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搞清楚这个问题,就要弄明白保险的关系问题。首先,看看保险法的规定。
1、三者之间的关系
因此,车险保险关系中,只存在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对应关系,不存在与汽车维修公司的对应关系。在实务中之所以存在对三者之间的联系,主要是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提供优质服务,推行了代办维修等服务,让人错觉为保险公司与维修公司之间存在联系。同时,多数个人也贪图省事,只要能够把车辆维修好取回就可以了,不愿意过问其他的事。当然,也存在个别保险公司或者理赔人员利用这样的心理搞定点维修等违规行为。
2、保险赔付的支付范围
因此,保险赔付是有明确对象和上限。
3、保险赔付的支付形式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资金运行中不能从事关联的维修行为运作,保险赔付的支付形式是赔偿或者给付保险。由此说明,在车险中,保险赔付不能给予以修复车辆功能等作为赔付形式,而只能是支付保险金。
综上所述,在车损保险中,保险公司直接与车主之间发生车损赔付关系,与维修公司没有就保险赔付发生关系;维修公司只与车主之间发生关系,不与保险公司发生关系;保险公司不得参与投资维修行业的资金运用。
二、营改增保险服务的规定
因此,车损属于财产保险服务,保险公司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并不履行修复赔偿责任。结合前述分析,维修公司的服务对象是车主,发票应该开具给车主。如果车主是个人,则维修公司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是非个人,车主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维修公司可以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保险与维修公司是否可以建立关系
1、保险公司业务范围决定与维修公司没有直接的关系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因此,车损属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保险公司不得从事业务范围之外的业务,即保险公司不可以开办维修公司。在实务中曾经有保险公司指定维修公司的情况,但已经被禁止,保险车辆车损的维修由车主自行决定维修点。
〔结论〕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经营业务行为,车损赔付由保险公司按规定进行定损并向车主赔付保险金,不负责维修。车主可以自行选择维修公司进行维修。维修公司与车主进行结算并开具发票。保险公司与维修公司在保险赔付上没有业务关系,不得向维修公司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