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新规征求意见出炉!更多险种可网上销售

在互联网上购买保险公司的健康险、养老年金险,限定区域内才能购买——这是许多网购保险者曾遇到的难题。未来这一问题或将解决。

这也意味着,2015年10月开始施行、原定有效期3年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即将完成历史使命。

相较三年前的《暂行办法》,新的《意见稿》总计8章65条规定,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新增了35条规定,并对原30条规定有所修订。《意见稿》对互联网保险业务进行了更加全面系统的流程梳理,涉及经营条件、产品和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

《意见稿》四大要点

先看《意见稿》部分要点:

险种扩展:除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保险公司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续保服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可续保保险产品,应保证客户的续保权益,为其提供在原销售渠道续保的途径。

禁止搭售:第三方网络平台在销售自身或第三方的产品或服务时,不得以默认选项的方式“搭售”保险产品。

反欺诈:对于有欺诈行为的客户,将建立保险行业黑名单。

健康险、年金险放开区域销售限制

以往只有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可以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意见稿》进一步打破了互联网保险销售的空间限制。

继3年前《暂行办法》放开经营财险、意外险、定寿和终身寿险等人身险的区域限制之后,《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可将下列险种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这意味着,保险公司即便没有设立分公司,也可以在网上销售上述保险产品。为了保证保险公司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在传统线下保险经营中,保险公司业务经营必须限定在设立了分公司的区域。由于分公司设立需要满足资本金、经营情况、人力、职场等限制条件,一家省级分公司从筹建到正式开业至少需要耗时半年以上。因此设立分公司一度是保险公司线下布局的最重要渠道。

此次意见稿进一步将可不设分公司经营的险种扩容,对于不具备大量分公司资源的中小险企来说无疑是大利好。业内人士认为,此举有利于中小保险公司进一步利用互联网渠道加强创新、建立核心竞争力。

具体而言,下列险种可不限区域在互联网上经营:

(一)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

(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

(三)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四)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险种。

专业中介经营区域与所服务公司一致

《意见稿》提出,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经营区域,不限于其分支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不得突破提供相应承保服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

保险公估人通过互联网开展公估业务,不受委托其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的限制。

在传统业务下,监管已经有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是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业务,应当首先设立分公司。

《意见稿》对中介渠道经营范围的明确为上述问题指明了方向。

监管线上线下一致性

不过,进一步放开不等一放了之。监管将遵循线上线下监管一致性原则,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例如信息披露方面,《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遵循线上线下一致性原则,建立线上线下统一的投保、承保、退保、理赔、续保的信息披露标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考虑到互联网保险的特定模式和经营流程,《意见稿》相应做了更加详细细致的规定。例如信息披露分别按照一般要求、官网披露、自营平台披露、第三方平台披露等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针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监管难问题,《意见稿》提出,第三方网络平台未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不得与其进行业务合作。

禁止搭售,网销流程可回溯

数据显示,互联网保险业务保费收入从2014年的858.9亿元,增至2017年的1835亿元。《暂行办法》2015年出炉时正值互联网保险刚刚兴起之时,对于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起到了良好的规范作用。不过,随着互联网保险持续发展,越来未在规定内明确的问题开始出现。此次意见稿也进一步进行了统一。

《意见稿》要求,第三方网络平台应在销售流程的各阶段以清晰、简便的方式为消费者设置取消购买保险产品的选择项。

又如,今年7月,多地保监局下发通知,要求辖区内保险公司排查保险网络销售擦边球行为,例如通过在公众号推文中设置投保链接并进行“跳转”的行为一度是重点排查对象。

《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办理确认保单信息、受理投保申请、收取保费等行为应在其自营平台上进行。

“假网销”问题亦被提及。实际操作中,不少代理人会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设备或应用面对面开展业务、从业人员线下收单后进行线上录入,即所谓的“假网销”。

《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假借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的,应根据该销售主体所属的渠道类型适用有关保险监管的具体要求,不再适用本办法关于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监管要求。

这里所称的假借互联网保险业务名义进行线下销售,包括从业人员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设备或应用面对面开展业务、从业人员线下收单后进行线上录入、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指导投保人通过银行网点自助终端设备购买保险产品等。

《意见稿》要求销售过程可回溯。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完整记录和保存互联网保险业务交易信息,确保交易全面记录、不可篡改。交易信息应至少包括:产品宣传和销售文本、销售和服务日志、投保人操作轨迹、留存网页快照等。

因互联网保险业务产生投诉纠纷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在处理过程中全流程还原交易过程和细节。因自身原因不能还原交易轨迹的,应按照有利于投诉人的原则处理消费者诉求。

拟建统一服务评价体系

银保监会将建立互联网保险业务服务评价体系,覆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承保、保全、理赔、咨询、回访、投诉等全部业务流程。

中国银保监会支持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在风险可控、安全隔离的前提下探索互联网保险的业务创新、机构创新、服务创新等,提高保险经营效率,改善保险消费者服务体验。

重疾险“入列”呼声较高

记者从保险业内获悉,原保监会曾就《暂行办法》修订于今年初向保险行业征求过意见,关于互联网销售的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的险种范围,在《暂行办法》中有规定,包括三类:一是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二是面向个人的家财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三是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

现行的《暂行办法》称,银监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并公布上述可突破经营区域限制的险种范围。

重疾险若放开网上销售的地域限制后,理赔服务是否会跟不上?对此,有险企人士对记者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固然有线下理赔服务的需要,但总体上,重疾险理赔与否的依据明确,争议点小,互联网理赔已不存在技术难度。保险公司只要具备内控管理能力即可开展。

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的要点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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