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4.1恶性肿瘤(重度)
及指定疾病特定
药品费用医疗保
险金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或指定疾病,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或指定疾病所发生的满足以下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4.3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该药品处方需经我们指定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开具;
(b)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并且所需药品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c)该药品必须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且已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上市;
(d)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我们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清单表(如附表1,下同)或指定疾病特定药品清单表(如附表2,下同)中的药品;
(e)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是在我们指定药店购买,且需按本保险条款“7.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约定的流程进行购买。
对不满足上述任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4.2临床急需进口特
定药品费用医疗
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疾病观察期后被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重度”,对于被保险人因治疗该“恶性肿瘤——重度”所发生的满足以下条件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4.3保险金计算方法”计算并给付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
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a)该药品处方需经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特定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特定医疗机构”,如附表3)的专科医生开具;
(b)每次处方剂量不超过1个月,并且所需药品符合药品进口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
(d)该药品处方中所列明的药品属于我们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清单表(如附表4,下同)中的药品;
(e)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必须在药品处方开具的特定医疗机构购买,且需按本保险条款“8.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的购买及服务流程”约定的流程进行购买。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或指定疾病进行治疗,至保险期间届满时治疗仍未结束的,我们将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至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恶性肿瘤——重度”或指定疾病之日起满1年,但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后经确诊新发生“恶性肿瘤——重度”或指定疾病的,不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
任何情况下,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为限,我们一次或多次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4.3保险金计算方法1、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特定药品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应当给付的保险金:
(1)对于医保目录外特定药品费用: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药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条款“2.4.1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
(2)对于医保目录内特定药品费用:
(a)对于投保时已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申请保险金时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药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条款“2.4.1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
申请保险金时未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获得医疗费用补偿的,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指定药店发生的符合本保险条款“2.4.1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60%。
(b)对于投保时未参加公费医疗且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
2、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责任范围内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按以下公式计算并给付应当给付的保险金:
应当给付的保险金=(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保险条款“2.4.2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取得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被保险人从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取得的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补偿金额总和)×100%。
2.5费用补偿原则本合同属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合同,若被保险人已从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和被保险人工作单位、本公司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任何途径获得特定药品费用补偿的,我们将按“2.4.3保险金计算方法”的约定计算并在保险金责任限额内给付保险金,且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特定药品费用余额。
对下列费用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接受治疗、发生恶性肿瘤(重度)特定药品费用、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或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醉酒,斗殴,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4)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性病、精神疾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职业病;
(7)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8)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符或与该药品出口地区管理部门批准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9)在中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外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10)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经我们审核已经对申领的药品耐药而产生的费用;
(11)未在我们指定药店或特定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
(12)不符合本保险条款“2.4.1恶性肿瘤(重度)及指定疾病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或“2.4.2临床急需进口特定药品费用医疗保险金”任一项或多项约定条件的特定药品费用;
(13)未经科学或者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产生的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14)本合同约定的药品费用外的其他费用;
(15)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已由第三者赔偿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