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保险是再保险的基础,再保险人作为保险标的承担原保险人的责任。
2。再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八条:保险人以再保险方式将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自己的责任和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通知再保险接受人。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不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理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原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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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