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01、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02、第一百九十七条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03、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二、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总则编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2021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1次会议通过)
0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可以适用民法典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不适用延长的规定。
05、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二十年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06、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07、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
解释文号:法释〔2022〕6号
三、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关于诉讼时效起算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
08、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09、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10、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11、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13、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14、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15、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6、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7、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解释文号:法释〔2020〕17号
四、最高人民法院个案批复与权威观点
18、当事人起诉后又撤诉或者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按撤诉处理,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相对人后又撤诉或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起中断。
19、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承运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正本提单持有人向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或者承运人以外的其他责任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中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
20、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前,被保险人向第三者提起诉讼、提交仲裁或者第三者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时,效力及于保险人。
21、民事审判第一庭: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时效是否中断?
观点解析:
当事人起诉后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经催告仍不缴纳,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因为撤诉是当事人依其意思表示放弃因起诉而发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按照诉讼法上的“撤回的诉,视同未起诉”的诉讼规则,不发生起诉的效果,自然也就不产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来看,其客体为请求权。请求权是相对权,必须向相对人送达才能产生请求权的效果。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反诉本身,请求权的意思只是到达了法院,法院不是请求权的相对人,只是实现请求权的居中裁判者,而未经法定程序到达相对人时,不能视为当事人已经行使了请求权。当法院已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诉状后,请求权的意思表示已经到达义务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已非起诉,而是权利人向义务人主张权利,只是这种主张是通过法院送达的。这时的法院所起的作用并非裁判者,而是意思表示的传递者。此时,法院和普通的意思表示传递者并无区别。在此种情形下可以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后果。但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已不属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即提起诉讼,而是属于该条规定的第二种情形即当事人主张权利。
该案中,经催告当事人仍未交纳诉讼费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起诉状副本并未送达相对人,张某既未通过诉讼方式,也未通过诉讼外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故不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22、民事审判第一庭:催收公告能否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本文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但当事人受让的债权在《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刊出前已经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新的债权人是否能够因此公告而重新获得胜诉权?
答:《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可见,除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外,诉讼时效中断的原因不外乎四种情况:
(1)提起诉讼;
(2)申请仲裁;
(3)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
(4)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债权转让本身,并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果。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受让成为债权人的民事主体享有原债权人的权利,包括向债务人提出要求和提起诉讼。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无疑是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则无论债务人是否看到这一公告,均会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后果。但如果公告涉及的债权早已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债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能否实现,完全取决于债务人是否行使时效抗辩权。换言之,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一旦债务人行使时效抗辩权,则人民法院只能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
有一种观点认为,《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并无前提条件。也就是说,该条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的条件下转让债权,才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对最高人民法院上述司法解释的误读。
第一,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才谈得上中断,而已经届满的诉讼时效期间是无所谓中断的。
第三,如果《债权转让及催收公告》能够使已经经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起死回生”,让诉讼时效重新起算;那么,人们岂不是可以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债权通过转让并公告的方式,重新获得胜诉权?那样的话,诉讼时效制度就形同虚设了。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催收公告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债权“起死回生”。
23、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对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
法律问题:
在民商事审判实务中,有严格限定和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倾向。尽管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是诉讼时效的一个目的,但其并非惟一目的,近年来,倾向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秩序,而非偏于限制权利人行使权利。诚实信用原则是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债务人依法、依约履行债务是上述原则的根本要求,因此,对权利人权利的限制不能背离对权利人合法权利予以保护的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而且后者应优于前者,在可作出两种解释的情形,应作有利于债权人的解释,不能偏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对权利人进行限制的目的,而纵容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甚至是恶意逃债的不诚信行为。诉讼时效中断制度设定的目的在于明确和维持权利,只要有证据证明有明确和维持权利的事由,就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例如,如果权利人有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到达或应到达义务人,就应当认定权利人主张了权利,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意见】:
在存在连带债务人的情形下,因任一债务人均负有对连带债务进行全部清偿的义务,且其清偿全部债务后享有向其他债务人追偿的权利,故只要债权人向连带债务的债务人中的一人主张权利,即应视为其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其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的诉讼时效也中断,不受其是否向其他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影响。
24、第二巡回法庭:撤诉与诉讼时效。
【法律问题】
甲起诉后又撤诉的,是否影响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法官会议意见】
不影响。《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了“提起诉讼”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诉讼时效规定》第10条进一步明确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曰起中断。本案中,权利人虽申请撤诉并经法院审查予以同意,但不影晌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提起诉讼属于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持续性事由,应以程序终结之时重新起算诉讼期间。对于起诉后又撤诉引起诉讼程序终结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送达生效之曰起重新计算。
2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2020修正)》(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修正)
经研究,答复如下: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起重新计算。
批复文号:法释〔2020〕17号
2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在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人是否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等问题请示的答复》
一、在诉讼时效期间,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保证债权作为从权利一并转移,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二、按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因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而中断。按照上述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自该要求之日起开始计算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是答复四家资产管理公司的,其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地保全国有资产。
因此,债权人对保证人有公告催收行为的,人民法院应比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认定债权人对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
批复文号:〔2003〕民二他字第39号
2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与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返还代收贷款一案如何适用法(民)复〔1990〕3号批复中“诉讼时效期间”问题的复函》
据报告述称,长沙铁路天群实业公司贸易部(以下简称天群贸易部)为与成都军区铁合金厂清偿货款纠纷,于1994年11月25日向法院起诉,四川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天群贸易部于1997年6月经法院准予撤诉后,又于1998年3月向法院起诉,要求鑫达公司返还代收货款。
我院经研究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天群贸易部向法院起诉,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撤诉之日起重新计算。
批复文号:〔1999〕民他字第12号
2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
据你院报告称,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方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因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
案例文号:法复〔1994〕3号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阜新液压件厂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诉讼时效请示问题的答复》
根据你院请示报告中所述的事实,1998年5月1日,阜新液压件厂(以下简称液压件厂)对原营口机床厂(以下简称机床厂)提起诉讼时,并不知道机床厂与盼盼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盼盼集团)正在办理收购事宜。此后,液压件厂在同样不知道机床厂已被盼盼集团收购的情况下,于1999年5月6日再次向机床厂及其法定代表人主张债权,对该行为应当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使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
液压件厂对机床厂的诉讼时效应从1999年5月6日起重新计算。液压件厂于2000年5月18日对承接原机床厂债权债务的盼盼集团所提起的诉讼并未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批复文号:〔2002〕民二他字第30号
五、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指导意见
30、房人举证证明存在向开发商提出过交房或办证请求等诉讼时效中断情形的,违约金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31、债权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一)金融机构通过特种转帐传票从债务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有银行转帐传票底单和原始会计凭证予以证实的;
(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符合公证文书制作要求的,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由于债务人住所地变更,使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四)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邮寄的函件和电报没有催收债务内容的除外;
(五)债权人以其他合理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
32、对账单仅载明用途为对帐的,可否构成诉讼时效中断
从保护债权的角度出发,只要对账单上能够反映存在争议的债务,而债务人未表示否认,即应推定为其有承认债务并同意偿还的意思,便可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
3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可追溯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之日,“公告之日”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公告之日的次日起计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受让原债权银行债权二年以后才公告的,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直接送达债权转让通知的参照上述规定。
34、诉讼时效的中断标准(诉讼时效的中断)
(1)债权人有邮寄催收证据但没有债务人受领证据的,债权人能提供真实的邮寄催收证据,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可以推定债权人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2)国有银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不良贷款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不良贷款后,通过债权转让方式处置不良资产形成的有关案件中,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原债权银行及受让债权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受让人再次转让债权形成的有关案件,不能适用上述规定。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使出现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或撤诉等情形,诉讼时效亦应中断。
(4)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时或在诉讼时效期限内约定排除时效的适用、改变时效的法定期间或直接抛弃时效利益的,该约定无效。债权人在债务人预先盖章的空白催收单上填写日期,不构成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
35、银行的扣息行为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扣息是金融机构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其通过扣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能够传达到特定的相对人,否则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36、债权人通过邮寄方式送达催收通知书时如何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从《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来看,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规定,权利人向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代管人主张权利,或者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中断。但对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是否必须到达债务人,法律末作具体规定。现实生活中,债权人通过邮局以邮寄方式向债务人送达催收债权通知书的做法比较常见。在债权人仅能提供“交寄”的证据,而不能提供邮件是否被债务人收到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存在着不同观点。但即使按照债权人催收通知书必须到达债务人才能视为主张权利的观点,根据我国现在的邮政送达状况,催收通知书交寄后一般应能送达债务人。因此,司法实践中在债权人提供了交寄催收通知书的有关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到达了债务人,除非债务人有相反证据能够推翻债权人提供的证据的以外,应认定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了权利,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关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中断诉讼时效采何主义的问题,我们认为应该采到达主义,如果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没有到达相对人,不能达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后果在邮寄送达问题上,如权利人仅仅提交了交寄证明,并无相对人的签收证明的,可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高度盖然性,推定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达到相对人,除非相对人有证据推翻该推定
为了依法保护金融债权,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金融不良债权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自2001年4月至今,最高人民法院相继下发了《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的答复》,《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一系列司法解释,针对资产管理公司在清收不良贷款债权时遇到的特殊问题做出了一系列答复,确立了一些特殊规则。
(1)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上签章或者签收债务催收通知的,诉讼时效中断。
(2)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中,有催收债务内容的,该公告或通知可以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
38、资产公司在受让债权后超过二年才进行公告的,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以上问题即在这种情况下,公告引起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是否仍然溯及至资产公司受让债权之日关于这一问题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对于政策性的剥离,应从宽掌握,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效力溯及本来就有别于一般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属于一种"特例"但如果是商业性剥离,可以适当从严掌握,认定超过诉讼时效
39、应当由资产公司还是原债权银行向债务人发出的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或者债务催收通知的问题
答:两者都可以在债权转让的同时,原债权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所发出的上述文件,均可以作为资产管理公司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依据是最高法院法函〔2002〕3号《对〈关于贯彻执行最高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已承接的债权,可以在上述报纸上以发布催收公告的方式取得诉讼时效中断(主张权利)的证据"这与一般的债权转让不同,是对资产公司的特别规定。
40、银行的扣息行为是否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41、原告起诉后,因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法院未送达起诉书副本,即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答:此类情况,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后,视为自始未起诉,在程序法上的后果是公力救济程序的终结;在实体法上的后果是不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42、因提起诉讼而中断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
(1)当事人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自起诉状递交于法院时起中断。
(2)起诉后又撤诉的,是权利人撤回其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或放弃其于诉讼上寻求法院裁判的强制力保护其权利的意思表示,应视为未起诉,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
(3)起诉后,起诉状已送达于相对人后又提出撤诉的,虽然其撤回了于诉讼上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但因其诉状已送达相对人,起到了于诉讼外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作用,故诉讼时效于起诉状送达相对人之日中断。
(4)按撤诉处理、因原告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没有明确的被告(因债务人原因未尽告知义务致权利人主张权利的对象错误除外)而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等,是因其起诉欠缺或不符合法律上的要件而作出的处理,裁定生效时,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但起诉状送达于相对人的,因起到了于诉讼外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作用,诉讼时效因此中断。
(5)因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因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存在,可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
(6)关于因不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而不予受理或被驳回起诉的,法律并未规定在没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具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而且该起诉行为足以表明债权人积极行使权利的状态,因此,在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应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43、与诉讼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效力的事项
(1)申请支付令、申请仲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与诉讼有同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在申请分别递交于法院、仲裁机关时,诉讼时效中断。
(2)在当事人撤回申请、申请被驳回,以及撤回仲裁、仲裁申请不予受理对时效中断的影响,分别比照起诉后撤诉、不予受理或被驳回的情形处理。
(3)相对人对支付令提出异议而使支付令失效的,由于支付令已送达于相对人,起到了向相对人主张权利的作用,诉讼时效于支付令送达到相对人时中断。
(4)提交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又撤回申请或被法院驳回申请的,视为未提出申请,诉讼时效视为不中断。但法院已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的,因该强制措施已向被申请人传达出申请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因此,诉讼时效自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中断。
44、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而中断诉讼时效的问题
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即通常所说的主张权利,是权利人于诉讼外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判断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行为是否能够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应注意这样三个原则:一是主张权利的方式不限,包括合法与不合法的;二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三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要传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
(1)公告。该主张权利的方式仅适用于特殊主体(现仅指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特定的事项。一般主体和非特定的事项以公告方式主张权利的不能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法律效果。
(2)公证。司法部司发函(1994)055号规定,“公证书的效力高于其他证书的效力,已为有效公证书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只有当‘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才能作为特例除外。”因此,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公证证明当事人一方主张了权利的,应当认定于公证书确定的主张权利之日诉讼时效中断。但公证书的内容没有明确是向特定的相对人主张权利,或没有公证证明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传达到了该特定相对人的,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3)银行扣息。扣息是金融机构作为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一种方式,具有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但其通过扣息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仍应传达到特定的相对人,否则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4)权利人委托第三人转达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权利人应对所委托的第三人是否将其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向特定的相对人转达以及是否转达到该特定的相对人,负举证责任,否则不产生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
(5)权利人向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张权利。根据企业法人财产原则,企业法人的财产归企业法人所有、占有、处分或支配,并由该法人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其上级主管部门并不享有所有、占有、处分或支配企业法人财产的权利,且企业法人与其上级主管部门是两个不同的民事主体,该上级主管部门不是权利义务关系中权利人的特定相对人,也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3条中所指的财产代管人,因此,向企业法人的上级主管部门主张权利的行为,不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权利人在向该上级主管部门主张权利后,能够证明该上级主管部门将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传达到了该企业法人的,诉讼时效自该意思表示到达该企业法人时中断。
45、关于诉讼时效中断的认定问题
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以下情况应视为债权人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
(一)债权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或者起诉后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
(二)债权人向公安、检察机关提出含有保护民事权利内容的举报,要求债务人的上级部门、主管单位解决债务问题,或者在行政机关调处未果的情况下持续要求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
(三)金融机构通过特种转帐传票扣收贷款本息并提供了有关会计凭证的;
(四)在债务人分散且众多的情况下,银行、信用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省级以上报纸登载公告主张权利的;
(五)公证机关公证证明债权人主张权利的;
(七)债权人主张其以送达文书方式主张权利,债务人单位收发人员签收,债务人不能证明文书内容的。
债务人在债权人的数张催款单或者其他主张权利文书上一次性加盖公章,由债权人自行填写内容或者日期的,不能依据该催款单或者文书记载的日期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46、关于债权转让通知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问题。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将债权转让并通知债务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47、他案诉讼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主张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法律并未限制当事人提出请求的方式。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主张的目的是客观上改变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以使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债权人在他案诉讼中对债务人主张权利,客观上也已改变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48、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能否中止、中断和延长?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和延长。
49、债权人向债务企业工商登记地址邮寄债权催收函被退回,债权人主张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能否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我们认为,债务企业工商登记地址具有公示效力,债权人向该地址邮寄债权催收函被退回的,应认定属于上述条文规定的“信件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情形,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
50、原告因认识错误致错诉被告,后经法院判决指出真正的债务人后,原告遂以该债务人为被告再次起诉,则原告第一次起诉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制度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避免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故权利人提起错误诉讼是否可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应根据具体情形而定。若原告持有的证据或其所处环境足以使其产生错误认识,并导致最终错诉被告的,其首次提起的诉讼可以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反之,若原告无合理理由错诉被告,则应判定其怠于行使权利,其提起的首次诉讼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51、原告先以被告涉嫌犯罪行为由向侦查机关控告,在侦查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后,原告又以债务纠纷起诉被告清偿债务,则先前原告向侦查机关控告的行为是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4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上述情形,原告向侦查机关控告被告涉嫌犯罪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其向侦查机关控告的行为可以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52、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被告并非实际侵权人,是否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断?
答:诉讼时效应当中断。诉讼时效的价值取向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保护义务人不受不当请求或过时请求的干扰,维护法律关系和社会交易秩序的稳定。审理时应慎重考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切实发挥诉讼时效制度的平衡功能。受害人虽然误将他人当作侵权行为人起诉,但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是在积极地行使权利,并没有使权利处于睡眠状态,在此情况下应采用相对宽松的认定标准,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