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把某某诉被告某某财险某某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把某某委托代理人魏*某某及被告某某财险某某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2年10月6日原告在永登某*限公司购买了一辆北京现代牌SUV车辆,车辆发动机号为CB199133,车架号为LBEJMBJB1CX325415,车价为129800元。当天原告在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某支公司购买车辆保险,保单号:805012012620121000473。2012年11月18日,原告车辆在某某县百乐门KTV旁被盗丢失。原告于当日到天祝县公安局报案,该局受理并立案,但车辆查无结果,案件至今未破。后原告找被告公司理赔无果,故状诉人民法院申请被告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原告机动车损失款125200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车辆在被告公司购买保险时,双方有特别约定,即新车挂牌特别约定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之日起生效。原告车辆被盗时尚未挂牌,依约定盗抢险未生效,故申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通过原、被告诉辩陈述,总结本案争议焦点:原告车辆被盗后其购买盗抢险是否生效,被告应否赔偿原告车辆损失。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及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1、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出厂合格证,证明原告对涉案车辆享有所有权。
3、2012年11月5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批单正本、机动车保险批单正本,证明该车辆被保险人为原告把某某。
4、某某县公安局便函及兰州市公安局机动车案件专用证明。证明原告车辆于2012年11月18日在武威市某某县被盗,案件尚未破获,车未追回。
6、2014年11月11日新疆某某*甘肃分公司证明,证明该车辆自被盗之日起所有受益权限转让于原告。
7、云南*华区法院判例及中国太平洋*甘肃分公司赔款收据复制件,证明新车未上牌被盗,保险公司应予全赔。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上列证据质证后无异议。
被告为证明其抗辩理由向法庭提供以下证据:
机动车辆保险报案记录(代抄单),证明该车在原告购买保险时,双方有“新车挂牌盗抢险才生效”的特别约定。对该证据真实性原告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认为关于特别约定系被告保险公司霸王条款,被告也未告知原告,故不认可。
对以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相互质证,双方当事人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以上原、被告诉辩陈述及本院对双方当事人证据的分析判定,本院查明下列事实:
裁判结果
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公司某某支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20日内赔偿原告把某某车辆损失款125200元。
案件受理费2804元,减半收取1402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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