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是本门课程学习的起点。法律概念是法律制度的基本元素,也是建立法律科学的方法和理论体系的起点。同时也是解释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的枢纽和钥匙,正确理解知识产权的概念是学习本课程的基础。传统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1.2知识产权的性质与特征
●1.3知识产权的魅力
创新引领发展,知识产权保障创新。知识产权的产生与保护须以智力创造活动、创造性成果或识别性工商业标记、相应的法律规定为条件。知识产权是一项充满魅力的法律制度,是东西方国家在经贸领域竞争的焦点,是国家发展的战略,影响着经济、政治等各个领域。
●1.4知识产权制度的演进
●1.5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及其体系
●1.6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运用
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是知识产权领域两个非常重要的主题。知识产权的国内保护包括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制的构成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的国际公约或协定和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国际组织。知识产权运用包括知识产权交易、转移转化、无形资产评估、强制许可,以及有关的中介服务等内容。
第二章商标法
本章系统介绍商标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通过对商标的概念、特征、功能和分类等基本问题的了解,为理解和把握商标法内容奠定基础。商标权的取得在我国采用自愿注册原则,通过申请、审查并核准注册程序获得。商标注册须满足绝对条件和相对条件,并遵守先申请原则、优先权原则等原则。商标专用权的范围和效力需要正确理解。如果存在不应当注册的情形,可以提起异议程序或无效宣告,不按时续展或出现法定事由被撤销会导致商标权消灭。驰名商标在我国有特别保护机制。侵犯商标权有多种表现形式,商标权用尽、非商标性使用均可作为不侵犯商标权的抗辩。侵犯商标权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我国对商标有严格的印制和使用管理制度。商标权人可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重点:商标的概念;商标的侵权行为的认定;商标侵权的抗辩事由;混淆理论和淡化理论;商标的无效宣告;商标的取得;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2.1商标权的客体
●2.2商标权的取得与消灭
商标权的取得须满足程序要求和实质条件。商标申请注册应遵循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优先权原则和分类申请原则。商标注册的程序为:提交申请文件;审查;符合条件的,初步审定并公告,如果公告期届满而无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即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在《商标公告》上进行公告。只有具备了特定条件的标志才能被依法注册为商标。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是指注册的商标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的元素组成,具有显著性,合法性,不具有功能性;商标注册的相对条件是指注册的商标不侵犯他人的在先权益。注册商标期满可以续展。商标专用权可因被注销、宣告无效或撤销而消灭。
●2.3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为商标权人享有的专用权。商标专用权的范围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商标权人在相同商品或服务上具有较强的排斥他人使用相同商标的权利。此外,商标权人还可以阻止他人以容易导致混淆的方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不能被理解为注册人自行使用的权利。注册人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如果侵犯他人的权利仍然应当受到禁止。
●2.4商标权的保护
●2.5商标的管理与运用
商标管理非常严格,包括印制管理、使用管理等制度。对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进行转让,许可使用,质押等多种方式的运用。
第三章专利法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通常的理解不同,专利包括“公开”和“授予特权”双重含义,专利权是国家根据法定程序在一定期限内授予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排他性权利,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专利制度则是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科学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同时将其公之于众,以利于技术交流和转让的制度。
●3.2专利权的客体
多数国家的专利法只保护发明,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通过单独立法加以保护。我国则同时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提供专利法的保护。发明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之间,既存在区别,也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一些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专利法作出了特别规定予以排除。
●专利权的取得与消灭
●3.4专利权的消灭
●3.5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权的本质是国家授予专利权的一种垄断权。专利权作为排他性权利,实际上是一种禁止权而不是自用权。享有专利权并不意味着专利权人就能自由地实施专利。对于发明专利而言,产品专利的权利人享有制造、销售、使用、许诺销售和进口权;而方法专利的权利人除了享有使用权之外,其专利方法还受到延伸保护;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只享有制造、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权。
●3.6专利权的内容
●3.7专利权的保护
推动专利的运用是专利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专利权人可以自己实施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权人还可以通过转让、质押来推动专利的运用。
●3.8专利的运用
第四章著作权法
●4.1著作权的取得
●4.2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法》对作品进行了定义,构成作品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包括: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独创性;能以一定形式表现;是人类的智力成果。作品具有无体性;人格、财产上的两位一体性;形态上的动、静结合性等特征。不同类别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有所不同,著作权的归属与行使的规则也不同。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了保护的作品类型和不予保护的客体。违禁作品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4.3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是指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的归属是指作品著作权应当由谁所享有。在通常情况下,创作作品的作者原始取得著作权。法人作品、特殊职务作品和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并不归属于创作者,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可以通过合同约定。
●4.4著作权的内容
狭义著作权的内容是指著作权人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和,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是著作权法中最为核心的部分。专有权利用于控制特定行为,享有一项专有权利就意味着能够控制他人利用作品的特定行为。他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在缺乏法定免责事由比如合理使用的情况下,不能擅自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否则将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也称为邻接权,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和作品之外劳动成果的创作者对其劳动成果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传播手段的多样化,对邻接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邻接权包括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广播组织权和出版者的版式设计权。
●4.5著作权的保护
我国著作权法为著作权人规定了人身权和财产权。出于社会政策的考虑,在赋予著作权人有限垄断权的同时,还要满足社会对知识和信息的需要,应该允许他人在一定条件下不经许可使用、甚至无偿使用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对著作权的两类限制: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如果他人在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和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实施受著作权专有权控制的行为,即构成对著作权的直接侵权。而教唆,引诱他人实施著作权侵权行为或者在知晓他人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对该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的帮助,则构成对著作权的间接侵权。侵犯著作权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4.6著作权的运用
著作权许可贸易是大多数著作权人实现其著作财产权的主要方式。另外,著作财产权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由权利人进行转让,质押,为其带来经济利益。另外,可通过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实现对权利人利益的保障。
●总结
关于著作权法的总结
第五章其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本章介绍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这四类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重点:商业秘密权,地理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的概念和内容。
●5.1商业秘密保护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秘密性、保密性和商业价值性特征。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主要采取行政制裁、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的手段,行为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罚款等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5.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具有独创性,无体性和可复制性特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通过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权利内容主要有复制权和商业利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