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完成后,设立5年过渡期。脱贫地区要根据形势变化,理清工作思路,做好过渡期内领导体制、工作体系、发展规划、政策举措、考核机制等有效衔接,从解决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两不愁三保障”为重点转向实现乡村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从集中资源支持脱贫攻坚转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到2025年,脱贫攻坚成果巩固拓展,乡村振兴全面推进,脱贫地区经济活力和发展后劲明显增强,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农村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乡风文明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加强,农村低收入人口分类帮扶长效机制逐步完善,脱贫地区农民收入增速高于全国农民平均水平。到2035年,脱贫地区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乡村振兴取得重大进展,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水平显著提高,城乡差距进一步缩小,在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上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2.“四个不摘”要求是什么?
答:“四个不摘”要求指的是摘帽不摘责任、摘帽不摘政策、摘帽不摘帮扶和摘帽不摘监管。
3.乡村振兴的“五大振兴”是什么?
答:乡村振兴的“五大振兴”分别为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
4.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到2020年,乡村振兴取得重要进展,制度框架和政策体系基本形成。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升,农业供给体系质量明显提高,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农民增收渠道进一步拓宽,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持续缩小;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深入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明显改善,美丽宜居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初步建立;农村对人才吸引力逐步增强;农村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农业生态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以党组织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乡村治理体系进一步完善;党的农村工作领导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各地区各部门推进乡村振兴的思路举措得以确立。到2035年,乡村振兴取得决定性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基本实现。农业结构得到根本性改善,农民就业质量显著提高,相对贫困进一步缓解,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更加完善;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治理体系更加完善;农村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宜居乡村基本实现。到2050年,乡村全面振兴,农业强、农村美、农民富全面实现。
5.乡村振兴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促进乡村振兴应当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二章教育帮扶政策
1.对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有什么规定?
答:健全控辍保学工作机制,确保除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外脱贫家庭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不失学辍学,义务教育巩固率保持在97%以上。
2.如何开展控辍保学?
答:完善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及学校共同参与的联控联保责任机制。发挥“互联网+”大数据平台作用,加强户籍适龄人口招生入学、报到注册、毕业升学动态监测,精准摸排辍学学生,纳入台账动态管理。实行定期专项行动机制,每学期开学前后集中开展控辍保学专项行动,限时动态清零,严防新增辍学。强化依法控辍,用法律手段做好劝返复学工作。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落实教学常规管理要求,提高课堂教学效率,提升学生学习能力,不断提高农牧区教育教学质量。健全教学质量保障机制,完善教研制度,开展义务教育质量监测评估。
3.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什么教育资助政策?
答:优化教育资助政策,进一步完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全学段的学生资助体系,继续实施15年教育资助和三江源异地办学奖补、雨露计划等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保障农牧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享受资助,确保各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应助尽助、落实到位。
4.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有什么就业帮扶政策?
答:全面掌握低收入家庭高校毕业生情况,实行“一人一策”分类帮扶和“一人一档”动态管理,开展就业能力培训,提供精准化就业指导服务。
5.脱贫地区如何开展职业教育?
答: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学设置职业教育专业,打造特色优势专业(群),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推动职业院校发挥培训职能,与行业企业等开展合作,丰富培训资源和手段,广泛开展面向“三农”、面向乡村振兴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开展传统技艺传承人教育。支持脱贫家庭“两后生”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并给予补助。
6.没有中等职业学校的重点帮扶县如何开展职业教育?
答:对于未设中等职业学校的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因地制宜地通过就近异地就读、普教开设职教班、东西部协作招生等多种措施,满足适龄人口和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需求。
7.如何发展脱贫地区学前教育?
答: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指导脱贫地区通过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认定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等多种形式,持续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提高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
8.在乡村长期任教的教师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教师,职称评审可按规定“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岗位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可不受所在学校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切实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
第三章医疗帮扶政策
1.大病患者如何救治?
答:按照“分级分类、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要求,持续加强大病专项救治,原则上,省级、市州级医院、有条件的县级医院均可为大病定点医院,将“定定点医院、定诊疗方案、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作为脱贫地区县域医疗机构针对所有35种大病患者住院治疗的规范化措施,切实加强大病救治业务指导和急危重症大病的定点救治工作,不断提升县级医院医疗服务能力,促使大部分大病患者在县域内实现“应治尽治”。
2.慢性病患者如何救治?
答:全面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控策略,积极开展健康知识传播和行为干预。强化慢性病筛查和早期发现,做好脱贫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结合脱贫地区实际,逐步扩大签约服务重点人群范围,提供公共卫生、慢病管理、健康咨询和中藏医干预等综合服务,切实做到应访尽访,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结核病、严重精神障碍等四种主要慢病患者的规范管理和健康服务,规范管理率到2025年达90%。
3.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是否享有先住院后结算政策?
答:省内各级医疗机构持续落实“先住院后结算”政策。依托医保信息管理系统做到精准识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和易返贫致贫人口,实现“先住院后结算”。
4.是否持续实施“一站式”服务?
答:加强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信息互联互通,持续完善服务方式,全面实现省域内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方便患者就医和费用结算。
5.如何开展因病返贫致贫动态监测和帮扶?
答:加强与民政、医保、乡村振兴等部门数据互通、信息共享,对脱贫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大病、重病救治情况进行监测,依托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建立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监测预警机制,对医疗负担较重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患者,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乡村振兴部门核实核准后,在全国健康扶贫动态管理系统和全国防返贫监测系统中标识,并及时跟进,加强因病返贫致贫风险人群常态化健康帮扶,做好救治、家庭医生签约、康复等健康服务,配合落实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和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措施,及时化解监测对象返贫致贫风险。
6.农牧区低收入重点人群有什么健康帮扶措施?
答:对农村低收入人口重点落实大病专项救治、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健康帮扶措施。
7.特困人员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答:特困人员(含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并代缴。
8.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答:农村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且纳入民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过渡期内(2021年至2025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资金逐年按90%、80%、70%、60%、50%递减的比例给予资助。
9.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有什么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答:未纳入农村低收入人口监测范围的稳定脱贫人口,按标准退出,不再享受医疗救助资助参保政策。
10.返贫致贫人口有什么医疗救助政策?
答:返贫致贫人口享受与农村低保对象同等的医疗救助政策。返贫致贫人口已纳入特困人员救助范围的,按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政策给予救助。
11.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有什么医疗保障倾斜政策?
答:基本医保实施公平普惠保障政策。在逐步提高大病保障水平的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的倾斜保障政策。
12.医保扶贫领域保障政策有哪些调整?
答:坚决防范福利主义,严禁超越发展阶段、超出承受能力设定待遇保障标准。全面取消目前执行的农村贫困人口兜底医疗救助制度。将现行的农村低收入救助对象(低保边缘群体)医疗救助起付线1500元、救助比例70%、年救助最高限额2万元的倾斜政策,调整为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年度内累计超过2500元以上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60%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限额2万元。
13.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标准是多少?
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巩固住院待遇保障水平,城乡居民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70%以上;“两病”政策范围内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50%以上;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稳定在50%以上。
14.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有哪些调整?
答: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参保农村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年度内累计达到上年全省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80%不变。
15.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有什么救助保障政策?
答:统筹加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慢性病救助保障,重点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其中,特困人员最高限额为7万元;其他重点救助对象最高限额为6万元。医疗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等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按政策规定给予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16.符合哪些条件的脱贫人口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返贫监测范围?
答:对脱贫人口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0%的,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返贫监测范围。
17.符合哪些条件的农村居民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致贫监测范围?
答:对农村居民中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全省上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纳入医保部门因病致贫监测范围。
18.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易返贫致贫人口和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如何申请救助?
第四章住房安全政策
1.农牧民住房动态监测的范围是什么?
答:要建立农房全生命周期定期体检制度,将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农牧民住房和历史悠久、传统建筑以及受自然灾害影响的受损的农牧民住房要纳入日常重点监测范围。
2.农户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农户是住房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要加强住房安全状况的自行监测,及时发现住房安全隐患并提出改造申请。
3.乡镇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答:乡镇党委、政府要充分依靠村两委、驻村工作队开展常态化安全巡查、改造过程技术指导与监督等职责。
4.县级住建部门在住房安全保障方面承担什么责任?
5.新增危房改造对象的身份如何识别?
答: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动态监测反映的潜在不安全住房农户进行身份识别。
6.仅有一套住房且为危房的如何帮扶?
答:经识别后,对仅有一套住房且评定为C级和D级的新增危房户纳入国家农牧民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支持范围。
7.无房户和新分户如何帮扶?
答:经识别后,无房户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新分户在依法依规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可纳入支持范围。
8.有安全住房或已享受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的是否继续享受帮扶政策?
答:对另有安全住房或同一宅基地内有多栋住房,部分房屋出现安全隐患时仍有一栋住房安全的,由农户自行修缮改造,不再享受住房安全保障机制政策。对于已实施过危房改造等住房政策但因自然灾害、改造年限较长等原因再次变成危房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9.过渡期内如何持续保障农牧民住房安全?
答:与国家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相衔接,继续对农牧民新增危房和无房户实施改造,根据房屋危险程度和农户改造意愿选择加固改造或拆除重建等方式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确保“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全覆盖保障。
10.少数无能力建房的特殊群体如何保障住房安全?
答:对少数无能力建房的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鼓励通过政府或农村集体组织统一建设农村集体公租房及幸福大院等兜底保障其住房安全问题。
第五章饮水安全政策
1.水量达标的标准是多少?
答:每人每天不低于40升为达标,每人每天不低于20
升为基本达标。
2.水质达标的标准是什么?
答:(1)万人工程。水质检测指标原则上不少于18项,一般可选择微生物指标2项(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毒理指标3项(砷、氟化物、硝酸盐)、感官性状指标4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一般化学指标9项(pH、铁、锰、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氨氮)。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规定为达标。
(2)千人工程。当地人群肠道传染病发病趋势保持平稳、没有突发的地区,微生物指标中的菌落总数可不纳入评价指标;对于长期保持稳定达标的,上述部分水质指标(如砷、氟化物等)可不进行检测,水质检测指标一般不宜少于15项。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3)千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程。用水户有煮沸饮用习惯的地区,可不评价微生物指标。水质检测结果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4)分散式供水工程。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便适宜的方法进行评价。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
各市(州)、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工程规模、人群健康风险的可控性等方面对水质检测指标进行适当增减,综合确定。
3.用水方便程度的标准是什么?
4.供水保障率的标准是多少?
答: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为达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0%为基本达标。
5.如何解决农牧区供水问题?
答:全面推进落实农村供水保障地方主体责任,密切跟踪监测薄弱地区、重点群体饮水状况,健全完善农村供水应急响应机制,完善应急供水方案,防止出现整村连片停水断水和严重水质超标问题,确保农村供水问题动态清零。
6.如何确保农牧区供水保障?
答:开展农村牧区供水保障工程建设,因地制宜,在人口相对集中地区积极推进城乡供水一体化和规模化建设,在人口相对分散区域重点推进小型供水工程标准化建设和改造。稳步提升农村牧区供水保障水平,全面推进集中式供水工程水费收缴,确保工程效益长久发挥。至2025年底,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
第六章兜底保障政策
1.哪一部分人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答: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困难人口,按规定程序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做到“不漏保、不错保”。
2.如何落实低保渐退机制?
答:对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实行低保渐退机制,给予不少于1年的渐退期,不再符合条件的按程序退出,确保稳定脱贫不反弹。
3.如何扣减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
答:对低保对象就业产生的必要成本,在核算家庭收入时适当给予扣减,原则上扣减额度不高于总收入的30%。
4.基础养老金算不算低保家庭、特困人员的收入?
答:“十四五”期间省级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不计入低保家庭、特困人员收入。
5.易返贫人口出现困难的如何开展临时救助?
答:对于易返贫人口出现困难的,根据乡村振兴部门提供的人口名单和信息,参照“先行救助”有关政策规定,直接实施临时救助。
6.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认定标准统一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2倍确定。
7.农村牧区低收入人口如何救助?
第七章易地搬迁后续扶持政策
1.“十三五”期间的易地扶贫搬迁有什么后续资金扶持政策?
答:支持实施带动搬迁群众发展的项目,对集中安置区聘用搬迁群众的公共服务岗位和“一站式”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等费用予以适当补助,补助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易地扶贫搬迁后扶产业发展纳入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范围。
2.易地扶贫搬迁区有什么教育扶持政策?
答: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完善教育配套设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就近入学。
3.集中安置点周边实施的项目对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有什么要求?
答:集中安置点周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项目应安排不低于30%的岗位用于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
4.如何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
答: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实事求是地开发森林管护、草场管护、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流域保护、道路养护、卫生保洁、家政服务、疫情防控、政策宣讲、村警、快递等公益性岗位,吸纳搬迁劳动力就业增收。要认真制定公益岗位聘用、管理等制度,确保参加公益岗位人员符合岗位条件、履职尽责到位、报酬及时足额发放。
5.如何引导搬迁群众参与以工代赈项目促进就业?
答:在农村牧区生产生活、交通、水利、文化旅游、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因地制宜实施一批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以工代赈建设项目,优先吸纳搬迁群众参与项目建设,拓宽搬迁群众稳定就业增收渠道,劳务报酬发放比例不低于中央资金的15%。
6.搬迁群众自主创业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对自主创业的搬迁群众,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贴息政策、优惠保险产品政策等,并在场地租金、经营费用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跟踪掌握搬迁群众创业动态,在市场营销、渠道挖掘、客户关系维护等方面给予指导和帮助。
7.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支持城镇集中安置区供排水管网、垃圾污水处理、供气供暖等设施提档升级,加快电网增容改造、网络覆盖建设,因地制宜提升路网等级,着力打通“断头路”。将农牧区集中安置区水、电、路、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已配套建成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应纳入迁入地统一管理,落实好维护管理责任。
8.安置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有什么扶持政策?
答:综合考虑集中安置区人口规模与迁入地公共服务供给状况,实事求是地开展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建设,切实满足大中型集中安置区搬迁群众对幼儿园、中小学、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福利院、养老服务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方面的需求。将小微型安置点和分散安置户纳入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支持迁入地根据人口规模变化,推动教育、医疗、社会福利、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扩容升级,确保搬迁群众与迁入地群众平等共享公共服务资源。
第八章就业帮扶政策
1.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荐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2年和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进行就业登记的,分别按每人200元、300元和4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劳务经纪人开展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有组织劳务输出,组织带领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转移就业6个月(含)以内的、6个月到1年的、1年以上的,分别按照每人100元、150元、2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2.跨省就业的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按规定对跨省就业3个月以上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给予每人不高于10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由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3.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的企业有什么奖励政策?
答:对企业新增就业岗位吸纳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根据“先缴后补”的原则,按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同时,按企业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
4.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就业帮扶车间(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脱贫劳动力和监测帮扶对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参照就业困难人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给予其社保补贴和每吸纳一人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补贴申领按照现行规定程序办理。
5.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及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引导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入乡创业、乡村能人就地创业,帮助有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自主创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及时落实税费减免、场地安排等政策。
6.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三类培训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参加“创业+技能”培训、“创办你的企业(SYB)”和“改善你的企业(IYB)”三类培训,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
7.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对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在青海省内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所、同一经营项目,已享受创业补贴,法人变更为家庭其他成员的,不再重复享受创业补贴。
8.如何加强生态管护员管理?
答:逐步调整优化生态管护员政策,发挥生态管护员吸纳务工作用,进一步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动态管理机制。督促指导各地加强生态管护员管理,明确管护责任,做好生态管护员队伍服务、管理、培训等工作,逐步提高生态管护员素质能力和保障水平,稳定脱贫地区生态管护员队伍,夯实推行林草长制和乡村振兴的基础。
9.自然保护地如何吸纳脱贫人口就业?
答:各类自然保护地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保护的基础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生态管护,建立健全特许经营制度,吸纳本地脱贫人口就近就地就业。
10.技工院校学生补助标准是多少?
答:扩大技工院校招生和职业培训规模,支持脱贫户、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在家庭“两后生”就读技工院校。对所有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每生每年2000元)、补充公用经费(每生每年1200元),对一、二年级在校生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教材(每生每年400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农村(含县镇)学生、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2000元;对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继续实施“雨露计划”,按规定给予相应补助。
第九章驻村帮扶政策
1.向哪些村持续选派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答:重点向脱贫村、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村、乡村振兴重点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选派第一书记和工作队。
2.驻村工作队人员如何构成的?
答:原则上每支驻村工作队由3人组成。其中,中央驻青单位和省、市(州)单位结对帮扶的村,由结对单位选派1人担任第一书记兼驻村工作队队长,1人为工作队员,所在乡镇选派1人为工作队员;县(市、区)单位结对帮扶的村,由结对单位选派1人担任第一书记兼驻村工作队队长,从其他单位选派2人为工作队员(含1名乡镇干部)。安置人口多、帮扶任务重的易地扶贫搬迁村,可适当增加驻村工作力量。
3.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任职期限是多久?
4.驻村工作队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宣传党的政策,建强村党组织,推进强村富民,提升治理水平,为民办事服务。
5.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人事关系、待遇及职务晋升是如何规定的?
答:驻村期间,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原人事关系、工资和福利待遇保持不变,不承担派出单位工作,不影响在原单位正常的职务职级职称晋升。
6.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党员组织关系如何处理?
答: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村,不占村干部职数,一般不参加村级组织换届选举。
7.如何考核评议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员?
答:年度考核由县级组织、农办、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乡镇党委进行,注重听取派出单位意见,考核结果反馈派出单位。期满考核由派出单位会同县级组织、农办、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和乡镇党委进行,注意听取村干部和党员群众意见,全面了解现实表现情况。考核结果作为评先评优、提拔使用、晋升职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十章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政策
1.防止返贫监测的对象是什么?
2.防止返贫监测的范围是什么?
3.防止返贫监测的内容是什么?
答:(1)根据家庭收支及财产情况,将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整体纳入民政低收入和支出型贫困人口认定和监测范围。监测帮扶对象家庭成员认定、家庭收入计算、“刚性支出较大”衡量标准、家庭财产情况以及不纳入监测对象的情形等按照《青海省城乡低收入贫困家庭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73号)、《青海省城乡支出型贫困认定办法》(青民发〔2020〕105号)执行,由民政部门统一开展认定与监测。
(2)根据“三保障”及饮水安全风险情况,主要监测义
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饮水安全的稳定实现情况。一是义务教育方面,主要监测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办学条件保障不到位而造成适龄少年儿童失学辍学的农牧户(因身体原因不具备学习条件的除外);二是基本医疗方面,主要监测因病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农牧户;三是住房安全方面,主要监测主要居住用房为唯一自住用房且安全等级鉴定为C级或D级的农牧户;四是饮水安全方面,主要监测因自然灾害、水源变化等原因,按照脱贫攻坚农村饮水安全验收标准衡量,饮水安全受到严重影响的农牧户。
4.防止返贫监测的方式是什么?
答:通过农牧户自主申报、基层干部排查、部门筛查预警等方式,及时排查发现返贫致贫风险点、风险因素、风险群体。拓展社会监督发现渠道,互为补充、相互协调。
5.防止返贫监测的程序是什么?
答:各方面排查发现的风险信息,逐级反馈到村,由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定,逐级认真开展评估核查,确定监测对象。自农牧户申报或排查、筛查发现起,监测对象确定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对发生重大意外伤害、突发事件需要立即采取帮扶措施的,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应简化监测程序,采取先落实帮扶措施,后补办程序形式及时干预。
6.农牧户如何自主申报?
7.对监测对象如何采取帮扶措施?
答:对按程序纳入的监测对象,原则上在10个工作日内采取帮扶措施,做到早干预、早帮扶。
(2)强化政策支持。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现有产业帮扶、贷款贴息、技能培训、公益性岗位、民政救助、医疗保障、社保兜底等政策,并继续依托东西部协作、对口支援、定点和社会帮扶等制度优势,坚持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相结合,使用行业政策、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等,从增加收入和减少支出“两线发力”,对监测对象开展精准帮扶。
(3)坚持精准施策。对风险单一的,实施单项措施,防止陷入福利陷阱;对风险复杂多样的,因户施策落实综合性帮扶;对有劳动能力的,坚持开发式帮扶方针,促进稳定增收;对无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纳入农村低保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做好兜底保障;对内生动力不足的,持续扶志扶智,激发内生动力,增强发展能力。
8.风险消除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以监测对象通过帮扶,“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得到持续巩固,作为防止返贫致贫风险消除的衡量标准。对以下4项指标全部达标的,按程序标注风险消除。
(1)根据返贫致贫风险因素实施了“一户一策”帮扶计划,落实了相应帮扶措施。
(2)综合施策“三保障”稳定实现。即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除因参军、服刑、死亡、失联、户籍外迁、省外参保、自愿放弃参保等特殊原因外)、义务教育阶段具备学习条件的少年儿童无失学辍学、实现了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
(4)大额刚性支出问题稳定解决,返贫致贫风险稳定消除或自然消失。
9.风险消除的认定程序是什么?
答:按照“入户核实、村级评议、乡镇初审、县级审定”程序进行风险消除认定。
(1)入户核实。驻村工作队员和村“两委”干部根据帮扶联系人平时反馈的情况,组成入户核实组,对拟消除风险监测对象的“两不愁三保障”、收入等情况进行核实。
(2)村级评议。由村监测小组组织村民代表召开评议会,对照风险消除的基本标准,分类型逐户开展风险消除评估,并形成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名单上报乡镇审核。
(3)乡镇初审。乡镇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村上报的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名单进行复核后,形成拟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复核名单,并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将名单在各自行政村村委会所在地公示5天。公示内容应包括拟消除风险的监测对象享受的帮扶情况等。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和虽有异议但调查核实符合风险消除标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形成具体名单上报县乡村振兴局。
10.风险消除后如何开展后续管理?
答:监测对象纳入半年以上的,根据监测和帮扶情况,分类开展风险消除认定工作,风险消除不设比例限制。
(1)对收入持续稳定、“两不愁三保障”及饮水安全持续巩固、返贫致贫风险已经稳定消除的,标注为“风险消除”,不再进行帮扶,不再安排帮扶联系人。
(2)对风险消除稳定性较弱,特别是收入不稳定、刚性支出不可控的,在促进稳定增收等方面继续给予帮扶,风险稳定消除后再履行相应程序。对于需要发展产业的,应跟踪帮扶1年以上;对依靠就业务工的,应跟踪监测半年以上;对“三保障”和饮水安全保障出现问题的,要持续跟踪帮扶至落实政策措施且稳定有保障。
(3)对无劳动能力的,落实社会保障措施后,暂不标注“风险消除”,持续跟踪监测。
第十一章金融帮扶政策
1.小额信贷支持对象是哪些?
答: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户为单位发放贷款。边缘易致贫户可按照执行。
2.贷款金额是多少?
答:原则上5万元(含)以下。
3.贷款期限是多长?
答:3年期(含)以内。
4.贷款利率怎么执行?
答: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贷款利率可根据贷款户信用评级、还款能力、贷款成本等因素适当浮动,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贷款利率在贷款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5.担保方式是什么?
答:免担保免抵押。
6.贴息方式是什么?
答:财政资金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给予全额贴息。
7.风险补偿机制是什么?
答:已设立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县保持现行机制基本稳定,鼓励其他地区通过适当方式分担贷款风险。
8.贷款用途是什么?
答: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贷款户发展生产和开展经营,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9.贷款条件是什么?
答:申请贷款人员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劳动生产技能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
答:至2025年12月31日。
第十二章项目资金管理
1.什么是衔接资金?
答:衔接资金是指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补助资金。
2.衔接资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衔接资金应优先保障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需求,兼顾推进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其他目标任务。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重点用于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
3.衔接资金用于支持非贫困村的比例是多少?
4.衔接资金的负面清单是什么?
答:衔接资金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的购置和维修养护、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设立基金和风险防控池、购买保险、其他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支出。
5.项目管理费如何使用?
6.资金公告公示的内容和方式是什么?
答:各县(市、区)对衔接资金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情况在实施乡镇、村、项目实施点及同级媒体(或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答:新型经营主体“十三五”期间承贷的发展生产贷款,省级财政衔接资金接续原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给予贴息,贴息累计不超过2年。
8.衔接资金用来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包括哪些?
答: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农村公共厕所、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垃圾清运、村容村貌改善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村(组)通硬化路,通村公路和村内主干道连接,防洪、灌溉和农村安全饮水巩固提升等水、电、路、网农业生产配套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9.项目选择一定要从项目库中选择吗?
答: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脱贫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中选择;使用其他资金安排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项目,鼓励从项目库中选择。
10.项目库建设有什么要求?
答:规范项目库建设,做到提前谋划、规模适度、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坚持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发展阶段、承受能力,量力而行,避免举债搞建设。
11.项目入库程序是什么?
12.如何提高项目入库质量?
第十三章扶贫资产管理
1.什么是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是指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东西部协作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各类资产。
2.如何管理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按经营性资产、公益性资产和到户类资产进行管理。一是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主要包括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房屋建筑、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经营性基础设施、器械设备、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各类资金投入扶贫车间、村集体经济、新型经营主体等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二是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小型公益性设施、小型基础设施、小型公共服务设施等;三是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和改善生活条件所形成的生产经营性资产或固定资产等。
3.到户资产如何确权?
答:各类扶贫资金直接奖补到人到户,以及县直部门实施到户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者所有,由村委会履行界定程序: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所在村公示十日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向所有权者发放确权书。
4.到村资产如何确权?
答: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资产,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
(1)到村集体或由县直部门实施到村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所有权归受益村集体所有,由乡镇履行界定程序:乡镇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公示十日无异议后,由乡镇政府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2)到乡镇实施村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项目所在村集体所有,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由乡镇履行界定程序:乡镇召开会议,研究确定所有权归属事宜,在项目所在村和乡镇公示十日无异议后,向所有权村发放确权书,报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
5.到县资产如何确权?
答:由县直部门实施县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资产所有权归县级所有,全部纳入县级直管范围,由县政府召开会议依照有关规定研究确定管理部门,并向县乡村振兴部门备案。对于所有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确定所有权归属。
6.如何规范分配扶贫资产收益?
(1)县乡级收益分配。县、乡级经营性扶贫资产的收益按照欠发展村优先、集体经济薄弱村优先、低收入人口集中村优先“三优先”原则,统筹分配到村。
(2)跨乡或联村收益分配。跨乡或联村实施项目的收益,应在充分协商的前提下,科学确定收益分配范围、比例和标准。光伏扶贫电站项目收益分配使用,按照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4)到户收益分配。到户扶贫资产收益归资产所有者。
7.如何规范处置扶贫资产?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发展规划、管理不善、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第三方评估及相应审批程序规范处置。
8.如何管护扶贫资产?
答:扶贫资产后续管护工作由资产所有者承担主体责任,应定期对扶贫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确保扶贫资产安全并及时管护。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参与管护,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
9.扶贫资产档案包括哪些内容?
10.如何建立扶贫资产管理台账?
答:扶贫资产台账管理实行“一账统管”模式。县级由乡村振兴部门建立扶贫资产总台账,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乡镇级、村级、到户四级台账;乡镇一级由乡镇建立乡、村、户三级台账;村一级由村委会建立村、户两级台账,全部实行集中动态管理。
第十四章重点帮扶县政策
1.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到2025年,15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返贫风险全面消除,脱贫基础更加稳固、产业就业更加稳定、成效更可持续,区域性发展短板得到有效补齐,自我发展能力显著增强;10个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发展差距与其他脱贫县进一步缩小,力争在防返贫监测帮扶、产业就业、乡村建设、基层治理等方面显著提升。
2.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是哪些?
答:黄南州同仁市、泽库县、尖扎县;果洛州甘德县、达日县、班玛县、玛多县、玛沁县;玉树州玉树市、称多县、囊谦县、杂多县、曲麻莱县、治多县;海南州共和县等15个县(市)。
3.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是哪些?
答:西宁市湟源县、大通县;海东市化隆县、循化县、民和县;海南州贵南县、同德县;果洛州久治县;海北州门源县;海西州天峻县等10个县。
4.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财政支持政策?
5.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土地支持政策?
6.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项目支持政策?
7.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生态支持政策?
答: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支持重点帮扶县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冰沙系统治理,在国土绿化、生态工程、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建设方面予以倾斜支持。围绕打造国际生态旅游生态目的地,因地制宜发展乡村生态旅游、特色农林产业,增加生态产品和服务供给,鼓励农牧区低收入人口参与生态管护和管理服务。按照国家部署结合当地实际逐步调整优化生态管护政策,稳定重点帮扶县生态管护员队伍。逐步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健全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激励约束机制。
8.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有什么干部人才支持政策?
第十五章农村规划政策
村庄规划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答:全面开展“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按照“有条件、有需求”的原则,采取单独编制一批、提升完善一批、详规统筹一批、合并编制一批、镇(乡)村一体一批“五个一批”的组合编制模式,力争到2025年,实现全省各村建设有规划可依。设区的市对所辖区范围的村庄规划统筹分批分类推进,县(市、行委)对行政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分批分类推进。
2.村庄规划“五个一批”的内容是什么?
答:(1)单独编制批。原则上“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符合国家文件要求的均可单独编制。鼓励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和稳定发展类中建设发展需求大,且需单独编制的村庄,列为单独编制批。
(2)提升完善批。“多规合一”改革前已经编制的原村庄建设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经评估符合要求的,列入提升完善批。对照《青海省村庄规划编制技术导则》要求,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对规划内容进行充实补缺、提升完善,科学划定落实“三区三线”,着重完善公共基础设施、产业布局等内容。
(3)详规统筹批。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村庄列入详规统筹批,纳入边界内详细规划统筹编制,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村庄规划。与城镇开发边界相交的村庄,根据具体情况可列入详规统筹批。
(4)合并编制批。对属于同一河流流域、空间相邻的,或资源条件、产业结构同质的,或自然地理格局、地形地貌相似的连片村庄可合并编制村庄规划,列入合并编制批。
(5)镇(乡)村一体批。对基本没有发展需求,不需要编制村庄规划或需要搬迁撤并的村庄,列入镇(乡)村一体批编制村庄规划。通过“镇(乡)村一体”的规划编制成果,划定村庄建设区,保障村民建房及各类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用地需求,实现用途管制和建设管理。
3.村庄规划类型分为哪几种?
答:各地要结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编制实施,逐村研究村庄人口变化、区位条件和发展趋势,在村庄规划编制前明确村庄分类,依据村庄发展方向可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搬迁撤并类、稳定发展类和其他类村庄。除本规程规定的分类外,各地方可结合实际增设不同的类型。
4.如何统筹谋划村庄发展?
答:结合村庄资源票赋和区位条件,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尽可能把产业链留在乡村,让农民就近就地就业增收。按照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提出村庄居民点宅基地控制规模,严格落实“一户一院”法律规定。综合考虑群众接受、经济适用、维护方便,有序推进村庄垃圾治理、污水处理和厕所改造。按照硬化、绿化、亮化、美化要求,规划村内道路,合理布局村庄绿化、照明等设施,有效提升村容村貌。依据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合理规划供水排水、电力电信等基础设施,统筹安排村民委员会、综合服务站、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卫生室、养老和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按照传承保护、突出特色要求,提出村庄景观风貌控制性要求和历史文化景观保护措施。
5.与永久基本农田有冲突的如何处理?
6.哪些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
答:村庄规划应在国家和省有关用地规模标准内进一步核定本村各类设施农用地的面积和比例上限,根据农业生产实际需要,合理安排设施农用地。将规模化粮食生产及生产农产品直接关联的育种育苗、烘干晾晒、果蔬预冷、保鲜储存、分拣包装、废弃物处理、粮食和农资农机临时存放场所、管理看护房等辅助设施用地纳入农用地管理,根据生产实际合理确定辅助设施用地规模上限。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落实设施农用地信息报备制度,向乡镇人民政府备案,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地用于其他经营。
7.宅基地用地如何布局?
答:按照上位规划要求和村庄发展实际,结合村庄布局现状,充分考虑村庄户数及人口规模、宅基地面积标准等因素合理划定村庄宅基地范围。宅基地布局应考虑方便居民生活需要,处理好宅基地与村庄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绿化景观及山体、水域等关系。对每处宅基地进行编号,区分在用、闲置和规划宅基地。
8.农村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是多少?
答:农村人均建设用地为村庄建设用地与农村常住人口的比值。根据我省实际情况,新建村庄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控制在不超过180㎡/人。
第十六章其他帮扶政策
1.以工代赈项目的实施领域包括哪些?
答:实施领域主要包括:农村牧区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牧区交通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领域,文化旅游基础设施,林业草原基础设施。
2.以工代赈项目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报批文件时有什么特殊要求?
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等前期报批文件中要对吸纳当地农村牧区劳动力情况等予以说明。
3.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是否必须招标?
答: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4.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对吸纳劳动力有什么规定?
答:对于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引导督促项目实施单位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充分创造就业岗位,优先吸纳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和其他农村牧区低收入群体参与工程建设,在确保工程质量和项目进度的前提下,尽量动员当地劳动力参与,最大可能提供更多就业岗位。
5.哪类以工代赈项目可以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承接参与工程建设?
答:对于因地制宜确定适合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投资规模小、技术门槛低、前期工作简单、务工技能要求不高的项目,鼓励和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专业合作社承接,采取组建劳务合作社、工程队等方式组织动员当地农村牧区劳动力群众参与工程建设。
6.国家生态补偿政策是否持续?
答:持续落实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天然林管护补助、退耕(牧)还林(草)补助、草原生态补偿、湿地生态补偿等政策,使脱贫地区群众获得政策性补偿补助,增加农牧民群众收入。
7.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的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具有审批权限的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点围绕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村庄建设领域,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并发布施行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范围。鼓励对村域内实施的村庄建设项目施行简易审批。投资规模较大、技术方案相对复杂的工程,以及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房屋修造类、能源类等项目,不得适用简易审批。已经纳入城市一体管理的村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8.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如何简化审批程序?
答: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政府直接投资项目,地方投资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可以采取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方式,合并办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批环节。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实施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9.对于企业投资项目如何简化审批程序?
答:对于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准、备案手续。审批、核准、备案等投资决策程序完成后,方可履行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并在资金申请报告中列明项目基本情况、前期工作完成情况、申请资金的政策依据等内容。
10.如何简化村庄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理程序?
答:各地要依法研究简化项目开工前涉及的用地、规划等审批事项办理程序。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鼓励地方各级政府采取区域综合评估方式,取代对单个项目进行评价,支持采取容缺后补、告知承诺等便利化措施,依法取消和减少村庄建设项目需要办理的审批事项。
11.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哪些内容?
12.村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标准是什么?
答: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各类村庄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400万元,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200万元,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依法不进行招标。整县整乡推进的村庄建设项目,其子项目由不同项目法人组织建设实施,且该子项目达不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对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13.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什么规定?
答:对于依法不进行招标的项目,要建立完善项目村民决策监督和建设主体责任追究机制,确保项目实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利益输送等情况发生。要加强项目质量管理,严格按照合同开展验收。
14.什么是村级微小型项目?
答:财政支持涉及贫困村的微小型项目,是指各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农村山水林田路建设和小流域综合治理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