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诈骗治理报告(精选5篇)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又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全行业必须深刻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全面推进反欺诈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双管齐下;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合作。

(三)目标任务。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三、健全反保险欺诈制度体系

(一)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各保监局应指定内设处室负责反欺诈工作。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总部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各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欺诈岗位。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

(二)完善反欺诈技术规范。保监会组织行业制定出台反保险欺诈指引,统一反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行业协会指导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

(三)建立欺诈风险报告和通报制度。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通报欺诈案件、风险信息。

四、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全行业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欺诈案件调查和协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重点打击以下三类欺诈行为: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五、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

(一)将反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反欺诈工作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强化内控执行力。

六、强化反保险欺诈监管机制

(一)开展反欺诈检查。各级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保险机构反欺诈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增强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做好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各级监管机构应监测行业欺诈风险状况,开展欺诈风险预警,及时披露欺诈风险。

(三)加强欺诈风险的后续跟踪管理。各级监管机构应依法责令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机构限期整改,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反欺诈工作机制。

七、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

(二)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行业协会应组织搭建反欺诈信息平台,指导行业建立反欺诈数据库,开展欺诈风险信息共享。各保险机构为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行业协会应为打击欺诈活动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八、完善反保险欺诈协作配合机制

(一)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监管机构应健全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探索建立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信息互通。各级监管机构应完善与司法及公安、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交流互训。

(三)完善法律体系。保监会应会同有关部委推动立法、司法机关完善惩治保险欺诈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范。

九、加强研究、交流与宣传教育

(一)加强理论研究。保险学会、行业协会应加强欺诈风险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探索适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经验和规律。

(二)推进国际合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加强与国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境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反保险欺诈的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和能力。

十、构建反保险欺诈长效机制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面广、头绪多、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纳入重点工作统筹考虑,加大反欺诈的资源投入,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关键词:金融机构;新型诈骗;犯罪特点;防范措施

一、基层金融机构电信网络诈骗的主要分类

二、基层金融机构电信网络诈骗频发的原因

1.受害人防范意识不足

2.案件侦破打击效果不佳

3.犯罪成本、刑罚成本不相称

①低成本。所谓的低成本主要表现为这样几个方面:一方面,经济成本低。现阶段,大多数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借助电脑、手机等工具作案,这些工具购买价格相对较低,所获得的经济效益也比较低;另一方面,犯罪惩罚成本低。网络诈骗不存在犯罪现场证据,加大侦破取证难度,降低案件侦破、犯罪分子抓获率;②高回报。电信网络诈骗具备作案手段集团化、隐蔽性特征,致使网络诈骗犯罪发生率明显高于相对传统的抢劫率,促使诸多犯罪分子使用自认为安全的手段作案。

4.部门监管不力

三、基层金融机构防范新型电信网络诈骗的措施

为更好地识别、控制电信网络诈骗,维护基层金融机构声誉,为客户提供相对安全、高效的服务透析,应根据网络诈骗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以在降低电信网络诈骗发生率的同时,实现最终的防范目的。

1.树立反欺诈理念

基层金融机构经营过程中,对各业务、管理条线诈骗交易进行监测、调查,建立机构内部的风险报告制度、诈骗监测预警机制,将各业务产品作为基础,以实现最终的诈骗预警目的。同时,还需根据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评估诈骗预防情况。

2.加大宣传力度,强化防诈骗意识

基层金融机构可借助宣传栏、显示屏等宣传电信网络诈骗风险,按时或不按时的在重要场所、集市等开展宣讲活动,提醒客户这种诈骗的表现形式、诈骗的潜在性风险。并且,还可借助防诈骗手册发放的形式帮助客户更好的了解电信网络诈骗类型、防范重要性,以提高客户的防诈骗能力。

3.加大金融机构员工防诈骗培训力度

要想从根本上预防电信网络诈骗的发生,应加大基层金融机构员工的培训力度,主要表现为:培训金融机构员工的基础性的金融业务,培训金融机构管理人员相应制度,以反诈骗、法律法规为主。另外,加大金融机构业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比如:根据业务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岗位进行信用卡、贷款欺诈的识别和预防;开展重点培训活动,对不同时期的突发诈骗行为进行反欺诈培训。

4.打击网络黑产源头

关键词:保险欺诈;欺诈识别;综述

一、国际保险欺诈的研究综述

(一)国际保险欺诈的研究特点

1.在实证研究方面,注重对保险欺诈的识别研究。具体地说就是采用回归及其他统计、计量的方法,找出保险欺诈的识别因子,并将这些因子按照识别的贡献赋予不同的权重,代入一定的识别模型中,进行具体险种的欺诈识别分析,以便协助保险人在众多的保险索赔中将疑似保险欺诈案件剔除出来。例如,BachirandGeorges(1997)利用专家系统对加拿大的保险欺诈进行识别;Caudill(2005)应用LOGIT模型对美国机动车保险欺诈的识别。诚然,这种识别并不能达到完全识别的效果,但是,它有助于保险公司在面临疑似索赔案件的时候,作为判定的工具。同时,不同的识别模型,识别的效果不同,要考虑险种的特殊性做出修正。

2.在理论研究方面,对保险欺诈的成因主要集中于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方面的研究。Schiller(2006),Moreno,FranciscaandWatt(2006)认为,信息是可还原的,可通过特定模型重构出险的现场信息,剔除受投保方操纵的信号。诚然,Schiller的证明仅仅只是理论上的突破,但不论如何,对信息的精炼始终是贯穿保险反欺诈的一项重要因素。

2.心理学的视角。近年来,保险研究越来越重视心理层面的分析。保险经营的是“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来自于人们工作、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对“不确定性”的心理担忧是诉诸保险的深层原因,并将影响投保人的保险行为。英国ABI在这方的专门调查和研究较丰富,其调查结果显示,一方面人们对不诚实行为的容忍度增大。适当地夸大保险索赔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这种容忍度的放大,导致机会主义的保险软欺诈上升。在美国,调查显示有25%的人认为欺诈保险公司是可以接受的。另一方面是投机心理使然。在法律和保险合约之间寻找间隙的投机心理。例如,很多国家都规定诈骗保险金数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的,认定为保险诈骗罪。那么在保险合约和刑法之间还有一些灰色空间。对于那种属于保险欺诈,却不属于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被很多人所默认。据ABI调查显示,在英国,40%的人认为适当地夸大保险索赔是可以接受的。

3.实证分析的视角。这种分析着重于解决“保险欺诈从定量的角度来看,到了什么程度,造成了什么程度的保险损失”。对于保险欺诈这种现象,国际上实证分析中较多采用统计中的因子分析、回归分析、Logit模型、Probit模型分析。这些分析的核心在于试图找出影响保险欺诈的可以量化的指标,并通过建立的模型来检验保险市场中现有的保险欺诈状况。主要有:Picard(2003)研究用optimalauditstrategy识别保险欺诈;Caudill(2005)建立了保险欺诈的Logit模型,这些在当今国际保险欺诈的识别中都发挥重要作用。这些模型得以有效地发挥作用,其前提在于一国的保险市场有比较完善的保险投保、理赔数据。目前,对于中国的保险欺诈研究,数据的缺失是最大的障碍。

4.信息经济学视角。这是最早的研究方向。从Arrow(1971)的《风险分担理论文集》开始,保险欺诈始于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信息不对称被广泛研究,Botch(1999)在其《保险经济学》一书中,也着重分析了道德风险引致的保险欺诈。Arrow的研究主要侧重于保险合约的不完备性和执行的不可完全监督性,导致的保险欺诈,因此认为,对保险合约进行改进,使其具有更强的激励约束机制是解决的根本之道。而Borch侧重投保人的偏好与保险人的偏好差异,导致为了追求各自目标效用函数的最大,而背离保险合约的行为。从二者的差异来看,Arrow将解决的路径诉诸合约的完善,或者改进;而Botch诉诸于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偏好引导,并且加大保险欺诈被识别的惩罚,以改变被保险人的收益结构,达到约束保险欺诈行为。而Moreno.FranciscaandWatt(2006)在其共同的研究中发现,配合理赔审计情况下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于抑制保险欺诈并非总是有效,它要求保险合约是可续保的,以便符合反复多次的博弈条件,将探讨的激励—约束的有效性进行跨时期的界定,同时要求动态地观测投保方的信息。

二、国内保险欺诈研究现状

国内对保险欺诈的起步较晚。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的保险欺诈并不严重,这主要得益于当时的市场结构:当时保险公司数量较少,被保险人难以实行跨公司进行连锁欺诈。其次,当时保险金额也较低,保险欺诈的数额也较小。但是近几年保险欺诈快速上扬,但是对保险欺诈的研究仍然鲜见。究其原因:第一,保险公司之间各自为政,为了公司声誉,对保险欺诈的披露较少,也没有专门机构统计欺诈数据,这给保险欺诈的研究带来难度。第二,研究的单向性。随着产权改革和公司治理结构的推进,国内大多数的研究均向这个方向倾斜。第三,中国保险研究的宏观性。中国的保险研究注重宏观方向,对于微观问题的研究较少。保险欺诈作为一种保险经营中的现象,更多地被认为是保险公司自身的事情,并不深刻地从行业及全社会严重性的角度加以探讨。

国内为数不多的保险欺诈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特征:

1.研究的议题集中在保险欺诈的特征分析。例如,宋军(2005)对中国机动车保险中的欺诈特征进行分析,并据此提出,加强中国保险欺诈的防范及保险公司完善自身的承保和核赔的流程,从制度上建立保险欺诈的防范体系。而国际上,较多地集中于保险欺诈的识别分析,中国目前鉴于保险理赔数据还由各家保险公司自己掌握,并没有形成统一的信息统计机构,因此,识别的数据获得的成本太高。

最近,团购在国内掀起了另一波网络购物的热潮,团购网站也成为这一波创业者竞相投入的蓝海。据易观国际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到2010年年终,共有1726家团购网站,平均算下来,2010年每一天都有4.7家团购网站成立并且上线。截至到2010年年底,国内团购市场规模将接近10亿元人民币。另外,根据独立团购导航网站团800近日公布的《2010年团购市场统计报告》也显示,2010年12月国内网络团购市场的总销售额一举突破4.01亿元人民币,月度复合增长率高达18%。预计2011年整个市场份额将达到200亿元人民币。

我记得,最近有一家被警方调查涉及团购诈骗的1288团购网站,被受害的用户爆料,该网站摇身一变而变身为一家叫做团购点评网的网站。该网站不仅在许多网络论坛上被广泛传播,还引得凤凰网及IT时报等众多媒体赶来竞相报导。而类似的网络购物纠纷,除了在团购网站以外,在C2C以及B2C网站上也是层出不穷。根据去年十月,中国电子商会315消费电子投诉网公布第三季度报告中显示,在过去的三个月中,网购投诉达11138宗,这足以显示出信誉问题已经成为互联网产业新一轮的危机。信誉问题不仅发生在网络购物等电子商务产业当中,甚至包含了许多提供给网络用户不管是收费或免费的服务,对于用户的承诺与保护的不足,也会造成众多用户的投诉,对企业的信誉问题造成打击。同时,“信誉”这件事不仅仅对于用户很重要,对于投资人或者合作伙伴也是相当重要。它可以影响股价,影响投资人的投资意愿,也影响合作伙伴的合作意愿。

关键词:借贷主体;高利贷;食利者

民间借贷正席卷南北,大有全民借贷之势,民间借贷到底是洪水猛兽,还是草莽英雄?笔者最近几年办理了大量民间借贷案件,有幸接触了其中纷繁复杂的人和事,感觉问题太多,正所谓“民间借贷,乱象丛生”。

一、民间借贷之乱象分析

(一)借贷主体铺天盖地

(二)拨开借贷的面纱,丑陋不堪

1.欺诈。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凡有民间借贷的地方,就有欺诈。这些欺诈表现在方方面面,亲戚骗亲戚,朋友骗朋友,战友骗战友,同学骗同学,既有出借方的欺诈行为,也有借钱方的欺诈行为,正所谓欺诈与反欺诈。既有借钱时手续上的欺诈,更有借钱后的还钱过程中的欺诈。借钱时候,保证你肯定有能力还,实际上到时能不能还他根本没底;借钱时说肯定按几分利息准时支付,实际上还利息时能赖就赖,到时不但利息不全给,甚至本也不一定能还齐;借钱时说这钱急着用于正规用途,实际上拿到手后怎么用他自己甚至都想不到。专玩民间借贷的人几乎没有一句话能听。他们之间有数重借贷关系,骗来骗去,到最后谁都不知钱借给谁了。他们为了让人相信他们强大的经济实力,通常都开豪车,玩的都是大场面。可以说一切都在欺骗中进行。

2.逼迫。民间借贷过程不但欺诈无处不在,还有很多逼迫手段。逼迫手段之一:借钱时必去斩头息。现在去斩头息的方式颇为隐蔽:先按借条上的数字把钱汇给借钱人,然后立马跟着借钱人一起去银行逼迫他把斩头息取出交给出借方。这样表面上借钱方拿到了借条上完整的数字。逼迫表现之二,借款到期还不上时,出借人按照“约定”的利息逼迫借钱方将计算出来的纯利息重新打借条,同时要求借钱方将卡和密码提供出来,出借方将计算出来的利息打进该卡然后立即自行取出,再将卡立即返还给借钱方。这样表面上借钱方又多了一笔借款。逼迫表现之三:逼债。这个非常之多,手段是五花八门,软硬兼施。出借方常逼迫借钱方将有关产权证件原件交给出借方扣留,甚至办他项权证。还有在讨债过程中逼迫借款方追加担保人。现在的讨债公司也有不少。武力、半武力讨债屡见不鲜。

(三)民间借贷滋生问题众多

民间借贷监管方面一直是真空,使得民间借贷就向高利贷趋势去发展,一旦发展到一定程度资金链必然断裂,这种情况下必然会变成洪水猛兽。现在大多数民间借贷都是处在灰色甚至黑色领域,没有在阳光下运作,出现这些问题也在所难免。高利贷让民众财富被变相疯狂血洗、让百姓陷入人性扭曲。民间借贷案件现在成为法院民事案件的主流了,案件数量多、标的额大、执行难、战线长。到法院诉讼的还只是民间借贷的冰山一角,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诉讼,很多是无法诉讼。有不少大手笔的民间借贷者跑路了,活不见人、死不见尸。一跑路,即引起群发效应,大面积百姓受损。食利者的获利源头来自于实体产业,如若企业因无法消化高企的财务成本而倒闭,那么预期中的高利息回报必然沦为“无本之木”。更何况,前期高利贷的获利示范效应吸引了许多实体资金转道加盟,产业空心化日趋严重,民间借贷越来越像一座空中楼阁。一旦某一环节出现纰漏,其间的风险就犹如多米诺骨牌般扩散开来,给当地经济与社会安定形成重创。

1.让很多企业、经营者不堪重负,直至倒闭。民间借贷就是高利贷,很多中小企业急用钱时不顾一切,被民间借贷手续快速便捷的表象所迷惑。实际上民间借贷手续虽快速便捷,但利息高得吓人,月息五、六分已属正常,还有月息超过一毛的,更要命的是还要去掉斩头息、到期不还计算复利,这样一年下来利息可能超过百分之百。一旦卷入高利贷,本来效益不好的企业雪上加霜,拆东墙补西墙,企业资产被挖空并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企业进一步健康发展,说很多企业就是被高利贷压垮的一点不夸张。

以上只是民间借贷极易引起犯罪几个主要罪名,有的还引发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其他罪名。

二、治理民间借贷乱象之管理措施及立法建议

如何规范民间借贷,让其回归良性,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既要采取一定的管理措施,也要加强这方面的立法。

(一)民间借贷管理措施建议

1.发展和完善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金融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服务水平,加强服务创新。各商业银行要按照《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的要求,切实改进中小企业的授信管理,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在坚持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的前提下,适度对那些经营管理水平较高,产品有市场竞争力,能够还本付息的企业加大信贷投入力度,支持其合理的资金需求。利用现代化高科技为民众提供尽可能简便、快捷的存款、贷款服务。各大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在向国有企业、大中型企业倾斜同时,要适度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人民银行应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引导。金融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拓融资市场,为企业直接融资创造条件,从而规范企业行为,同时也为投资者正确把握方向提供稳妥的金融条件。

2.银监会应切实担负起金融监管职责。培育和建立合法的民间金融服务体系,改造民间信贷机构性质,引导民间信贷机构规范经营行为,有利于弥补目前我国金融体系服务不足的缺陷,满足多元化的社会金融需求。金融监管部门应制订严格的管理规定,给予民间金融一定的法律地位,尤其是自发形成的有组织的金融活动加强监管,避免“金融风波”;同时要坚决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活动,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在继续改革和完善正规金融的同时,让非正规金融即民间金融步入正轨。

4.强化金融和法律知识宣传,引导民间借贷健康运行。首先,在办理手续上,要引导其按照银行办理贷款的程序,有凭有据,大额度贷款实行公证,防止产生不必要的纠纷。其次,要引导民间借贷资金用于经济发展上,防止用于非正常消费。提高民众金融素质,对民间借贷的潜在风险进行必要提示,增强群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提高投资者风险识别、判断能力。

(二)民间借贷立法建议

1.将赚取高利贷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直接入罪。管理民间借贷重点是遏制高利贷,要把赚取高利贷直接入罪,哪怕是赚取了高利贷但还没有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只要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民间借贷这几年为什么那么疯狂地兴起,就是食利者靠“钱生钱”,疯狂地赚取高利贷,来得那么快,那么容易。疯狂赚钱的背后,必有人严重受损。从美国和我国香港的经验来看,利用刑事手段打击高利贷是其共同的立法选择。我国香港地区《放债人条例》设定了两个高利贷界限,对于不同层次的高利贷规定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违反该条例第24条(年息60%的实际利率)即属犯罪。

如何定罪?目前我国刑法还没有直接打击高利贷的罪名。刑罚中已有的高利转贷罪客体是信贷资金管理制度,非法经营罪的客体是国家许可经营物品或业务以及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管理的市场秩序,该两个罪名尚不能将赚取高利贷入罪。那么笔者建议出台新的刑法修正案的处理方式有二:一是可以直接将上述两个罪名客体扩大,将民间资金的利益保护纳入进去,比如高利转贷罪中的资金不限于金融机构的资金,应包括民间资金,比如非法经营罪中不准金融机构之外的单位或个人将吸收来的资金转手外借;二是干脆确定一个全新的罪名就叫“高利放贷罪”,主体是除金融机构外的单位或个人,客体是资金的正当使用权益,客观方面为将自己或他人资金以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向外放贷赚取利息数额较大、情节严重,主观方面为故意。

2.降低民间借贷的入罪门槛,加大打击力度。这么多年来,最高院“不准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不但不起作用,反而助长了高利贷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放贷者因此胆子更大,私下里随便约定利率,只要借钱人愿意给,可以随便超过这个规定,反正最坏的结果是到打官司时超过四倍的部分不予支持。如果只要超过四倍、获利较多、情节严重就定罪入刑,那么放贷者还敢随便定超高利率吗?

笔者以为我国当下的民间借贷问题应引起高度重视,有关问题亟待解决。其根本路径就是让民间借贷浮出水面,让民间融资阳光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实现“疏”与“堵”的辩证统一,最终让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THE END
1.网购包裹里有好评返现券商家构成消费欺诈赔偿500元为了获得好评,有的商家绞尽脑汁,甚至通过转账返还现金的方式,引导消费者对其商品或服务作出好评。然而“好评返现”常常造成虚假评论,损害消费者权益,是一种欺诈行为。今天(11月21日),记者从常州溧阳法院获悉,该院竹箦法庭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并判决有“好评返现”行为的商家向消费者赔偿500元。 https://news.jstv.com/a/20231121/6c10e25060ef42079cf74820e4f9cde7.shtml
1.网购欺诈消费者怎么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https://www.64365.com/zs/1448066.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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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诈骗知识宣传活动方案(通用8篇)(二)动员全社会参与打击欺诈骗保行为,宣传举报投诉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渠道及将要实施的'举报奖励办法; (三)重点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典型案件查处情况进行宣传。 五、宣传方式 (一)多种形式宣传 主要通过海报、折页、宣传栏、公益广告、情景短片、宣传条幅、宣传单等群众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进行宣传,加...https://www.ruiwen.com/gongwen/fangan/649324.html
6.网购调查报告15篇但是,同时我们必须意识到目前网购中还存在这诸如管理混乱,规范不健全以及由此导致的网络欺诈等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我们应该辩证的对待网购这一现象,正确对待其利弊。 网购调查报告4 法制网北京4月1日讯 记者余瀛波 您知道新消法赋予了消费者市场调查网络购物七日内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吗?新消法实施后,是否增强...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dcbg/20220622111624_521541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