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应网络信息技术发展而生的新型犯罪,严重危害网络生活秩序,进而影响法治社会建设。不同于传统诈骗罪,网络诈骗的犯罪的特殊性对司法实践中的定罪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其一,这种新型诈骗犯罪行为侵害公私财物所有权的同时,也侵害了信息法益。其二,量化的入罪标准未能全面评价这种新型犯罪。其三,行为人多以非接触方式实施犯罪行为,行为人也多结伙作案,对共犯的定罪问题造成极大的困境。本文将从分析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出发,研究网络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性,尤其对共犯认定问题的司法应对做全面的梳理,系统探讨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问题。全文共12363字。
主要创新观点:从现行实证法规的内容来看,刑法中尚未对此类犯罪予以明确规定,定罪标准依照普通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来完成。关于定罪方面的规定过于宏观,亟待理论和法律规定的讨论和补充。从学术文献的研究内容来看,目前,国内学者针对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和审判实践中所遇到的难题,提出了一些观点,主要围绕“数额、犯罪未遂形态、职业取款人行为的定性”等进行探讨,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规范诈骗数额的司法认定和特殊证明规则运用”,还有学者讨论电信诈骗行为的定性和职业取款人的转取款行为的处理。但上述研究成果存在一定的不足,并未以网络诈骗构成要件的特殊性出发对不同的行为类型做出归纳,此外,并没有对大量典型的司法判例做出理论上的总结和提炼。本文的任务在于,通过分析其犯罪构成要件及共同犯罪等,将其区分于传统诈骗犯罪。应用价值在于促进对此类犯罪行为的合理规制,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一、网络诈骗犯罪的界定及其特征
(一)网络诈骗的界定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所称的网络诈骗犯罪采取广义的用法,是指行为人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向他人发送虚假信息,使对方在基于虚假信息而陷入错误认识之后,自愿将其财物交付于行为人的行为。
(二)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
网络诈骗犯罪的特征直接决定了网络诈骗犯罪认定的方向和难点,应当首先进行分析。通过分析既有的司法判决书,从这些实际发生的案件着手,可以看出网络诈骗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的定罪疑难问题有以下几点:
二、网络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性
网络诈骗犯罪的特点,必然决定了网络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性,这也是不同于一般诈骗犯罪的难点和重点。从刑法理论的构成要件出发,网络诈骗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客体的复杂性
传统诈骗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网络诈骗犯罪作为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网络诈骗行为所侵犯的法益,除了公私财物所有权之外,还应当包含信息法益,现代社会网络信息技术发达,支付手段和平台不断科技化、网络化,并且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交易已经成为现代生活中的一种比不可少的交易方式,同时这也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他们利用信息技术在信息空间散布虚假支付信息,“电信诈骗犯罪行为人通过各种电信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在信息空间中大量传播虚假信息,严重侵害了公民的信息安宁全。信息安宁全是信息社会的主体在信息化的生活中不被外界不必要因素干扰的权利”。网络现如今已是人们生活中的一种必要工具,人们在各个方面都会利用网络来提高生活质量和效率,这就需要一种对网络空间的信任,网络空间则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环境,而网络诈骗行为正是在破坏这种信任从而使人们在网络空间的正常的稳定的生活被侵犯,这种行为的存在让人们在网络空间难以辨别真假,严重破坏个人的信息法益,严重扰乱网络空间秩序。
(二)行为类型的多样性
并非以“骗”的方式通过网络媒介实施的取得被害人财产的行为都是网络诈骗犯罪,有些可能构成盗窃罪。第一,行为人向被害人发送虚假信息后,被害人必须是基于由此带来的错误认识而自愿将财物给付于行为人,若并非自愿,并非对自己的给付行为知情,而仅是误以为自己在输入验证码等,这是缺乏处分意识的,则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是网络诈骗行为,而只能认定为是盗窃行为。“对既采取秘密窃取又采取欺骗手段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到底构成盗窃还是诈骗,应从行为人所采取的主要手段和被害人有无处分财物意思方面加以区分”。例如,甲对乙发送积分兑换的短信,并附有链接,让乙输入验证码填写个人信息,乙点入链接输入验证码后,银行卡中的存款即被转出,此时乙仅是以输入验证码的意识,而非自愿将银行卡中的存款转出,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是盗窃而非诈骗。第二,网络诈骗犯罪的行为应当是利用了网络媒介,从向被害人发送虚假信息到被害人基于虚假信息而陷入错误认识从而自愿将财物给付于行为人的整个过程应当都是发生于网络空间内。
(三)入罪标准的扩容
三、网络诈骗犯罪共犯的认定
共犯的认定表面上看,从属于上述构成要件体系,但由于共犯的认定与否,其中必然取决于上述所有的构成要件是否实现,因此,共犯的认定无疑也具有宏观性,通过共犯认定问题的解决,可以对整个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问题作出分析。
网络诈骗犯罪多以共同犯罪尤其是复杂共同犯罪的形式呈现,逐渐呈现组织化、公司化运行模式,组织内部成员分工明确,且人数众多,有负责发送虚假信息给被害人的,有负责组织策划的,有负责内部运行管理的,还有专门负责取款的成员。由于网络诈骗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尤其是其具有非接触性,会导致对共同犯罪的认定上存在一些问题。实践中对网络诈骗行为共犯的认定存在的一些问题主要集中于对犯意联络的判断、对虚假网站提供者行为的定性,对帮助取款人行为的定性和对共犯主从身份的认定,下面具体分析这四个方面。
(一)犯意联络的判断
(二)虚假网站提供者行为的定性
(三)帮助取款人取款行为的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网络诈骗犯罪中帮助取款人取款行为的定罪存在争议,主要在于帮助取款人是与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行为人构成共犯,还是其单独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有学者将帮助取款行为划分为取款人持自己所提供的银行卡进行取款和取款人持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行为人所提供的银行卡进行取款这两种类型,实践当中还有使用POS机为具体实施诈骗行为的人员转移赃款的现象。以下具体对这三个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
1.持自己提供的银行卡取款
3.使用POS机转移赃款
使用POS机为具体实施网络诈骗的行为人转移诈骗所得款项,之后分取利益的,这种行为应当是为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人提供帮助的行为,与具体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如詹甲等人利用POS机为电信诈骗行为人转移赃款案,邵某和詹乙共谋为具体实施电信诈骗行为的人员转移因实施电信诈骗行为所获得的赃款,詹乙介绍詹甲参转移赃款,并由邵某从中将詹甲和具体实施电信诈骗行为的人员联系起来,再由詹甲和叶某共同使用POS机转移电信诈骗所得赃款,詹甲、詹乙和叶某共同分取利益。对此,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詹甲、叶某丙、詹乙事前与电信诈骗人员通谋,采用POS机为电信诈骗人员转移赃款,并从中获取提成,故三人的行为是实施共同诈骗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环节,符合诈骗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要件,应以诈骗罪的共犯论处”。
(四)共犯主从身份的区分
结语
信息网络时代下,传统犯罪行为也逐渐渗入到网络空间中,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解决法治领域内的突出问题也尤为重要。在网络犯罪案件中,诈骗案件尤为突出,传统诈骗犯罪发生变异,渐渐成为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犯罪行为、犯罪客体都与传统诈骗犯罪有所不同,量化的入罪标准有待考究,共同犯罪的认定在实践中也有争议,应当深刻意识到新型网络诈骗犯罪不同于传统诈骗犯罪,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问题,应结合其特点深入分析。同时,更要重点依托于司法判例的实践做法,并在此基础上及时作出理论提炼,有效补充成文法律体系的不足。在网络科技高速发展的时代,更加离不开法治的保驾护航,网络诈骗犯罪对社会生活的破坏性影响不容忽视,应当更合理合法的认定网络诈骗犯罪,更好的保护信息法益和公私财物所有权。面对科技大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矛盾纠纷,我们需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之下,运用法治理论,结合实践经验,踔厉奋发,砥砺深耕!
参考文献:
一、专著类
①刘军:《网络犯罪治理刑事政策研究》,知识产权出版社2017年版。
②于志刚,于冲:《网络犯罪的罪名体系与发展思路》,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
③于志刚,郭旨龙:《网络刑法的逻辑与经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年版。
二、期刊类
①黎宏:《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性质及其适用》,载《法律适用》2017年。
②游涛,杨茜:《网络犯罪实证分析——基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7-2016年审结网络犯罪案件情况的调研》,载《法律适用》2017年。
③刘宪权:《网络侵财犯罪刑法规制与定性的基本问题》,载《中外法学》2017年。
④涂龙科:《网络环境下犯罪既遂认定的一般标准与具体标准》,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
⑤李睿懿,王珂:《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载《法律适用》2017年。
⑥李艳:《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的科学运用——基于“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分析》,载《法律适用》2017年。
⑦陈家林,汪雪城:《网络诈骗犯罪刑事责任的评价困境与刑法调适——以100个随机案例为切入》,载《政治与法律》2017年。
⑧于志刚:《网络思维的演变与网络犯罪的制裁思路》,载《中外法学》2014年。
⑩喻海松:《网络犯罪的立法扩张与司法适用》,载《法律适用》2016年。
梁根林:《传统犯罪网络化:归责障碍、刑法应对与教义限缩》,载《法学》2017年。
三、报纸类
①李勇:《运用共犯理论区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责任》,载《检察日报》2017年4月23日。
②梁根林:《全面惩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2月25日。
③邵健儿:《从正犯化视角评价电信网络诈骗帮助行为》,载《检察日报》2017年8月21日。
④韩丹东:《电信诈骗呈现地域化家族化等四大特点》,载《法制日报》2016年9月24日。
⑤徐日丹:《惩治电信网络诈骗上下游犯罪》,载《检察日报》2016年10月24日。
⑥王地:《网络诈骗认定三难亟待破解》,载《检察日报》2015年5月21日。
地址:辽宁省盘锦市辽东湾新区直方街与勤德路交叉口北11米路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