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十一”购物节来临之际,电商企业如何冲销量不翻车?经营过程中有哪些法律红线不可触碰?11月1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推出“双十一电商经营宝典”,以案释法,帮助电商企业规避经营风险。
商品虚构功效,法院判处商家对消费者三倍赔偿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A公司在其网店出售“鲜人参膏”,食品生产许可证显示该食品类别为方便食品。A公司在销售界面宣传该食品具有“抗恶控瘤、术后恢复”“预防肿瘤、促进肿瘤细胞凋亡”等功效。消费者购买后主张A公司构成欺诈,要求三倍赔偿。
本案中,涉案商品为食品,但销售界面存在暗示该食品对疾病有治疗功效的宣传内容,属于虚假宣传,构成欺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A公司需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
法官提示,宣传普通食品存在疾病预防、治疗的功能,可能会误导消费者使用食品替代药品,导致消费者病情延误,影响身体健康。因此,经营者在销售普通食品时,可以标明产品成分,但不得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否则易因此构成欺诈,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
套餐价格比商品单点价格高,商家被判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在另一起案例中,B公司在某外卖平台上销售快餐,套餐“比萨+可乐(赠品)”宣传价格为“现价65元,原价108元”。消费者选购该套餐,优惠后实际支付65.5元。之后,消费者发现,单点套餐内的比萨和可乐,合计85元,优惠后应付57元。消费者主张,A公司对上述套餐的价格存在虚假宣传,要求三倍赔偿。
套餐内产品单独购买的价格远低于套餐标注的价格,而且既然标明可乐是赠品,就不应将赠品的价格计入商品总价中,否则会让消费者认为自己既获得了价格上的优惠,又获得了赠品。所以,法院认定,B公司对于涉案套餐价格的宣传属于虚假宣传,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应当予以赔偿。
法官提示,对于产品的质量、价格等关键信息,经营者要以合理、明晰的方式向顾客展现真实情况,不得以不合理的定价方式、模糊不清的表述等误导消费者,否则易因此构成欺诈。
商家明知商品无货仍宣传在售,法院:三倍赔偿
C公司在其网店出售月饼,月饼每日产量为200份,C公司便在十余家网店里把库存量设置为200件。消费者购买时,看到商品销售界面显示库存为200件,于是下了单。下单后第三天,C公司联系消费者称月饼无货,建议消费者申请退款,消费者主张C公司明知商品无货仍宣传有货在售,该行为构成欺诈,要求三倍赔偿。
法院认为,在网络购物模式下,消费者通常可以在商家限定的库存数额内下单购买,涉案商品为月饼,在中秋节前涉案商品销量大概率会有增加,C公司应当知道涉案商品可能产生超过其产量的订单量。在此情形下,C公司仍标注有库存并进行销售,具有欺诈的主观故意,消费者基于C公司对库存情况的虚假表述认为商品有货并下单,因此C公司构成欺诈,应对消费者进行三倍赔偿。
法官提示,经营者在多平台开设店铺本属于正常的经营行为,但设定库存数量关系到消费者是否选择交易以及交易能否成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如实设定或及时调整库存数量,不得虚标库存量,误导消费者下单后再取消订单,将本应由经营者承担的管理成本转嫁给消费者。
“好评返现”,法院认为商家构成欺诈
法官提示,经营者为了点击量、销售额采取“好评返现”的做法,会导致评价的真实性降低、对后续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后果,轻则构成欺诈,重则可能对同类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经营者应当遵纪守法,将更多精力花在提高产品质量上,而非使用“好评返现”等行为投机取巧。
电商经营模式不同于线下交易,宣传商品、服务主要依靠商品照片及文字描述。因此,经营者更应注意虚假宣传的法律风险,做到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服务信息,不应对商品、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