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保单永久储存,保险自动到期提醒
3)发票形式:本产品提供电子发票,电子发票效力等同于纸质发票,报销可将电子发票打印后直接报销。若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保险公司另提供快递服务,该项服务所产生的快递费,在签收邮件时由您自行承担。
7)该产品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该公司在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河北省、山西省、山东省、安徽省、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海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湖北省、河南省、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青海省、西藏自治区设有分支机构。
本产品由上海汇中保险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面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有分支机构的地区销售。
8)信息安全:根据《信息安全管理规定》,我司对客户信息与保险公司核心系统实时对接传输,对信息进行等级加密设置,确保客户信息安全。
1)本产品保障区域仅限在中国(港澳台除外)投保。
2)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单位或团体,也可以是个人。(本保单中投保人一般为商户经营者)。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中必须有商户经营者)。
4)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赔偿金请求权的人。(该产品中,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就是受益人)
5)购买份数:仅限投保一份,多投无效。
6)保险期限:本产品的保险期限为1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投保成功后最早T+1零时生效。
7)犹豫期:本产品无犹豫期,请谨慎投保。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费5%的比例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责任起始日后解除本合同的,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1)操作方式:
(3)保费退回方式:投保人账户(需要提供银行卡号、开户行信息)
温馨提示:
①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手续费为总保费的3%),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②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出险报案(全国统一客服热线:95500)→专业理赔指引→递交索赔材料→案件审核处理→赔款到账。
(3)开具发票默认为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津效力。若您须开具纸质发票,保险公司另提供快递服务,该项服务所产生的快递费在签收时由您自行承担。
(4)发票抬头只能为投保人。
如您投保本产品,在投保本产品前您应履行相应的如实告知义务,具体如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尊敬的客户您好:
感谢您选择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产品,当您投保本保险产品后,我司将根据您选择的险种,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风险无处不在,风险种类多种多样,并非所有风险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均可获得赔偿,我司一般通过保险条款中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条款等对保险责任范围进行明确,通过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把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和事由予以明确。
基于上述情况,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司就该产品在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免赔额、免赔率、赔偿限额等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本保险合同中的特别约定的内容作出了明确说明,投保前点击“本人已充分阅读并接受以下条款和告知”以表明您已了解投保内容,并自愿投保。
具体免责内容已作如下明确告知,请您仔细阅读。
一、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
(三)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等属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五)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
二、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犯罪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主义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三)行政行为、司法行为;
(四)自然灾害;
(五)火灾、爆炸、烟熏;
(六)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七)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非放射性污染;
(九)接触、使用石棉、石棉制品或含有石棉成分的物质。
三、对于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的人身损害;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所有的或由其保管的或由其控制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或其代表因经营或职责需要一直使用或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其他建筑的损失;
(四)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的任何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因从事加工、修理、改进、承揽等工作造成委托人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七)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合同或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不在本款责任免除范围内;
(八)保险单中载明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四、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300万
2、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保险场所内发生的属于保险责任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被保险人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元
累计赔偿限额:RMB5万元
3、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罢工、暴乱、民众骚乱或恶意破坏直接引起意外事故从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4、放弃代位追偿权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除非于保单或有关批单中说明的除外责任、承保条款或条件明确列出,本公司放弃损失发生时对被保险人及与其有所有权、管理权或其他利益关系的个人或公司的代位追偿权。
5、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单中,组成被保险人的每一方将被视为独立可分的单位,“被保险人”一词应视为以同样方式适用于每一方,如同对上述每一方签发了独立的保险单,本公司同意放弃可能拥有或获得的针对上述任何一方的,由于在此进行索赔的意外事故而产生的代位追偿或诉讼权利。
但是本公司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车辆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10万
7、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
1、非法的拘捕、扣押、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3、非法侵犯或驱逐私人占有物权。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将是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8、建筑物改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的建筑物进行改建、维修或装修及其它类似操作过程中因意外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就建筑物改变事宜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从而本公司在风险增加的情况下收取附加保费。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可行的安全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万
累计赔偿限额:RMB100万
9、灭火及所致水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及消防局在扑灭被保险人列明场所的火灾时因使用水或化学物质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坏,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
10、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如果存在全部或部分相同保险责任的其他保单,则本附加险在该保险责任范围内仅负责赔偿超出其他保单保额部分的金额,且赔偿金额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20万
11、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掺有异物或有毒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上述责任的承担是以被保险人已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人类食用标准的食品或饮料为前提。
本附加险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1万
12、承租人责任条款A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租赁的场所(或家具或设施)遭受损失或损坏,被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应负的赔偿责任。但不包括下述情况:
1、租赁合同或其它协议中已包含了此项责任,如果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无需承担该责任;
2、对非火灾或爆炸引起的损失或损坏在之内部分。
1、仅承保商业综合体内商铺、写字楼内商户。
商业综合体是指:集购物、住宿、餐饮、娱乐、展览、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单体建筑和通过地下连片车库、地下连片商业空间、下沉式广场、连廊等方式连接的多栋商业建筑组合体。
市场、超市为主体楼宇的(如:商业批发零售业-超市、商业批发零售业-服装市场、商业批发零售业-建材市场、商业批发零售业-综合市场、服务业-其他服务业、农贸市场、菜市场以及其它可能涉及行业)不在承保范围内。
2、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宠物服务、美容美发、美容SPA、按摩、足浴采耳、干洗、奢侈品护理等专门职业性质的工作过程中所发生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在运动过程中由于运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的意外事故,不在本保单赔偿范围内。
4、【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为准;电影院: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为准。
5、对于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自行车、汽车、机车、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被保险人或其雇员、代表出售、赠与产品、货物、商品;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被保险人从事建筑、安装或装修工程,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6、因设施本身的质量问题引起意外事故导致的第三者财产及人伤损害本保单不承担赔偿责任。
7、请您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承担保险责任,对已支付的赔款,本公司有权要求退还。
8、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9、本保单仅承保第一个商铺/商户号所对应的营业地址(以其营业执照为准,一份营业执照对应一份保单),填写其他营业地址的无效。
10、本保单不承保下拉菜单以外的营业面积,若投保面积小于实际营业面积,出险时按投保面积与实际营业面积的比例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