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环境污染的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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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Theairpollutionnotonlyaffectspeople'shealth,butalsohasacertaininhibitoryeffectonthedevelopmentofproduction,sothetasksofenvironmentaldetectiondepartmentsbecomearduous,theymustaccordingtotheactualsituation,doagoodcorrespondingwork,developacorrespondingsolutiontoachievedetectionandremediationofairpollution.

【关键词】大气污染;环境检测;对策

【Keywords】airpollution;environmentaldetection;countermeasures

1引言

2我国大气污染现状

目前,我国的大气污染非常严重,主要呈现出的特征是煤烟型的特点。在很多城市环境中,空中悬浮颗粒的浓度普遍超标,很多地区都出现了雾霾天气,给人们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阻碍;另外空中的二氧化硫水平一直处在较高的水平,主要原因是汽车尾气的大量排放,空气中的二氧化硫水平较高,会引起酸雨的形成,目前我国西南、华东、华南等地区已经形成了酸雨区。在我国,我们可以很容易地感受到,大气污染的严重程度跟季节有关,冬季因为空气稀薄,大气一旦受到污染我们就可以很容易地感受到,并且强度很大,可是夏季的污染没有冬季那么严重。另外,从分布的区域来看,我国北方的大气污染比南方更为严重,主要原因可能是地理位置的影响。

3大气污染形成的主要原因

3.1环境监管乏力

我国在环境的治理中,监督力度不够,环保部门的工作开展受到具体的限制,这会严重加重大气的污染。比如,政府部门为了提高经济效益会大力扶持一些能源消耗大、大气污染严重的工业项目,给环保部门的工作带来了压力,影响大气环境。

3.2交通运输

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我国的交通运输事业也得到了进步和完善,多样化的交通运输给我们的生产生活带了很大的便利,如汽车、轮船、火车、飞机等,但是交通运输事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对我们的环境造成了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就是汽车的尾气,汽车排出的尾气对我们的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3.3工业企业

3.4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

我国在大气污染的治理中投入了很多的精力,也做了不少的工作,但是实际的效果却不明显,与我们理想的差距还很大,最主要的原因是因为我国缺乏实用的治理技术,实用技术的缺乏直接影响着大气污染治理的效果和进度。

4大气污染环境检测的主要内容

4.1对氦氧化物的检测

4.2对颗粒状物质的检测

近年来,我国空气中的颗粒状物越来越多,对人们的身体和生活都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对空气中的颗粒状进行检测也是非常重要的。很多地方都报道PM值超标,雾霾天气也逐渐增多,这些都是因为空气中颗粒状物质的影响。很多颗粒物都是有毒的,一旦吸收到人体体内,就会对人的身体产生危害。

4.3对二氧化硫有害物质的检测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发展,工业废气的排放较为严重。我国的工业主要以粗放型为主,生产过程中会使用大量的煤和石油,这种生产方式让空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煤和石油燃烧过后都会产生有毒的二氧化硫,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所以在大气污染环境的检测中,最主要的就是对二氧化硫进行检测。

5.1加强对大气污染的整治力度

5.2强化节能

能源是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因素,在社会中,能源的使用是非常广泛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煤、石油、天然气是最常见的三大主要能源,但是它们都是不可再生的,一旦开发利用,留存量就会减少。所以为了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必须做到强化节能,通过对各种能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减少污染废气的排放,让环境的质量得到一定的改善。

5.3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

生活中的能源是各种各样的,但是目前在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煤是最主要的能源,占据了整个能源消耗的70%,煤炭在燃烧过程中会释放出大量的有害物质,如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等,对环境造成了很大的影响[2]。要想真正地解决大气污染问题,必须对能源的结构进行改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在生活中多开发新的能源,减少对煤的使用,比如太阳能、风能就是比较清洁的能源;但是我国的这种能源结构可能很难一下子实现根本性的转变,所以在煤炭的使用过程中,加大力度推广洗选煤和型煤的使用,减少煤炭燃烧释放出的有害物质。

5.4加大国家和群众的监督力度,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

大气污染的治理应该是整个社会的事情,所以每个人都有义务对生活中影响大气污染的行为进行监督。社会中的群众加大监督力度可以让身边的企业提高环保意识,给那些对大气污染影响较大的企业施加一定的压力,让他们自觉地意识到大气环境的重要性,减少对污染物和废气的排放;另外利用媒体也可以给社会带来巨大的影响,通过媒体的介入曝光一些大气污染的问题和对人们造成的伤害,能够唤起人们保护大气环境的意识,加大对周围环境的监督力度,保证大气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6结语

【参考文献】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国际社会目前还没有制定关于跨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普遍性国际条约,只是在海上石油污染、危险和有毒物质运输、民用核领域、外空活动、工业事故造成的跨界淡水污染等特定危险活动领域或特别方面,达成了关于跨国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全球性或区域性国际条约。

在确定国家责任时,首先应当对跨界环境损害进行界定。但是跨界环境损害至今没有统一的定义。由于存在着“环境污染”和“环境损害”这两种表述,所以相应的也就出现了“跨界污染”和“跨界损害”两种不同的表述方法。根据1974年11月14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理事会通过的一项关于跨界污染原则的建议,其中提出的关于“污染”的定义被广泛承认:污染是人类直接或间接将物质或能量引入环境而造成有害的后果,可能危害人类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和整台系统、减损环境的优美、妨碍环境的其他正当用途。

【关键词】环保法;环境责任险;环境强制责任险

一、环境责任险的性质

(一)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分担

(二)环境责任险的公益性

二、环境责任险的现状

(一)立法现状

三、环境责任险的意义

(一)环境责任险的优越性

我国传统的单一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机制早已无法满足受害人强烈的救济需求,而且,巨额的赔款也会打击企业的生产积极性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如2011年的渤海湾蓬莱193油田发生溢油事故中,农业部,中海油和主要责任人美国康菲公司达成的10亿元赔款仅包括河北辽宁地区渔民的损失,不包括山东地区渔民的损失。像这样个别责任无法救济时,受害群体应该寻找怎样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相对于其他几种民事救济制度,环境责任险的公益性也体现了自身的优越性,在以前大量有关环境问题的实践中都没有介入环境责任,容易出现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事故企业破产,政府花巨资治理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而无人赔付的情况。如2003年我国首例大气污染中毒事件――湖南安化“5.8”中毒案中村民的医药费大部分由当地环保局和镇政府负担,甚至还拖欠16万元未支付,造成恶劣影响。再如2010年7月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9100立方米的污水流入汀江,直接导致汀江的部分河段网箱养鱼大量死亡,对当地生态环境和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巨大的影响,渔民损失惨重,事故结果是由福建紫金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在2010年就此污染问题处理之后,2011年广东又有852名村民近日向紫金矿业等公司索赔1.7亿元接二连三的巨额赔偿对紫金矿业公司的打击可想而知。

(二)环境强制责任险的意义

环境强制责任险是环境责任险的一种表现方式,环境责任保险设立之后,一旦发生了环境事故,可以由保险公司及时给被害者提供赔偿,还可以分散企业风险,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任意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存在着许多问题,除了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投保企业数量少,还存在着保险产品供给不足,保险模式不统一等问题。而推行环境强制责任险,通过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来强制重污染企业投保,能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如云南昆明实行的是“以强制环境责任保险为主以自愿环境责任保险模式为辅”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2009年01月,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将全省52个主要污染行业全部纳入投保范围,其中有340家企业被强制要求参与环境责任保险,有65家企业在政策励下自愿参与环境责任保险,投保企业数量多,效果显著。

环境强制责任险也是环境责任保险公益性的基本保障机制。在各国环境保险的实践中,都具有环境强制责任险的内容,如美国在废弃物和有毒物质的处理、处置所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中实行了强制保险制度。德国制定了《环境责任法》,自1991年1月起就开始依法实施环境强制责任损害保险,只要营运中的设施足以引起不利的环境影响或由此造成的对于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财产的损害,就要采取一定的预防保障措施,包括与保险公司签订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合同,这与我国环境法上的风险预防原则相一致,也类似于“三同时”制度。

四、环保法中需完善环境责任险的原因

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与环境侵权赔偿社会化制度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缺乏惩罚性的赔偿措施,而且精神赔偿缺乏操作性。在环境侵权赔偿社会化制度中,环境责任保险得不到实质性的发展,缺乏一定的法律保障,而且自愿性的投保无法吸引企业家的眼光,毕竟环境事故具有不可预测性,自然损害难以评估、技术层面尚不成熟;虽然环境强制险的适用对象不宜广泛,但是,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污染环境十分重大的领域都适用环境强制险。

无论是《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还是《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在谈到如何进一步保障环境责任险的实施时都认为要健全法律法规,在健全国家立法的同时也要有地方配套的法规建设;地方环保部门、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政策纳入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者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并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有利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经济政策和措施。但是从我国目前的实践来看,对于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主要是从地方立法的角度入手,缺乏国家层面的立法。将环境责任险写入新环保法之后,可以为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环境强制责任险提供法律依据和基础。另外,环境责任险在环保法中完善之后也为环境责任险的具体实施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环境保险有民事责任社会化分担以及公益性的特点,还是环境责任保险这一赔偿模式相比于其他环境问题赔偿方式具有优越性,都成为环境责任保险应当在环保法中加以完善的原因。我国正处于经济飞速发展的时期,层出不穷的环境问题也引发了诸多的赔偿纠纷,站在人身和财产受的损害的居民的角度上,站在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需要进行赔偿的企业的角度上,以及站在企业无力负担赔偿时需要进行补偿的政府的角度上,能平衡各方利益的环境保险无疑是最好的选择。

[1]张梓太,张乾红.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J].载于《法学研究》,2006,(3)

[2]贾爱玲.“国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评析与启示”[J].载于《环境保护与循环经济》,2012,(12)

[3]阳露昭,刘艳.“美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审视及启示”[J].载于《法学杂志》,2005,(06)

[4]周海涛.“强制保险法律制度国际比较研究”[J].载于《大连海事大学》,2012

[5]任以顺,柳琳.“环境责任保险:环境侵权责任承担社会化的最佳途径”[J].载于《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0,(3)

[6]张晓文.“环境责任保险的公益性”[J].载于《政法论坛》,27第4期

[7]韩永奇.“关于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案的思考”[J].载于《中国环保产业》,2009,(10)

[8]段琼.“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模式的法律思考”[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4)

[9]刘辉.“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制及其体系的完善”[D].浙江农林大学硕士论文,2012,(5)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挥积极作用

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广工作难点及成因

(一)企业投保意识不强

据资料显示,平安产险作为较早推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之一的保险公司,2008年4月,平安产险向保监会备案并正式推出了自行开发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产品。当年9月开始接到保单,当月就签下了3笔保单。但截至目前,根据平安产险统计的综合投保率来看,全国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数量占排污企业的比率一直偏低。另外,深圳作为全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试点城市之一,从2008年开始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2009年,全市仅有8家企业与人保财险、平安产险等保险公司签单;2010年,此8家企业中7家续保。企业投保率偏低已成现实难题,究其原因,首先是企业经营者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漠视态度。在缺乏法律和行政强制的情况下,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还不够;其次,企业规避责任风险意识不强,污染事件发生后,一方面要接受环保部门的经济处罚,另一方面与受害方的损害赔偿、矛盾纠纷有政府兜底协调,致使其抱有侥幸心态;其三,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偏高,企业难以承受。

(二)保险公司承保意愿不高

在实施新型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工业三废排放、矿产资源开采对地质和水资源的损害等所形成的环境污染在所难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作为一项环境损害赔偿的处理机制,对增强企业环保责任意识,缓解政府处理受害百姓与污染企业的矛盾纠纷具有积极作用。结合环境责任保险发展中面临投保企业积极性不高、赔偿标准尚未完善等诸多问题。笔者认为,要想使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能够顺利推行,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努力。

第二,清晰定位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积极引导理念上的环保。当前,企业对于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理解还停留在损失补偿上,即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由保险公司来买单,这样就大大扭曲了其设立的目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在履行对企业的补偿责任外,更强调的是激励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保护环境方面的职责。在这方面,国家可以对企业进行积极的政策宣导,在对此险种宣传和推广的过程中,扶正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错误定位。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发挥自身在风险管理方面的专长,帮助企业做好日常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环境安全培训,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环境污染风险排查工作,督促企业及时整改,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环保部门也应在政策规定、宣传导向上积极配合保险公司。总之,环保部门和保险公司应联合起来,引导企业不仅在实践中环保,更在理念上环保。

第四,制定合理的激励机制。这包含两个层次:一是国家为经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税收优惠,由于这一险种在推行之初有许多未解决的问题,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面临较大的风险。国家应通过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保险公司经营环境污染限制责任险项目,扩大市场主体。二是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安全培训等手段鼓励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由于企业认识不够,投保积极性不高,即使强制投保,也未能从本质上认识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保险公司通过费率优惠,如前一年未发生污染事件的企业,在第二年续保时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优惠,以及定期为企业提供安全培训、风险排查等,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安全性;另一方面,也能够强化企业对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本质认识,推动企业达成环境保护共识。

关键词:环境经济政策;环境保护

1.引言

在环境问题日益复杂情况下,环境保护受到重视。在这种情况下,传统的环境管制方法已经不再使用,而适应这种情况的环境经济政策开始被制定并出台。以下就来阐述环境政策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点,环境经济政策与环境保护。

2.环境政策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特点

3.环境经济政策与环境保护措施

3.1大力发展绿色经济

在20世纪后半期所产生的新经济形态主要有以下几个:绿色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和低碳经济等。这些经济形态是人类对自身与自然关系的重新认识,是人类对环境危机、资源危机以及生存危机的一种反思,最后在这种反思中总结出一套理论。关于生态经济,其主要包括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这些经济状态是各个国家在意识到环境危机带来的不良后果之后所创立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在气候的变化之下,低碳的发展道路受到了各个国家的欢迎,最后达成一种国际共识。

3.2实行绿色信贷政策

3.3推行环境污染保险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它的作用是,当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伤害时,企业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标的。“绿色污染保险”是继“绿色信贷政策”后所出台的第二条环境经济政策。目前,我国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环境污染事故高发期,为了解决一系列问题,如“企业违法污染”和“社会环境损害”等,国家让保险行业介入,以市场作为平息纠纷的手段,进而降低企业和政府的风险。在2008年2月《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是被确立。之后,我国一些省市的环境污染条例逐渐被写入环境污染保险条款之中。不仅如此,国务院政府还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一道重要政策。推行环境污染保险是我国的一道新策略,所以在推行的过程中会有认识不到位,法律不健全、没有具体的实施标准和实施措施等问题的出现,不过这些问题均会在实施的过程中得到解决。所以,在今年,关于环境污染保险的责任保险制度已得到完善,并在会推向全国,这项制度的实施对控制环境污染问题有很大作用。

3.4实施环境绿色证券

3.5推广绿色贸易政策

当中国贸易受到西方国家设立的绿色贸易壁垒挤压之后,我国开始调整贸易政策,建立绿色贸易政策。国家在贸易上开始从单纯的追求数量转变为高质量和高环保等,并限制“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等行业,以便避免受国外绿色贸易壁垒的干扰。近年来,我国批准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的先关公约。这些公约的签订可以限制“双高”企业进行出动,从而改善出口结构。这种措施既有利于我国贸易活动的可持续发展,还有利于我国和我国企业履行国际公约,最终将高能耗、高污染的企业拒于门外。

3.6建立环境税收制度

4.结论

[1]丁世敏,王里奥,封享华,胡武洪.我国环境经济政策评述[J].中国西部科技(学术).2007(05):62-63.

【关键词】安康市农村环境污染

一、农村环境现状堪忧

(一)农村生活垃圾成一大污染源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现代化的商品和新的生活方式迅速蔓延到农村,各种无法靠简单掩埋处理的生产、生活垃圾也快速出现。就安康来看,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仍然处于较为随意的状态。有村民告诉笔者,因为没有环卫设施,没有建设垃圾场,垃圾只好堆在河道旁,或者挖个坑埋掉,或者等着涨大水冲走了之。笔者了解,限于基层乡镇财力有限,类似的垃圾处理方式在全市范围都非常普遍。

(二)水质污染影响农民生产生活

作为汉江支流之一,位于白河县境内的白石河全长150公里,流域区共有5个乡镇,23个行政村,85个村民小组,5000多户2.3万人。流域内硫铁矿资源丰富,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县上开始大规模采矿。但废弃的矿洞和的矿渣经雨水冲刷形成“磺水”注入白石河,至90年代后期,流域区存留废矿渣约550万立方米,造成河流严重污染。

(三)土壤污染成为农业发展隐患

据不完全调查,目前全国受污染的耕地约有1.5亿亩,污水灌溉污染耕地3250万亩,固体废弃物堆存占地和毁田200万亩,三项合计约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十分之一以上。就安康来看,一些农村使用的大棚塑料、地膜、农药瓶、化肥袋不能及时清理,随意丢弃在田间地头,造成土地的“白色污染”,农药化肥的频繁或过量使用,也加剧了土壤环境恶化。

二、加剧农村环境污染恶化的原因分析

(一)管理力量薄弱

(二)保护意识淡薄

我市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宣传主要还是在新农村建设启动以来的近几年,主要根据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中的“村容整洁”。但具体实施工程中,对农村环境保护宣传缺乏针对性,农民本身文化程度较低,对环境危害问题认识不到位,没有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有的即使认识到环境污染的危害,却不知道怎样合法维权,加上农村原本污染处理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农村对于环境污染极易滋生从众心理,或对周围环境的恶化逐渐麻木。农村环境污染处于无人管无人问的无政府状态,形成日益恶化的恶性循环。

(三)人口压力过大

农村地区人口比重偏大,加大了农村生态环境的压力。近年来,农民生活条件改善,收入增加,乡镇居民移居城市,而高山上的居民移居乡镇,人口增加使原本不堪负重的乡镇环境更加雪上加霜,随之带来环境问题。

(四)生产方式粗放

乡镇中小企业迅猛发展的同时,由于技术、设备落后,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以及总体布局分散,经营粗放,导致周边环境污染严重。其次,农药化肥的过量使用,除一少部分被农作物吸收以外,大部分则随着雨水流进河道;再次,大部分农民的畜牧、家禽养殖排放出的粪便、污水都在没有经过任何处理的情况下直接排人河内,成为农村水质污染源。

三、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建议及对策

(一)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推进农业集约经营

面对日益严重的农村环境污染现状,走生态农业的发展道路是改善现状的必由之路。应加大先进农业生产技术的推广应用,倡导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新农药,推进集约化畜禽养殖与生态农业农牧一体化发展,不断加大沼气建设力度,努力实现农业产业结构合理化、生产技术生态化、生产过程清洁化、生产产品无害化。

(二)完善环保体制机制,加大污染处罚力度

(三)加大污染防治投入,加强环保基础建设

应加大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在乡镇建立环卫站所,并配备专职环卫人员行使保洁和环境卫生监督职责,加强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为农村配备垃圾收集车、垃圾桶等,做到垃圾统一收集、分类处理。进一步加大对沼气建设的奖补力度,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四)加强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关键是要把广大农民群众发动起来,在农村营造一个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环境保护政策、贯彻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热烈气氛。充分利用宣传、教育阵地,运用电视、报纸等一切可以利用的形式,培养农民群众良好的生活习惯,加强对农村中小学生的环保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农民培养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消费方式。

(五)控制农村人口数量,提高农村人口质量

①过去30年,科技的快速发展大大提高了世界各国的医疗水平和应对各类疾病的能力;然而,伴随着各类药品的广泛使用,不少人_始意识到,人类社会在21世纪面临一个不容忽视的新型环境污染问题即药品环境污染。

③之所以可能发生药品环境污染问题,与药品的设计及其在生物体内的作用原理不无关系,药品在进入人体或动物体内,其活性成分有一部分在性质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被排出体外,这些物质可能直接或通过废水系统等进入环境。

④另外,不仅仅是_______这一途径,在药品的生产和废弃过程中也可能会有部分药品成分被排放到环境中。这些废弃药品中的活性成分可能会进入饮水系统,在蔬菜和水产品中蓄积,最终影响环境和人类健康。

⑥残留药品还会对生态系统造成破坏。1999~2007年间,印度的秃鹰数量急剧下降,减少95%以上,人们调查后发现,导致秃鹰死亡的原因是秃鹰食用的家畜尸体中含有止痛药双氯芬酸。在印度政府对这种兽药下了禁令后,秃鹰数量有所回升。

⑦目前,国际社会已经认识到了药品环境污染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并呼吁展开全球行动。解决药品环境污染问题,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固然重要,但更有效的方式是加强药品生产、使用和废弃的管理,减少药品向环境中的排放,这需要政府、企业和公众等多方参与,包括执行严格的药品生产经营注册和许可制度,合理适当开处方,改善药品包装设计和减少畜牧业用药等。此外,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合理用药意识,及时回收废弃药品,可以有效控制这一药品环境污染渠道,比如在社区卫生机构设置回收设施,收集来自居民的过期及多余药品,在居民购买药品时向其发放废弃药品污染环境的宣传单等都是有效措施。

阅读回答:

2.选文第②段中两处加点的句子主要运用了什么说明方法,有什么作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根据上下文,在④段横线上填上合适的句子,使该段语意连贯完整。把所填的内容写在下面的横线上。

4.废弃药品给人类和环境带来了哪些严重影响?

5.下列对原文内容理解与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到2050年,耐药性问题会导致每年有约1000万人过早死亡。

B、在环境残留的各种药品中,抗生素类药物可能具有更为严重的影响。

C、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是预防和治理药品环境污染问题的必要手段。

D、要解决药品环境污染应及时回收废弃药品,有必要在社区卫生机构设置回收设施。

(命题人:岳海民内蒙赤峰市宁城县教育教学指导中心)

参考答案及考点解析:

2.列数字。此题主要考查“说明方法及作用”。常考查的说明方法有举例子、分类别、列数字、作比较、打比方、引用、列图表、摹状貌、下定义、作诠释等。列数字的主要作用是让说明更准确。分析说明方法的作用要结合具体的语言环境。

3.经由体内排出。此题主要考查对第③段内容的概括。第③段主要介绍了废弃药品进入自然环境途径是“经由体内排出”。

关键词:污染环境罪;财产法益;人身法益;环境法益

一、《刑法》第338条修改前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二、《刑法》第338条修改后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三、《环境污染解释》颁布后污染环境罪的侵害法益

四、结语

关键词: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完善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1986年的《民法通则》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0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134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⑴停止侵害;⑵排除妨碍;⑶消除危险;⑷返还财产;⑸恢复原状;⑹修理、重作、更换;⑺赔偿损失;⑻支付违约金;⑼消除、恢复名誉;⑽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此外,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规定、第130条关于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第83条关于不动产相邻关系的规定等,也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

二、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立法的评价

通过上述考察,可知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具有如下优点:

1、民事基本法、环境基本法、环境单行法等有关法律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作了不同层次的规定,可以说,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已经比较严密了,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体系已基本形成。

2、无过错责任立法比较彻底。不论是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还是作为环境基本法的《环境保护法》,抑或各环境单行法,都贯彻了无过错责任的立法原则,并且,该原则不仅适用于生命、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场合,也适用于财产损害场合,这就克服了日本环境法中只对产生于大气污染、水质污染的人身损害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局限性。

3、鉴于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环境基本法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诉讼时效作出了有别于普通诉讼时效的特别规定,其诉讼时效比普通诉讼时效长1年。

4、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方式,不仅规定了事后补救性质的损害赔偿(包括恢复原状),也规定了事前预防性质的侵害排除(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与消除危险),且两者可以合并适用,避免了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对损害赔偿与侵害排除割裂开来、分别规定的局限,有利于对受害人的救济及环境的保护。

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其不足之处也很明显:

2、关于举证责任转移、因果关系推定规则,立法上没有作出规定。关于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转移,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至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则既无法律规定,也无司法解释。而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因果关系推定规则,对于受害人人身、财产、环境权益的保护至为关键。

3、关于损害赔偿范围,立法上对环境污染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未作规定,实践中对因环境污染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也不认定。这与国际人权保护运动、环境保护潮流不相符合,对受害人来说也不公平。

4、关于责任方式,一是缺乏对排除侵害成立要件的进一步界定,且没有“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性赔偿”等过渡性质的责任方式的规定;二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如国外行之有效的财务担保、责任保险、损害赔偿基金等制度在我国基本上为空白。

5、关于受害人救济的途径也存在明显不足。一是缺乏对仲裁的规定。仲裁作为一种迅速、便利、的救济途径,在国外及国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都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我国环境法中,无论是基本法还是各单行法皆未明确规定。二是行政调解欠缺具体化的操作规程。,我国大多数环境纠纷都是通过行政调解处理解决,但对诸如调解机构的组成、办案程序、执法权限、资金、处理期限等都缺乏规范,很不完善。

6、关于环境污染侵权的知情权和请求鉴定权尚属空白。这对贫弱的受害人进行举证及请求救济极为不利。三、完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制度的对策思考

了解了我国现有环境污染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就可以针对这些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健全和完善。完善的主要方面和途径有:

1、删除环境污染侵权以“违法性”为前提之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在规定环境污染侵权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同时,又明文规定以“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作为加害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而不少学者也对此加以肯认。这不仅与国外有关通说、判例和立法所持的污染源遵守公法标准和要求并不免除其民事责任的立场或规定相反,而且与环境基本法及各单行法的有关规定相矛盾,不利于环境污染侵权受害人的保护。为此,在今后制定民法典时应当删除《民法通则》第124条关于“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这一前提和要件。

2、适当拓宽损害赔偿的范围

3、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与因果关系推定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确与否,直接关涉当事人诉讼命运。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往往是被告(加害人)一方掌握着所排废物的种类、数量、性质、迁移转化途径和、致害机理等,而且其工艺流程通常都是保密的,因而被告往往具有离证据近、容易取证的方便条件,而原告(受害人)却不易接近证据,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国外立法、司法普遍实行了举证责任倒置或转移规则。我国有关的司法解释也确立了环境污染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但仍须进一步以立法形式加以明确。

4、细化排除侵害的构成与方式

鉴于排除侵害对工商业活动的过大打击,对其运用应当严格慎重,一般只能适用于连续性、反复性及不可恢复性的侵害,且应当进行严格的利益衡量,以兼顾产业的与公众权益的保护。同时,除完全排除侵害外,还应通过立法引进确立“部分排除侵害”、“代替排除侵害的赔偿(即代替性赔偿)”等过渡性质的责任制度,以便法院或执法机关通过对有关利益的比较权衡而对各种排除侵害的方式加以灵活运用,从而更好地兼顾各方利益及公正理想。

5、酌采责任保险与损害补偿基金制度

环境污染侵权往往具有社会性,其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加害者一般都难以承受。对此,许多国家为确保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赔偿,都对从事有高度风险的进行强制性责任保险。这样,因环境污染侵权而致赔偿责任时,就可通过保险的渠道将巨额的赔偿金分散于社会,从而实现损害赔偿的社会化。这既保障了企业的生产经营安全,又有利于对受害人的及时救济,避免了各种矛盾的冲突及因之而生的社会动荡。为此,我国也应建立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保险机制,对有高度污染危险的企业,实行强制性责任保险,并明确具体地规定承保范围、保险金额、责任条款和理赔程序等。

此外,针对加害主体难以确定、或支付能力有限、或已经破产或关闭,而受害人急需救助等特殊情形,应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逐步建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具体做法可适当借鉴日本1973年《公害健康损害补偿法》的立法经验,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这方面的设想。

6、授予受害人的咨询权和责任鉴定请求权

环境污染侵权发生时,及时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对受害人提讼至为重要。然而,环境污染侵权作为化的产物,往往关涉高度,而受害人又多为没有此类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普通公民,加上加害者出于对工艺流程、专有技术保密的需要可能阻止原告的取证活动,因此,立法明确授予受害人对加害人或有关国家机关就有关机器设备、使用原料、排放废弃物的种类、数量、性质、迁移转化规律及可能的危害后果等的咨询权或向当地环境行政管理机关的责任鉴定请求权就十分必要。

7、完善行政调解制度与仲裁制度

行政调解是我国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寻求解决的重要途径,但就其运行而言,却又因缺乏具体化的规范,以致有关主管部门不能公正、有效地依法开展工作,也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应参照日本、地区《公害纠纷处理法》的规定,制定具体的环境纠纷行政处理或调解法,并对有关受案范围、主管机关、处理程序、效力等作出明确规定。

仲裁,作为一种灵活、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及国际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中都有其运用。我国《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环境污染侵权纠纷一般都关涉财产权益,把环境污染侵权纠纷解释为“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一种并无不可。考虑到环境污染侵权的复杂性,在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赔偿数额等事项的认定方面,双方当事人往往存在很大分歧,不易达成和解;而行政机关的调解处理有时也不成功,因此,运用仲裁方式解决环境污染侵权纠纷很有必要,我国立法应加以明定。

1张新宝著:《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版,第532页。

2曹明德著:《环境侵权法》,出版社2000年版,第165页。

3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7页。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7月14日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张新宝著:《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4页。

6金瑞林:《环境侵权与民事救济-兼论环境立法中存在的问题》,载《中国环境科学》1997年第3期。

7安树民、曹静:《试论环境污染的责任保险》,载《中国环境管理》2000年第3期。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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