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以下约定的被保险人各项就医的费用均必须发生在境内医院。
一、等待期
本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30日内(含第30日)为等待期,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于上述期间发生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承担保险责任,且对在上述期间后因该疾病而导致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也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产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则不受上述期间的限制。本合同续保无等待期。
二、住院费用补偿金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入住医院治疗,则对每次住院,本公司将按住院费用补偿金计算方法,在本条第四款所列的各项限额范围内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2、住院费用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住院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住院费用约定项目费用总额-任何已获得的补偿费用)×给付比例。
3、住院费用补偿金计算方法的说明:
(1)“住院费用约定项目费用总额”,指实际发生的住院药品费、住院手术费、床位费、膳食费和其他费用之和。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高端病房(包括特需病房、外宾病房、干部病房、国际医疗部病房或VIP病房),则本公司不承担任何床位费或膳食费的保险责任。
(2)“给付比例”与给付条件的关系如下:
给付条件为被保险人使用了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等的,给付比例为100%;被保险人未使用公费医疗、基本医疗保险等的,比例为80%;被保险人入住上海质子重离子医院接受治疗的,比例为100%。
三、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
1、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包含以下三项,对每次门急诊发生的费用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或三项补偿金的费用情况的,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对于符合给付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的,本公司将按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计算方法,在本条第四款所列的各项限额内给付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
(1)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入住医院治疗,则对其在该次住院前三十日内(含住院当日)以及出院后三十日内(含出院当日)因与该次住院相同的原因所进行的门急诊治疗,本公司将给付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门急诊费用”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救护车费、药品费、X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在医院内发生的费用。
(2)门诊手术费补偿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在医院进行门诊手术,则本公司将给付门诊手术费补偿金予被保险人。“手术费”指医生在医院手术室内施行手术所收取的手术材料费、麻醉费和手术操作费用的总和。
(3)放化疗、透析及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门诊费用补偿金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在门诊进行放疗、化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或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则本公司将给付放化疗、透析及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门诊费用补偿金予被保险人。
2、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的计算方法:
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已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指定门急诊费-任何已获得的补偿费用)×给付比例
3、指定门急诊费用补偿金计算方法的说明:
“给付比例”与给付条件的关系如下:
四、上述各项补偿金均须符合本款的限制:
1、对住院费用补偿金中的床位费和膳食费,被保险人每次住院期间床位费和膳食费补偿金以“人民币200元×住院日数”为最高限额。
2、保险期间内的最高给付限额:
(1)本合同各项补偿金的累计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最高限额,若被保险人入住医院首日在保险期间内,则对于该次住院,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住院费用补偿金。
(2)住院费用补偿金中的住院药品费累计给付以本合同保险金额的50%(百分之五十)为最高限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就医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既往症;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5)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10)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11)被保险人进行潜水、滑水、滑雪、滑翔翼、跳伞、蹦极、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各种车辆表演、赛车运动、驾驶卡丁车;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不包括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
(13)精神和行为障碍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
(14)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妊娠、分娩(包括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包括避孕及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或伤害;
(15)视力矫正、美容、外科整形、牙齿修复、牙齿整形、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的牙科治疗及手术、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医疗事故。