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论是参加公务员考试、职称考试,还是企业面试,劳动者的学历都是用人单位必要的材料。然而,总有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想凭借假学历牟取利益。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劳动者违背诚信原则,提供虚假学历是否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涉及对于该行为是否符合欺诈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1003ae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03af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在司法实践中,因欺诈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要件可以归纳为以下两方面:
2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如果凭借假学历入职,被用人单位发现后,因不符合录用条件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1003ae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1003af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情况有隐瞒或虚构事实的,包括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假身份证、假护照等个人重要证件。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可以把劳动者不得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作为录用条件之一,劳动者明知这一要求而违反,就符合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本身就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技能水平、品行素质的考察期,此时发现并及时处理不仅合理合法,而且对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相对较小。
用人单位还可以通过依法制定规章制度的方式,将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认定范围,据此可以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关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定,来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正如有观点指出,学历不等同于能力,能力也不等同于品行,诚信既是法律对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基本要求,也是企业评价员工的基本尺度,用人单位要求所招聘的员工具有诚信品质并非苛求。各用人单位有不同的企业文化和价值理念,同时也有权依法自主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通过企业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约束是其依法进行管理的重要手段。
此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中的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般来说,劳动合同作为继续性合同,在规则设置上,特定情形下的合同无效是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之一。如果用人单位在录用条件及规章制度中均未提及学历造假,甚至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只要符合上述法条中规定的无效情况,用人单位就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
3学历造假者要赔偿单位损失
在法律层面,因学历造假导致劳动合同解除后,造假者还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是“虚高工资”该退得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司法实践中,如果本单位缺少参照岗位,也可以根据该岗位的社会平均工资,即劳动力市场上该岗位及类似岗位的平均工资来酌情确定。需要明确的是,在提供虚假学历入职的情况下,参照的显然不是“假学历”所对应的岗位,对于已经发放的“虚高工资”部分,用人单位可以主张劳动者返还。王某于2019年3月入职一家公司担任创意中心总经理职位,约定转正后月工资为91000元,9月他提出辞职。公司主张王某虚构学历入职,工资标准远高于其他同级别管理者,应参照本单位相近岗位劳动者报酬及社会平均工资确定王某劳动报酬,要求其返还工资30万元,公司的该项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第三,要承担用人单位的损失赔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被认定为欺诈、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劳动者显然属于有过错的一方,如果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的欺诈行为对其造成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如重新进行招聘的成本等。
4入职时可要求签承诺书
在民法上,有人将诚信原则称为“帝王条款”,但诚信原则的适用并非绝对和无限制的,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也需要综合考量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的平衡。
在举证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如果以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具体而言,根据不同的解除事由,用人单位需举证证明录用条件、规章制度等已经告知劳动者或劳动者已经明知,但确实有提供虚假学历的行为等。用人单位的招录部门在发布招聘通知、进行岗前培训等环节应做好相应的说明、告知等工作,招录条件应尽量明确、细化,对于有疑问的学历证书要争取在劳动者入职之前或试用期期间完成调查核实工作,也可以要求劳动者签订任职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个人信息真实有效,如有造假应承担法律责任。
劳动者应以真诚的态度面对求职应聘,认识到诚信的重要性。对于为了牟求私利虚构学历,破坏就业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在法律上应该给予其否定性评价。用人单位应既重视学历,又不唯学历论,合理设置招聘条件、薪酬待遇,改进招聘方式,完善求职者的能力素质评价机制,做到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