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判断网络交易中买家给的“差评”是否对商家构成侵权?
答:网络购物愈发普遍甚至占了消费行为的主流,作为买家的消费者,在购物完成之后往往会基于购物过程与购物体验给予一定的评价。作为买家的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商家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价,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只有在买家存在诽谤、诋毁并损害商家名誉的情况下,才构成对商家名誉权的侵害。买家基于商品或服务等因素做出的评价,虽然表达的是其主观感受及个人体验,但只要评价内容并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作为经营者的商家对此应给予必要的容忍,而不能苛求买家的评价绝对精准、不带主观情绪,更不能要求每一位买家必须给予好评。换而言之,此种情况下不能将买家的“差评”与名誉权侵权画等号,这不符合消费者批评建议权的要求以及评价机制建立的初衷。
答:《民法典》第1024条对民事主体的名誉权作了明确规定,即“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享有名誉权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侮辱、诽谤行为。侮辱是指公然以暴力、谩骂等方式贬损他人名誉的行为,既包括行为方式,也包括语言、文字方式。诽谤行为是指以散布捏造或夸大的实施故意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文字的。
三、网络搜索引擎提示用户某网站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评价搜索引擎提示用户某网站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考量的内容主要为其提示行为是否恰当、合理、合法。如搜索引擎认为某网站中含有其认为是恶意的代码,在用户点击抗诉网时即进行自动运行,可能引发用户遭受病毒侵害,搜索引擎为此针对特定主体进行具有特定指向性地进行提示,并不因此具备侵权的恶意,其提示用户的行为存在一定正当性,也不应被认定为侵权。
四、取得作品的使用许可后,通过云视频技术直接传播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五、运营商单方停止网络游戏服务,游戏玩家能否要求其赔偿虚拟财产损失?
答: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法律保护范围。《民法典》通过第127条明确了网络虚拟财产、数据受法律保护。就网络虚拟财产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网络虚拟财产是指虚拟的网络本身以及存在于网络上的具有财产性的电磁记录,是一种能够用现有的度量标准度量其价值的数字化的新型财产。其范围广泛,除网络本身外,还包括特定的网络服务账号、即时通讯工具号码、网络店铺、网络游戏角色和装备、道具等。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内的具有可交易性的账号、角色、道具、装备、钱币等可视化的拟人、拟物类财产。
网络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于特定空间,但由于其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控,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其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就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而言,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连接虚拟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媒介,即游戏账号;二是能够在网络游戏中进行交易支付的一般等价物,即虚拟货币;三是游戏道具,如游戏中的角色、武器、装备、皮肤等。
无论是广义的还是狭义的网络虚拟财产,网络游戏涉及的账号、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均属其中,均应受到法律保护。基于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具有价值性、可控性、稀缺性,应认定其对游戏玩家具有财产利益。故因运营商单方停止服务给玩家造成的虚拟财产损失,构成对玩家财产权益的侵犯,需进行赔偿。就虚拟财产损失的金额认定而言,游戏停止服务结算时,虚拟货币一般可折算成人民币退还消费者,但游戏道具等的价值却难以确定。对此,可综合考虑消费者及游戏公司两方面的因素综合认定:一是消费者的充值情况,二是游戏公司停止服务的原因及其发布的停止服务补偿方案。游戏公司发布的补偿方案虽是其单方就虚拟财产价值的评估和预期,但也可以此作为确定虚拟财产赔偿金额的一个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