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是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重镇。她的前身是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室和最早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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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二分法”在数字时代的困境
在“劳动二分法”下,劳动法与民法的保障水平差距极大,在长期的制度实践过程中形成了“要实现劳动保障只能认定劳动关系”的默示前提,劳动关系是制度保障的唯一接口。然而,数字技术催生出的众包劳动并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标准,梳理法院裁判结果可以发现,众包骑手与平台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的比例很低。
从良好意愿出发的人们为了保住劳动关系的制度接口,试图改造从属性标准,提出了“非典型劳动关系”“特别劳动关系”等概念,意图在“劳动二分法”下,通过扩大解释劳动关系而提供保障。这种思路并非我国独有,美国的制度框架也是“劳动二分法”,主体为“雇员与独立承包人”。加州为了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于2019年9月11日通过《AB5法案》,要求法院引入劳动关系认定的“AB5测试”,大幅度增加平台否定劳动关系的证明责任。但此项改革引发了极大的争议,诸多公司为防止其与服务提供者之间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解除了合同,大量灵活就业者因此失业。在此压力下,法院不得不列举极为复杂的豁免适用情形,但仍难平纷争。直到2020年11月3日,加州以全民投票的方式决定了网约车司机不是雇员,而是“应予以工资和福利保障的独立承包人”,标志着加州扩大劳动法适用范围的实验失败,也标志着美国劳动法在“雇员与独立承包人”之外增加了第三类主体,开启了“劳动三分法”的转型。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美国加州《AB5法案》与我国改造从属性标准是同一个思路,都是“劳动二分法”的必然产物。应意识到,劳动关系形成于工业时代,必然有其局限。平台经济催生的众包劳动等众多新就业形态与工业时代的劳动特征显著不同,若执意通过劳动关系予以调整,必将导致劳动关系泛化,扰乱社会劳动秩序,加州的实验就是前车之鉴。因此,我认为数字时代新就业形态不是对劳动法的挑战,而是对“劳动二分法”制度框架的挑战。这种新的劳动形态既有一定的自主性,又有保障必要性,不属于“独立性劳动”“从属性劳动”中的任何一种,无法在“二分法”下实现有效调整。
“劳动三分法”的实质是灵活就业人员单行立法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性立法应当从其劳动特征出发,遵循两个原则:
综上,灵活就业人员的保障立法是针对承揽社会化的制度建设,平台从业者是既有一定自主性,又依靠平台内众包劳动市场获得收入的人,是“劳动二分法”下不存在的“类雇员”。“劳动三分法”是建立类雇员制度体系,填补“劳动二分法”遗留的灵活就业保障制度空白,最终形成“针对独立性劳动的民法”“针对承揽社会化的类雇员法”“针对雇佣社会化的劳动法”的三分框架。
“劳动三分法”与社会保险制度联动改革
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只对非全日制工作人员开放,排除了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与“劳动二分法”协同发展的结果。如果探索建立类雇员法,向“劳动三分法”转型,则要求社会保险制度与之联动,以便针对承揽社会化建立体系性的社会保险类型。5月12日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的措施,包括开展平台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研究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兜底措施等。针对灵活就业的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将是开荒之举,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改革亦值得期待。
作者:王天玉,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