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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初中思想品德;法律意识;教学策略
培养法律意识是思想品德教师的教学范畴,政治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让学生在识记知识内容的同时能真正的理解法律,在学习过程中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提高学生对知识点的综合运用能力。在思想品德这一课程中,教师主要需要完成的教学目标是要让学生能理解课文中的知识点,培养学生崇高的思想,提高学生的素质,让学生养成尊老爱幼、维护祖国等崇尚的思想品德。而考试这些只是检测学生学习结果的一个媒介,并不完全是教师应该达到的教学目标。故教师在教学要注重培养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下面我对如何增加学生的法律意思提出几点策略。
1.选取时事进行分析
在传统政治教学中,教师的教学目的是以让学生顺利通过中考为教学目的,教师的教学重点是要学生识记所讲的知识点,在做题时能正确的运用知识点解题,从而忽略了开设思想品德这一科目的真正含义。故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教学观念,在教学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通过一些合理的教学策略加强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从而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师在教学中可以选取一些最近发生的时事新闻,通过一些发生在我们身边的事例,吸引学生的注意力。然后可以对这些事情进行一个分析,让学生知道如果自己遇到这样的事情时应该如何防备,如何处理,如何运用正当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同时还能给学生提醒,避免学生在以后的生活中遇到同样的事情。
2.举办辩论会
例如:教师可以在教学中设计一个这样的辩论主题"中国社会是更需要法治还是更需要德治",辩论正方为:中国社会需要法治,辩论反方为:中国社会需要德治。然后教师根据学生自身的观点将班上同学分为两组,一个星期之后举行辩论会,让学生在辩论会中增加对法律的了解。
3.创设教学情境
在初中思想品德教学中,教师为了让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还可以通过在课堂中创设教学情境的模式。通过创设教学情境将学生引入到教学中,让学生在教学情境中通过亲身体会一些教学案例,理解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以及学生在遇到危险时应该如何合理运用法律知识。教师可以创设一些故事情境,让学生自己在故事情境中扮演一定的角色,在实践中加深对法律知识的印象,也起到了活跃课堂气氛的作用。
例如:教师在教学中可以创设一个故事教学情境,给予学生一个抢劫学生的主题,然后将班上的学生进行分组,每一个小组自己根据所学的知识编导一个以抢劫学生的小情景剧,然后让学生在课堂中将其演出来。通过这样的教学策略,可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学生在自己编情景剧时便会自主的去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可以让学生在快乐中学习到知识,同时也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4.结语
综上所述,教师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要先摒弃传统教学观念,在课堂中国合理的运用教学策略,帮助学生提高对知识点的理解能力,将教学重点放置于对知识的理解上。教师在教学中可以通过为学生讲解分析时事、举办辩论会以及创设教学情境等方式加强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当然教师在教学中也要合理的根据学生的学习风格以及年龄特征对教学策略进行一个简单的调整,让教师在教学中为学生创设一个最合适的教学环境,取得最好的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一、突出重点
微课的选题应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学习价值高。当前,司法考试可谓是法学学子最为重要的考试之一,直接影响到将来的就业与发展问题,得到了高校、教师与同学们的广泛重视,而司法考试的通过率也已经成为衡量教学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但在当前的法学教学中,却存在着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知识点脱节的现象。因此,在微课主题的选择上,可着重选择日常教学中涉及不多,却是司法考试重要考点的知识点。淡化该知识点的理论介绍与观点梳理,强调其应用性与可操作性。
(三)内容相对独立,信息量不大。教师应有效地组织信息资源,提供适度的信息量,绝不能把一章或一节的内容制作成一个微课,而应该“就事论事”,针对具有独立性、代表性、典型性的小知识点展开讨论。例如: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高空坠物的法律责任认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正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等知识点,都符合这一特征。
二、结合社会热点
三、灵活使用案例
四、善于吸引眼球
在微课的设计中,一定要有自己独特的亮点,以便迅速吸引住观众的“眼球”,使其觉得有兴趣听下去、深入学下去。在课程开始的一两分钟内,如果没有亮点能引发兴趣,学生可能就会选择放弃观看。因此,微课教学必须首先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才能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
微课吸引学生兴趣的关键在于把教学内容中抽象的概念形象化、枯燥的数据图示化、复杂的关系可视化、静态的信息动态化。因此,微课传达信息的方式应当侧重于图表、声音、动画等生动、直观的表达方式,而不宜使用大量的文字。试想,如果微课视频的屏幕上充斥着长篇累牍的文字,学生一定会觉得看起来很疲劳,甚至感到厌烦。以进口商品价格所包含的税收为例,倘若单纯用文字叙述出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等税种的税率,可能会因为单调枯燥而难以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但如果转变思维,以饼状图的方式代表商品的价格,每介绍一个税种就按照税率切掉相应的部分,显然要直观得多,更方便学生的记忆。
此外,一个精妙的标题能迅速抓住学生的眼球,让教学内容达到更佳的效果。微课的标题不能过于学术化,在长度上也应当短小精悍、朗朗上口、便于学生记忆。在这一方面,新闻报道的标题方式值得我们借鉴,例如:讲授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时婚姻关系如何处理的内容,如果使用“宣告死亡的夫妻关系如何处理”作为微课标题,则显得过于平淡。但采用“亡夫归来”作为标题,则可迅速吸引学生的目光。再如“旅游过程中的维权问题”与“人在囧途”、“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认定”与“山寨商品的法律思考”、“冒领他人快递的法律责任认定”与“谁动了我的快递”等,无疑是后者更能吸引学习者的兴趣。
当然,微课制作的根本目标还是为教学服务的,只能起到辅助作用,而不能喧宾夺主。如果过分注重微课的表达方式与制作技巧,甚至通过微课进行“炫技”,忽视了对课程思路的设计与知识点的讲解,无疑会偏离微课的制作初衷。因此,应当在准确传达教学内容的基础上,通过版面设计、视频选择、内容选取与标题拟定等方式起到锦上添花、吸引眼球的效果,但不能将“吸引眼球”作为微课制作的根本任务。
综上所述,只要经过精心设计,法学教学也完全可以采用微课这一新兴的教学手段。与传统的课堂教学相比,法学类微课的内容更精炼、表达更生动、效果更突出,且与生活案例紧密结合,必将成为今后法学教学的发展趋势。
关键词:行为法经济学;法律除偏;消费者法
一、行为经济学与行为法经济学
一种新的理论的产生,总是遵循着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规律,从既有成熟理论研究的基础出发,对其中产生的问题从一个新的切入点进行批判,进而形成属于其自身所特有的理论逻辑,并随着研究的深入发展而逐渐成熟起来。这种发展轨迹在经济学研究上尤为明显。
在经济学研究领域,普遍认为目前用于解释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主流理论为新古典经济学。新古典经济学对许多原本只是客观存在的经济现象进行了抽象化和概念化,并尝试总结出经济发展和变化的规律,从而形成了目前人们对一些普遍的经济现象的解释。由于这些解释被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接受,因而新古典经济学在这个意义上也被认为是“标准经济学”。但社会政治经济活动总是纷繁复杂而又充满变化的,新古典经济学常常无法解释一些经济现象。随着经济的发展,当新古典经济学无法解释的现象越来越多时,就催生了经济学家对理论工具进行深入研究。正是新古典经济学发展所遭遇的瓶颈,为经济学研究开拓了一条新的道路。行为经济学就是在对新古典经济学进行批判的基础上产生的。
究其本质,行为经济学是从心理学和社会学的角度出发,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而发展起来的新理论。其对新古典经济学的三个基本假设(理性经济人、完全自控和自利性)提出了挑战。与此不同,行为经济学认为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所以人的“理性”也是有限的。虽然经济主体做出的决策是符合自身利益的,但在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衡量之间,“非完全自控”使经济主体的决策与他们的长期利益背道而驰。同时,行为经济学认为人的自利性是不足的,因为他们的偏好常常考虑了社会因素。行为经济学提出的行为模型为解释一些背离传统经济学模型的行为提供了合理的依据。
二、行为法经济学的禀赋效应与三种偏离
(一)行为法经济学中的禀赋效应
乔尔斯教授认为,在科斯定理5能够成立的情况下,该定理界定了法律规则规范分析的范畴――在此范畴内,无论规则A更好还是规则B更好,法律规则的规范分析实际上是相同的。6换句话说,在科斯定理能够成立的情况下,规则A和规则B的实施效果是相同的。例如,在合同法中,无论是规定购买方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规则A),还是规定出卖方不得使用强买强卖等有损公平交易的方法出卖商品(规则B),二者的实施效果是相同的。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各方可以在任何法律制度下用讨价还价的方法来达到高效率的结果。
但卡尼曼等人发现了“禀赋效应”。禀赋效应是指人们拒绝放弃个人初始拥有的权利,但是如果没有这个初始权利,也不愿意付钱去获得这项权利。这一发现表明科斯定理中的预测不再成立,该结论对法律规则的设计也产生了显著的影响。这种影响的体现在,当权利处于初始分配阶段时,对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的方法是判断哪种法律规则应该得以适用。
禀赋效应提示立法者在考量法律规则设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时,要更多地将偏好不确定性纳入考量的范围内。在难以衡量规则A和规则B孰优孰劣时,行为法经济学提供的思考进路是“当权利的价值取决于权利的初始分配时,一个可行的规范分析方法是,不把各方的共同财富和福利直接作为选择法律政策的基础,而是在一定程度上把竞争规则的第三方效应作为选择法律政策的基础――因为何种规则能够使共同的财富和福利最大化,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初始规则的选择。”7
(二)行为法经济学中的三种偏离
与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完全理性”基本假设不同,行为法经济学证实了有限理性、非完全自控和自利性不足这三种与标准经济学偏离的情况。
在自利性不足方面,由于人们的偏好往往也考虑了社会因素,这种偏好对当局制定指引性的政策有借鉴意义。例如消费者往往更愿意信赖负有社会责任感的金融机构,更愿意选择这些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指引性政策可以更多地让金融机构意识到这一点,鼓励他们积极地进行金融消费者教育、防金融诈骗、反洗钱及普惠金融等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活动中来。
三、行为法经济学对完善我国消费者法的启示
学者Babcock、Issacharoff和Loewenstein概括出了法律除偏策略的一般类型:
总而言之,我国的消费者法的完善,必须要充分考虑金融消费领域中日益凸显的消费者保护问题。无论是采取统一立法的模式还是单行立法的模式,上述问题的解决都需要消费者法给予明确的指引。在探索如何完善消费者法的进路中,用行为法经济学分析法律规则设立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是极有价值的,这将会是一种客观、实证地考量立法效果的有益尝试。
参考文献
[1]克里斯廷乔尔斯.行为法经济学,载[美]彼得戴蒙德,汉努瓦蒂艾宁编著,贺京同等译:行为经济学及其应用,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2]朱崇实、卢炯星.中国经济法学(部门法)五年研究综述(2002-2006),厦门大学出版社,2010.
[3]赵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视角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J].西部金融,2014,(3):26-28.
[4]刘娇.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律规制问题探究[J].经济视野,2013,(16):55-60.
[5]董安生.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以《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建设为中心[J].商业时代,2012,(26):102-103.
TheBehavioralApproachtoLawandEconomics:theNewWaytoPerfectChina’sLawonConsumers’RightsandInterest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