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实施前,金华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核定退休待遇享受地为本市的,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25年。
《条例》实施后,金华市用人单位职工依法办理退休手续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20年,缩减5年。
《条例》实施后,参保人员自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前一个月享受。
《条例》实施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在三个月等待期后才能享受,即为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五个自然月。
《条例》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在统筹地区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自办理参保登记的第二个自然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提前三个月享受。
《条例》实施前,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再次参职工医保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需在三个月等待期后才能享受,即为自缴费月起的的第四个自然月。
《条例》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恢复正常缴费的,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前一个月享受。
《条例》实施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未按时缴纳保险费的,可以在当年补缴其全年个人缴费部分,并自缴费月起的第三个自然月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提前一个月享受。
六、职工医保欠费补缴期限及待遇享受
《条例》实施前,我市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欠费月数不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待缴清基本医疗保险欠费后恢复医保待遇,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报销。
《条例》实施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其参保人员自第二个自然月起暂时停止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时补缴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税务机关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的期限,一般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不超过六十日。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自欠缴保险费的第二个自然月起,其参保人员应当享受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一次性足额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参保人员自补缴的第二个自然月起恢复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七、大病保险保障范围
在我市大病保险原有保障范围的基础上,根据《条例》要求,将大病保险参保人员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负担部分,以及符合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目录、医用耗材范围和医疗服务范围的费用,扣除个人承担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后,由大病保险资金和参保人员按照规定比例共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