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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是专利申请人必须对其发明创造作出充分的公开,至少应该达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的程度。”
作者:史二梅成都超凡明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制度简单来说是“以公开换取保护”的制度,即,发明人通过将其作出的发明创造向社会公众公开而获得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可以避免对技术的重复研究,节约了社会资源,而专利权的授予则可以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进步。因此,授予专利权的前提是专利申请人必须对其发明创造作出充分的公开,至少应该达到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施的程度。
对此,如前所述,《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对说明书的撰写提出了以下具体的要求:清楚、完整、能够实现。
关于说明书的内容应当“清楚”,《审查指南》明确规定:(1)主题明确。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以及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对照现有技术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2)表述准确。说明书应当使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术语。说明书的表述应当准确地表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内容,不得含糊不清或者模棱两可,以致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清楚、正确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关于说明书的内容应当“完整”,《审查指南》明确规定说明书应当包括:(1)帮助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可缺少的内容。(2)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所需的内容。例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3)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需的内容。例如,为解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问题而采用的技术方案的具体实施方式。
在此,《审查指南》还特别地指出,凡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从现有技术中直接、唯一地得出的有关内容,均应当在说明书中描述。
关于说明书的内容“能够实现”,《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案例分析
某专利申请涉及一种使用设置有彼此间隔开的多个环状物的线来进行手动编织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a)将线折叠成两排并对准;(b)使后排的环状物穿过前排的环状物;(c)重复以上步骤,直到获得期望的尺寸。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审查员指出:(1)该专利申请中并未记载如何制备该具有多个环状物的线,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得到该具有多个环状物的线;(2)说明书没有具体给出如何将线折叠成两排并对准,并且没有记载如何在不需要工具的情况下手动地将后排的环状物穿过前排的环状物。基于此,审查员认为该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只给出了任务和设想,而未给出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从而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根据说明书中的记载实现该专利申请。
对此,专利申请人做出了以下争辩意见:
(2)判断说明书的公开是否充分的主体应当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附图中已经清楚地示出了该具有多个环状物的线以及在线被折叠成两排并且对准的情况下两排环状物的布置方式。基于此,能够获知本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且具有应用该申请日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理解并且实现将后排的环状物穿过前排的环状物。换言之,通过阅读本专利申请的申请文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基于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及说明书附图所记载的技术内容,仅通过结合其自身所具备的技术常识进行简单的尝试来实现本发明。
基于此,应当认为,本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规定。
总结
在理解《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法律含义以及判断一件专利申请文件是否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时,需要特别把握“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清楚”、“完整”、以及“能够实现”这几个术语的概念以及其间的逻辑关系,应当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角度出发,判断说明书是否清楚且完整地公开了对于理解并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不可少的技术内容,以及说明书清楚和完整的程度是否达到了使得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并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程度(以上为笔者的个人观点,疏漏之处,欢迎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