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定义及内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由投保人按照一定的险别向保险人投保并支付保险费,在货物因海上运输保险风险发生而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予以赔偿合同。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保险费。
(二)承担的风险与损失
1.可承保的海上货物运输风险主要有三种:
(1)自然灾害指与航行有关的海啸、地震、飓风、雷电等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指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地震、飓风、雷电等自然灾害。
(3)外来风险如偷窃、受潮、串味、战争、罢工、暴动等。
2.承保损失
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实际全损,是指货物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者不能再归保险人拥有。推动全损,是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对于因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造成的全部损失,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
部分损失是指除了全部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和单独费用。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指出的特别费用。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或费用以及保险标的物应承担的共同海损分摊,保险公司都负责赔偿。
单独海损是指货物因承保风险造成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失。单独海损能否向保险公司索赔,取决于被保险人所投保的险别。单独费用是指为了防止被保险的货物因承保的风险而造成损害或灭失所指出的各项费用。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
保险合同于保险人,投保人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保险合同订立后,在以下情形可解除:被保险人未将有关标的物或风险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被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四)可保利益
1.可保利益的定义
可保利益,即指被保险人对货物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将因被保险标的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害,或因其安全运到得到利益。
(五)保险赔偿的支付
1.代位权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2.委付
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应当将货物委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一经接受,被保险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即转移给保险人。
二、常用保险条款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
基本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保险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特殊附加险
1.平安险其责任范围包括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水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范围内危险的货物进行施救的费用,但以不超过该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港避难由于卸货引起的损失以及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仓存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合同中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
水渍险英文即为“单独海损包括在内”。其责任范围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种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险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4.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损险,锈损险。如果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者数种。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免,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5.特别附加险
特别附加险包括6种:
(1)交货不到险,货物未能按预定日期到达目的港逾66个月造成的损失。
(2)进口关税险,受损货物被海关按完好货物完税的损失。
(3)舱面险舱面货物被抛弃或被海水卷走的损失。
(4)拒收险被进口国当局拒绝进口货没收造成的损失。
(5)黄曲霉素险进口地卫生检疫部门认为黄曲霉素过高而被拒绝进口,没收或强制改变用途的损失。
(6)出口货物到中国香港或中国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
6.特殊附加险:战争险、罢工险。
7.除外责任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但已投保战争险和罢工险除外。
(二)伦敦保险业协会的协会货物条款
1.(A)险
(A)险相当于原条款的“一切险”,其保险责任包括:
(1)除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以外的其他一切风险所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2)负责根据运输合同或有关法律和惯例确定的,由于避免除责任险以外原因造成损失而承担的共同海损和救助费用。
(3)负责赔偿根据运输合同中的“船舶互撞条款”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失。
(A)险条款第4、5、6、7条款规定了保险人的除外责任。
第4条规定了一般除外责任,包括以下事由造成的损失:(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2)自然渗漏,重量或容量的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3)包装或准备不足或不当;(4)货物本身缺陷和自然特性;(5)航行、交货延迟;(6)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7)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放射性战争武器。
第5条规定船舶不适航或不适于载货下的免责,即被保险人知悉船舶不适航或不适于载货而托运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
第6条规定战争。第7条规定罢工问题,即(A)险不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
2.(B)险
对应于原条款的“水渍险”。承保范围包括:
(1)保险标的损失可合理归于: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2)下列原因引起的货物损失,共同海损牺牲;抛货急迫;浪击落海;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
(3)货物在船舶或驳船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3.(C)险
(C)险对应于原条款的“平安险”。承保范围:
(1)保险标的的损失可合理归因于:火灾或爆炸、船舶或驳船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船舶或驳船同除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在避难港卸货。
(2)由于下列原因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共同海损牺牲;抛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