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振锋,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子长县杨家园则镇吴家寨子村村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桥沟镇刘万家沟村。委托代理人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龙,男,汉族,1984年3月9日出生,米脂县桃镇镇白家沟村村民,现住宝塔区大砭沟。被告刘燕,女,汉族,1985年11月13日出生,延安市延长县黑家堡镇人,住址同上。系被告杨文龙妻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朱继存、朱琳,延安市宝塔区司法局宝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宝塔区枣园风情街F栋。(以下简称被告延安平安保险公司)。负责人张成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段国旗、薛莹,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高振锋108982.33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杨文龙16500元。三、驳回原告高振锋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74元(原告高振锋已预交),减半收取1587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3087元,实际由被告杨文龙承担30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石亚弟
书记员:牛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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