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医院擅自更换牙齿修复材料,是否构成欺诈,以及“退一赔三”穗华口腔医院口腔医院氧化锆消费者牙齿材料欺诈修复擅自范庆医疗合同

患者具有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自主决定权。在诊疗过程中,患者有权选择特定品牌的医疗产品,医疗机构也应当按照患者的选择使用相应的医疗产品,比如牙齿的修复材料等等。

患者具有知情权、选择权以及自主决定权。在诊疗过程中,患者有权选择特定品牌的医疗产品,医疗机构也应当按照患者的选择使用相应的医疗产品,比如牙齿的修复材料、钢板的材料等等。但是,如果在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基于患者的具体情况,以希望达到更好的诊疗效果,或者由于疏忽而使用其他品牌的医疗产品,那么医疗机构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是否应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

【医院的上诉理由】

一、本案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如认为上诉人未经同意更换了牙齿修复材料,应属于违反合同约定,承担的责任应该是违约责任而非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责任。

二、医生作为专业医疗知识的从业者,应当有权自主决定治疗过程中所需使用的治疗药品及物料。

三、即使范庆的行为被认为是消费行为,其也属于明知产品信息不实而故意实施的行为,范庆到上诉人处就医之前已经多方咨询了解到广东市场并没有涉案的产品,故范庆对损害其知情权选择权的结果具有重大过错,应当减轻上诉人的责任。

四、范庆接受的是牙齿修复服务,修复材料的信息即使有误,该材料也是合法合格产品而并非假货,范庆得到了医疗服务,实现了合同目的。

因此即使需要退货赔偿,也应当退还该修复材料的价钱并按照该价钱计算赔偿数额,否则范庆将因无法实际退还修复材料而获得法外利益,有悖法律精神。

【案件事实】

范庆因二十年前镶嵌的两颗门牙边缘发黑影响美观,于2016年4月2日前往穗华口腔医院处要求镶牙。范庆于当日同意穗华口腔医院对其进行两颗牙齿的全冠修复和一个牙齿的贴面修复并向穗华口腔医院支付了三颗牙齿修复费用17340元(每颗6800元)。2016年4月12日,穗华口腔医院为范庆的牙齿去临时冠,镶嵌新全冠及贴面。现范庆以穗华口腔医院为其镶嵌的美容冠及牙贴面材料并非其先前选定的(美国)Elastik弹性瓷全冠而是格莱美氧化锆材料,穗华口腔医院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欺诈,遂诉至原审法院。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与穗华口腔医院的医生何小辉的谈话录音,其中何小辉和范庆的部分对话如下:何小辉:“格莱美贴面、格莱美全瓷冠”,范庆:“啊,这个不是弹性瓷给我做的呀”,何小辉:“你要弹性瓷,那你换个弹性瓷也可以,拆掉就给你换”,范庆:“但是当时你应该给我讲清楚啊,我当时是按弹性瓷给你交的钱,给你付的帐”,何小辉:“但是我想帮你做的更好”。

穗华口腔医院主张其对范庆诊疗前已向范庆告知其牙齿状况更适合选用氧化锆类全瓷产品,范庆知情并同意选定德国格莱美氧化锆全瓷冠,且穗华口腔医院也从未提供(美国)Elastik弹性瓷全冠产品进行销售,穗华口腔医院不存在欺诈行为。

被告庭审中提交病历资料,该病历2016年4月2日记载:“未拆冠前,患者选用瓷全冠,拆冠后发现患齿内有金属桩,如使用全瓷冠会透金属色,影响美观,所以跟患者商量改用氧化锆瓷冠,因氧化锆不透色,能阻挡金属桩的颜色而达到更好的美观效果,患者知情并同意。”但是病历中并无原告的签字。

范庆在原审起诉请求:一、判令穗华口腔医院向范庆退还医疗费17340元。二、判令穗华口腔医院增加赔偿范庆所受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范庆支付医疗费的3倍,即5202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穗华口腔医院承担。

【法律要点分析】

本文作者根据法学理论以及办案经验,对上述案件中的重点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供参考,互相交流。

1.关于“欺诈”的认定

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优势地位,掩盖真实意图,诱使消费者作出意思表示,使消费者受到损失的行为。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在于行为的违法性和主观的恶意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已废止)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具体到医疗服务中,如果医疗机构没有通过虚假的行为诱导患者进行诊疗,也就没有使患者陷于错误的认识当中,而是基于正常的意思表示作出的诊疗选择,那么医疗机构不构成欺诈。

如果从欺诈的概念上看,本案中范庆在初次就诊时穗华口腔医院并未对其隐瞒诊疗中的虚假情况,双方签订的医疗服务合同完全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但是,在诊疗过程中穗华口腔医院并未使用范庆所要求的牙齿修复材料,即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隐瞒了其所实际使用的牙齿修复材料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是否属于“欺诈”,是否能够适用“退一赔三”的规定。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欺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上述《民通意见》第68条等都是将欺诈于合同缔结阶段,涉及合同效力的判断问题。关于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是否适用“欺诈”,以及后果如何并未有明确的规定。

但是,在杨代宝诉贵州新贵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欺诈行为的认定不限于合同缔结阶段而应延续至合同履行阶段,认定经营者在履行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行为,但认为其没有告知消费者窗帘瑕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据此判决相当于窗帘价款3倍的损害赔偿。同时认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需考虑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影响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如果未达此种程度,那么不构成欺诈行为。

据此分析,穗华口腔医院虽然在未经范庆的同意下使用了另外的牙齿修复材料,但是该牙齿修复材料并非假货以及瑕疵品,而且与范庆所要求的牙齿修复材料差别不大,同时更加有利于范庆,穗华口腔医院的隐瞒行为并未对范庆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即隐瞒的事项并非涉及到范庆的生命健康权,因此,穗华口腔医院并不构成欺诈。

3.是否应退还范庆所支付的医疗费用

由于穗华口腔医院无论在缔约过程中还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均并不构成欺诈,因此,范庆不能要求撤销合同,只能通过解除合同的方式要求穗华口腔医院退化医疗费用。

本案中,合同的解除关键在于穗华口腔医院的违约行为是否未达到根本违约的情形。根据穗华口腔医院医生何小辉和范庆的对话可知,如果范庆需要更换原来要求的(美国)Elastik弹性瓷全冠产品,那么医生可以随时更换,也就意味着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可以通过采取采取补救措施、重做的方式处理。因此,范庆不能据此解除双方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不能要求退还已支付的医疗费用。但是,后期更换(美国)Elastik弹性瓷全冠产品的费用应由穗华口腔医院承担,以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以下是法院的审理过程。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本案中,范庆基于个人美观的需要,到穗华口腔医院处进行牙齿修复的医疗美容,双方应属于上述“为生活消费需要”的交易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

关于穗华口腔医院在提供医疗美容服务时是否存在欺诈的问题。

首先,穗华口腔医院经原审法院多次释明法律后果后仍不配合鉴定采样,导致无法进行声音鉴定,故原审法院对录音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其次,穗华口腔医院提供的病历中虽记载范庆知情并同意放弃初选的瓷全冠而改选格莱美氧化锆,但该记录系穗华口腔医院单方面书写,亦无范庆的签名确认,故应由穗华口腔医院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最后,穗华口腔医院主张事前已向范庆解释并征得范庆同意才改用材料,穗华口腔医院亦无法证明其在修复前和修复后已向范庆充分解释所用的修复材料性质以及修复效果,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穗华口腔医院在未经患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更换患者已选定的牙齿修复材料,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穗华口腔医院在对范庆提供服务过程中上存在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故范庆要求穗华口腔医院返还医疗费17340元并赔偿52020元的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审理】

综上,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三倍赔偿的要求,而是增加了赔偿损失3000元。

可以看出,范庆不但牙齿做好了,而且还得到了20000元左右的赔偿!

本文案例:(2017)粤01民终18124号

不感兴趣

看过了

取消

人点赞

人收藏

打赏

我有话说

0/500

同步到新浪微博

进群即领

扫码加入

扫码进群

您的申请提交成功

意见反馈

下载APP

健康界APP

了解更多

返回顶部

您已认证成功,可享专属会员优惠,买1年送3个月!开通会员,资料、课程、直播、报告等海量内容免费看!

THE END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详解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宜城教育资源网www.ychedu.com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退一赔三详解_ 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_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双十...http://zz.ychedu.com/ZZJA/BNJJA/598854.html
1.消费者权益法退一赔三的规定是怎样的导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退一赔三的规定是,如果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除了应该退回消费者之前支付的价款之外,还应该按照支付价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如果增加三倍的赔偿金不够500元,最低按500元赔偿。 消费者权益法退一赔三的规定是怎样的 ...https://www.64365.com/zs/1420066.aspx
2.消费者受欺诈该如何维权,能否“退一赔三”?本案中张女士要求“退一赔三”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这是法律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设立的惩罚性赔偿标准。 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3/12/id/7727492.shtml
3.罚款!赔偿!湖里发布一批消费维权典型案例湖里区政府厦门网在大型建材商场购买装修建材要注意以下事项:一是下单时注意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特殊要求要通过手写备注的方式明确约定,注意核对合同签字盖章的主体身份;二是不要随意向合同相对方以外的主体付款,对于要求扫码付款或向工作人员个人转账的要特别谨慎,避免发生纠纷时出现合同主体争议;三是注意大型商场中的消费提示,若消费者交易...https://huli.xmnn.cn/jdgz/202403/t20240318_5590021.htm
4.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新消法退一赔三详解以上两项事实,具备一项者,即为欺诈,直接导致消费者丧对 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错误认识,并导致消费者作出错误抉择。在此情况下,消费者便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之规定,主张“退一赔三”。 投保人所主张的已付保费三倍数额(130余万元)的赔偿,即源于以上消费者权益保护原理、逻辑、法律,以及结...https://www.fljg.com/baike/43579.html
5.消费者退一赔三法律条款规定法律分析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指出,当商家实施欺诈时,消费者可退款并获取三倍赔偿。赔偿金额低于500元,最高亦至少为500元。商家如已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并造成伤害,消费者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此外,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且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殊规定范围内,应当依循...https://v.66law.cn/wenda/3166857.aspx
6....7天无理由退货被罚1千元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发布2022年度消费...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https://www.xiancn.com/content/2023-03/16/content_6700453.htm
7.消费者如何主张退一赔十退一赔三“退一赔三”适用于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时,即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物。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增加赔偿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https://www.chunxianglawyer.cn/article-item-10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