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果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政策培训
国家税务总局运城市税务局宋凯
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背景介绍
第二部分出口退(免)税政策
第三部分出口退(免)税管理制度
第四部分日常操作答疑
为紧紧抓住运城果业被列为“南果、中粮、北肉”省级战略的重大发展机遇,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运城市税务局积极主动把对服务运城果业提质增效创优发展的行动融入“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践活动中。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出口退税政策宣传、辅导,帮助纳税人解决办理出口退税过程中遇到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切实提高纳税人的便利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一、“南果”总体出口情况
2020年,运城市果业种植194.7千公顷,占全省种植面积的51.9%。截止目前,全市果品出口企业达到80余家(含果品出口供货企业),年出口量达到38万吨,占全省果品出口总量的89%,出口国家和地区达到75个,是全省重要的果业种植、出口基地。苹果、桃年出口量分别占全国出口量的22%和29%。
(一)果品自营出口企业和出口情况。
目前,运城市果品出口企业出口退税备案户共28户。2021年实际发生出口业务的12户(其中,生产企业5户、外贸企业9户),占备案户的49%,近一半未发生自营出口业务;果品出口主要以鲜、干水果及坚果和果蔬汁为主。
2020年果品出口额14662万元(其中,鲜、干水果2654万元,果蔬汁12008万元),1998万千克(其中,鲜、干水果281万千克,果蔬汁1717万千克);2021年1--8月份果品出口额9104万元(其中,鲜、干水果1547万元,果蔬汁7557万元),1257万千克(其中,鲜、干水果169万千克,果蔬汁1088万千克)。2021年前8个月出口额及出口数量均低于去年同期水平,占比情况见下表:
果品出口企业2020年与2021年(1-8月份)出口情况表
单位:人民币,万元
出口果品种类
出口额(万元)
出口数量(千克)
2020
2021.1-8
占比%
鲜、干水果
2654
1547
58.29
281
169
60.14
果蔬汁
12008
7557
62.93
1717
1088
63.37
合计
14662
9104
62.09
1998
1257
62.91
运城果品出口特点:一是出口产品结构方面,初级农产品如鲜苹果较多,深加工产品如果粒、果丁、果圈、梨脯较少;二是价格方面,深加工产品价格相对较高,是初级农产品价格的4到5倍;三是销售渠道方面,初级产品依靠外省企业出口多于依靠本省企业出口,深加工产品依靠本省企业出口多于依靠外省企业出口。
(二)果品出口退税情况。
2021年1--9月果品出口退(免)税额963万元(其中,鲜、干水果201万元,果蔬汁762万元),较上年同期1899万元(其中,鲜、干水果268万元,果蔬汁1631万元),减少936万元,同比减少49.29%。
一、出口退税、出口企业、出口货物
1.出口退税是指对出口的货物劳务实行免征和退还增值税、消费税政策,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成本进入国际市场,与国外产品在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从而增强竞争力。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它并非税收优惠政策,而是各国通行的一种国际惯例。
前提条件:1.属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劳务;2.货物劳务实际报关离境;3.必须是在财务上已登记销售收入(体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生产企业填报在“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栏次,外贸公司填报在“免税销售额”栏);4.申报出口退(免)税必须收结汇。
2.出口企业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以及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3.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后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货物,分为自营出口货物和委托出口货物两类。从税收法律层面上讲,货源地果农、果商组织本地果品销售给国内(外贸)企业用于出口或继续销售而最终用于出口的货物,不属于出口货物范畴,果农、果商不能申请出口退税。
二、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
按出口货物劳务的出口发票(出口销售发票)、
其他普通发票或购进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确定。
三、农产品退税率及退(免)税政策(分业务类型)
(一)退税率
1、农产品中初级农产品,如鲜苹果、鲜梨等,退税率为9%。
2、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深加工农产品,如果汁、果圈、果脯、芦笋罐头等等,退税率为13%。
(二)农产品退(免)税政策(分业务类型)
1、农产品经销企业(外贸企业),该类企业外购农产品用于出口,如果是直接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或取得的是农产品的收购发票,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为免退税办法。
2、农产生产者(包含农业合作社+农户、农业公司+农户等形式)出口自产农产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3、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深加工后用于出口。该业务类型,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具体为免抵退税办法。
四、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农产品)出口货物,实施下列办法。
(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所称生产企业,是指具有生产能力(包括加工修理修配能力)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劳务的实际离岸价(FOB)。实际离岸价应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但如果出口发票不能反映实际离岸价,主管税务机关有权予以核定。FOB价格*退税率
(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
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
五、出口货物增值税免税、征税政策
(一)出口免税政策
1.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农民)
2.外贸企业取得普通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出口的货物。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生产企业)出口的货物
(二)出口征税政策
1.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因骗取出口退税被税务机关停止办理增值税退(免)税期间出口的货物。
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货物。
3.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增值税退(免)税凭证有伪造或内容不实的货物。
4.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口货物劳务:
(2)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的。
(3)以自营名义出口,其出口的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代理出口合同(或协议)的。
(4)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等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有关内容不符的。
(5)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收款或退税风险之一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购买方的索赔责任(合同中有约定质量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未按期收款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合同中有约定收款责任承担者除外);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的。
(6)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的。
一、出口退(免)税备案(即退税资格登记)
(一)出口退税备案前提条件
1.在商务部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山西已取消)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出口退税备案资料
1.《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及电子数据;
2.未办理出口登记(商务、海关),发生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提供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不需提供第1、2项资料);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建议提供营业执照。
(三)出口退税备案方式
线下:各县(市、区)税务局办税大厅或同级政府政务大厅。
线上:山西省电子税务局;标准版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出口退税平台。
二、出口退(免)税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
外贸企业(免退税申报)
应在规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委托出口的货物,由委托方申报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消费税退(免)税和免税。
第一步,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消费税免税申报。
(二)申报资料及申报方式
在“中国出口退税咨询网”下载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分为生产企业、外贸企业两种),进行电子数据录入,生成出口退税申报数据,并打印申报资料,办理出口退税申报(实行无纸化网上申报企业的纸质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非无纸化企业线下上门申报时携带纸质资料留存税务机关存档)
(三)其他规定
1.外贸企业核算要求
外贸企业应单独设账核算出口货物的购进金额和进项税额,若购进货物时不能确定是用于出口的,先记入出口库存账,用于其他用途时应从出口库存账转出。
2.退税率特殊规定
外贸企业购进按简易办法征税的出口货物、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分别为简易办法实际执行的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上述出口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退税率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税率和出口货物退税率孰低的原则确定。
3.免税货物进项税额核算要求
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和退税,应当转入成本。
4.外贸企业出口/进货配单(关联)规定
使用单票对应法,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货物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货物一一对应法。主要有以下4种:一对一、一对多、多对一、多对多。
5.出口商品使用发票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并在发票右上角注明“出口专用”字样;内资出口企业出口商品使用自制出口销售发票。出口发票上加盖蓝色单位印章、蓝色负责人签名章。
三、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
(一)出口企业分类管理
为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出口退税支持外贸发展的职能作用,税务机关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按照一定的评定标准,对出口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四类进行分类管理,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既保证服务质量,又严格防范出口退税风险(附件1: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退税管理及服务措施方面主要区别:审核宽严标准、办理退税速度、退税计划优先保障、重点联系制度等办税绿色通道服务。。
(二)退税单证备案管理(企业出口退税内部风控指标)
出口企业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退(免)税货物的下列单证,按申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
1.外贸企业购货合同、生产企业收购非自产货物出口的购货合同,包括一笔购销合同下签订的补充合同等;
2.出口货物装货单;
3.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无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出口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出口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视同出口货物及对外提供修理修配劳务不实行备案单证管理。
(三)涉税违规违法管理(企业出口退税内部风控指标)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2.《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24号公告)
3.《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12号公告)
4.《关于发布<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2号公告)
5.《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公告)
6.《关于优化整合出口退税信息系统更好服务纳税人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5号公告)
一、政策及管理问题
二、系统操作问题
联系方式:0359-8690653
13903599628
2021年12月9日
●其他税收政策链接
一、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环节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包括初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农户”经营模式)
二、农产品适用税率
自2017年起连续三年,农产品适用税率实现三连降,从13%税率下调至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三、农产品抵扣率调整
农产品适用税率从13%税率下调至9%,农产品扣除率也相应进行了调整。财税39号公告明确两方面内容:一是普遍性规定,伴随税率调整,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扣除率同步从10%调整为9%。二是特殊规定,考虑到农产品深加工行业的特殊性,对于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允许其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一)关于10%扣除率的适用范围问题
按照规定,10%扣除率仅限于纳税人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所购进的农产品。另外,按照核定扣除管理办法规定,适用核定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购进的农产品,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二)纳税人按照10%扣除需要取得的凭证
可以享受农产品加计扣除政策的票据有三种类型:一是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且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税政策开具的普通发票;二是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三是从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取得批发零售环节纳税人销售免税农产品开具的免税发票,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均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在购进农产品时,应按照农产品抵扣的一般规定,按照9%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在领用农产品环节,如果农产品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则再加计1%进项税额。
(四)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和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
4.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财税[2011]137号文件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其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五)涉农企业所得税优惠惠及产、供、销各环节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对企业从事蔬菜、薯类、油料、豆类、糖料、水果和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
附件1: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评定标准
一、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二、三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M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取消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条件。
(三)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四)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三、四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四、二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