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贷保”护航民生加银认购1亿莱芜信通私募债
判决书显示,2014年8月莱芜信通公司获深交所批复,同意其非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1亿元私募债券。该期债券每张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债券存续期限为24个月,在债券存续期内票面利率为11%,由民生银行济南分行和国海证券共同担任该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
其实,莱芜信通公司购买的中银公司企贷保(D)-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被保险人最初是民生资产公司。根据2014年9月9日签订的保单信息显示:投保人莱芜信通公司,被保险人民生资产公司,贷款本金1亿元,贷款年利率11%,承保比例100%,保险金额1.53亿元,保险期间自2014年9月20日零时起至2017年3月19日二十四时止。按约定,若保险投保人未能按照基础合同的约定按时兑付任何一期债券本金或利息或发生任一基础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视为保险事故发生)导致被保险人投资未能按期足额收回,被保险人即有权立即按照保险单、后附保险条款及约定向保险人索赔,而不论基础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其他担保。
2014年10月,莱芜信通公司与民生加银公司签订《债券认购协议》。同月,该保单的被保险人由民生资产公司代“民生加银行中小债资产管理计划”变更为民生加银公司代“民生加银-民生加银资产-莱芜信通高息债资产管理计划”。随着债券到期,莱芜信通公司却未能履行兑付债券义务,而当民生加银公司要求中银公司履行保险责任时,中银公司却表示其未承保该业务,拒绝理赔。
对簿公堂1.5亿元保单真假激辩
随后,双方就保单真假是否有效各提交了十余份证据,其中,中银公司提供了涉案保单上载明的保单号、单证类型代码和单证流水号等分别对应的真实业务,业务章公安备案表、业务章印膜、业务章照片,多份涉及莱芜信通实际控制人朱某涛及其利害关系人亓某奎的判决书等。而民生加银除了提供《企贷保(D)-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单》、被保险人变更为民生加银的《批单》、《中银保险有限公司企贷保(D)-企业贷款履约保证保险条款》、金额为2295000元加盖有中银发票专用章的保费发票外,还提交了面签照片、录音光盘及电子摘录文档等内容以证明中银公司员工在中银公司内公开地办理了涉案业务。此后,双方律师展开了一番唇枪舌战,对对方所提交的多份证据的真实性表达了质疑。
中银一审被判赔偿债券认购款9920万元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一番争论过后,还是要看法院的判决。
虽然中银公司以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为由,申请追加莱芜信通公司、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作为案件第三人参加诉讼。但法院认为莱芜信通公司、民生银行济南分行不参加诉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并无影响,因此追加第三人的申请并未获准。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赔偿债券认购款9920万元。案件受理费537800元,鉴定费150000元,由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中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中银公司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即按法律规定提起了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保险单上的中银公司印章虚假,济南市公安局已立案受理中银公司报称的伪造中银保险印章案和中银公司被虚假诉讼案。投保人莱芜信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应涛在刑事案件调查笔录中称,莱芜信通公司从未与中银公司签订过任何投保协议,莱芜信通公司也没有缴纳过保险费。因此,本案需追加投保人莱芜通信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以查明涉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是否生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完成二审审理并出具裁定,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1民初17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目前该案件正在发回重审一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