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互助计划在自愿加入的前提下,本着“互助互爱”的宗旨,在互助会员不幸罹患本计划约定的疾病时,其他互助会员为其进行互助。
加入互助计划的本质,是向互助计划中随机发生的符合互助条件的会员单向的捐赠或捐助行为,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
第2节计划类型
本计划为互助金预缴型计划,预缴的互助金不能与众托帮平台上其他计划共享使用。众托帮平台对会员预缴的互助金仅享有管理权,不享有所有权。
第3节加入与退出
互助会员可自愿加入、自愿退出本计划。
3.1加入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仅限中国大陆居民)。
(2)会员本人申请,或由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及允许的其他亲友代为申请,未成年人需由监护人为其加入。
(3)本计划接受的加入时年龄范围为出生满28天—65周岁(含)。
(4)加入本计划之时身体健康,无躯体功能或精神心理障碍,无功能器官及肢体的缺失或移植,无本计划所列重大疾病及特定疾病,且一年内未因病手术或住院、一年内未因同一病症持续或反复用药、六个月内未出现长期反复或渐进性发作的症状或体征,无慢性病史。
(5)首次最低充值10元,并保持账户余额大于0元。
(6)认同并承诺遵守《众托帮平台会员公约》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且符合“职业及健康承诺”的要求。
3.2会员资格存续条件
(1)互助会员身故、全残或已全额给付互助金,自动退出。
(2)互助会员年满76周岁当月的下一月首日,自动退出。
(3)会员互助金余额为0元但最近一次全额履行均摊捐助任务的,会员资格继续有效,会员资格有效期内,需承担均摊义务,会员需及时补足余额。
(4)会员互助金余额为0元且最近一次未能全额履行均摊捐助任务的,将被视为自动退出,会员资格立即中断,无需承担均摊义务,在中断期间不予互助。中断后根据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a.在30日内补足余额的,则自余额补足之日起30日后恢复会员资格;
b.超过30日仍未补足余额的,若重新加入计划,从充值补足余额之日起30日后重新计算观察期,观察期后重新享受互助权益。
(5)互助会员在观察期已经确诊罹患癌症等本计划约定疾病的,平台将为互助会员办理退出本计划。
(6)《众托帮平台会员公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4节计划内容
4.1观察期
观察期,又称免责期,是为了防止参与计划的人明知道将发生风险事故,而马上加入以获得利益的行为。
互助会员加入本计划获得互助会员资格的次日起开始计算观察期,观察期内不予互助。
(1)特定疾病、重大疾病、女性特定手术互助权益的观察期为180天,180天观察期内出现与上述疾病有关的症状和(或)体征,和(或)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异常或阳性者,观察期从180天自动变更为2年;
(2)少儿手足口病、少儿预防接种意外互助权益的观察期为30天;
(3)禽流感住院医疗互助权益的观察期为1天。
4.2互助范围和标准
(1)特定疾病互助金
a.互助会员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章程所列的特定疾病(34种),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为其发起互助。
b.每种特定疾病只给付一次特定疾病互助金,单次最高6万元,给付后继续享有会员资格,但该种特定疾病的互助权益终止。本计划的特定疾病互助金累计给付以五次为限,累计最高30万元。
(2)重大疾病互助金
a.互助会员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章程所列重大疾病(77种)的一种或多种,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为其发起互助。
b.重大疾病互助金只给付一次,最高30万元。
c.如互助会员已获得特定疾病互助金或女性特定原位癌互助金,在申请重大疾病互助金时,本平台按照最高互助金额扣减累计已给付特定疾病互助金和女性特定原位癌互助金之和的余额给付重大疾病互助金。
d.已给付重大疾病互助金的互助会员,自动退出计划。
(3)禽流感疾病住院医疗互助金
a.会员资格存续期间,互助会员首次经医院的专科医生或国家卫生防疫部门确定感染了高致病性禽流感并因此进行住院治疗的,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会员为其发起互助。
b.禽流感疾病住院医疗互助金只给付一次,以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为准,最高30万元,给付后继续享有互助资格,禽流感疾病住院医疗的互助权益终止。
c.报销范围:禽流感疾病住院医疗互助金的报销范围除了社保的用药范围外,还包括了进口药、自费药和自费项目(包括不限于:手术费、药品费、诊疗费、检验费、治疗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和监护费等)。
d.报销金额:除互助会员获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商业保险报销部分外的剩余部分,最高30万元。
备注:
本人累计捐助总额:指会员本人自初次加入大病医疗互助计划以来,至提出互助申请时,累计捐助的互助金总额。
(4)女性特定手术互助金
a.仅限年龄在18-50周岁的女性互助会员享有该项互助权益。
b.互助会员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进行本章程约定的女性特定手术,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为其发起互助。
c.女性特定手术互助金只给付一次,最高1万元,给付后继续享有会员资格,女性特定手术的互助权益终止。
(5)少儿手足口病互助金
a.仅限年龄在出生满28天-17周岁的互助会员享有该项互助权益。
b.会员资格存续期间,互助会员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章程约定的手足口病且根据医嘱在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接受住院治疗的,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为其发起互助。
c.平台仅对住院和住院前后7天门诊治疗费用总和达到或超过3000元的互助会员进行互助,给付后继续享有会员资格,少儿手足口病的互助权益终止。
d.住院和住院前后7天门诊治疗费用总和低于3000元者,不予互助。
e.少儿手足口病互助金只给付一次,最高5000元。
(6)少儿预防接种意外互助金
b.会员资格存续期间,互助会员在经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接种本计划约定范围内的疫苗后发生预防接种不良反应或偶合症,本计划项下的其他互助会员为其发起互助。
c.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偶合症互助金只给付一次,最高10万元,给付后继续享有会员资格,预防接种意外的互助权益终止。
d.预防接种一般反应互助金只给付一次,最高5000元,给付后继续享有会员资格,预防接种意外的互助权益终止。
e.特别约定:本计划包含互助会员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过期、变质、质量不合格的疫苗或使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疫苗导致的意外责任。
4.3均摊标准
互助会员资格存续期间,若不幸罹患本计划约定的疾病,计划的其他互助会员有义务进行均摊式互助。每人单次均摊基准上限为3元,不同年龄段扣费系数如下表:
周岁(含)
扣费系数
每人单次均摊上限
出生满28天-75周岁
1.0
3.0元
上海仲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众托帮平台不对互助申请人获得的互助金金额做出保证和承诺,互助申请人最终获得的互助金金额以会员实际捐赠金额为准。
注:
(1)互助均摊计算精确至分位。如产生超出当次互助总额的部分,记为互助结余,将用于后续发生的互助事件。
(2)计划成员越多每次均摊额越少。
4.4下列情形不予互助
(一)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众托帮平台将不予互助:
(1)加入计划前曾经患过重大疾病,或不符合“职业及健康承诺”要求的;
(2)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互助会员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互助会员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7)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8)在观察期确诊的疾病;
(二)禽流感疾病住院医疗互助金不予互助的情形:
(1)互助会员在加入计划前或观察期内已被确诊感染了禽流感的;
(2)互助会员在加入计划前或观察期内已被确定为疑似感染禽流感的;
(3)互助会员在加入计划前或观察期内因发生禽流感疫情被卫生部门要求隔离的。
第5节互助金申请与给付流程
5.1互助金申请
(1)互助金申请人(互助会员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下同)知道互助事故后应当在10日内通知众托帮平台,并及时按照申请互助金的要求提交各类互助事件证明材料,否则互助金申请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因不可抗力导致的通知延迟除外。
如果互助金申请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互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众托帮平台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互助金的责任,但众托帮平台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互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互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申请人须填写互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a)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b)医院出具的附有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c)申请禽流感疾病住院医疗互助金时,还需提供二级以上医院或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
d)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救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5.2互助金给付
(1)本互助计划设立审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互助金给付申请进行审核。
(4)核定意见认为互助事故符合本计划规则的,众托帮平台将每月定期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自然日,在公示期间接受其他互助会员的质询。
(5)互助事故公示期满次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众托帮平台计算每位互助会员的均摊金额,并从每位互助会员的平台个人账户上划拨互助金。
(6)互助金归集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众托帮平台将一次性向互助申请人划拨互助金。
(7)若有互助会员在公示期间有依据地对互助事故提出异议,众托帮平台根据异议情况有权要求互助申请人解释说明或补充提交材料,并对互助事故再次进行核定,并于再次核对后将结果通知互助申请人及提出异议的互助会员。
6.1如实告知义务
(1)如果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审核委员会决定是否给付互助金的,众托帮平台有权取消互助会员资格。
(2)如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取消互助会员资格前发生的互助事故,不给付互助金,但应退还个人账户余额。
(3)众托帮平台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加入互助计划会员的身份信息进行实名验证。
6.2骗取互助金
互助会员如有伪造材料骗取互助金的行为,众托帮平台有权取消互助会员资格;如已经为其发起互助,则众托帮平台有权通过合法手段追回互助金退还给其他互助会员。骗取互助金的行为属于违法或犯罪行为的,众托帮平台有权向公安机关或其他具有监管职能的部门反映。
6.3年龄错误
互助会员的真实年龄应与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相符。
(1)若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章程约定年龄限制的,审核委员会有权决定是否给付互助金。
(2)若年龄不真实,致使互助金少于应付互助金,审核委员会有权更正并要求补交互助金;若该互助会员已经发生互助事故,在给付互助金时最高按其实付互助金与应付互助金的比例给付。
6.4争议处理
根据《众托帮平台会员公约》的规定,对于是否符合互助条件或是否给付互助金产生争议时,由委员会表决。若产生争议时未成立委员会,将由成立的临时委员会表决,或交全体互助会员公决。
6.5其它
(1)上海仲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众托帮平台不对互助申请人获得的互助金金额做出保证和承诺,互助申请人最终获得的互助金金额以会员实际捐赠金额为准。
(2)互助会员同时参与多个互助计划时,若发生的互助事件同时属于多个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各互助计划的互助金不互斥可叠加,本次互助金总额为各个互助计划互助金的总和,由参与对应互助计划的互助会员进行均摊式互助。
(3)众托帮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本计划章程并在平台上公示,互助会员表决通过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4)众托帮互助计划运营产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未来可能会因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向会员收取合理的服务费。当前众托帮平台处于非盈利试运营阶段,所有经营费用由众托帮平台承担,试运营阶段暂定为期两年。
(5)本计划章程的解释权归上海仲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众托帮平台所有。
第7节释义
7.1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7.2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7.3初次发生
指互助会员首次出现确诊疾病有关的症状和(或)体征,和(或)影像学检查、实验室检验等异常或阳性。
7.4医院
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附属于前述医院或单独作为诊所、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等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同时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有关医院管理规定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并且全日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和护理等服务。
7.5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7.6重大疾病
本章程所指重大疾病,指互助会员发生符合以下疾病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共77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重大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7)低度恶性肿瘤。
(二)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
该类疾病是指异常增生的绒毛组织浸润性生长侵入子宫肌层或转移至其他器官或组织的葡萄胎,并已经进行化疗或手术治疗的。
(三)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下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四)冠状动脉搭桥(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手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五)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六)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Ⅳ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七)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八)严重冠心病
指经根据冠状动脉造影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为三支主要血管(左冠状动脉主干和右冠状动脉,或前降支、左旋支和右冠状动脉)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75%以上和其他两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60%以上)。
前降支、左旋支及右冠状动脉的分支血管的狭窄不作为互助事项的衡量指标。
(九)严重心肌病
指互助会员因心肌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互助会员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十)肺源性心脏病
指互助会员因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慢性心功能损害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互助会员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十一)严重川崎病
是指原因不明的系统性血管炎,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超声心动图显示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
(2)已接受了针对川崎病并发冠状动脉瘤或其他心血管异常所进行的手术治疗。
(十二)严重心肌炎
指互助会员因严重心肌炎性病变导致心功能损害造成持续的永久不可逆性的心功能衰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心功能衰竭程度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或左室射血分数低于30%;
(2)持续不间断180天以上;
(3)互助会员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不能从事任何体力活动。
(十三)肝豆状核变性
指一种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的铜代谢缺陷病,以不同程度的肝细胞损害、脑退行性病变和角膜边缘有铜盐沉着环为其临床特征,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典型症状;
(2)角膜色素环(K-F环);
(3)血清铜和血清铜蓝蛋白降低,尿铜增加;
(4)经肝脏活检确诊。
(十四)严重的III度房室传导阻滞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40次/分钟;
(2)动态心电图显示至少3秒的RR间期;
(3)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4)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永久性心脏起搏器。
(十五)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因感染性病原体造成心脏内膜发炎,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血液培养测试结果为阳性,证实存在感染病原体:
①微生物:在赘生物、栓塞的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经培养或组织检查证实有微生物;或
②病理性病灶:组织病理学检查证实赘生物或心脏内脓疡有活动性心内膜炎;或
③分别两次血液培养证实有典型的病原体且与心内膜炎吻合;或
④持续血液培养证实有病原体阳性反应,且与心内膜炎吻合。
(2)心内膜炎引起中度心瓣膜闭锁不全(指返流分数20%或以上)或中度心瓣膜狭窄(指心瓣膜开口范围小于或等于正常的30%);及
(3)心内膜炎及心瓣膜病损须经心脏专科医生确诊。
(十六)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十七)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十八)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十九)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二十)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互助范围内。
(二十一)双耳失聪
指互助会员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申请互助时,须提供互助当时的听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二)双目失明
指互助会员年满3周岁后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度。
申请互助时,须提供互助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二十三)语言能力丧失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互助范围内。
(二十四)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必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网织红细胞<1%;
③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二十五)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慢性肺部疾病导致永久不可逆性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慢性呼吸功能衰竭必须明确诊断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休息时出现呼吸困难;
(2)动脉血氧分压(PaO2)<50mmHg;
(3)动脉血氧饱和度(SaO2)<80%;
(4)因缺氧必须接受持续的输氧治疗。
(二十六)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由多种因素引起,累及多系统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生成自身抗体对抗多种自身抗原。多见于育龄妇女。
本互助计划所指的系统性红斑狼疮仅限于累及肾脏(经肾脏活检确认的,符合WHO诊断标准定义III型至V型狼疮性肾炎)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其他类型的红斑性狼疮,如盘状狼疮、仅累及血液及关节的狼疮不在本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內。
世界卫生组织(WHO)狼疮性肾炎分型:
I型(微小病变型)镜下阴性,尿液正常
II型(系膜病变型)中度蛋白尿,偶有尿沉渣改变
III型(局灶及节段增生型)蛋白尿,尿沉渣改变
IV型(弥漫增生型)急性肾炎伴有尿沉渣改变及/或肾病综合征
V型(膜型)肾病综合征或重度蛋白尿
(二十七)严重克隆病
克隆病是一种慢性肉芽肿性肠炎,具有特征性的克隆病病理组织学变化。诊断必须由病理检查结果证实。
互助会员所患的克隆病必须已经造成瘘管形成并伴有肠梗阻或肠穿孔。
(二十八)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本互助事项所指的严重溃疡性结肠炎是指伴有致命性电解质紊乱的急性暴发性溃疡性结肠炎,病变累及全结肠,表现为严重的血便和系统性症状体征,治疗通常采取全结肠切除和回肠造瘘术。
溃疡性结肠炎必须根据组织病理学特点诊断,并且互助会员已经接受了结肠切除和/或回肠造瘘术。
(二十九)严重哮喘
指一种反复发作的严重支气管阻塞性疾病,经我们认可的专科医生确诊,且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标准:
(1)过去两年中曾因哮喘持续状态住院治疗,并提供完整住院记录;
(2)因慢性过度换气导致胸廓畸形;
(3)在家中需要医生处方的氧气治疗法;
(4)持续日常服用口服类固醇激素治疗持续至少六个月。
互助会员申请互助金时年龄必须在年满25周岁之前。
(三十)胰腺移植
指因胰腺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胰腺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单纯胰岛移植、部分胰腺组织或细胞的移植不在互助范围之内。
(三十一)急性坏死胰腺炎开腹手术
指为治疗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实际实施了开腹进行的坏死组织清除术、病灶切除术或胰腺部分切除术。
因酒精作用所致的急性胰腺炎不在互助范围内。
(三十二)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指慢性反复发作的胰腺炎症导致胰腺的广泛纤维化、坏死、弥漫性钙化及假性囊肿形成,造成胰腺功能障碍出现严重糖尿病和营养不良。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CT显示胰腺广泛钙化或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显示胰管扭曲、扩张和狭窄;
(2)接受胰岛素替代治疗和酶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酒精导致的慢性复发性胰腺炎不在互助范围内。
(三十三)肾髓质囊性病
肾髓质囊性病的诊断须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1)肾髓质有囊肿、肾小管萎缩及间质纤维化等病理改变;
(2)肾功能衰竭;
(3)诊断须由肾组织活检确定。
(三十四)严重的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指一种胆汁淤积综合征,其特征是肝内、肝外胆道因非细菌性炎症、慢性纤维化逐渐狭窄,并最终导致完全阻塞而发展为胆汁於积性肝硬化。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病史;
(2)总胆红素和直接胆红素同时升高,血清ALP>200U/L;
(3)经内镜逆行胰胆管造影(ERCP)影像学检查确诊;
(4)出现胆汁於积性肝硬化或门脉高压。
因肿瘤或胆管损伤等继发性的硬化性胆管炎不在互助范围内。
(三十五)特发性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
指自身免疫性肾上腺炎(既往称:特发性肾上腺皮质萎缩)导致肾上腺萎缩和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必须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符合所有以下诊断标准:
①血浆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水平测定,>100pg/ml;
②血浆肾素活性、血管紧张素II和醛固酮测定,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③促肾上腺皮质激素(ACTH)刺激试验显示为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
(2)已经采用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180天以上。
肾上腺结核、HIV感染或艾滋病、感染、肿瘤所致的原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和继发性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不在互助范围内。
(三十六)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严重肠道疾病或外伤导致小肠损害并发症,必须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1)至少切除了三分之二小肠;
(2)完全肠外营养支持3个月以上。
本项互助事项仅在互助会员18周岁以前提供互助。
(三十七)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自身免疫性肝炎是一种原因不明的慢性肝脏的坏死性炎性疾病,机体免疫机制被破坏,产生针对肝脏自身抗原的抗体导致自身免疫反应,从而破坏肝细胞造成肝脏炎症坏死,进而发展为肝硬化。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条件:
(1)高γ球蛋白血症;
(2)血液中存在高水平的自身免疫抗体,如ANA(抗核抗体)、SMA(抗平滑肌抗体)、抗LKM1抗体或抗-SLA/LP抗体;
(3)肝脏活检证实免疫性肝炎;
(4)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
(三十八)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
指由于患者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或为了达到治疗肿瘤的目的,采集患者自己的一部分造血干细胞,分离并深低温保存,再回输给患者使患者的造血功能和免疫功能重新恢复的一种治疗方法。
该治疗须由专科医生认为在临床上是必需的。
(三十九)肺淋巴管肌瘤病
肺淋巴管肌瘤病是一种弥漫性肺部疾病,主要病理改变为肺间质、支气管、血管和淋巴管内出现未成熟的平滑肌异常增生,同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1)经组织病理学诊断;
(2)CT显示双肺弥漫性囊性改变;
(3)血气提示低氧血症。
(四十)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指肺泡和细支气管腔内充满不可溶性富磷脂蛋白的疾病,胸部X线呈双肺弥漫性肺部磨玻璃影,病理学检查肺泡内充满有过碘酸雪夫(PAS)染色阳性的蛋白样物质,并且接受了肺灌洗治疗。
(四十一)小肠移植
指因肠道疾病或外伤,已经实施了在全身麻醉下进行的小肠的异体器官移植手术。
此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四十二)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四十三)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四十四)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首次确诊180天后,仍残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四十五)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它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由于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互助范围内。
(四十六)瘫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四十七)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互助范围内。
(四十八)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四十九)严重帕金森病
指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征不在互助范围内。
(五十)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五十一)严重多发性硬化
多发性硬化为中枢神经系统白质多灶性脱髓鞘病变,病变有时累及灰质。多发性硬化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永久不可逆的神经系统损害指互助会员持续180天无法独立完成下列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移动到另一个房间;或者
(2)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五十二)脊髓灰质炎
脊髓灰质炎是由于脊髓灰质炎病毒感染所致的瘫痪性疾病,临床表现为运动功能损害或呼吸无力。脊髓灰质炎必须明确诊断。
本互助计划仅对脊髓灰质炎造成的神经系统功能损害导致互助会员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情况予以互助。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五十三)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重症肌无力是一种神经肌肉接头传递障碍所致的疾病,表现为局部或全身骨骼肌(特别是眼外肌)极易疲劳。疾病可以累及呼吸肌、上肢或下肢的近端肌群或全身肌肉,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药物治疗和胸腺切除治疗一年以上仍无法控制病情;
(五十四)植物人状态
植物人状态系指由于严重颅脑外伤造成大脑和/或脑干严重损害导致完全永久性的对自身和环境的意识丧失和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丧失,仅残存植物神经功能的疾病状态。植物人状态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具有严重颅脑外伤和脑损害的证据。
植物人状态必须持续30天以上方可申请互助金。
(五十五)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五十六)疯牛病
是一种传染性海绵状脑病,临床表现为快速进行性痴呆、肌阵挛和特征性脑电图变化。本病须经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根据WHO诊断标准明确诊断,并且互助会员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疑似病例不在互助范围内。
(五十七)颅脑手术
互助会员确已实施全麻下的开颅手术(不包括颅骨钻孔手术和经鼻蝶窦入颅手术)。
因外伤而实施的脑外科手术不在互助范围之内。
申请互助金时必须提供由神经外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及手术报告。
(五十八)破裂脑动脉瘤夹闭手术
指因脑动脉瘤破裂造成蛛网膜下腔出血,互助会员实际接受了在全麻下进行的开颅动脉瘤夹闭手术。
脑动脉瘤(未破裂)预防性手术、颅骨打孔手术、动脉瘤栓塞手术、血管内手术及其他颅脑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五十九)进行性核上性麻痹(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PSP)又称Steele-Rchardson—Olszewski综合征,是一种少见的神经系统变性疾病,以假球麻痹、垂直性核上性眼肌麻痹、锥体外系肌僵直、步态共济失调和轻度痴呆为主要临床特征。PSP必须由三级甲等医院的神经内科专科医生确诊,并且互助会员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六十)细菌性脑脊髓膜炎
指因脑膜炎双球菌感染引起脑脊髓膜化脓性病变,且导致永久性神经损害,持续90天以上,并且脑脊液检查显示脑膜炎双球菌阳性。
永久性神经损害是指由细菌性脑脊髓膜炎引起的耳聋、失明、动眼神经麻痹、瘫痪、脑积水、智力或性情中度以上的损害,且上述症状持续90天以上仍无改善迹象。
(六十一)严重癫痫
发热性惊厥以及没有全身性发作的失神发作(癫痫小发作)不在互助范围内。
E组(其他疾病)
(六十二)严重III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六十三)因职业关系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互助会员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
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互助会员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该职业必须属于以下列表内的职业;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互助会员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互助会员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互助会员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限制如下所示:
医生和牙科医生护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医院护工
医生助理和牙医助理救护车工作人员
助产士消防队员
警察狱警
(六十四)经输血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互助会员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互助计划起始日之后,互助会员因输血而感染HIV;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院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受感染的互助会员不是血友病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互助事项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导致的HIV感染不在本互助计划互助范围内。互助平台必须拥有获得使用互助会员的所有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六十五)1型糖尿病
1型糖尿病的特征为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严重胰岛素缺乏导致慢性血糖升高,需要依赖外源性胰岛素进行机体的葡萄糖代谢和维持生命。互助会员的1型糖尿病必须明确诊断,而且有血胰岛素测定及血C肽或尿C肽测定结果支持诊断,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已经持续性地接受外源性胰岛素注射治疗连续180天以上;
(2)因需要已经接受了下列治疗:
①因严重心律失常植入了心脏起搏器;或
②因坏疽自跖趾关节或以上切除了一趾或多趾。
(六十六)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类风湿性关节炎为广泛分布的慢性进行性多关节病变,表现为关节严重变形,侵犯至少三个主要关节或关节组(如:双手(多手指)关节、双足(多足趾)关节、双腕关节、双膝关节和双髋关节)。类风湿性关节炎必须明确诊断并且已经达到类风湿性关节炎功能分级III级以上的功能障碍(关节活动严重限制,不能完成大部分的日常工作和活动)并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晨僵;
(2)对称性关节炎;
(3)类风湿性皮下结节;
(4)类风湿因子滴度升高;
(5)X线显示严重的关节(软骨和骨)破坏和关节畸形。
(六十七)终末期疾病
互助会员被确诊为疾病的终末期状态。疾病已经无法以现有的医疗技术医治缓解,并且根据临床医学经验判断互助会员将于未来六个月内死亡。在家属及患者的要求和医师的同意下积极治疗已被放弃,所有治疗措施仅以减轻患者痛苦为目的。
此疾病状态必须在互助会员生前已经确诊并且具有医疗证明文件和临床检查依据。
(六十八)严重的系统性硬皮病
指一种以局限性或弥漫性皮肤增厚和皮肤、血管、内脏器官异常纤维化为特征的结缔组织病。本病须经专科医师明确诊断,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肺脏:肺部病变进而发展为肺间质纤维化和肺动脉高压;
(2)心脏:心功能受损达到纽约心脏病学会的心功能分级标准之心功能IV级;
(3)肾脏:肾脏受损导致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衰竭,达到尿毒症期。
(六十九)丝虫病所致象皮肿
指因丝虫感染导致淋巴阻塞性出现严重淋巴水肿,达到国际淋巴学会淋巴肿分期第III期,临床表现为肢体象皮肿,患肢较键肢增粗30%以上,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此病症须经专科医生根据临床表现和微丝蚴的化验结果确诊。
(七十)溶血性链球菌引起的坏疽
(七十一)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指一组遗传性肌肉变性病变,临床特征为与神经系统无关的骨骼肌肉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其诊断需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已导致互助会员持续超过三个月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七十二)需手术切除的嗜铬细胞瘤
是指肾上腺或嗜铬外组织出现神经内分泌肿瘤,并分泌过多的儿茶酚胺类,需要并实际进行了手术切除肿瘤。嗜铬细胞瘤的诊断必须由内分泌专科医生确定。
(七十三)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是一种儿童期发病的慢性关节炎,其特点为在高热和系统性病征出现数月后发生关节炎。
本互助计划仅对实际接受了膝关节或髋关节置换手术治疗的严重的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予以互助。
(七十四)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征,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
瑞氏综合征是线粒体功能障碍性疾病。导致脂肪代谢障碍,引起短链脂肪酸、血氨升高,造成脑水肿。主要临床表现为急性发热、反复呕吐、惊厥及意识障碍等等。
瑞氏综合征需由三级医院的儿科专科医生确诊,并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有脑水肿和颅内压升高的脑脊液检查和影像学检查证据;
(2)血氨超过正常值的3倍;
(3)临床出现昏迷,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
(七十五)严重的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myelodysplasticsyndromes,MDS)是起源于造血干细胞的一组异质性髓系克隆性疾病,特点是髓系细胞发育异常,表现为无效造血、难治性血细胞减少,本章程所指的严重的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需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由设有专门血液病专科的公立三级甲等医院血液病专科的主治级别以上的医师确诊;
(2)骨髓涂片检查同时符合发育异常细胞比例>10%、原始细胞比例>15%;
(3)已接受至少累计三十日的化疗或已接受骨髓移植治疗。
化疗日数的计算以互助会员实际服用、注射化疗药物的天数为准。
疑似病例不在互助范围之内。
(七十六)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因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互助会员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根据智商(IQ),智力低常分为轻度(IQ50-70);中度(IQ35-50);重度(IQ20-35)和极重度(IQ<20)。智商的检测必须由我们认可的专职心理测验工作者进行,心理测验工作者必须持有由心理测量专业委员会资格认定书。根据互助会员年龄采用对应的智力量表如韦克斯勒智力量表(儿童智力量表或成人智力量表)。
申请互助金时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造成互助会员智力低常(智力低于常态)的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以入院日期为准)发生在互助会员6周岁以后;
(2)儿科主任医师确诊互助会员由于严重头部创伤或疾病造成智力低常;
(3)专职合格心理检测工作者适时做的心理检测证实互助会员智力低常(轻度、中度、重度或极重度);
(4)互助会员的智力低常自确认日起持续180天以上。
(七十七)骨生长不全症
指一种胶原病,特征为骨易碎,骨质疏松和易骨折。该病有4种类型:I型、II型、III型、IV型。只包括III型成骨不全的情形。其主要临床特点有:发展迟缓、多发性骨折、进行性脊柱后侧凸及听力损害。III型成骨不全的诊断必须根据身体检查,家族史,X线检查和皮肤活检报告资料确诊。
7.7特定疾病
本章程所指特定疾病,是互助会员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共计34种,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
特定疾病的名称及定义如下:
(一)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指互助会员生前经组织病理学检查被明确诊断为下列恶性病变,并且接受了相应的治疗。
(1)原位癌*;
(6)低度恶性肿瘤**。
*原位癌
指恶性细胞局限于上皮内尚未穿破基底膜浸润周围正常组织的癌细胞新生物。原位癌必须经对固定活组织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明确诊断。互助会员必须己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
**低度恶性肿瘤:包含但不限于甲状腺乳头状癌、隆突性皮肤纤维瘤、卵巢性索间质肿瘤、少枝胶质瘤、卵巢性腺间质肿瘤、骨巨细胞瘤(不包括符合Ennenking分级3期且已行截肢手术者),以及其他经医学专家认定属于预后较好、生存期长、治疗费用低的恶性肿瘤。
(二)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指互助会员为了治疗明显的冠状动脉狭窄性疾病,首次实际实施了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形术、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冠状动脉粥肿斑块切除术或激光冠状动脉成形术。
(三)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为了治疗心脏瓣膜疾病,互助会员实际接受了非开胸的经胸壁打孔内镜手术或经皮经导管介入手术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手术。
(四)主动脉内介入手术
指互助会员为了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经皮经导管进行的动脉内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五)微创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指为纠正冠状动脉的狭窄或堵塞,而实际实施的微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手术通过微创开胸术(肋骨间小切口)进行,且诊断须由冠状动脉血管造影检查确诊狭窄或堵塞。微创冠状动脉绕道也包括“锁孔”冠脉搭桥手术。
(1)血管造影显示至少两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50%或一支冠状动脉狭窄超过70%;
(2)手术须由心脏专科医师进行,并确认该手术的必要性。
(六)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已放置心脏起搏器
指心房激动在房室交界区、房室束及其分支内发生阻滞,不能正常地传到心室的心脏传导性疾病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1)心电图显示房室搏动彼此独立,心室率<50次/分钟;
(2)出现阿-斯综合征或心力衰竭的表现;
(3)必须持续性依赖心脏起搏器维持心脏正常功能,且已经放置心脏起搏器。
(七)颈动脉进行血管成形术或内膜切除术
指根据颈动脉造影检查结果,确诊一条或以上颈动脉存在严重狭窄性病变(至少一支血管管腔直径减少50%以上)。本病须经国家机关认可的有合法资质的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必须已经采取以下手术以减轻症状:
(1)确实进行动脉内膜切除术;或
(2)确实进行血管介入治疗,例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进行植入支架或动脉粥样瘤清除手术。
(八)心包膜切除术
因心包膜疾病导致已接受心包膜切除术或已进行任何需要心脏小切口技术的手术。手术必须在心脏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九)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指为治疗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下列动脉狭窄而实施的血管介入治疗:
(1)为下肢或者上肢供血的动脉;
(2)肾动脉;
(3)肠系膜动脉。
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经血管造影术证实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狭窄达到50%或者以上;
(2)对一条或者一条以上的上述动脉施行了血管介入治疗,如血管成形术及/或者进行植入支架或者动脉粥样样瘤清除手术。
(十)视力严重受损
指互助会员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目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双目失明”的给付标准,但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双眼中较好眼矫正视力低于0.1(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2)双眼中较好眼视野半径小于20度。
互助会员申请互助金时年龄必须在3周岁以上,并且提供申请互助金当时的视力丧失诊断及检查证据。
(十一)慢性肾功能损害–肾功能衰竭期
指互助会员因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损害达到肾功能衰竭期,诊断必须满足所有以下标准:
(1)GFR<25%;
(2)Scr>5mg/dl或>442umol/L;
(3)持续180天。
(十二)单侧肺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肺脏切除术。
肺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肺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十三)肝脏手术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肝脏部分切除术,手术须有至少一个完整的肝叶切除。
(十四)人工耳蜗植入术
指由于耳蜗的永久损害而实际实施了人工耳蜗植入手术。诊断须经专科医师确认在医学上是必要的,且在植入手术之前已经符合下列全部条件:(1)双耳持续12个月以上重度感音神经性耳聋;
(2)使用相应的听力辅助设备效果不佳。
(十五)胆道重建手术
指因疾病或胆道创伤导致接受涉及胆总管小肠吻合术的胆道重建手术。手术必须在专科医生认为是医疗所需的情况下进行。
胆道闭锁不在互助范围内。
(十六)双侧卵巢或睾丸切除术
指为治疗疾病实际接受了经腹部切开或腹腔镜进行的双侧卵巢或睾丸完全切除手术。
部分卵巢或睾丸切除不在互助范围。
(十七)单侧肾脏切除
指因疾病或意外事故实际实施的一侧肾脏切除术。
肾脏部分切除手术和肾脏捐献引起的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十八)肝叶切除
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至少一整叶肝脏切除。
因酒精或者滥用药物引致的疾病或者紊乱及/或者因捐赠肝脏而所需的肝脏手术均不在互助范围内。
(十九)单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导致单耳听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者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互助会员在3周岁之前因疾病导致的单耳失聪不在互助范围内。
(二十)角膜移植
指为增进视力或治疗某些角膜疾患,已经实施了异体的角膜移植手术。
(二十一)单眼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单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它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二十二)可逆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急性可逆性的骨髓造血功能衰竭而导致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和血小板减少,必须由血液科医生的诊断,且病历资料显示接受了下列任一治疗:
(1)骨髓刺激疗法至少1个月;
(二十三)慢性肝功能衰竭
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至少两项条件,但不满足全部条件:
(二十四)轻微脑中风
指互助会员因非意外原因实际发生了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出现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表现,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存在对应病灶,确诊为脑出血、脑栓塞或脑梗塞,在确诊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二十五)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指互助会员经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MRI)或其他影像学检查被确诊为下列病变,并实际接受了手术或放射治疗。
(1)脑垂体瘤;
(2)脑囊肿;
(3)脑动脉瘤、脑血管瘤。
(二十六)早期运动神经性疾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
(二十七)脑炎或脑膜炎
因感染脑炎或脑膜炎住院至少3个月。诊断必须由专科医生证实。
(二十八)硬脑膜下血肿手术
为清除或引流因意外导致的血肿,需于头部进行开颅或钻孔手术。开颅或钻孔手术必须由专科医生认为是医学上必需的情况下进行。
(二十九)深度昏迷72小时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coma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达到72小时。
若互助会员因同一原因导致其满足深度昏迷72小时和轻度颅脑手术的,仅按其中一项给付。
(三十)较小面积III度烧伤(10%)
指互助会员的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大于全身体表面积的10%但小于20%。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三十一)重症头部外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伤害,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并且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头部外伤导致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虽然未达到重大疾病“严重脑损伤”的给付标准,但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互助会员接受了全麻下颅骨切开颅内血肿清除术(颅骨钻孔术除外);
(2)在外伤180天后仍然遗留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肌力III级或III级以下的运动功能障碍。
(三十二)单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一个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三十三)严重阻塞性睡眠窒息症
(1)受保人必须现正接受持续气道正压呼吸器(CPAP)之夜间治疗;及
(2)必须提供睡眠测试的文件证明,显示AHI>30及夜间血氧饱和平均值<85。
(三十四)因意外毁容而施行的面部整形手术
指为修复意外伤害或暴力袭击造成的面部毁损,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況下,由整形外科医生实施的对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
面部整形手术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
因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互助范围内。
意外伤害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由外在暴力引起并且造成表面可视性伤口和面部骨结构损害的,或面部皮肤三度或全层意外烧伤;
(2)是造成面部毁损的直接和独立的原因。
上述重大疾病、轻度重病释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一)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是指: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二)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肢体机能完全丧失是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三)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是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是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四)永久不可逆
永久不可逆是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天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五)三大关节
上肢三大关节是指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是指髋、膝、踝关节。
上述重大疾病、全残、特定疾病释义中,部分术语释义如下:
7.8女性特定手术
本计划所指的女性特定手术是满足下列条件的意外面部整形手术、子宫切除手术和全乳房切除手术:
(一)意外面部整形手术:
指以意外伤害为直接且主要原因导致的面部的形态和骨结构的缺损或变形。会员实际接受了在全身麻醉的情况下,由具有资质的整形外科医师实施的对严重缺陷、缺失、损害或变形的面部形态和结构进行修复或重建的面部整形手术,以矫正由于意外伤害造成的面部毁损。面部整形手术必须是由专科医生确认为必需施行的手术,且必须在意外伤害后的180天内实施。意外伤害必须是以外在暴力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引起的,表面可视性伤口和毁损的伤害。因为面部外伤后遗留的线条状瘢痕及色素沉着而施行的手术,不在本计互助范围内。
(二)子宫切除手术:
指至少切除子宫体或全子宫的手术,且手术前必须具备下列临床证据:月经过多引起缺铁性贫血并且外周血中血红蛋白量少于90g/L,用其他治疗方法(如刮宫)无效;或肿瘤范围超出子宫颈的子宫癌症;或子宫肌瘤导致梗阻或大量异常出血而用其他治疗方法(如肌瘤切除)无效的情况。为了控制生育、治疗宫颈炎、轻微子宫异常出血而施行的子宫切除不在本计划互助范围内。
(三)全乳房切除手术:
指为了治疗乳房原位癌或乳房癌所施行的全乳房切除手术。单纯乳房肿块切除术不在本计划互助范围内。
7.9手足口病
一种儿童传染病,又名发疹性水疱性口腔炎,是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之一。多发生于5岁以下儿童,可引起手、足、口腔等部位的疱疹,少数患儿可引起心肌炎、肺水肿、无菌性脑膜脑炎等并发症。个别重症患儿如果病情发展快,导致死亡。该病以手、足和口腔粘膜疱疹或破溃后形成溃疡为主要临床症状。
互助会员需经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手足口病且根据医嘱须在认可医院的重症监护病房接受住院治疗。
7.10预防接种不良反应
指在预防接种后发生的,由疫苗本身所固有的特性引起的,对机体只会造成过敏性生理功能障碍的反应。主要有发热和局部红肿,同时可能伴有全身不适、倦怠、食欲不振、乏力等综合症状。
7.1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7.12偶合症
指受种者在接种时正处于某种疾病的潜伏期或者前驱期,接种后偶合发病。
7.13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7.14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英文缩写为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7.15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7.16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互助会员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7.17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必须经国家认可的、有权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后,方可确认医疗事故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