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语:我国高等学校专利转化率较低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借助问卷调查和教师访谈,实证分析阻碍高校专利转化的体制机制原因,提出政策建议。制约高校专利转化因素包括,高校基本定位和考核标准使得部分成果脱离市场,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缺乏促进专利运营的内在动力、运营能力和政策支持,高校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实操性不强等。完善我国高校专利运营机制的建议包括:优化高校考核和政府资助项目考核标准,优化高校专利资助政策,建立(准)商业化专利运营机构,加强信息平台建设,大力培养知识产权人才。
高校汇聚了我国最为丰富的科技资源,诸多高校积极探索各种模式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推动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科技支撑。近十年以来,我国的科技投入大幅增加,科研能力显著提升,高校产生了大量科研成果。截至2013年12月,以“高等学校”为专利权人的有效发明专利达到11.9万件,占我国全部有效发明专利的11.5%,仅次于企业位居第二。但总体来看,目前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与其拥有的较强科研实力相比还有巨大差距。2011年,美国著名高校斯坦福大学当年专利许可量占申请量的40%,同年我国清华大学仅为0.5%,许可量相差80倍之巨。我国高等学校知识产权转化率低的情况已经广为知晓,但是造成这样的真正原因值得实证分析。本文借助问卷调查和教师访谈,从体制上和运营机制上加以探讨。
一、我国高校专利运营情况的实证分析
我国高校专利存在国外申请少、分布集中和维持年限低等问题。截至2013年12月我国高校在国外申请的有效发明专利只有2471件,仅占有效发明专利量的0.56%。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国专利申请排名前100所高校总共申请专利228140件,占全部高校专利申请的71.4%。而这些高校大都处于北京、上海等经济发达地区。表现出我国高校研究力量相对集中和稳定,类似于发达国家如美国高校的研究力量主要集中在少数精英院校的情况。虽然近年来高校有效专利在全国有效专利中所占的比重有所增加,但与企业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企业有效专利维持年份主要分布在4-8年,而高校仅为3-5年。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高校专利创造的价值相比企业而言是较低的。
(二)高校专利运营情况
国家资助高校的科学研究收益回报率低。科技部火炬中心数据显示,2011年在京企业研发投入与技术交易额之比为100∶465,而在京高校的这一比例为100∶17。相比之下,企业投入产出比值是高校的28倍。
国外对于我国专利数量的质疑会有负面影响。面对中国专利数量的急速增加,国际上对此颇有议论。2012年8月,中国欧盟商会发布专利研究报告《创新迷途——中国专利政策与实践如何阻碍了创新的脚步》,指出由于中国政府采取了很多资助专利的政策,“专利在中国正在爆炸性的发展,某些创新活动也在崛起,但专利质量并未同时得到相应维持,中国整体实际创新能力似乎有些言过其实。”作为我国第二大类别专利权人的高校在追求专利数量上的异化负有一定的责任。
二、我国高校专利转化情况不佳的主要原因
(一)制约高校专利转化的体制因素
制约高校专利转化的体制因素主要来自于高校本身,具体包括:
一是,高校的基本定位和考核标准使得部分成果脱离市场。我国高校定位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高校第一要务是“教书育人”,把授课水平和基础研究作为考核重点。就专利技术来说,理想情况是在科学研究时不仅专注于技术,还要了解市场需求及其趋势,同时考虑专利申请的技巧与要求。这样研发出来的专利技术可能会是市场需要的:有前沿性又接近市场、权利范围适中并且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在众多考核指标中,专利指标尤其是发明专利指标通常是和高水平论文并列的一个指标。虽然教育部在第三轮学科评估中把对专利数量的考核改为对专利应用的考核,但这仅是众多考评指标中的一个点,很多官方以及民间的排行及考核表都仍然把获得专利数甚至申请专利数和高水平论文作为并列指标来考核。至今教育部官方网站公布的《中国高校学科评估指标体系》中仍然仅把获取专利数作为专利一项的考核指标。这样的指标反映在学校的专利工作中就是各种鼓励获得专利数量的优惠政策[1]。
三是,专利意识深入人心,但对专利本质的理解尚缺乏广泛共识。“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的观念深入人心,但是很多高校教师没有理解专利的本质。专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也是一种商业行为,是企业、国家创造和维持核心竞争力的有效工具。而很多教师把获得专利权看作是一个最终成果,不知道专利利用与开发更为重要。同时,我国目前的大学人才成长体系中每一个环节都在激励着专利数量的增长。高校教师从进校工作开始,要经过讲师、副教授、教授、杰出青年、长江学者、千人计划、院士等这样一条成长路线,“专利数量”在这些头衔的申报表中占据了一席之地,一般是处在和高水平论文并驾齐驱的地位(千人计划中增加了“有效期”的字段)。这在一定程度上大大激发了提升专利数量的积极性。
四是,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导致高校科学精神弱化。近年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诚信缺失、心理浮躁、追求享受的心理不可避免地影响了高校老师的心理。加上高校教师的人生压力使他们也会随波逐流,弱化了对科学严谨求实的态度和意识。表现在专利申请上,就是不考虑专利的实际价值,仅追求申请专利的数量,因为专利能够带来如奖金、职称晋升等方面利益。
(二)制约高校专利转化的机制因素
制约高校专利转化的机制因素主要包括:
三是,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在技术转移方面能力不足。技术转移本质上是一个商业行为,经营模式也是一个商业模式,其目标就是盈利要收大于支出。目前,我国大学基本上是非盈利事业单位,经营非其特长。大多数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工作内容简单,主要负责制定政策、登记科研成果、管理专利申请和维持、登记与审核专利许可转让、管理专项基金等行政管理式的活动。在专利转化实施时主要采取简单中介和超市运作方式,每年召开成果交易会,简单陈列需要转化的技术,由高校或政府承担成果交易会的费用,很少提供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
四是,高校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缺乏政策支持。国内外经验表明:知识产权转移机构的设立对于技术转移会起到无比重要的作用。一些国家也十分重视从立法上确立技术转移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从多方面加以扶持。以日本为例,为促进日本国内大学的技术转移,日本先后颁布了三部法律来支持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1998年5月)规定了对被承认的大学转移机构给予资助金以及债务担保的优惠政策;《产业活力再生特别措施法》(1999年10月)规定对于文部科学大臣和经济产业大臣承认的技术转移机构实施3年专利申请费减半的政策;《强化产业技术能力发》(2004年4月)规定技术转移机构对大学的国有财产可以无偿使用的措施,使得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更好地完成技术转移任务。而我国不管是《科技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还是《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均没有对转化机构给予专门论及以及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仅有一些宏观鼓励意义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操作措施。
五是,校企分离研发模式不利于转化实施。首先,高校在早期研发阶段缺乏与企业合作。高校与企业合作多发生在研发结束以后,造成技术找市场,而不是从市场中挖掘技术需求。其次,企业对高校的早期技术不够重视。目前我国企业过于注重短期回报,对投资高校的早期技术不感兴趣,企业也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来判断早期技术的价值。具有丰富知识产权管理经验的跨国公司则绕过我国高校这些权利要求范围小的专利,自行设计申请专利,造成高校的技术难以转化实施。还有,大学校办企业以及产业孵化器没有起到应有作用。在美国和日本,大学衍生企业是一个非常好的转移嫁接企业,大学衍生企业和技术转移机构密切合作,能够顺利地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美国斯坦福、日本东京大学的衍生企业发展带动当地的创新能力的提高。
七是,高校知识产权专业管理人才短缺。我国高校从事专职知识产权管理的人员仅为个位数,并且不是知识产权管理与服务的专业人员,这也是造成我国高校专利难以转化实施的重要原因之一。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必须具备独特的知识和技能组合,即科学、法律和商业的复合背景,最好以自然科学硕士或博士为起点,同时具备工商管理或法律的高级学位,如工商管理硕士或法律硕士(见图1)。目前我国这种复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极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首先,我国在基础教育的高中阶段过早地文理分科,造成理科生不学社会科学知识,文科生不学自然科学知识;其次,复合型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周期很长,很少有学生愿意在获得自然科学的硕士或博士学位后再去攻读一个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或博士学位。我国目前很难找到在技术、商业、法律三方面都受过专业训练的复合型专业人才,再加上国际市场特别是跨国公司对这类专业人才也有着强烈需求,他们提供优厚的待遇争抢这类专业人才,造成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在市场上极度短缺。
四、完善我国高校专利运营机制的建议
完善我国高校专利运营机制要解决好三个问题:建立一套良好的制度(体制和机制),能够激发发明人转化成果的积极性;激发专业专利管理人员的全过程管理积极性;约定发明人、学校和政府的信息沟通责任。通过机构设置、创新制度、构建平台构成三位一体的运营机制,解决好方式、方法、制度规定的耦合问题(见图2)。
(一)调整制约专利运营的体制上障碍
二是,对政府资助项目加强专利转化考核。对于旨在进行基础研究的项目要合理设定专利考查指标。建议在项目审批时可以优先考虑前期专利或技术转化的情况,对技术转化好、专利价值大的项目优先资助。同时,在下发项目时,考虑一些应用研究的课题,使他们的研究成果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或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的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采取措施促进项目成果广泛应用。对财政性资金资助具有市场应用前景、产业目标明确的科技项目,项目管理机构和项目承担者应当在项目合同书中约定转化实施义务。
(二)消除制约专利转化经营机制上的障碍
以法律法规来确立机构的地位以及各方面的支持。目前我国在专利运营机构方面有一些宏观的政策,如《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第二条:国家鼓励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职务发明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设立基金,促进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基金项目和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形成的职务发明的运用实施。这对于大学设立技术转移机构,资金支持提供了政策依据。建议借鉴日本在技术运营机构建设方面的经验,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改为契机,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支持建立高校专利运营机构,例如:
可以规定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技术转移工作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转移,并安排相应的工作经费;
尝试对于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对其依法取得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和投资,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确定价格。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让、投资后,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即可;
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转让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出资比例所取得的收益,在对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后,留归单位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工作。这些将为我们转化机构的运作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提高运营机构的自主性。
五是,加紧引进和培养知识产权管理专业人才。知识产权管理人才能够提供专利增值服务、提高专利的质量、扩大专利的商业价值,高素质、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人才是高校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建议设置知识产权转化领域的领军人才和各类高层次的培养和选拔机制,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人才引进力度。在基础教育中重视科普教育和知识产权教育,取消高中阶段的文理科分班制;完善大学知识产权教育,在高校设置知识产权管理专业,招收已经获得理工科学位的本科生或硕士生,经培养授予知识产权管理硕士或博士学位。人才培养时应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案例教学,强化英语、法律和管理知识。
五、结论
(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程德理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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