先权”。

(CA)

66666

第六单元

执法

学习提示:学习本单元的内容,大约需要10个小时。你可以在第二部分和第三部分做个适当的停顿。为了获得进一步的阅读资料或者完成建议的阅读,请查看学生文件中的“资源”。

立性”原则;

1.1针对工业产权局决定的内部申诉

1.2对工业产权局决定的复审

第二部分

2.1避免诉讼

4.1民事诉讼程序

4.3评估专利有效性和侵权

4.4专利诉讼的成本

第三部分

5.1简介

5.2初步救济:诉讼中禁令

5.3终禁令

5.4损害赔偿金或者应计利润

第四部分

6.WIPO有关知识产权争端的执法、仲裁与调解活动

6.2TRIPS协定中的执法条款

6.3可选择的争议解决办法

6.3.1仲裁6.3.2调解6.3.3专家裁定

6.4国际范围的执法

6.4.1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

第一部分

或者方法的侵权行为,就很难实施在先专利权。

利要求的范围修改得更窄。在很多国家,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对异议的规定,因为工业产权局缺乏专家。在很多国家都是这种情况,例如法国,它们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在这种情况下,想要撤销或者修

改竞争对手的侵权专利,提交法院要求撤销就成为唯一的途径。

在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中,针对专利或商标审查员的决定,通常都规定了某种形式的内部申诉方式。例如在欧洲专利局和美国专利商标局都存在申诉委员会。英国专利商标局并没有正式的内部申诉,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的争议会提交给资深的官员进行审理。

不管是否设有内部申请,在大多数的知识产权体制里,法院在对工业产权局的决定提

起上诉和在侵权行为的判定当中扮演了一个重要的角色。

大多数国家专利局的职能更多是管理性质的,而非司法性质的。不过,因为专利局局长和注册处长有责任对法律进行解释,以更好地执行他们的职责,也因为必须考虑第三方的权利以及公共利益,有时会倾向将专利局的决定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在某些国家,局长或注册处长可以传唤证人、安排宣誓、要求提交文件或者实物以及决定费用的承担。因此,专利局的职能经常被认为是“准司法”性质的。不过,必须牢记,专利局的决定是管

理性质的,尽管局长或者注册处长的特定职能具有准司法的特征。

是非常重要的。

和第五单元关于可专利性的标准的内容)。

申请人可能诉讼至法院的常见的决定,是专利局对申请的实质性审查所做出的决定,并导致驳回申请的决定。做出这样的决定的情况包括,例如,理由是申请书中请求保护的发明不是新的,没有创造性,或者不能在工业中实施(参看第二单元和第五单元中关于可专利性的三个要件的内容)。另外一个可能驳回申请的理由,是权利要求或者说明书包含了实质性的缺陷,而申请人没有消除这些缺陷(参看第五单元关于充分公开的内容)。

以及专利局。

简介

申诉程序通常由专利法、专门法院规则或者该国的一般程序规则中规定的守则或者细则所决定。

在普通法系中,程序规则要求每一方——起诉人(提起诉讼的人)和应诉方(其决定被诉讼之人)——在他所采取的每一步都需要通知对方,并且向法庭证明已经发出该通知。如

果诉讼中涉及第三方,同样的规则会适用于第三方。

的规定,否则就会受到撤销其案件的处罚。

通常,在普通法系,规定应当召集审前协商来解决审理中必须遵守的程序问题;这些问题在庭审时可能由法庭来解决。在审前协商时,有些问题可能是谁应获得发言的机会,

以及以怎样的顺序进行发言,要考虑哪些材料,以及哪些事实要由各方确认。

“证据”这个词用在诉讼程序中,通常意味着在法庭上应提出哪些证据,从而使得法庭能够判定事实问题。例如,由发明者签署的一份文件,根据这份文件,将一项在专利局正式注册的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另一个企业或者个人,这就是证明这个企业或者个人是发明专利所有人的好证据。这也可以称为“直接”证据。如果该份文件丢失了,那么目睹发明人签署这样一份转让文件的证人的证词,也有足够的证明力。这是间接证据。如果可以获得文件,那么应当提交该文件。如果不能,那么别无选择只能提交后一种证据。

证据可以分为三种形式——“书面证据”,亦即以所有类型的书面和文件形式所提供的证据;“实物证据”,即由实物本身而不是对他们的描述所提供的证据;以及“专家证言”,即由专家提供的口头证据。在可能的范围内,所有的证据都应采用书面形式。口述证词,如果提供的话,通常会逐字写下或者记录下来,以便权威机关查阅;不过,如果要求审查口头证言,通常会被允许。在口述证据的情况下,作证的当事人或者证人应准备被

对方或者法庭询问。

业活动。

们的创造当中受益的假冒行为。

所有知识产权制度都需要一个能够同时处理民事和刑事侵权的强有力的司法系统来做支撑,这个司法系统需要配备足够多的具有适当背景和经验的法官。知识产权争议是民事法律中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之一,司法系统应该尽力公平而且迅速地解决这些问题。在多数情况下,政府行政管理机关,例如知识产权局或者海关当局,在处理侵权、盗版或者假冒案件中承担了主要的职责。一些国家推行了丰富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以提高公众意识,并且通过大学核心课程的知识产权教育,加强国民的保护能力。如果缺少一个既保障执法

权利,又授予抵御他人侵害的权利的适当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将毫无价值。

而且,有一些帮助其成员实施知识产权的机构和行业协会,也有帮助其国民实施知识产权的政府机构。除了第二单元所提供的知识产权局的列表外,下面列出了部分专门提供

执法信息和服务的网站:

菲律宾知识产权执法报告

一般网站:

www.grayzone.com

一个竞争者的经营如果遭到在先权利的阻碍,他通常会寻求以合法的方式来避免或者克服这个问题,比如,存在在先专利权时,通过绕开保护范围来进行创造。另一个途径,是以友好的方式寻求许可或者谈判达成某种形式的协议。当然,公司在与竞争对手达成协议时,必须要注意不要违反竞争政策规则,这些规则的目标是为了防止破坏竞争。这通常意味着,许可的条件中,不能含有反竞争或者不合理的条款。在第一单元和第二单元中,曾简略地介绍过,竞争规则主要以商法为基础。随着国际贸易的急剧增长,以及消除法律和税收壁垒对贸易的促进作用,政治决策者们已经将他们努力的目标,放在为他们希望统一的地域,比如,建立于1994年及1995年间的欧洲经济区(EEA),制定一个统一的知识

产权法,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一个公司若受他人权利的影响,应谨慎判断该权利的范围以及是否有效。这里再次强调对于专利所有权人而言特别重要的一点,也就是必须很好地撰写权利要求,并适当的披露该发明,以支持权利要求。他们必须清楚地区分保护主题与现有技术,保护范围必须既不太宽又不会太窄。一个撰写得很好的专利,通常就足以阻嚇潜在的侵权者。同样的道理

也可以适用到其他权利,例如商标权或者外观设计权。对于权利所有人而言,他必须把他当作是自己的警察。他必须留意他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或者可能使用他的方法的工业和商业市场。他必须了解竞争对手活动的新情况。如果他发现了明显的侵权行为,他没有必要断定该侵权行为是故意的(尽管如果侵权的物品是完全的复制或者假冒,侵权行为几乎可以肯定是故意的)。他应该首先联系竞争者,

指出其权利的存在。

某些国家关于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法律规定,权利所有人不能对竞争者或者他们的分销商进行毫无根据的威胁。例如,当没有理由宣称存在侵权行为,或者当涉案的权利已经期满失效,就没有必要威胁提起诉讼。权利持有人可以发出一封简单的信件,提醒注

意该权利,使得侵权者不能在以后主张不知道存在此权利。

谈判是保护和实施权利的一个重要方式。通过谈判,侵权者可能会被说服,而改变其做法。在谈判的过程中,涉嫌侵权者会主张他没有侵权;或者他会辩解该权利几乎没有价值,没有收取高额许可费的正当性;或者他会不赞同所提议的许可条款。还有一种非常值得建议的方法,是利用调解人的服务,或者将这个问题交由仲裁来裁定。当然,双方需要

同意接受仲裁的裁决,这需要双方同意签署一个合同。

请在本单元后面的内容中了解仲裁和调解程序。

想了解更多关于WIPO针对知识产权案件的仲裁和调解程序的信息,可以考虑报名参加WIPO国际学院关于WIPO仲裁和调解程序的高级课程。

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执法非常重要,尤其是当今世界上的技术发展使得对受保护权利的侵权行为更加容易,至今已经到了史无前例的程度。为了保护权利和在市场上实现公平竞争,权利持有人必须能够对侵权者采取行动,以便能够阻止进一步的侵权行

为、弥补实际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知识产权和其他有形财产权利一样,当侵权行为发生时,法院必须能够进行执法。

知识产权通过贸易和竞争政策,促进了国家发展和财富创造。如果权利不能够实施,个人和国家将蒙受经济损失,如果权利持有人不能收回他们的投资,还将进一步阻碍一系

知识产权的执法将会在侵权行为发生时,保护公众免受假冒产品的侵害,也会避免对

公共健康带来不良影响。

专利持有人或者他的代理人负有实施该专利权的责任。应由权利持有人识别侵权行为

或者假冒他的权利的行为,并决定要采取什么措施来应对。

建立一个可使用的、充分和充足资金保障的制度安排来保护专利权,也是国家的责任。司法和行政管理机关,例如知识产权局或者海关当局,都是在应对侵权、盗版或者假

冒案件中应承担主要职责的政府机构。

一点都不夸张地说,对抗侵权行为的知识产权执法,是一个漫长而且耗资巨大的过程。如果尽管专利权人如前面所描述的那样尽了大努力,侵犯专利权的行为还在继续,那么专利权人又应当或者能够做些什么呢?当你学完这一单元之后,你就能规划出一个

好的行动策略。

在决定采取哪种可选方案之前,比较方便的做法是:

“确认谁在侵权(包括制造商和主要的分销商,而不仅仅只是零售商);

确定侵权的范围;

考虑侵权是否扩大的可能;

中,获知那些在审查阶段会予以考虑的现有技术。

颁发适当的禁令并制止侵权。不过,在实践中,该程序没有听起来那么简单。

出,另一方在宣誓说实话后,例如通过宣誓书,必须在审判前回答。

故,其他案件都和解了。

后,专利所有人可以获得一个宣告,即该专利是有效的,并且被侵权了。

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权利要求必须能够得到他们充分的支持。

大多数发明人利用专利代理人的服务来为他们撰写说明书。发明人可能不能完全地理解说明书,尤其是可能会在理解权利要求上遇到困难。即使专利权所有人了解他在本国所获得的专有权,一般来说,他也无法精确地知道他在其他国家,对相应的专利可以拥有何种权利。专利权人第一次真正地理解他的专利权的范围,通常只发生在他考虑实施其权利的时候。

得的是一个在商业实用性上不确定的专利。

评估专利权的范围之后,专利权人的下一个任务就是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把自己置于专利诉讼案件的财务风险之前——专利诉讼案件可能会是所有诉讼中耗时和昂贵的案件——专利权人,除非他非常富有,对钱无所谓,都应该尝试预测看看是否会胜诉。对侵权问题的评估,很少只考虑其本身。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形式一样,不仅仅只是影响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他们还会对一般大众产生影响。在这种情况下,通常认为,可能会被证明为无效的专利,是不能给予强制执行的。尽管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已经接受了审

因此,在专利诉讼中,被告通常会在没有侵权这个抗辩理由之外增加一个抗辩,而且通常以反诉的形式提出,即专利是无效的,即使该专利被侵权,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专利侵权和专利有效性的问题可以在一起审理。在其他司法管辖区,专利有效性的问题,是由不同的法庭来分别审理的,或者该问题有可能被提交给专利局处理。

范例1

在处理侵权案件时,法院经常需要处理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在侵权案件中,解释权利要求是一个有着自身困难的领域,有时会引起争议。法院需要考虑的可能是权利要求书中的实际用词,根据说明书(或者描述和附图)来解释,需要界定的发明是否包含了涉嫌侵权的主题。例如,权利要求中包含了“弹簧”作为一项特征。如果涉嫌侵权的设备没有包含一个“弹簧”,但以一个固体橡胶垫替代,而这个固体橡胶垫在某些方面起到了弹簧的功能;那么这样构成侵权了吗?不同的司法管辖区可能以不同的方式来处理这类问题,这取决于他们法律规定的方式。另外,很多案件需要或者期望获得专家的帮助,用来判断某个争议点的技术特性,例如,在上面的例子中,由专家来判断橡胶垫是否可以被认为落入了“弹簧”这个词的范围内。

法院所面临的下一个任务,是判定涉嫌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了它所解释的权利要求的范围。这通常不是很容易的,特别是当被告已经做好应对准备时。在这方面,经常需要专家的证词。而且,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经常采用试验以证明侵权,而该证明责任总是归于原告。例如在美国,大多数法院会首先审查专利文件的内容,亦即权利要求书、说明书、附图、专利权所有人和专利局的审查历史记录,然后才会去参考外部资料,例如字典。与此同时,在考察权利要求时,不允许通过审查说明书的内容,去试图改变或者曲解普通英语词汇的意思,以便他们能够“捕捉”到侵权行为。事实上,在解释说明书时,法院的首要

任务,不是考虑涉嫌的侵权行为或所谓的“现有技术”。

范例2

法院归纳出解释的规则,并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地进行修订。下面是一个解释权利要求的规则的例子,由HarmsJA大法官于2001年在南非的Monsanto公司诉MDB动物健康(PTY)有限责任公司,2001(2)SA887(SCA)案件中提出的。

在这个诉讼中,涉案的南非专利号为87/2378,涉及一个含有奥美拉唑的药物制剂。奥美拉唑是一种胃酸分泌的强效抑制剂,这使得它在胃和十二指肠球部溃疡的治疗中起作用。

“(a)对说明书的解释,应该象对其他任何文件的解释一样,根据解释者对说明书及其组

成部分的目标的理解;

(b)解释的规则,不是要查明发明人或者专利权人头脑中所想的,而是应当查明说明书

中使用的语言的含义,也就是,适当地解释说明书所要传达的意图;

(c)查明所使用的文字的含义,必须符合语法规则以及按它们通常的含义来理解;

(d)发明中涉及的技术或者科学的术语,必须给出它们通常的含义,也就是,以他们在

特定的科学领域中的通常理解含义为准;

(e)如果出现所使用的文字或者措词不是在其通常含义上使用,而是有一些特别的含义的情况,必须肯定这些特别的含义,因为说明书有时候可以界定一个特定的文字或者措词,以使它们在权利要求书中含有这个意思,从而为自己提供进行解释的字典;

(f)如果一个文字或者措词,在它通常的含义中允许进行一定的灵活解释,它应该被解

释为与说明书其他部分相一致,而不能与之相反或者矛盾;以及

(g)如果将说明书视为一个整体来理解,某些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词,受说明

书中的说法影响或者界定,权利要求书中的语言的解释必须与之相一致。”

很多专利案件中的技术内容,确实非常复杂,争议的技术要点的解决,可能不仅仅只

涉及到一个或者多个专家证人,还会需要试验证据。

分别考虑每一项权利要求,看看是否被侵权。

为处理专利有效性的问题,可能会需要类似的专家证词和试验。以上述第一个例子中的“弹簧”为例,被告可能能够证明在专利申请日之前,使用一种组成成分含有弹力的、与弹簧在某些方面相似的物品,这已经属于已知的知识了。与侵权判定一样,法院需要判定已知的信息是否足够充分、从而能够使该权利要求被无效;而且需要使用这些方法来检

验所有权利要求的有效性。

件。有时,因为这样诉讼过程而产生的费用,会变得令人无法容忍。

有关专利执法成本的关键点,可以概括为如下:不论当事人在诉讼开始时对诉讼成本做了多么谨慎的估计,随着案件的发展,他们几乎总是不可避免地要调高他们的预算,因为总有新问题不断冒出来。专利执法,或对执法的抗辩,它们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有些人想获得商业利益,换句话说,赚钱。必须经常不断地将这种利益与诉讼成本进行对比和审核。

5.救济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可获得的典型救济方式是禁令、损害赔偿和应计利润。大多数诉讼以申请某种初步或临时救济形式开始,并在大多数情况下在这些初步阶段就结束了。

害赔偿的问题可能会从该案完全消失,或者不再那么困难。

越来越多的案件中,诉讼中禁令不足以保护知识产权以抵御持续的侵权威胁。这常常是因为,需要同时支持临时和终救济申请的证据不容易获得,通过通常的发现证据的方法也不能得到。在这种情况下,原告不太可能获得临时禁令,因为他没有必要的证据。有时候,被告会转移或销毁侵权的材料。近年来,英国法院发展出一种迅速有效获得和保留这些证据的方法。英国法院所给予的救济是单方禁令,依据该禁令可以进入、检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并监督其移交证据。这些禁令被称为安东·皮莱尔(AntonPilier)禁令,可以成

为获得诉讼中禁令之前的一个必要步骤。同样,如果被告人没有资产可用于支付任何判定的损害赔偿,那么收集证据、甚至取得一个对原告有利的终审判决,都可能是徒劳的。由于试图逃避义务的各种便利方法越来越多,资金可以容易地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也由于技术的进步,使其成为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普通法国家的法院制定和发展了马瑞瓦(Mareva)禁令,该禁令可用于阻止被告从该司法管辖区中转移资产,或在该司法管辖区内处置或处理

资产,使得可能针对他们的判决无法执行。

领域的实践经验表明,原告的这种诉讼行动并不少见。

润,而不再要求进行损害赔偿调查——调查结果可能是偶尔得到净利润。然而,通常一个取得胜诉的原告,会要求法院下令调查损害赔偿的数额。如果原告这么做,在比较麻烦的案件中,原告可能要忍受一个新的、几乎和责任判定的审判一样的实质审判。出于这个原因,本就历时长久的工业产权案件,很少会进入到为了损害赔偿而进

行全面调查的阶段;它们往往在责任确立时就和解了。

评估损害赔偿的一种通常做法,是基于一种抽象的公平许可:例如当双方当事人是竞争对手时,就可以采取这种方式,并且这种方式通常适合于专利和注册外观设计案件。因此,对过去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赔偿,是建立在支付许可费的基础之上,例如,基于每件侵权物品的许可费。仅管如此,还是存在问题——特别是在现实中原告绝对不会同意许可的情况。这种方法也用在违反保密义务和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另一种更难证明的方法,就是通过考查销售,而确定原告的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有权获得全部损失的利润。

WIPO活动中基本的、并且很重要的一个领域,是将管理各会员国商定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需的专有知识对外进行传播。事实上,为重要的是,国际上所制定的规定,应在各国予以实施。促进创新活动,首先要求对于有利创新者的规定进行适当的管理和执行。在这方面,WIPO的发展与合作活动特别重要。

的报告,以及关于知识产权执法的常见问题的回答。

可选择的争议解决办法,或简称ADR,指不必启动法庭程序而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办法。ADR有很多种形式。常见的是仲裁和调解。知识产权争端也可以根据专家的意

见予以解决。

仲裁有着悠久的历史,特别是在某些商业领域。仲裁是经双方一致同意的:它要求各方同意将其争端提交仲裁员仲裁。当事各方通常会在其协议中包括将争端提交仲裁的条款。当事方可以自由确定允许仲裁员行使的权力和选择适用的程序,通常会包括指定的仲

裁机构的规则。

及没有诉讼机制。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相对诉讼而言,仲裁是一种比较非正式的程序,但仍然拥有法庭程序的一些内容。仲裁通常包括书面文件的交换,包括证人证言及可能有的专家意见,以及允许口头辩论、证

人和专家的作证,以及仲裁员和当事人质询的审理。

另一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办法(ADR)的形式是调解,有时也被称为调停。调解员是一个中立人士,协助当事人解决其争端。同样需要各方当事人同意将其争端提交调解。一旦调解开始启动,也适用自愿原则:各方可以在任何阶段终止参与。如果调解成功,和解协

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合同效力。如果当事方希望保持或发展双边关系,并且私下解决争端,此时调解是特别具有吸引

力的方法。调解更多地考虑双方各自的利益,而不是他们的法律地位。

以避免不公正,并提供可以信赖的和高水平的专业知识。

许多技术转让协议是国际性的。这就对争议解决提出了一个重要的难题。如果协议双方依靠法院解决其争端,就必须确保判决将在所需的任何司法管辖区内都是可执行的。

在原告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院所取得的法院判决,要想在被告的司法管辖区内得到执行,可能存在困难。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在被告的司法管辖区内提起诉讼程序来解决,但这对可能成为原告的人来说,可能不是一个可接受的选择,因为他可能不熟悉该司法管辖区的法律、法律文化、法院和语言。而且,这种做法也没有解决可能要在被告拥有资产的第

三方司法管辖区内执行该判决所产生的问题。

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不存在这样的执行问题。根据被广泛接受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而仅有少量的例外情况。

1993年9月,WIPO大会一致同意成立WIPO仲裁中心,现在称为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该中心通过仲裁和调解,为私营的当事方提供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服务。该中心还

负责管理解决因互联网域名注册而产生的争端的特别行政程序。设立该中心,是为两个领域搭建桥梁,这两个领域近都发生了相当大的变化,它们彼此之间相互平行,而不是彼此间相互协作。这两个领域,一方面是仲裁,或者更普遍地

称之为可选择的争议解决办法,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

世界各地负责仲裁的机构的数量,和提起仲裁程序的数量,已经有了大幅度增加。同时,特别是在美国,现有的可选择的争议解决(ADR)程序的种类,已经超出了传统的仲裁

和调解,包括从传统仲裁模式发展出新的形式、迷你审判和各种的程序组合。

日益增强的生产的技术基础、重视商品和服务分销的形象和推销,以及交流媒介的迅速增加和多样化,都对促使知识产权具有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发挥了重要作用。谋求知识产权权益的数量的增加,主要是由于源自国外申请的增加。这反映了市场的国际化;当企

业寻求打入更广阔的地区,他们为其知识产权寻求更广泛的保护。

此外,涵盖同一主题的多个国家和区域权利的存在,表明需要避免到不同国家法院进行诉讼的解决争端程序。即使不涉及个别国内权利主张的多重性,两个外国当事方的对

抗,可能需要中立的争端解决程序,以避免涉及当事人一方的法院系统。

序的保密性也具有优势。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供的与四种程序有关的服务,基本上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依据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所负责的一种程序,当事方可以用以解决争端的法律文件。当事人的协议中可以包含示范合同条款,以便将可能发生的争端提交给这种程序。还可以选择提交协议,将现有的争端提交给下列程序之一予以解决。这些程序包括,WIPO仲裁规则

规定的程序、WIPO快速仲裁规则规定的程序,以及/或WIPO调解规则规定的程序。

所提供的第二类服务,源自上述规则。在负责争端解决程序方面,这些规则规定了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可以履行的某些职能,例如:

果需要口译服务的话,支付口译员的费用;

以上所述的服务可用于世界任何地方。尽管WIPO规则特别适用于知识产权领域,例如许可争议,但是这些规则在所有类型的商业纠纷的解决中都可以适用。这些程序可以适

用于世界上任何法律体系,以任何语言并根据当事人选择的任何法律来进行。

关于专利,此单元介绍了针对工业产权局的决定的内部申诉、专利权执法和救济措施的有关步骤,以及可选择的争议解决办法中的主要方法,以及在国际背景下的执法问题:

在很多国家的知识产权体制中,针对专利审查员的决定,通常都规定了某种形式的内

部申诉方式。

不管是否设有内部申诉安排,在大多数的知识产权制度中,法院在审理针对工业产权

局决定的诉讼和在判定侵权行为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如,专利局可能会:

诉讼程序

诉讼程序通常由专利法中规定的条例或者细则、专门法院的规则或者该国的一般程序

规则所决定。

月内提交。

程序规则通常也规定例外的可能性,允许当事人在诉讼中适当地陈述其主张。通常,

也有强制当事人遵守的规则,否则会受到撤销其案件的处罚。

审前协商

审间协商的目的,是为了缩小争议的内容。通常会在普通法国家中运用,法官和当事

人聚在一起,界定争议的一些具体内容。

证据

“证据”这个词用在诉讼程序中,通常意味着在法庭上应提出哪些证据,从而使法庭能够判定事实问题。例如,由发明者签署的一份文件,根据这份文件,将一项在专利局合法注册的发明专利权转让给另一个企业或者个人,这就是证明这个企业或者个人是发明专利所有人的好证据。这也可以称为“直接”证据。如果该份文件丢失了,那么目睹发明人签署这样一份转让文件的证人的证词,也有足够的证明力。这是间接证据。如果可以获得该文件,那么应当提交该文件。如果不能,那么别无选择,只能提交后一种证据。可以将证据分为三种形式:

终处置

在处理诉讼时,法庭通常可以在下列行为中做出选择:

如果法院将案件发回专利局,它可以提出修改权利、说明书或者附图的建议,以克服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被置于不公正境况的情形。法院采取行动的权力基础,通常是专利法

知识产权执法概述

权利持有人应该确保其权利会得到维护。应当由权利人对侵权行为采取行动。

因此,专利权所有人必须依靠国家,保护权利而建立可获得的、有充足资金支持的安排。权利持有人必须能够对侵权者采取行动,以阻止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弥补实际侵权行

为所造成的损失。在多数情况下,政府行政管理机关,例如知识产权局或者海关当局,是在处理侵权、

盗版或者假冒案件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机构。

而且,有一些帮助其成员的协会及产业行会、帮助其国民的政府机构,来实施知识产权。

避免诉讼

一个竞争者的经营如果遭到在先权利的阻碍,他通常会寻求以合法的方式来避免或者克服这个问题,比如,存在在先专利权时,通过绕开保护范围来进行创造。另一个途径,

是以友好的方式,寻求许可或者通过谈判达成某种形式的协议。

一个公司若受他人权利的影响,应谨慎评估该权利的范围以及是否有效。

某些国家关于专利、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法律规定,权利所有人不能对竞争者或者他们的分销商进行毫无根据的威胁。权利持有人可以发出一封简单的信件(“停止侵权函”)提

醒注意该权利,以使侵权者不能在以后主张不知道存在此权利。

考虑执法的选择方案

对抗侵权行为的知识产权执法,是一个漫长而且耗资巨大的过程。因此,在决定采取

哪种可选择方案之前,比较方便的做法是:

确认侵权制造商、主要的分销商和零售商;

民事法庭程序

专利侵权诉讼程序包括:原告将诉状送达被告、被告确认收到诉状及随后被告发出关于他是否会辩护的通知、交换答辩状、被告可能会提出反诉、发出指令传票、以及后他

们进入开庭审判阶段,法官会做出判决。

除了禁令之外,法庭还可以对侵权行为判罚损害赔偿金,即赔偿因侵权行为而导致的

销售和市场损失。

作为替代损害赔偿金的方式:

专利权人第一次真正地理解他的专利权的范围,通常只发生在他考虑实施其权利的时候。

评估专利的有效性和侵权

评估专利权的范围之后,专利权人的下一个任务就是判断是否存在侵权行为。在把自己处于专利诉讼案件的财务风险之前——专利诉讼案件可能会是所有诉讼中耗时和昂

贵的案件——专利权人应该尝试预测看看是否会胜诉。

在专利诉讼中,被告通常会在没有侵权这个抗辩理由之外,以反诉的形式增加一个抗

辩,即专利是无效的,以使其即使被判侵权,也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由于存在无效专利不具有执行力的这个原则,专利诉讼中的被告,通常可以在诉讼程

序的任何阶段提交专利无效的证据。

在判断由专利确定的保护范围,以及涉嫌侵权行为是否落入被确定的范围时,法庭考

虑的出发点,毫无例外的是权利要求的措辞。

专利诉讼的成本

专利执法关键的要害是:不管当事人在诉讼开始就对诉讼成本做了多么谨慎的估计,随着案件的发展,他们几乎总是不可避免地要调高他们的预算,因为总有新问题不断冒出来。之所以会发生专利执法,或对执法的抗辩,是因为有些人想获得商业利益。必须

时刻将这种利益与诉讼成本进行对比和审查。

救济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可获得的典型救济方式是禁令、损害赔偿和应计利润。大多数诉讼以申请某种初步的或诉讼中的救济开始,并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些诉讼在初步阶段就结束了。

初步救济:诉讼中禁令

有用的和为广泛使用的初步救济是诉讼中或临时禁令,其主要目的通常是保留现

状态,或判令当事方以其他符合司法公正要求的方式来处理他们的事务。

在越来越多的案件中,诉讼中禁令不足以保护知识产权以抵御持续的侵权威胁。这是因为,需要同时支持临时和终救济申请的证据不容易获得,通过平常的证据搜集方法也不能得到。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没有必要的证据,因此不可能获得临时禁令。有时候,被

告会转移或销毁侵权材料。近年来,英国法院规定了一种迅速有效获得和保全这些证据的方法,即被称之为安东·皮莱尔令的禁令:英国法院所给予的救济是单方禁令,依据该禁令,可以进入、检查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并带走证据。这种禁令可以成为获得诉讼中禁令之前的一个必要步骤。

同样,如果被告人没有资产可用于支付任何判定的损害赔偿,那么收集证据、甚至取得一个对原告有利的终审判决,都可能是徒劳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普通法国家的法院制定和规定了马瑞瓦禁令,该禁令可用于阻止被告,以一种妨害针对他们的判决执行的方

式,从该司法管辖区转移资产,或在该司法管辖区内处置或处理资产。

终禁令

在正常情况下,在工业产权诉讼中成功的原告,有权获得终禁令。如果被告违反禁令,可能被判定蔑视法庭,而工业产权领域的实践经验表明,原告的这种诉讼行动并不少见。

损害赔偿金或者应计利润

如果原告获得有利于他的判决,工业产权案件中损害赔偿评估的第一步,总是由胜诉的原告来选择,一方面,是要求进行损害赔偿的调查,还是另一方面,要求赔偿应计利润。

在不同的工业产权案件中,适当的损害赔偿的评估方法各有不同,而常见的方式是:

教育,并通过建立电子论坛,交换执法信息。

TRIPS协定的执法条款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规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要确保在其国家法律中规定执法措施。TRIPS协定还规定了海关当局针对涉嫌假冒或盗版商品须采取必要的行动。

可选择的争议解决办法(简称ADR)

可选择的争议解决办法,指的是不必启动法庭程序而解决知识产权争端的办法。常

见的可选择的争议解决办法是仲裁和调解。

仲裁

仲裁要求当事人同意将他们的争端提交给一个仲裁员。当事各方通常会在其协议中包括将争端提交仲裁的条款。当事方可以自由选择,以确定允许仲裁员行使的权力和选择适

用的程序,通常会包括指定的仲裁机构的规则。

相对诉讼而言,仲裁是一种不太正式的程序,但仍然拥有法庭程序的一些内容。仲裁通常包括书面材料的交换、允许辩论的审理、证人证言及专家作证,以及仲裁员和当事人的质询。

调解

调解或者调停,是另外一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办法。调解员是一个中立人,协助当事人解决其争端。此方法同样需要各方当事人同意将其争端提交调解。鉴于其自愿的性质,各方可以在任何阶段终止参与。如果调解成功,和解协议在当事人之间具有合同效力。由于更多地考虑到各自的利益,而不是其法律地位,当争议的当事方希望保持或发展

他们的关系,并且私下解决争端时,调解是特别具有吸引力的方法。

专家裁定

执法难题:

义务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

它为解决私人当事方之间的知识产权争端提供服务,通过仲裁和调解、快速仲裁和提供示范合同条款来实现,该条款可以包含在协议当中,以使将来的争议提交到上述程序。

自测题

1.当专利局依据事先预料(缺乏新颖性)的理由驳回申请时;

2.当专利局因为申请人没有满足注册程序或者缴费的要件而驳回专利申请时;

3.当专利局基于创造性的要求驳回专利申请时。

2.专利因为没有缴纳注册费用而无效,但是申请人事实上已经缴纳了该费用,并且能够证明该事实;

3.对国家批准一项专利强制许可的决定进行申诉。

专利权执法与其他知识产权执法在所采取的第一个步骤上有所不同,即,需要根据专

利申请书中所陈述的权利要求,来判定所授予专利的确切范围。

通常会有一个错误的观念,就是撰写专利的权利要求时,必须考虑审查员的想法,但事实上,应该考虑法官的想法,因为如果专利成为法院侵权诉讼的对象时,法官会分析专

利的保护范围。

决执法问题,或是阻止侵权行为,或是在专利权人和侵权人之间订立许可协议。

此是无效的,并不具有执行力,牵记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后,专利的价值或者侵权的范围,在整个专利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变化,专利权人应该评估专利的价值,以及该违法行为在这个诉讼程序中,可能会对他的利润或者声誉所造

成的损害,以避免在专利诉讼中遭受更多的损失。

可获得的救济方法,根据各国法律而有所不同。然而,TRIPS协定确立了成员国必须

在其国内法律中规定下列低标准的救济方式:

民事和行政救济:

出示的证据进行裁决,除非一方当事人无理拖延举证。

禁令:阻止侵权商品进入一个国家的临时措施,或者裁定中止涉嫌侵权行为,直到审

判程序结束。

损害赔偿:对于合法权利人所遭受损失的合理补偿。

其他救济方式:主管机关可以颁发禁令以移除或者销毁市场上的侵权产品。

知情权(选择性的):当侵权一方是中间商,主管机关可以判决侵权一方,向专利权人

告知侵权活动中的第三方。对被告方的补偿:如果原告的主张被裁定无效的话,主管机关必须能够判决原告适当

地补偿被告的损失和损害。

临时措施

为了在法院诉讼过程中阻止涉嫌侵权行为,或者为了保全侵权证据,原告可以要求采取临时措施,以扣押包含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商品、或者用来制造此类商品的原材料。

刑事程序

当侵权规模非常大的时候,该案件将被提交给刑事权力机关,该机关将判决监禁或者支付罚金。

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常见的可选择的争议解决办法(简称ADR)是仲裁和调解。

在仲裁中,当事人决定将诉讼事项提交给一组专家,他们将会对诉讼做出裁定,而不

是将争议提交给法庭。

在调解中,当事人选择一个调解员来帮助他们解决争议。

尽管两种方法都可以具有约束力,但是通常情况下,仲裁具有约束力,而调解没有约束力。

在仲裁中,一个或者三个一组的仲裁员将对先前提交的争议进行裁决,而且仅依照适

用于该争议的法律依据做出裁定。

另一方面,调解则更加非正式,而且辩论的范围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利益而变化,以达

成一个所有当事人都满意的结果(“双赢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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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单元

新问题、重要的案例及讨论

发明专利,广泛应用于我们的日常生活,从我们生活中用于制作肥皂的化学工艺,到家庭使用的数字化视频光盘(简称DVD)和电视机等不同种类的电器,都与专利产品和方法有关。科技政策为技术转让制定了国家战略方向,无论是私营公司,或是高等院校研究单位向私营部门进行的技术转让,都将研究成果全面开发为技术产品,之后将这些产品商业化并推向市场,从而在不同阶段提供了就业机会,并创造了收入,更重要的是,在这一过程中还创造了知识。对大学科研单位在研究中使用专利发明的问题,将从各种政策和国家科技政策重要性的角度进行探讨,以使某些规则与规定落实到位,从而推动经济增长。

因此,诸如大学和研究单位这类教育机构,可以为不同的目的在研发过程中使用专利和专利信息。本单元将涉及政策层面的问题,探讨专利与知识产权管理在大学向私营部门进行技术转让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的内在动力,以及怎样在机构的研究工作中使用专利与专利信息。后,鉴于市场中几乎所有产品都是根据一种或多种标准开发的,本单元还将探讨标准与专利的作用。这些标准有时会涉及到专利产品,所以

将进一步对标准以及这些标准在商业化过程中如何发挥作用进行研究。

什么是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与作为一种方法的商业化

这种程序一般由技术转让办公室或管理中心管理。这些中心提供一些服务,部分服务如下:

在进行技术转让和通过知识产权商业化实现创收的过程中,甚至在对一项发明注册之前,都须了解若干问题。发明的利用是否有利可图,以及发明的价值;产品是否可能有买主,还要对发明所产生的产品进行市场评估,同时还要了解产品的生命周期。如果一项发明确有价值,发明机构可有下述商业化和销售的选择方案:

建立知识产权管理的交叉机构

为使发明与商业化挂钩,大学在校园或校园外已建立了“技术转让办公室”(简称TTOs);这一中介机构承担了广泛的职能。许多完善的大学都设立了技术转让办公室或管理中心,负责发明创造的保护和商业开发,涉及的工作包括向公司发放专利使用许可和管理研究合同。这些中心促使在知识产权管理中得以建立交叉机构。经合发组织关于公共研究组织2专利和使用许可的报告成果显示,国家内部和跨国的技术转让办公室的结构和组织形式,彼此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例如,在校园内或校园外的技术转让办公室、中立的中介机构、产业部门的技术转让办公室和地区性的技术转让办公室),但多数技术转让办公室似乎还是设在现场的机构,而且是并入大学或研究机构中的。许多技术转让办公室还都处于初期发展阶段;多数只有不足10年的历史,并且专职工作人员一般不足五人。但新的技术转让办公室的数量,仍以每年每个机构设置一个的比例增长。

机构只拥有知识产权仍不足道

建立初创企业与向其他公司发放使用许可之间的比较

技术转让管理者和发明人面临的问题之一,就是究竟将技术许可他人使用还是自己创建一个初创企业对技术进行商业化。政府和大学管理者,特别是欧洲国家的政府和学校的管理者,与使用许可战略相比,他们往往更看好建立初创企业。部分原因是由于政府资助的风险基金有了很大增长,而这些基金旨在推动新公司的创建。关键问题是:哪个是把技术推向市场的佳途径?答案实际上取决于所涉及的技术;这种技术的市场;参与发明的工作人员与研究人员的技能;获得风险资本的情况,后,研究机构的使命是什么。例如,借助初创公司,可以使具有广泛应用领域的“平台”技术实现商业化;另一方面,其他类型的技术,则可以向有深度开发发明的商业能力、并可使之纳入其研发与商业战略的公司,发放使用许可。

专有与非专有使用许可

大学和其他公共研究机构,是否应将已得到公共基金资助的发明向公司授予专有

专利立法是否有助于学术界的专利活动?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出现了争相效仿美国政策改革的做法,许多OECD的其他国家,对其研究资助条例和/或就业法进行了改革,允许研究机构对利用政府研究基金产生的知识产权提出申请、享有权利,并就这些权利发放使用许可。在奥地利、丹麦、德国和日本,这些变革的主要影响,表现在取消了所谓的“教授特权”,给予大学、研究单位拥有其知识产权的权利。现在,所有权已经转让给大学,而其发明者则可获得一定比例的使用费收益作为回报。瑞典也已就是否应采取类似的方法并把所有权转让给科研机构的问题进行了辩论。至少到目前为止,仍然保持了这种现状,政策工作的重点,集中在努力提高大学的能力,为教授取得专利提供支助。

兰伯特示范协议

协议

条款

出资人没有在规定领域/领土进行使用的专有权;亦无再许可权

出资人可就大学的部分或全部知识产权的进一步许可进行谈判

出资人可就大学的部分知识产权的转让进行谈判

大学有权进行非商业性使用

委托研究:未经出资人许可大学不得进行公开

知识产权

大学

出资人

技术转让取得成功的故事[在我看来,只举一个案例足矣。如果认为两个都需要,那么就应简短些,特别是第二个案例。]

(一)、案例1:大学成为知识生产者:加拿大安大略省,滑铁卢大学。

滑铁卢大学技术转让与使用许可办公室,通过两项计划得以为研究人员向私营部门和其他大学进行技术转让提供便利。设立NSERCI2I计划(创新理念),旨在满足为“研究机构”提供概念验证资助的特定需求,帮助技术转让办公室通过对作为技术基础的知识产权加速进行转让与商业化,将具有明显技术转让潜力的技术推向市场。

滑铁卢大学通过一系列契约或非正式的伙伴关系及研究计划,在滑铁卢大学地区进行了技术转让,建立了若干个衍生公司。在本案例中,借助传统的基础研究,终实现了创新飞跃。通过知识产权保护程序和权利转让契约方式,使这些以技术转让为基础的衍生公司获得了证明。衍生公司始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目前在滑铁卢大学麾下的衍生公司有294家。根据PriceWaterhouseCoopers公司所作的一项经济分析,在所选择的三十个公司里,有18家公司接受了调查,其中十个接受调查的公司指出:没有滑铁卢大学,公司是不可能存在的。从财务角度来看,这些公司的收益超过了5亿美元;为地方缴纳的税款为240万美元以上;对建筑、机械设备和软件等地方产业的投资额高达5440多万美元。

(二)、案例2:成功的要素:美国波士顿马省理工学院。

MIT技术转让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需要鉴别那些具备建立初创企业潜力的技术:通常在新兴市场具有广泛的潜在应用价值的高端技术;以及通常对创建一个公司感兴趣的发明者。公司创建者可能打算或不打算离开大学而成为公司管理班子的成员。工作人员然后向投资计划看来适合这项技术的潜在投资者(通常但并不总是风险资本家)推荐该项技术。然后由投资人定夺,(通常与发起者)制定一项公司组建的商业计划,并正式“创办”这家公司。MIT技术向公司转让的正规机制,是一份使用许可协议。协议规定了拟转让的知识产权、公司拟实现的高开发目标(往往包括需筹措的低资本数额)以及使用费条款。有时,MIT经常以持股方式“部分代替使用费”。比较典型的做法就是,使用许可还要求支付一定的许可费和运营使用费。

下述被认为是技术转让办公室取得成功的因素:

结论

出了限制,后来这一判决被发回重审。

[Madeyv.Duke,F.3d,2002WL31190842(Fed.Cir.October3,2002)(Gajarsa,J.)]

公开论战,这场辩论是因为对研究方法授予专利而出现的紧张局势所造成的。

标准与专利(例如,电子工业的案例研究)

什么是标准?

在我们生活的周围,到处是技术标准。几乎市场中的所有产品,都是根据一项或多项标准开发而成的。在每一产品的创新阶段,就要考虑到这些标准。食品或汽车标准会使我们想到,符合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就可以为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可靠性以及对环境的影响提供保证。这就涉及了技术的知识产权管理。

标准,对市场上新技术的广泛采用而言,是至关重要的,电子与电信领域的情形尤其是这样。标准可为开发与竞争公司具有互操作性和兼容性的产品提供便利。标准可以使我们能用一个部件取代特定产品的另一部件。因此,标准为某一特定技术领域的所有公司,提供了统一的技术平台和规模经济效益,从而减少了交易成本。即使实行免交使用费的政策(参见下文),在某些技术领域,标准化的利益,也会超过使用费收益方的损失,因为确保互操作性标准,可以扩大市场的整体容量。

将专利技术纳入标准

专利所有人如果拒绝发放使用许可或要求支付高额使用费,可以此阻止他人实施标准,因为用这种敲竹杠的方法,不可能使其他方当事人签订一项使用许可协议。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技术标准化的目的。为减少争议风险并确保顺利、广泛传播标准化技术,多数标准制定团体组织(SSBOs)制定了其自己的专利政策。

其二,如存在任何涉及正在审议的标准的专利(或专利申请),并且决定采取该标准,许多标准制定团体组织(SSBOs)就会要求专利权所有人同意以合理、非歧视的条件发放使用许可(简称RAND使用许可)。如专利权所有人不同意这种条件,则不应采用所审议的标准,标准制定团体组织(SSBO)应对该标准作进一步审查。有些标准制定团体组织(SSBOs),如W3C,采用了免于缴纳使用费(简称RF)的使用许可政策。依据这一政策,专利持有人被要求签订互惠的免缴使用费(RF)使用许可。换言之,专利持有人以免缴使用费的方式提供其技术,条件是被许可人根据同样的免缴使用费(RF)条件,提供其执行该标准所需的技术。

[RambusInc.v.InfineonTechs.AG,318F.3d1081,1085,1100(Fed.Cir.2003)]

1996年加入了电子设备工程联合委员会(JEDEC),在此期间,Rambus没有公开它于1990年提交的未决待审申请。这项申请后来分解为若干分案申请和附加申请,其中的部分申请,即成为所争议的四项专利。关键问题是Rambus试图修正其权利要求,以便在不公开专利申请存在的情况下,涵盖电子设备工程联合委员会(JEDEC)的标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简称CAFC)审结此案,认定,Rambus并未对电子设备工程联合委员会(JEDEC)犯有欺诈行为,因为它发现电子设备工程联合委员会(JEDEC)没有一项具体政策责成Rambus必须公开任何未决待审查的申请。

专利联盟

MPEG-2)标准的而建立的联盟,是成功的一个专利联盟范例。

另一方面,专利联盟须得到专利联盟成员开展业务所在的管辖区反垄断主管当局的许可。如果该联盟属于国际性的,建立一个涉及不同竞争主管机构的专利联盟就比较困难。因为这些主管机构管理专利联盟的方式不同,并且目前不适用准许开展这种专利联盟所依据条件的国际统一指导方针。存在着的一种风险就是某些公司,对于标准化进程和专利联盟可能采取置之度外的态度。怎样对付这种“局外人”,成为标准化组织目前所面临的问题之一。

[视频编码标准—2(MPEG-2)专利联盟]

(a)除本项权利另有规定,任何人在专利保护期内,未经许可在美国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任何专利发明或向美国进口任何专利发明,即为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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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创意可以申请专利吗?专家导读 创意是可以进行专利申请的,但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申请。在我国的专利法中有相关规定提到,所提出的创意或者想法,在对应的领域之下,可以被本领与的技术人员进行现实中实施,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进行实现的,这样的情况下,创意和想法就可以申请专利。 https://m.64365.com/zs/995524.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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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一个创意点子可以申请专利吗自己如何申请个人专利申请专利,比较直白的理由是,有经济方面的好处。一方面,现如今国家鼓励大众创新,推出了申请专利的费减政策,使得申请费用很低,另一方面,侵权赔偿力度又在逐步加大。 根据《专利收费减缴办法》的规定,上年度月均收入低于5000元(年6万元)的个人,各项费用减免85%。具体来说,一个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费75+印花税5+第...https://www.fljg.com/baike/648540.html
6.软件算法类发明专利,怎么写授权率比较高知识库专利申请但是,但我们通过软件算法来处理一些事情的时候,也需要克服一个偏见,那就是一些不能授予专利权的申请,比如说一些智力活动,一些疾病治病方法,一些规则商业行为,等等。 这些不能授予专利权的方案,特别是不涉及到技术方案,只是一些纯软件、方法、规则等等,都需要重点考虑,如何来避免,不然,还以为什么样的想法,都能作为软件...http://www.jzx7788.com/html/zhishiku134/176159.html
7.一个想法真的能申请专利吗?商标注册一个想法要申请专利,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关键条件: 1、新颖性:这个想法必须是新的,即在申请日前没有相同的发明被公开过,这包括任何形式的公开,无论是书面的、口头的还是通过使用等方式。 2、创造性:这个想法对于该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换句话说,它不能仅仅是现有技术的简单组合或微小变化。 https://www.tjnenfu.com/sb/135642.html
8.企业调查报告14篇由此可看出,我国企业申请专利,以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为主,发明专利申请所占比例较低。我国企业目前普遍规模较小,投资研发能力有限,研究与开发能力较弱,结果企业平均专利申请数量较少,发明专利申请更少。这种专利申请的结构,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企业研发能力较弱、研发水平偏低和专利意识不强的基本国情。 https://www.yjbys.com/diaochabaogao/3740174.html
9.2024年专利申请十大常见问题怎么判断自己的创意 or 想法适合申请专利? 对于这个问题,你可以回顾下课程的第 3 讲,其中我就重点讲述了专利的判断标准,分别是:创新性、侵权认定、市场价值和不可替代性。 当然,我们要判断专利是否有价值,除了标准之外,更重要的还是实践,我们要多写和多提交案例,因为每家公司的环境会有差异性,而且在公司的不同发...https://blog.csdn.net/2401_84923269/article/details/138850195
10.策划申请书合集15篇2.主要任务:各二级学院组织学生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修改申请书,优秀创意作品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 (四)优秀专利申报及奖励工作 1.时间:9月开学第二周和第三周。 2.主要任务:科研处、学工部(团委)依据校内外专家评选结果和提交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申报受理通知书(通知书发出日期必须是20xx年5月26日之后的...https://www.unjs.com/fanwenku/2402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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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如何申请专利全国你必须有一个好的创意,一个值得申请专利的项目或创意。这里讲的“值得申请”就是有一定的前瞻性,可...https://www.1633.com/ask/31382.html
14.如果开源作者没申请专利,会被专利申请方起诉索赔吗?如果发现自己的开源软件创意被别人拿去申请了专利,可以通过协商要求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或是去申请“专利无效”,以撤销其已经通过了的专利。不过,前提是需要有证明该专利在设计上抄袭了开源软件的地方,并且向审查员提交证据和理由。 问题三:该不该担心自己的开源软件会侵犯专利? 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731414427&efid=91gS56VnMXXEbpJ-1Oczsg
15.创意小发明申请专利流程是什么常见问题摘要:本文从编辑角度详细介绍了创意小发明申请专利的流程,包括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专利、审查、授权和维护等步骤,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掌握专利申请的相关知识。 1、创意小发明申请专利的意义 创意小发明可以申请专利,这不仅可以保护创意人的知识产权,还可以为创意人带来经济利益。同时,专利申请也可以促进技术创新和社会进...https://www.wen51.com/news/show/26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