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际贸易惯例的内涵: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一些规范化、成文化并具有一定确定性和指导意义的行为规范以及一些习惯做法。(课本)
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经过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纂的一些行为规范和习惯做法。(课件)
2、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和特点:
(1)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律和国际公约,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或约束力
(2)国际贸易惯例只有在一定条件下,才产生法律约束力,具有强制性
(3)国际贸易惯例可以予以修改或变更
3、国际贸易惯例产生法律约束力的条件
(1)通过国内立法,将国际贸易惯例引入国内法中,或者国内法明文规定适用国际惯例
(2)通过国际立法,将国际贸易惯例引入公约或条约中
(3)通过合同,在合同中直接引用某一国际贸易惯例
(4)司法实践中引用国际贸易惯例
(5)默示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4、2000通则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作用和局限性
作用:INCOTERMS2000可以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起补充和解释作用。
局限性:
5、2000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联系与区别
联系:二者相互影响,相互补充,在某些方面的规定基本上保持一致。
区别:公约规范的范围更广,更具有原则性;2000通则规范的范围较小,但更明确具体,更具有操作性。
6、2000通则与《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共同涉及的主要问题
(一)货物的交付
1.交货与交单
2.交货地点
4.货物所有权转移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1)装运合同项下的货物的转移
(2)路货买卖的风险转移
(3)不涉及货物运输和目的地交货的风险转移
(三)进出口通关手续
(四)订立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总之:应该将两者结合起来处理国际贸易中出现的问题,而如果只是单独适用其中一者,则容易碰到许多问题。INCOTERMS2000主要对货物贸易中的权利与义务进行调整,而公约则对合同中双方的责任与义务进行调整,并且对于补救措施和损害赔偿做出了规定。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公约主张,优先适用INCOTERMS2000。总之两者应该结合在一起适用,相互补充,相互调整。
7、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一)提单是物权凭证
(二)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出具的货物收据
(1)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只具有初步证据效力;
(2)提单作为货物收据,对托运人具有初步证据效力,而对收货人或善意的提单持有人则具有最终证据效力。
(三)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8、提单的种类及其使用
(1)按货物是否已装船,分为装船提单和备用提单
(2)按提单收货人抬头,提单可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3)按提单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提单可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4)按运输方式的不同,提单可分为直达提单、转运提单(或联运提单)、多是联运提单
(5)按提单格式,提单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
(6)按提单使用的有效性,提单可分为正本提单与副本提单
(7)按船舶经营性质,提单分为班轮提单与租船提单
(10)其他种类提单
9、提单转让通常采用背书加交付或单纯交付两种方式进行。
11、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1)船舶的适航义务
(2)管理货物义务
(3)不得绕航义务
(4)不得迟延交付义务
12、管货义务的内容: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与照料、卸载
13、承运人的免责事项
(1)驾驶或管船过失
(2)火灾
(3)海难及类似的免责事项
(4)托运人、货主或代理人的行为和过失
(5)货物的固有瑕疵和潜在缺陷
(6)货物包装不足
(7)船舶的潜在缺陷
(8)总括免责事项
14、总括免责事项的概念:《海牙规则》规定,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或者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疏忽所引起的其他任何原因。但是要求享有此项免责利益的人应负责举证,证明有关的灭失或损坏既非由于承运人的实际过失或私谋,又非由于承运人的代理人或受雇人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
15、总括免责事项常见事项举例
(1)船舶完全无过失地被其他船舶碰撞,导致货损或延误
(2)偷窃货物
(3)船员的背叛
(4)货物汗湿损失
16、光租船条款的实际含义是,虽然班轮公司签发了提单,但该提单仅仅是一个代理合同,即班轮公司不承担承运人的责任,真正的承运人是船东,班轮公司是船东的代理人。在一些班轮提单中,除了光租船条款,还经常会有一条内容近似的承运人身份条款,它也是租船人回避责任的一个条款。
17、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的过失划分方法:平分损害原则、过失比例原则
18、喜马拉雅条款:该条款赋予装卸工人、港站经营人、船员等承运人的履行辅助人享受提单中的责任限制和诉讼时效限制的权利
20、单位责任限制条款:规定承运人对每计费单位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的限制。
21、电放与保函:
(1)签发的主体相同都是托运人向承运人来提供担保;
(2)目的不同前者是因为无单放货而产生的,后者是因为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而产生的.
电放与保证书:
(1)目的相同:都是为了承运人的无单放货而产生的;
(2)但签发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由托运人向承运人签发的,后者是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签发的,
22、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及近因原则是世界各国保险业共同认可和遵循的基本原则与惯例。
23、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告知、陈述、保证
24、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
(1)比例责任分摊
(2)责任限额分摊
(3)连带责任分摊
(4)顺序责任分摊
(5)平均分摊
25、近因原则的含义:保险人一般只对承保风险与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而对不是由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