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业龙代波(四川法光律师事务所)张春卿运春闵书全(四川瑞龙律师事务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王瑶彭朝兵张定明高县兴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川QR7116号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沈业龙各项损失120000元,在川Q18887号机动车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沈业龙各项损失12000元,合计132000元;二、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川QR7116号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沈业龙各项损失88794.79元;三、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在川QR7116号机动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责任限额内向被告张春支付垫付款76756.46元,向被告张定明支付垫付款1000元;四、驳回原告沈业龙对被告张定明、高县兴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上列一、二、三项限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344元(原告沈业龙已预交6447元,被告张春已预交897元),由原告沈业龙负担668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担6676元,并直接支付给原告沈业龙5779元,直接支付被告张春897元。
审判长:沈仁模
书记员:郑春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表示必填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信息和服务仅供参考和借鉴,不构成任何法律意见或建议。我们的法律服务团队将尽最大努力确保所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但并不能保证信息和服务的完全无误,亦不对用户使用这些信息和服务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承担任何责任。
中律网提供的所有内容均不构成律师-客户关系。用户在使用我们的法律服务时,应该寻求专业律师的建议和指导,避免因自己的错误行为而导致的法律风险和损失。
中律网可能会包含第三方的链接和内容,这些链接和内容与我们无关。用户使用这些链接和内容时,需自行承担风险和责任,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